禁溺女告示
禁溺女告示 作者:冯梦龙 明 |
明崇祯七年至十一年(1634-1638年)任寿甯知县,当时福建寿宁盛行的溺杀女婴的陋俗,他亲自起草发布《禁溺女告示》。 |
寿宁县正堂冯为严禁淹女以惩薄俗事。访得寿民生女多不肯留养,即时淹死,或抛弃路途。不知是何缘故,是何心肠。一般十月怀胎,吃尽辛苦,不论男女,总是骨血,何忍淹弃。
为父者你自想,若不收女,你妻从何而来?为母者你自想,若不收女,你身从何而活?况且生男未必孝顺,生女未必忤逆。若是有家的收养此女,何损家财,若是无家的收养此女,到八九岁过继人家,也值银数两,不曾负你怀抱之恩。如令好善的百姓,畜生还怕杀害,况且活活一条性命,置之死地,你心何安?
今后各乡各堡,但有生女不肯留养欲行淹杀或抛弃者,许两邻举首本县,拿男子重责三十,枷号一月,首人赏银五钱。如容隐不报,他人举发,两邻同罪。或有他故必不能留,该图呈明,许托别家有奶者抱养。其抱养之家,本县量给赏三钱,以旌其善;仍给。照养大之后,不许本生父母来认。每月朔望,乡头结状中并入“本乡无淹女”等语,事关风俗,毋视泛常须至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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