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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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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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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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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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促进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是中共福建省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富民强省,服务全国发展大局、服务祖国统一大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纲要》是我省发展的蓝图,是全省干部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实施这一战略决策,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把握重要战略机遇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高度,按照《纲要》提出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准确定位,主动融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促进新一轮发展基本构想、基本思路、基本态势、基本格局的进一步形成,把我省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推向前进。

二、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实践和需要出发,适时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作出决定;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纲要》的实施;做好选举、任免工作,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支持和服务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全省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三、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组织宣传、实施《纲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积极落实推进项目带动、发展县域经济、加快产业集聚、壮大中心城市、提升民营经济、转变政府职能等各项举措,着力构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城镇建设、社会事业、对外开放、区域协作、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和谐社会等支撑体系。要努力建设对人民负责的政府,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切实肩负起谋划发展、致力发展、服务发展的重任,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全省各级司法机关要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实施司法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建设“平安福建”,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把本决定的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对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本决定的情况。

六、全省人民要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积极投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同心同德,群策群力,艰苦奋斗,扎实工作,进一步发展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良好趋势,为2017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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