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食”至“泽手”。 正义曰:共食,谓同事聚居,非礼食,则有同器食法。共食宜谦,不辄厌饫为饱也。 “共饭不泽手”者,亦是共器盛饭也。泽,谓光泽也。古之礼,饭不用箸,但用手。既与人共饭,手宜絜净,不得临食始捼莎手乃食,恐为人秽也。 注“为汗生不絜”。 正义曰:絜,净也。若泽手,手必汗生,则不絜净也。一本“汗生不圭”,圭,絜也,言手泽污饭也。 “毋抟饭”。 正义曰:共器,若取饭作抟,则易得多,是欲争饱,非谦也。故注云“为欲致饱,不谦”也。 “毋放”至“嘬炙”。 正义曰:“放饭”者,手就器中取饭,饭若黏著手,不得拂放本器中也。“去手馀饭于器中,人所秽”者,当弃馀于篚;无篚,弃馀于会。会谓簋盖也。 “毋流歠”者,谓开口大歠,汁入口如水流,则欲多而速,是伤廉也。故郑云“大歠嫌欲疾”。 “毋咤食”者,咤,谓以舌口中作声也,似若嫌主人之食也。 “毋啮骨”者,一则有声;二则嫌主人食不足,以骨致饱,故庾云“为无肉之嫌”;三则啮之口唇可憎,故不啮也。“为有声响,不敬”,郑举一隅也。 “毋反鱼肉”者,谓与人同器也,己啮残不可反还器中,为人秽之也。故郑云:“谓己历口,人所秽。”崔灵恩云:“不可反于故处,是以《少牢礼》尸所食之馀肉皆别致于肵俎,不反本处也。” “毋投与狗骨”者,投,致也;狗,犬也。言为客之礼,无得食主肉后弃其骨与犬,故郑云“为其贱饮食之物”。 “毋固获”者,专取曰固,争取曰获。与人共食,不可专固独得及争取也。卢植云:“固获取之,为其不廉也。” “毋扬饭”者,饭热当待冷,若扬去热气,则为贪快伤廉也。 “饭黍毋以箸”者,饭黍无用箸,当用匕。故《少牢》云“廪人溉匕与敦”,注云“匕,所以匕黍稷”是也。 “毋嚃羹”者,人若不嚼菜,含而歠吞之,其欲速而多,又有声,不敬、伤廉也。故郑云“亦嫌欲疾也”。“嚃为不嚼菜”,羹有菜者用𬂩,故不得歠,当𬂩嚼也。 “毋絮羹”者,絮,谓就食器中调足盐梅也。若得主人羹,更于器中调和,是嫌主人食味恶也。 注“为其详于味也。絮犹调也”,详,审也,谓更详审,嫌淡也。 “毋刺齿”者,口容止,不得刺弄之,为不敬也。谓其弄口。《少仪》曰“口容止”,容仪欲静止也。 “毋歠醢”者,醢,肉酱也。酱宜咸,客若歠之,则是酱淡也。 “客絮羹,主人辞不能亨”者,亨,煮也。若客失礼而絮羹,则主人宜有优宾之辞,谢之云:以家不能亨煮,故羹味不调适也。 “客歠醢,主人辞以窭”者,窭,无礼也。若客失礼而歠醢,则主人亦致谢云:主人作醢淡而无盐,故可歠也。《诗》云“终窭且贫”,毛云:“窭,无礼也。”笺云:“君于己禄薄,终不足以为礼也。”两辞皆优饶于宾也。 “濡肉齿决”者,濡,湿也。湿软不可用手擘,故用齿断决而食之。决犹断也。 “干肉不齿决”者,干肉,脯属也,坚肕不可齿决断之,故须用手擘而食之,郑注《腊人》云“大物解肆干之,谓之干肉”也。 “毋嘬炙”者,火灼曰炙。炙肉濡,若食炙,先当以齿哜而反置俎上,不一举而并食。并食之曰嘬,是贪食也。 注“为其”至“于俎”。 正义曰:不细啮之,是一举尽脔也。“《特牲》《少牢》哜之,加于俎”者,哜,至齿也。《特牲》《少牢馈食礼》,尸及祝、佐食、主人之徒得肉,皆哜之,哜之竟而加至于俎上也。但此所哜,取彼哜至齿,反置于俎则同。然前云“无反鱼肉”,此得反于俎者,上文谓共人同器而食者,故郑云“为其已历口,人所秽”,《特牲》《少牢》独食,故得反也。 “卒食,客自前跪,彻饭齐,以授相者”。 正义曰:卒食,食已也。自,从也。食坐在前,南向。候客食竟,加于俎,起从坐前,北面,当己坐而跪,自彻己所食饭与齐。饭齐,食主,故答主人初所亲馈者也。此是卑者侍食之客耳,若敌者则否。 “以授相者”,相者,谓主人佐助进食者,宾以所彻饭齐以授之。 注“谦也”至“降也”。 正义曰:齐,酱属也。齐,酱、葅,通名耳。“《公食大夫礼》‘宾卒食,北面取粱与酱以降’”者,引证自彻是卑客也。大夫卑,于公所为客,故食竟自取饭及酱以降下,当知敌者否。 “主人兴,辞于客,然后客坐”者,主人起辞,不听自彻,则客亦止而坐也。 “侍饮于长者”。 正义曰:明侍尊长饮酒法也。食竟宜饮酒,故次之。 “酒进则起”者,谓长者赐侍者酒,进至侍者前,则起。侍者见酒至,不敢即饮,故起也。 “拜受于尊所”者,尊所,谓陈尊之处也。侍者起而往尊处拜受之也。陈尊之所,贵贱不同。若诸侯燕礼、大射,设尊在东楹之西,自北向南陈之。酌者在尊东,西向,以酌者之左为上尊。尊面有鼻,鼻向君,示君专有此惠也。若乡饮酒及卿大夫燕,则设尊陈于房户之间,东西列尊,尊面向南,酌者向北,以西为上尊。时主人在阼,西向,宾在户西牖前,南向,使宾主得夹尊,示不敢专惠也。今云“拜受于尊所”者,当是燕礼,而《燕礼》不云拜受于尊所,《乡饮酒》亦无此语,正是文不具耳。近尊向长者,故往于尊所,向长者而拜。 注“降席”至“乡尊”。 正义曰:何胤云:“尊者,主人也。拜者在尊所,对主人也。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向尊,谓主人尊也。”崔灵恩云:“卿大夫燕饮,主人面亦向尊。若乡饮酒,皆主人与宾夹尊也。”今案,何、崔并是解此拜受尊若所向长者之证也。 “长者辞,少者反席而饮”者,长者辞止少者之起,长者既止,故少者复反还其席而饮赐也。 “长者举未釂,少者不敢饮”者,举犹饮也;釂,尽也。饮酒,尊卑异爵,故《燕礼》公执膳爵,受赐爵者执散爵。今少者虽反席而饮,要须待长者尽爵后,少者乃得饮也。若长者饮未尽,则少者不敢饮也。 注“不敢”至“饮也”。 正义曰:证长者未尽,少者不敢饮也。《燕礼》曰“受赐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后饮”,郑注云:“不敢先虚爵。”明此劝惠从尊者来也。然此与《燕礼》及注合,而与《士相见》及《玉藻》违。案《士相见礼》云:“若君赐之爵,则下席,再拜稽首,受爵,升席,祭,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后授虚爵。”郑云:“受爵者于尊所,至于授爵,坐授人耳。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釂然也。”《玉藻》云:“君若赐之爵,则越席再拜稽首受,登席祭之。饮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后授虚爵。”注云:“不敢先君尽爵。”案二文皆先君卒爵,而此云后饮者,此据燕饮正礼,故引《燕礼》以证之。《玉藻》及《士相见礼》谓私燕之礼,故不同也。 “长者赐,少者、贱者不敢辞”。 正义曰:此明凡受赐礼也。少谓幼稚,贱谓僮仆之属也。若少者及贱者被尊长之赐,则不敢辞谦,宜即受也,不敢亢礼也。敌者亢而有辞,少者、贱者故不敢也。 “御食于君”。 正义曰:御者非侍者,但是劝侑君食也。 “君赐馀”者,谓君食竟,以食残馀赐御者也。 “器之溉者不写”者,溉,涤也。写,谓倒传之也。若所赐食之器可涤溉者,不畏污,则不须倒写,仍于器中食之。食讫,乃澡絜以还君也。 “其馀皆写”者,其馀,谓不可涤溉之器也。若不倒写,久则浸污其器,又不可澡絜,则坏尊者物也,故皆倒写之。 注“重污”至“曰御”。 正义曰:“溉谓陶梓之器”者,陶是瓦甒之属,梓是杯杅之属,并可涤絜之者。何胤云:“梓,漆也。”“不溉谓萑竹之器”者,萑,苇也,是织萑为之器,竹是织竹为之器,并谓筐筥之属,并不可澡絜者。郑注《司几筵职》云:“萑如苇而细。”云“劝侑曰御”者,何胤云:“劝侑,谓卑者劝美尊者之食也。” “馂馀”至“祭妻”。 正义曰:馂者,食馀之名。祭,谓祭先也。因前有赐馀,故明食人之馀不祭者也。凡食人之馀及日晚食朝馔之馀皆云馂,故《玉藻》云“日中而馂”,郑云:“馂,食朝之馀也。”今此明凡食馀悉祭,若不祭者,唯此下二条也。 “父不祭子,夫不祭妻”者,若父得子馀、夫得妻馀,不须祭者,言其卑故也。非此二条,悉祭也。父得有子馀者,熊氏云:“谓年老致仕,传家事于子孙,子孙有宾客之事,故父得馂其子馀。夫馂其妻馀者,谓宗妇与族人妇燕饮有馀,夫得食之。” “御同于长者,虽贰不辞”。 正义曰:御,谓侍也。同,谓侍食而与长者同馔也。贰,谓重也。侍者虽获殽膳重,而己不须辞其多也。所以然者,此馔本为长者设耳,若辞之,则嫌当长者。何胤云:“礼,当盛馔宜辞,以贱不能当之。此侍食于长者,盛馔不在己,故郑云:‘贰谓重殽膳也。辞之,为长者嫌也。’” “偶坐不辞”。 正义曰:偶,媲也。或彼为客设馔,而召己往媲偶于客共食,此馔本不为己设,故己不辞之也。又一云:偶,二也。若唯独有己,主人设馔,己当辞谢。若与他人俱坐,则己不假辞,以主人意不必在己也。故郑云“盛馔不为己”,并会两通也。 “羹之”至“用𬂩”。 正义曰:有菜者,为铏羹是也。以其有菜交横,非𬂩不可。无菜者,谓大羹湆也,直歠之而已。其有肉调者,犬羹、兔羹之属,或当用匕也。 “为天子削瓜者副之,巾以𫄨”。 正义曰:此为人君削瓜礼也。削,刊也。副,析也。𫄨,细葛也。谓先刊其皮而析为四解,又横切之,既破,又横解,而细葛为巾,覆上而进之也。 “为国君者华之,巾以绤”者,华,谓半破也。绤,麤葛也。诸侯礼降,故破而不四析也,亦横断之。虽与天子俱无文,推理亦横断。而巾用麤葛,覆而进之。《尔雅》云“瓜曰华之”,郭璞云:“食啖治择之名。” “为大夫累之”者,累,倮也,不巾覆也。大夫降于诸侯,直削而中裂横断而已,不巾覆而进之。知对破而横断之者,郑云“士不中裂,横断去疐而已”,则知大夫犹中裂而横断,倮而已。 “士疐之”者,疐,谓脱华处。士不半破,但除疐而横断,亦不覆也。下注庶人云“不横断”,则知士横断也,故郑云“士不中裂,横断去疐而已”。 “庶人龁之”者,庶人,府史之属也。龁,啮也。既注云“不横断”,故知去疐而啮之也。然此削瓜等级不同,非谓平常之日,当是公庭大会之时也。

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忧不为容也。言不惰,忧不在私好。琴瑟不御,忧不在乐。食肉不至变味,饮酒不至变貌,忧不在味。笑不至矧,怒不至詈,忧在心,难变也。齿本曰矧,大笑则见。疾止复故。自若常也。有忧者侧席而坐,侧犹特也。忧不在接人,不布他面席。有丧者专席而坐。降居处也。专犹单也。 【疏】正义曰:此已下明亲疾人子之礼及除丧后之仪,各随文解之。 “言不惰”者,惰,讹不正之言。 注“忧不在私好”。 正义曰:好,谓华好言语、戏剧、华饰、文辞,故云“不在私好”。 “食肉不至变味”。 正义曰:犹许食肉,但不许多耳。变味者,少食则味不变,多食则口味变也。 “有忧者侧席而坐”者,忧,亦谓亲有病也。侧犹独也。独席,谓独坐,不舒他面席也,明忧不在接人故也。平常则舒他面席也。 注“侧犹特也”。 正义曰:案《聘礼》云公礼宾,“公侧受醴”,是侧犹特也。 “有丧者专席而坐”。 正义曰:专犹单也。吉时贵贱有重席之礼,若父母始丧,寝苫无席,卒哭后乃有芐翦不纳,自齐衰以下始丧而有席,并不重降居处也。

水潦降,不献鱼鳖。不饶多也。献鸟者佛其首,为其喙害人也。佛,戾也。盖为小竹笼以冒之。畜鸟者则勿佛也。畜,养也。养则驯。献车马者执策绥,献甲者执胄,献杖者执末,献民虏者操右袂,献粟者执右契,献米者操量鼓,献孰食者操酱齐,献田宅者操书致。凡操、执者,谓手所举以告者也。设其大者,举其小者,便也。甲,铠也。胄,兜鍪也。民虏,军所获也,操其右袂制之。契,券要也,右为尊。量鼓,量器名。凡遗人弓者,张弓尚筋,弛弓尚角,弓有往来体,皆欲令其下曲,𬯎然顺也。遗人无时,已定体则张之,未定体则弛之。右手执箫,左手承弣。箫,弭头也,谓之箫,箫,邪也。弣,把中。尊卑垂帨。帨,佩巾也。磬折则佩垂。授受之仪,尊卑一。若主人拜,拜受也。则客还辟,辟拜。辟拜,谦不敢当。主人自受,由客之左,接下承弣。由,从也。从客之左,右客,尊之。接下,接客手下也。承弣却手,则箫覆手与?乡与客并,然后受。于堂上则俱南面。礼,敌者并授。进剑者左首,左首,尊也。进戈者前其𨱔,后其刃,进矛戟者前其镦。后刃,敬也。三兵𨱔、镦虽在下,犹为首。锐底曰𨱔,取其𨱔地;平底曰镦,取其镦地。进几杖者拂之,尊者所冯依,拂去尘,敬。效马、效羊者右牵之,用右手便。效犹呈见。效犬者左牵之,犬齛啮人,右手当禁备之。执禽者左首,左首尊。饰羔雁者以缋,缋,画也。诸侯大夫以布,天子大夫以画。受珠玉者以掬,慎也,掬手中。受弓剑者以袂,敬也。饮玉爵者弗挥。为其宝而脆。凡以弓剑、苞苴、箪笥问人者,问犹遗也。苞苴,裹鱼肉,或以苇,或以茅。箪笥,盛饭食者。圜曰箪,方曰笥。操以受命,如使之容。谓使者。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献遗人物及授受之仪,今各随文解之。 “水潦降,不献鱼鳖”者,案定四年《左传》云“水潦方降”,今谓“水潦降”者,天降下水潦,鱼鳖难得,故注云“不饶多也”。卢植、庾蔚之等并以为然。或解郑云“不饶多”者,以为水潦降下,鱼鳖丰足,不饶益其多。 “献鸟者佛其首”者,王云:“佛,谓取首戾转之,恐其喙害人也。”郑云:“佛,戾也。盖为小竹笼以冒之。”案王、郑义同,而加笼笼之,为其喙害人也。 “畜鸟者则勿佛也”者,畜,养也。养则驯也。驯,善也。鸟经人养,则不喙害人,故献之不用笼冒及戾之。 “献车马者执策绥”者,策是马杖,绥是上车之绳。车马不上于堂,不可投进尊者之前,但执策绥,策绥易呈,呈之则知有车马也。 “献甲者执胄”者,甲,铠也。谓铠为甲者,言如龟鳖之有甲也。胄,兜鍪也。铠大,兜鍪小,小者易举,执以呈之耳。 “献杖者执末”者,末,柱地头也。柱地不净,不可向人,故执以自向,持净头投与人。 “献民虏者操右袂”者,民虏,谓征伐所获。彼民以为外虏,故云“民虏”也。右袂者,右边袖也。献之而以左手,操于囚之右边袂。右边有力,故此用右手,以防其异心。凡言执、操,互言耳。 “献粟者执右契”者,粟,粱稻之属也。契,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郑注此云“契,券要也,右为尊”,以先书为尊故也。 “献米者操量鼓”者,米,六米之等。量是知斗斛之数,鼓是量器名也。《隐义》云:“东海乐浪人呼容十二斛者为鼓,以量米,故云量鼓。”献米者执器以呈之,米云“量”,则粟亦量;粟云“契”,则米亦书。但米可即食,为急,故言“量”;粟可久储,为缓,故云“书”。书比量为缓也。 “献孰食者操酱齐”者,孰食,葱渫之属。酱齐为食之主,执主来,则食可知。若见芥酱,必知献鱼脍之属也。 “献田宅者操书致”者,书致,谓图书于板,丈、尺委曲书之,而致之于尊者也。以上诸物可动,故不云“致”;而田宅著土,故板图书画以致之,故言“书”又言“致”也。然古者田宅悉为官所赋,本不属民。今得此田宅献者,是或有重勋,为君王所赐,可为己有,故得有献。 “凡遗人弓”者,此谓敌体,故称“遗”者也。 “张弓尚筋”者,弓之为体,以木为身,以角为面。筋在外面,张之时曲来向内。故遗人之时使筋在上,弓身曲向其下。其弛弓之时反张向外,筋在曲内,角在曲外。今遗人之时角向其上,弓形亦曲向下,故郑“皆欲令其下曲,𬯎然顺也”。 注“遗人”至“弛之”。 正义曰:案《槀人》云“春献素,秋献成”,注云:“矢箙,春作秋成。”矢箙既献素,明知弓亦献素。素,形朴也。故《士丧礼》注云:“形法定为素。”又《弓人》云:“秋合三材,冬定体。”则合三材之时可以献人,故此注云“未定体则弛之”是也。 “右手执箫”者,箫,弓头。头稍剡,差邪,似箫,故谓为箫也。谓弓头为鞘,鞘、箫之言亦相似也。然执箫谓捉下头,客覆右手,执弓下头也。 “左手承弣”者,弣谓弓把也。授在地,地道贵右,主人推客居右。客覆右手,执弓下头,又却下左手以承弓把。把当中央而高,两头颓下,以授主人。主人在左。所以知是执于弓下头者,下头柱地不净,不可与人,故自执之,而以上头授人,所以为敬也。 “尊卑垂帨”者,尊卑,谓宾主俱是大夫则为尊,若俱是士则为卑。帨,佩巾也。 “若主人拜”者,主人将受,应当宾前而拜,受所遗也。“则客还辟,辟拜”者,还辟犹逡巡也。客谦,不欲当主人之拜己,故少逡巡迁延辟之也。不云客答拜者,执弓不得拜也。何胤云:“执弓者回还,见主人拜而辟之也。” “主人自受,由客之左”者,由,从也。主人既敌,故自受也。拜客既竟,从客左而受之。 “接下承弣”者,主人既还在客左,与客并,以却左手接客左手之下而承弣,又覆右手捉弓下头。 注“由从”至“手与”。 正义曰:客在右,故云“右客”也。是尊客,故使客在右也。云“接下,接客手下也”者,客却左手承弣,今主人却左手接客左手之下而取弓。必知其客主俱却左手承弣、右手覆箫者,若主人用右手承弣,便是主人倒执弓,故知然也。云“承弣却手,则箫覆手与”者,箫,谓弓下头也。客以弓上头授与主人,主人以左手却之接客手下,故又覆右手,案捉弓下头也。是客主授受皆却左手承弣,覆右手执箫也。 “乡与客并,然后受”者,前漫云由左,恐人或相对而左右也。今明既拜客竟则还前立处,与客俱向南而立,乃后受弓,故云“乡与客并,然后受”也。 注“于堂”至“并授”。 正义曰:“俱南面”解“乡与客并”也,言于堂上俱南面,是向明故也。若不于堂上,则未必南面,当随时便而俱向明。云“礼,敌者并授”者,若不敌则不并授,此又证遗人是敌者也。然敌者并授,案《聘礼》宾问主国之卿,卿北面受币,聘宾南面授币,卿与聘宾是敌,不并授者,以聘宾衔聘君之命问卿,故卿北面受之,敬聘君之命也。 “进剑者左首”。 正义曰:进亦谓遗也,言进授与人时也。首,剑拊环也。《少仪》曰“泽剑首”,郑云:“泽,弄也。”推寻剑刃利,不容可弄,正是剑环也。又云“刀,却刃授颖”,郑云:“颖,镮也。”案《少仪》而言,首则镮也。不以刃授人,敬也。《春秋·鲁定公十年》,叔孙之圉人欲杀公若,伪不解礼而授剑末,杜云:“以剑锋末授之。”案解锋为末,则镮是首也。然剑有匣,又有衣也。故《少仪》云“剑则启椟,盖袭之,加夫襓”是也。郑云“左首尊”者,客在右,主人在左,剑首,首为尊,以尊处与主人也。假令对授,则亦左首,首尊,左亦尊,为宜也。 “进戈者前其𨱔,后其刃”。 正义曰:戈,钩孑戟也,如戟而横安刃,但头不向上为钩也。直刃长八寸,横刃长六寸,刃下接柄处长四寸,并广二寸。用以钩害人也。刃,当头而利者也。利,故不持向人也。𨱔在尾而钝,钝向人为敬,所以前𨱔后刃也。 “进矛戟者前其镦”者,矛,如鋋而三廉也。戟,今之戟也。古作戟,两边皆安横刃,长六寸,中刃长七寸半,横刃下接柄处又长四寸半,并广寸半。镦为矛戟柄尾,平底如镦。柄,下也。以平向人,敬也。亦应并授,不云左右而云前后者,互文也。若相对则前后也,若并授则左右也。 “进几”至“之容”。 正义曰:此一节皆谓相献遗及呈见之仪,各依文解之。 “进几杖者拂之”,谓拂去尘埃,为当冯执故也。前云“献杖执末”,与此互文也。此兼言几者,几虽无首末,亦拂之。或云进几者以弯外授人,亦得顺也。 “效马、效羊者右牵之”者,效,呈见也。此亦是遗人,而言效,亦互文也。马羊多力,人右手亦有力,故用右手牵掣之也。 “效犬者左牵之”者,犬好齛啮人,故左牵之,而右手防御也。案《少仪》云献犬则右牵之者,彼是田犬、畜犬,不啮人,不须防;今此是充食之犬,故防御之也。然通而言之,狗、犬通名;若分而言之,则大者为犬,小者为狗。故《月令》皆为犬,而《周礼》有犬人职,无狗人职也。故《尔雅》云“未成毫,狗”是也。但《燕礼》亨狗,或是小者,或通语耳。 “执禽者左首”者,禽,鸟也。左,阳也。首亦阳也。左首,谓横捧之也。凡鸟皆然。若并授,则主人在左,故客以鸟首授之也。不牵,故执之也。 “饰羔雁者以缋”者,饰,覆也。羔,羊也。缋,画也。画布为云气,以覆羔雁为饰,以相见也。《士相见礼》云“下大夫以雁,上大夫以羔,饰之以布”,并不言缋,此言缋者,郑云彼是诸侯之卿大夫,卑,但用布;此天子之卿大夫,尊,故画之也。 “受珠玉者以掬”者,掬,谓手中也。珠玉宝重,宜慎,若受之,开匣而出,置在手中,下用袂承之,恐坠落也。 “受弓剑者以袂”者,不露手取之,故用衣袂承接之,以为敬也。 “饮玉爵者弗挥”者,玉爵,玉杯也。挥,振去馀也。《春秋左氏传》云:“奉匜沃盥,既而挥之。”挥之,是振去馀也。 “凡以弓剑、苞苴、箪笥问人”者,凡,谓凡此数事皆同然。苞者,以草苞裹鱼肉之属也。故《尚书》云“厥苞橘柚”,是其类也。苴者,亦以草藉器而贮物也。箪圆笥方,俱是竹器,亦以苇为之。问人者,问,谓因问有物遗之也。问者或自有事问人,或谓闻彼有事而问之。问之悉有物表其意,故自弓剑以下皆是也。 注“苞苴”至“以茅”。 正义曰:知裹鱼肉者,《诗》云:“野有死麕,白茅苞之。”《内则》云:“炮,取豚,编萑以苴之。”《既夕礼》云:“苇苞长三尺。”是其裹鱼肉用茅、用苇也。 “操以受命,如使之容”者,言使者操持此上诸物以进受尊者之命,如臣为君聘使,受君命,先习其威仪、进退,令如其至所使之国时之仪容,故云“如使之容”也。

凡为君使者,已受命君言,不宿于家。急君使也。言谓有故所问也。《聘礼》曰:“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君言至,则主人出拜君言之辱;使者归,则必拜送于门外。敬君命也。此谓国君问事于其臣。若使人于君所,则必朝服而命之;使者反,则必下堂而受命。此臣有所告请于其君。博闻强识而让,敦善行而不怠,谓之君子。敦,厚。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相聘问及君臣使人相告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受命”,谓受得君命为聘使也。“君言”,谓受君言,宜急去,不得停留宿于家也。故《聘礼》既受命,“遂行,舍于郊”是也。 注“言谓”至“享礼”。 正义曰:解“君言”也。君之所言,谓有事故所问也,或问其臣,或问他人。郑注《聘礼记》:“有故,谓灾患及时事相告也。”云“《聘礼》曰‘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者,又证有言必有物将之也。此谓行享礼毕而又有此言,而又加束帛也。郑注彼云:“有言,有所告请,若有所问也。《记》曰:‘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命。’《春秋》‘臧孙辰告籴于齐’‘公子遂如楚乞师’‘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是其类也。” “君言至,则主人出拜君言之辱”。 正义曰:此谓君使人问其臣,臣对使礼也。出,出门也。君使初至,则主人出门拜迎君命也。辱者,言屈辱尊者之命来也。 “使者归,则必拜送于门外”者,君之使去,而又出拜送门外也。去既送出门,则知初至迎亦出门也。此谓国君问事于其臣也,若臣遣人往君所及问他人,则送迎亦然。 “若使人于君所,则必朝服而命之”者,此谓臣有故而遣使告君法也,亦有物以将之。敬君,故朝服命使也。然命使者言朝服,则君言至亦朝服受之,互言也。“使者反,则必下堂而受命”者,谓己使者从君处反还至也。去不下送,反而下迎者,尊君命也。不出门者,己使卑于君使也。亦当拜之,不言,从上可知也。

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欢谓饮食,忠谓衣服之物。 【疏】正义曰:此明君子所行之事也。 郑云“欢谓饮食,忠谓衣服”,饮食是会乐之具,承欢为易;衣服比饮食为难,必关忠诚筹度,故名“忠”,各有所以也。明与人交者不宜事事悉受,若使彼罄尽,则交结之道不全;若不竭尽,交乃全也。

礼曰:“君子抱孙不抱子。”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以孙与祖昭穆同。为君尸者,大夫、士见之则下之;君知所以为尸者,则自下之。尊尸也。下,下车也。国君或时幼少,不能尽识群臣,有以告者,乃下之。尸必式,礼之。乘必以几。尊者慎也。齐者不乐不吊。为哀乐则失正,散其思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立尸用人相尊敬之法,各依文解之。 “抱孙不抱子”者,此以明昭穆之例。凡称“礼曰”者,皆旧礼语也。为下事难明,故引旧礼为证。案此篇之首,作记之人引旧礼而言“曲礼曰”,此直言“礼曰”不言“曲”者,从略可知也。“抱孙不抱子”者,谓祭祀之礼必须尸,尸必以孙。今子孙行并皆幼弱,则必抱孙为尸,不得抱子为尸。所以然者,作记者既引其礼,又自解云“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故也。《曾子问》云:“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是有抱孙之法也。言“无孙取于同姓可”者,谓无服内之孙,取服外同姓也。天子至士皆有尸,《特牲》是士礼,《少牢》是大夫礼,并皆有尸。又《祭统》云:“君执圭瓒祼尸。”是诸侯有尸也。又《守祧职》云:“若将祭祀,则各以其服授尸。”是天子有尸也。天子以下,宗庙之祭皆用同姓之嫡。故《祭统》云:“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于祭者为子行,父北面而事之。”注云:“子行,犹子列也。”祭祖则用孙列,皆取于同姓之适孙也。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于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也。虽取孙列,用卿大夫为之。故《既醉》注云:“天子以卿。”郑笺云:“诸侯入为天子卿大夫,故云公尸。”天子既然,明诸侯亦尔,故大夫、士亦用同姓嫡者。《曾子问》云:“无孙,取于同姓可也。”又郑注《特牲礼》“大夫、士以孙之伦为尸”是也。言“伦”,明非己孙。皇偘用崔灵恩义,以大夫用己孙为尸,恐非也。天子祭天地、社稷、山川、四方、百物及七祀之属,皆有尸也。故《凫鹥》并云“公尸”。推此而言,诸侯祭社稷、竟内山川,及大夫有菜地祭五祀,皆有尸也。外神之属,不问同姓、异姓,但卜吉则可为尸。案《曾子问》祭成人必有尸,则祭殇无尸。若新丧虞祭之时,男女各立尸,故《士虞礼》云:“男,男尸;女,女尸。”至祔祭之后,正用男之一尸,以其祔祭渐吉故也。凡吉祭只用一尸,故《祭统》云“设同几”是也。若祭胜国之社稷,则士师为尸。知者,《士师职》文。用士师者,略之。故《异义》,《公羊》说祭天无尸,《左氏》说晋祀夏郊,以董伯为尸,《虞夏传》云舜入唐郊,以丹朱为尸,是祭天有尸也。许慎引鲁郊祀曰“祝延帝尸”,从《左氏》之说也。 “为君尸者,大夫、士见之则下之”。 正义曰:此臣为君作尸者,己被卜吉,君许用者也。下,谓下车也。古者致齐各于其家,散齐亦犹出在路,及至祭日之旦,俱来入庙。故群臣得于路见君之尸,皆下车而敬之。 “君知所以为尸者,则自下之”者,此亦谓散齐之时,君若在路见尸,亦自下车敬之。不直云“君见尸”,而云“君知”者,言“知”,则初有不知。不知,谓君年或幼少,不能并识群臣,故于路或不识。而臣告君,君乃知之,所以下也。所以知是散齐者,若致齐,不复出行;若祭日,君先入庙,后乃尸至也。 “尸必式”者,庙门之外,尸尊未伸,不敢亢礼,不可下车,故式,为敬以答君也。式,谓俯下头也。古者车箱长四尺四寸而三分,前一后二,横一木,下去车床三尺三寸,谓之为式。又于式上二尺二寸横一木,谓之为较,较去车床凡五尺五寸。于时立乘,若平常则冯较,故《诗》云“倚重较兮”是也。又若应为敬,则落手隐下式,而头得俯俛,故后云“式视马尾”是也。郑注《考工记》云:“兵车之式高三尺三寸。较,两輢上出式者也。兵车自较而下,凡五尺五寸。”然尸在庙中尊伸,尚答主人之拜,今在路,其尊犹屈,君下而己式者,以其在路,尊未伸,故未敢亢礼。至于庙中,礼伸,则亢,故答之。 “乘必以几”者,几,案,在式之上,尊者有所敬事,以手据之。几上有幂,君以羔皮,以虎缘之。

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为其废丧事。形,谓骨见。升降不由阼阶,出入不当门隧。常若亲存。隧,道也。居丧之礼,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不胜丧,乃比于不慈不孝。胜,任也。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所以养老人。人五十始衰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居丧,此先明居丧平常之法也。“毁瘠不形”者,毁瘠,羸瘦也。形,骨露也。骨为人形之主,故谓骨为形也。居丧乃许羸瘦,不许骨露见也。 “升降不由阼阶”者,阼阶,主人之阶也。孝子事死如事生,故在丧思慕,犹若父在,不忍从父阼阶上下也。若祔祭以后,即得升阼阶。知者,案《士虞礼》云,卒哭以后称“哀子”,祔祭称“孝子”,祔祭如馈食之礼。既同于吉,则孝子得升阼阶也。然《杂记》云“吊者入,主人升堂,西面”,下云“既葬,蒲席”,则“升堂,西面”未葬也。既言“西面”,则是升自阼阶。此未葬得升阼阶者,敬异国之宾也。 “不胜丧,乃比于不慈不孝”者,结所以沐浴酒肉之义也。不胜丧,谓疾不食酒肉,创疡不沐浴,毁而灭性者也。不留身继世,是“不慈”也;灭性又是违亲生时之意,故云“不孝”。不云“同”而云“比”者,此灭性本心实非为不孝,故言“比”也。 “五十不致毁”者,致,极也。五十始衰,居丧乃许有毁,而不得极羸瘦。 “六十不毁”者,转更衰甚,都不许毁也。鲁襄公三十一年,经书“九月癸巳,子野卒”,《传》云“毁也”是也。

生与来日,死与往日。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此士礼贬于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士丧礼》曰:“死日而袭,厥明而小敛,又厥明大敛而殡。”则死三日而更言三日成服杖,似异日矣。《丧大记》曰:“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二者相推,其然明矣。“与”或为“予”。 【疏】正义曰:“生与来日”者,此谓士礼。与,数也,谓生人成服杖数来日为三日。死数往日者,谓死者殡敛数死日为三日。 注“与数”至“为予”。 正义曰:贬犹屈也。士卑屈,故降,不如大夫,所以厌其殡日。然士惟屈殡日,不屈成服杖日者,成服必在殡后故也。云“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者,大夫尊,则成服及殡皆不数死日也。大夫云三日殡,不数死日,则天子、诸侯亦悉不数死日也,故郑云“大夫以上”。云“《士丧礼》曰‘死日而袭’”者,注引《士丧礼》者,证殡与成服不同日,以其未审,故云“似异日”。又引《丧大记》者,更证明士殡与成服不同日,故云“二者相推,其然明矣”。谓以《士丧礼》《丧大记》二者相推校。然犹是也。殡与成服是异日,明矣,无所复疑。言“‘与’或为‘予’”者,谓诸本《礼记》有作“予”字者,故云“‘与’或为‘予’”。

知生者吊,知死者伤。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伤;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人恩各施于所知也。吊、伤,皆谓致命辞也。《杂记》曰:“诸侯使人吊,辞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于生者。伤辞未闻也,说者有吊辞云:“皇天降灾,子遭罹之,如何不淑!”此施于死者,盖本伤辞。辞毕,退,皆哭。吊丧弗能赙,不问其所费;问疾弗能遗,不问其所欲;见人弗能馆,不问其所舍;赐人者不曰来取,与人者不问其所欲。皆谓伤恩也。见人,见行人。馆,舍也。与人不问其所欲,己物或时非其所欲,将不与也。适墓不登垄。为其不敬。垄,冢也。墓,茔域。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吊伤之法。若存之与亡并识,则遣设吊辞、伤辞兼行;若但识生而不识亡,则唯遣设吊辞而无伤辞。 “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者,若但识亡,唯施伤辞而无吊辞也。然生吊、死伤,其文可悉,但记者丁宁言之,故其文详也。 注“吊伤”至“皆哭”。 正义曰:皆不自往而遣使致己之命也。“《杂记》曰:‘诸侯使人吊,辞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于生者”也,引《杂记》者,证诸侯有邻国之丧,不得自往,遣使往吊,致命吊辞之法也。然吊辞唯使者口传之于主国孤而已。云“伤辞未闻”者,经典散亡,故未闻也。“说者有吊辞云:‘皇天降灾,子遭罹之,如何不淑’”者,既未闻伤辞,有旧说者云有吊辞如此也,施于死者,盖本伤辞也。郑此云旧说,疑其非吊辞,正是伤辞耳。所以然者,一则不与《杂记》吊辞同,二则既言“皇天降灾,子遭罹之”,明是伤于亡者自身,非关吊于孝子也。云“辞毕,退,皆哭”者,然吊辞乃使口致命,若伤辞,当书之于板,使者读之而奠致殡前也。知辞毕皆退而哭者,案《杂记》行吊之后,致含、襚、赗毕,乃临;若不致含、襚、赗,则吊讫乃临也,故郑云吊伤辞毕皆哭。

助葬必执绋,葬,丧之大事。绋,引车索。临丧不笑,临丧宜有哀色。揖人必违其位,礼以变为敬。望柩不歌,入临不翔,哀伤之,无容乐。当食不叹。食或以乐,非叹所。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助哀也。相,谓送杵声。适墓不歌,非乐所。哭日不歌。哀未忘也。送丧不由径,送葬不辟涂潦。所哀在此。临丧则必有哀色,执绋不笑,临乐不叹,介胄则有不可犯之色。貌与事宜相配。介,甲也。故君子戒慎,不失色于人。色厉而内荏,貌恭心很,非情者也。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抚犹据也。据式,小俛,崇敬也。乘车必正立。礼不下庶人,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刑人不在君侧。为怨恨为害也。《春秋传》曰:“近刑人则轻死之道。” 【疏】正义曰:此一节记人杂记吉凶举动威仪之事,各依文解之。 “助葬必执绋”者,助葬本非为客,正是助事耳,故宜必执绋也。 注“葬丧”至“车索”。 正义曰:“葬,丧之大事”,解所以必执绋之义。云“绋,引车索”者,绳属棺曰绋,属车曰引,引、绋亦通名,故郑云“绋,引车索”也。 “揖人必违其位”。 位,谓己之位也。于位而见前人,己所宜敬者,当离己位而向彼遥揖。“礼以变为敬”,是以《燕礼》“君降阶,尔卿大夫”,郑注云:“尔,近也,揖而移近之。”明虽君臣,皆须违位而揖也。 “入临不翔”者,谓入临人之丧,不得趋翔为容。不翔,故不歌,歌则犹翔也。 “当食不叹”者,吉食奏乐,既乐,故不宜叹也。又若助丧事而食,使充饥不令废事,亦不宜叹,叹则不饱也。 注“食或以乐,非叹所”。 正义曰:人君吉食则有乐,贱者则无,故云“或”也。 “哭日不歌”。 哭日,谓吊人日也。哭、歌不可共日也。 注“哀未忘也”。 正义曰:《论语》云:“子于是日哭,则不歌。”而郑此云“哀未忘也”,则吊日之朝亦得歌乐,但吊以还,其日晚不歌耳,亦得会“是日哭,则不歌”,是先哭后乃不歌也。 “送葬不辟涂潦”者,前文“送丧”,此云“送葬”,上下文势皆据他人。知者,以上“适墓不登垄”“入临不翔”及“哭日不歌”,以文类之,故知此等皆据他人也。而本亦有云“送丧不辟涂潦”者,义亦通也。 “介胄则有不可犯之色”。 亦内外宜相称也。“戎容暨暨”,若身被甲,首冠胄,则使形势高岸,有不可干犯之色,以称其服也。 “故君子戒慎,不失色于人”者,并结前义也。故,承上起下之辞。上既言内外宜称,故君子接人,凡所行用,并使心色如一,不得色违于心,故云“不失色于人”也。 注“色厉”至“者也”。 正义曰:此举失色之事也。小人颜色严厉而心内荏弱为佞,又外乃象恭而心实敖很,此并情不副色也。故《论语》云:“色厉而内荏,譬诸小人,其犹穿窬之盗也与?”又云:“巧言、令色、足恭。”《书》云:“象恭滔天。” “国君抚式,大夫下之”,抚,谓手据之。谓君臣俱行,君式宗庙,则臣宜下车。此独云大夫,则士可知也。 “大夫抚式,士下之”者,士为大夫之臣,亦如大夫于君也。 注“乘车必正立”。 正义曰:证所式义也。乘车,驷马之车也。既并立乘,故为敬时则俯俛据式。 “礼不下庶人”。 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暇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礼谓酬酢之礼,不及庶人,勉民使至于士也。故《士相见礼》云“庶人见于君,不为容,进退走”是也。张逸云:“非是都不行礼也,但以其遽务不能备之,故不著于经文三百、威仪三千耳,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 “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张逸云:“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注“不与”至“刑书”。 正义曰:与犹许也。不许贤者犯法,若许之,则非进贤之道也。大夫无刑科,而《周礼》有犯罪致杀放者,郑恐人疑,故出其事。虽不制刑书,若脱或犯法,则在八议。议有八条,事在《周礼》:一曰议亲之辟,谓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议故之辟,谓与王故旧也;三曰议贤之辟,谓有德行者也;四曰议能之辟,谓有道艺者也;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立功者也;六曰议贵之辟,谓贵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郑司农云“若今之吏墨绶有罪先请者”,案汉时墨绶者是贵人也;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忧国也;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也。《异义》:“《礼》戴说‘刑不上大夫’。古《周礼》说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是大夫有刑。许慎谨案:《易》曰:‘鼎折足,覆公𫗧,其刑渥,凶。’无刑不上大夫之事。从《周礼》之说。”郑康成駮之云:“凡有爵者,与王同族,大夫以上,适甸师氏,令人不见,是以云‘刑不上大夫’。”如郑之言,则于《戴礼》及《周礼》二说俱合。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则皆在八议,此经注是也;若罪已定,将刑杀,则适甸师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于甸师氏。故《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则死刑焉是也。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诸侯大夫,则戮于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杀令尹子南,尸诸朝,是大夫于朝也。列国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诸侯大夫既在朝,则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云“君之臣不免于罪,则将肆诸市朝”,郑云“大夫于朝,士于市”是也。 “刑人不在君侧”。 彼刑残者不得令近君,为其怨恨也。《白虎通》云:“古者刑残之人,公家不畜,大夫不养,士遇之路不与语,放诸墝埆不毛之地,使与禽兽为伍。” 注“春秋”至“之道”。 正义曰:此引《公羊传》,证刑人在君侧之失者也。《春秋·鲁襄公二十九年》,“阍弑吴子馀祭”,《公羊》云:“阍者何?刑人也。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则轻死之道也。”又《左传》云:“吴伐越,获俘焉,以为阍,使守舟。吴子馀祭观舟,阍以刀弑之。”

兵车不式,尚威武,不崇敬。武车绥旌,尽饰也。绥,谓垂舒之也。武车亦兵车。德车结旌。不尽饰也。结,谓收敛之也。德车,乘车。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德车、兵车旌旗之异。 兵车,革路也。兵车尚武猛,宜无推让,故不为式敬也。 “武车绥旌”者,武车亦革路也,取其建戈刃即云兵车,取其威猛即云武车也。绥,谓舒垂散之也;旌,谓车上旗幡也。尚威武,故舒散旗幡垂绥然。何胤云:“垂放旌旗之旒,以见于美也。” “德车结旌”者,德车,谓玉路、金路、象路、木路四路,不用兵,故曰德车。德美在内,不尚赫奕,故结缠其旒,著于竿也。何胤云:“以德为美,故略于饰。此坐乘之车也。”郑前云“乘车必正立”,此云是乘车,则非坐乘也。

史载笔,士载言。谓从于会同,各持其职以待事也。笔,谓书具之属;言,谓会同盟要之辞。前有水则载青旌,前有尘埃则载鸣鸢,前有车骑则载飞鸿,前有士师则载虎皮,前有挚兽则载貔貅。载,谓举于旌首以警众也。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前驱举此,则士众知所有。所举各以其类象。青,青雀,水鸟。鸢鸣则将风。鸿,取飞有行列也。士师,谓兵众。虎,取其有威勇也。貔貅,亦挚兽也。《书》曰:“如虎如貔。”“士”或为“仕”。行,前朱鸟而后玄武,左青龙而右白虎。招摇在上,急缮其怒。以此四兽为军陈,象天也。急犹坚也。缮读曰劲。又画招摇星于旌旗上,以起居坚劲,军之威怒象天帝也。招摇星在北斗杓端,主指者。进退有度,度,谓伐与步数。左右有局,各司其局。局,部分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明君以军行之礼,各随文解之。 史谓国史,书录王事者。王若举动,史必书之;王若行往,则史载书具而从之也。不言简牍而云笔者,笔是书之主,则馀载可知。《尔雅》云“不律谓之笔”,郭云:“书笔名四方之异言也。” “士载言”。 士,谓司盟之士。言,谓盟会之辞、旧事也。崔灵恩云:“必载盟会之辞者,或寻旧盟,或用旧会之礼,应须知之,故载自随也。” “前有”至“貔貅”。 王行宜警卫,善恶必先知之,故备设军陈行止之法也。军陈卒伍行则并衔枚,无諠声,若有非常,不能传道,且人众广远,难可周遍,故前有变异,则举类示之。故宣十二年《左传》云“前茅虑无”是也。青旌者,青,雀;旌谓旌旗。军行若前值水,则画为青雀旌旗幡上举示之。所以然者,青雀是水鸟,军士望见则咸知前必值水而各防也。 “前有尘埃则载鸣鸢”者,鸢,今时鸱也。鸱鸣则风生,风生则尘埃起。前有尘埃起,则画鸱于旌首而载之,众见咸知以为备也。不直言“鸢”而云“鸣”者,鸢不鸣则风不生,故画作开口如鸣时也。不言旌,从可知也。 “前有车骑则载飞鸿”者,车骑,彼人之车骑也。鸿,鸿雁也。雁飞有行列,与车骑相似。若军前忽遥见彼人有多车骑,则画鸿于旌首而载之,使众见而为防也。然古人不骑马,故但经记正典无言“骑”者。今言“骑”者,当是周末时礼。 “前有士师则载虎皮”者,士师,兵众也。虎是威猛,亦兵众之象。若见前有兵众,则举虎皮于竿首,使兵众见以为防也。 “前有挚兽则载貔貅”者,挚兽猛而能击,谓虎狼之属也。貔貅是一兽,亦有威猛也。若前有猛兽,则举此貔貅,使众知为备也。但不知为载其皮,为画其形耳。通有二家:一云与虎皮并画作皮于旌也,一云并载其皮。 注“载谓”至“如貔”。 正义曰:“载,谓举于旌首以警众也”,文并为“载”,而郑今云“举于旌首”,是明诸物并在旌旗首也。云“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此是定四年祝佗之辞。此嘉好之事,若为其出军征伐,则随军多少,与此不同。云“《书》曰‘如虎如貔’”者,此《尚书·牧誓》,引证虎、貔同是猛兽也。此武王伐纣时,于牧野作誓,诫士卒为战之辞也,令士众皆如虎貔然也。郑注《尚书》云:“其威当如兽之将攫搏也。”貔,一名曰豹,虎类也。《尔雅》云:“貔,白狐也。”“行前”至“其怒”。 前明军行逢值之礼,此明军行象天文而作陈法也。前南后北,左东右西也。朱鸟、玄武、青龙、白虎,四方宿名也。军前宜捷,故用鸟。军后须殿捍,故用玄武。玄武,龟也。龟有甲,能御侮用也。左为阳,阳能发生,象其龙变生也。右为阴,阴沉能杀,虎,沈杀也。军之左右,生杀变应,威猛如龙虎也。何胤云:“如鸟之翔,如蛇之毒,龙腾虎奋,无能敌此四物。郑注四兽为军陈,则是军陈之法也,但不知何以为之耳。今之军行画此四兽于旌旗,以标左右前后之军陈。” “招摇在上”者,招摇,北斗七星也。北斗居四方宿之中,以斗末从十二月建而指之,则四方宿不差。今军行法之,亦作此北斗星在军中,举之于上以指正四方,使四方之陈不差,故云“招摇在上”也。然并作七星,而独云招摇者,举指者为主,馀从可知也。 “急缮其怒”者,向明军陈之法,此举士卒之用也。急,坚也。劲,利也。其怒,士卒之怒也。军行,既张四宿于四方,标招摇于中上,象天之行,故军旅士卒起居举动坚劲奋勇,如天帝之威怒也。然若类前而论,四宿之陈画旌为胜,且郑云“又画招摇于旌上”,则知四物是画,故星约言云“又画”也。崔灵恩云:“此谓军行所置旌旗于四方以法天。此旌之旒数皆放其星,龙旗则九旒,雀则七旒,虎则六旒,龟蛇则四旒,皆放星数以法天也。皆画招摇于此四旗之上。”案崔并画四旗皆为北斗星,于义不安。何者?天唯一斗,以指四方,何用四斗乎? 注“以四”至“指者”。 正义曰:此朱雀是禽,而揔言“兽”者,通言耳。言“为君陈”者,则四兽各有军陈之法,故昭二十一年,宋人与华亥战,云“郑翩愿为鹳,其御愿为鹅”。又兵书云:“善用兵者似率然。率然者,常山蛇,击其首则尾至,击其尾则首至,击其中则首尾俱至。”是其各有陈法也。知“招摇在北斗杓端”者,《春秋运斗枢》云:“北斗七星,第一天枢,第二旋,第三机,第四权,第五衡,第六开阳,第七摇光。第一至第四为魁,第五至第七为标。”案此摇光则招摇也。在下云端者,明魁以上为首,标则以下为端也。 注“度,谓伐与步数”。 正义曰:《牧誓》武王誓众云:“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四伐五伐,乃止,齐焉。”一击一刺为一伐。郑注《尚书》云:“伐,谓击刺也。始前既敌,六步七步当止,齐正行列。及兵相接,少者四伐,多者五伐,又当止,齐正行列也。” “左右有局”。 局,部分也。军之在左右各有部分,不相滥也。 “各司其局”者,军行须监领,故主帅部分各有所司部分也。《尔雅》云“局,分也”,郭云:“谓分部也。”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父者子之天。杀己之天,与共戴天,非孝子也。行求杀之乃止。兄弟之仇,不反兵;恒执杀之备。交游之仇,不同国。仇不吾辟则杀之。“交游”或为“朋友”。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亲疏复仇之法,今各依文解之。 “父之仇,弗与共戴天”者,父是子之天,彼杀己父,是杀己之天,故必报杀之,不可与共处于天下也。天在上,故曰戴。又《檀弓》云:“父母之仇,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鬭。”并是不共天下矣。而《调人》云“父之仇辟诸海外”,则得与共戴天;此不共戴天者,谓孝子之心不许共仇人戴天,必杀之乃止,《调人》谓逢遇赦宥王法,辟诸海外,孝子虽欲往杀,力所不能。故郑答赵商云:“仇若在九夷之东、八蛮之南、六戎之西、五狄之北,虽有至孝之心,能往讨之乎?”是也。 “兄弟之仇,不反兵”者,兄弟,谓亲兄弟也。有兄弟之仇,乃得仕而报之。不反兵者,谓带兵自随也。若行逢仇,身不带兵,方反家取之,比来则仇已逃辟,终不可得,故恒带兵,见即杀之也。《檀弓》云“父母之仇不反兵,兄弟之仇仕弗与共国”,而此云“兄弟不反兵”者,父母不反兵于普天之下也,兄弟不共国,谓不同中国也。而亦不反兵者,父母仇雠则不仕,不辟市朝,兄弟仇雠则犹仕而辟市朝也,而亦同不反兵,则同体重之也。而《调人》云:“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二文不同者,《调人》亦谓会遇恩赦之法,辟诸千里之外。《檀弓》又云:“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鬭。”虽同不反兵,与父母仇异也。 “交游之仇,不同国”者,交游,朋友也。为朋友亦报仇也。故前云“父母存,不许友以死”,则知父母没,得为朋友报也。此云“不同国”者,谓不共五等一国之中也。而《调人》云“从父母兄弟之仇不同国”,与此同。又《调人》云“主友之仇视从父兄弟”,是主友亦同此与?《调人》皆谓会赦,故不同国。虽不同国,国外百里、二百里则可。其兄弟仕不与共国者,必须相去千里之外,故《调人》云“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是也。但从父兄弟及交游、主友报仇之时,不自为首,故《檀弓》云从父兄弟之仇“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也。其君之仇,《调人》云“视父”,“师长之仇视兄弟”,则姑、姊妹、伯叔皆视兄弟。《异义》:“《公羊》说复百世之仇,古《周礼》说复仇之义不过五世。许慎谨案:鲁桓公为齐襄公所杀,其子庄公与齐桓公会,《春秋》不讥;又定公是鲁桓公九世孙,孔子相定公,与齐会于夹谷:是不复百世之仇也。从《周礼》说。”郑康成不駮,即与许慎同。“凡君非理杀臣,《公羊》说,子可复仇,故子胥伐楚,《春秋》贤之。《左氏》说,君命,天也,是不可复仇。”郑駮《异义》称:“子思云:‘今之君子,退人若将队诸渊,无为戎首,不亦善乎!’子胥父兄之诛,队渊不足喻,伐楚,使吴首兵,合于子思之言也。”是郑善子胥,同《公羊》之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