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巡抚岑毓英奏陈兴修大甲溪河堤片

  再,彰化、新竹两县交界之大甲溪,地当冲要。每遇春夏之交,溪水泛滥异常;田地多被冲没,行人遭溺毙者亦覆不少:久为地方之患。现在办理台防,必使中途无阻,文报畅行;遇征调等事,庶免迟误。臣此次渡台,据沿途官绅面禀前情。嗣行抵大甲,当即缘溪踏勘。查此溪离海不远,两旁背山,宽有六百二十余丈。地段过阔,既不能建桥梁;盈涸无定,又不能行舟楫。再三审度,惟有开挖河道,即以溪中乱石用篾笼间杂铁笼,装筑长堤,形如八字;将各股溪水束归河中,流入于海:即可用舟过渡,不致为害;仍另开堰沟,以溉田亩。并将两岸荒地,招佃开垦:于民生实有裨益。至河堤须筑三、四丈宽,中间杂种竹木;数年后,根深蒂固,可期坚久。询诸官绅、耆老,佥以为然。并据该绅等面禀,情愿于冬季农隙之时捐助夫役,听候分派。所需篾笼、铁笼等物,即由台湾、台北两府旧存海防经费开支。现饬印委各员分投采办;俟仲冬臣覆行渡台,乘便亲督开筑,并派附近防军协力相助,以期克日蒇事。谨附片具陈,伏乞圣鉴训示!谨奏。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清朝政府结束超过一百年,再同时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护期所约定,该类作品已无事实持有者而无论在何地均属于公有领域。而该类作品因属政府公文,故在美国亦为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