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90年)

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88年) 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90年12月19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行政院
2001年12月19日
福建省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95年)

  1.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令订定发布全文 14 条
  2.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88)台内字第 32075 号令发布废止
  1.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88)台内字第 32075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5 条;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2.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90)台内字第 069119 号令修正发布第 7、8、9、11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500032402号令修正发布第 7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82260326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12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一条 本规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福建省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行政院派出机关,受行政院指挥监督,办理下列事项:

一、监督县自治事项。
二、执行本府行政事务。
三、其他法令授权或行政院交办事项。

第三条 本府置委员九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议,行使职权,其中一人为主席,特任,综理省政业务;其馀委员除兼任者外,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襄理主席督导业务;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经省政府委员会议之决定:

一、监督县自治事项。
二、涉及各组、室共同关系重大事项。
三、主席交议事项。
四、其他法令授权、行政院交办或有关省政之重要事项。

第五条 本府设三组,分别办理第二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本府置秘书长一人,由本府委员兼任,承主席之命,处理本府事务。

第七条 本府置组长、参议、消费者保护官、秘书、专员、组员、办事员、书记。

第八条 本府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九条 本府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十条 本府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十一条 本府为应业务需要,得依相关规定,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派兼之。

第十二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三条 省政府委员会议,除省政府委员出席外,主席并得指定人员列席。省政府委员会议议事规则,由本府定之。

第十四条 本府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府定之。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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