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鞭背诏
作者:李昂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72

朕比属暇日,周览国史,伏读太宗因阅《明堂孔穴经》,见五脏之系,咸附于背,乃下制,决罪人不得鞭背。且人之有生,系于脏腑,炙针失所,尚致夭伤,鞭扑苟施,能无枉横?况五刑之内,笞最为轻,岂可以至轻之刑,伤至重之命。朕躬承丕业,思奉贻谋,言念于兹,载怀恻隐。其天下州府应犯轻重罪人,除情关巨蠹,法所难原者,其他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法,并宜准贞观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处分,不得鞭背。今年己后,每至夏至已后,立秋已前,犯罪人就州府常条之中,亦宜量与矜减,速为疏理,不得久令禁系。委御史台切加纠察,永为常式。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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