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庄公及宋人战于乘丘,十年夏。县贲父御,卜国为右。县、卜皆氏也。凡车右,勇力者为之。马惊,败绩。惊奔失列。公队,佐车授绥。戎车之贰曰佐。授绥乘公。公曰:“末之卜也。”末之,犹微哉。言卜国无勇。县贲父曰:“他日不败绩,而今败绩,是无勇也。”公他日战,其御马未尝惊奔。遂死之。二人赴敌而死。圉人浴马,有流矢在白肉。圉人,掌养马者。白肉,股里肉。公曰:“非其罪也。”流矢中马,非御与右之罪。遂诔之。诔其赴敌之功以为谥。士之有诔,自此始也。记礼失所由来也。周虽以士为爵,犹无谥也。殷大夫以上为爵。 【疏】“鲁庄”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鲁庄公与士为谥失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战于乘丘”者,乘丘,鲁地也。庄公十年“夏,六月,齐师、宋师次于郎,公子偃曰:‘宋师不整,可败也。宋败,齐必还。请击之。’大败宋师于乘丘。齐师乃还”。 注“县、卜皆氏也”。 正义曰:知县、卜皆氏者,此有县贲父,下有县子琐,《七十二弟子传》有卜商,故知皆氏也。 注“戎车之贰曰佐”。 正义曰:案《周礼》戎仆掌倅车之政,道仆掌贰车之政,田仆掌佐车之政,则戎车之贰曰倅。此云“佐”者,《周礼》相对为文有异,若散而言之,则田猎、兵戎俱是武事,故同称佐车。《少仪》注“戎猎之副曰佐”是也。熊氏以为此皆诸侯法。 “公曰‘末之卜也’”。 末,微也。之,哉也。言微弱哉此卜国也。以其微弱无勇,致使我马败绩。 注“二人赴敌而死”。 正义曰:知二人者,以卜国被责,县贲父职掌马事,自称无勇,既序两人于上,即陈遂死于下,明两人俱死也。 注“圉人”至“里肉”。 正义曰:“圉人,掌养马者”,案昭七年《左传》云:“牛有牧,马有圉。”是圉人掌马也。云“白肉,股里肉”者,以股里白,故谓之白肉,非谓肉色白也。 注“周虽”至“为爵”。 正义曰:知周以士为爵者,案《掌客》云:“凡介、行人、宰、史,皆有飧饔饩,以其爵等为之牢礼之陈数。”凡介、行人皆为士,而云“爵等”,是士有爵也。故郑注《大行人》云:“命者五,公、侯、伯、子、男。爵者四,孤、卿、大夫、士。”云“犹无谥也”者,以此云“士之有诔,自此始”,故知周士无谥也。云“殷大夫以上为爵”者,案《士冠礼》云:“古者生无爵,死无谥。”于《士冠》之下而为此记,又云诸侯、大夫,明“生无爵,死无谥”据士也。《士冠礼》是周礼,而云“古者”,故知是殷以上。

曾子寝疾,病。病谓疾困。乐正子春坐于床下,子春,曾参弟子。曾元、曾申坐于足,元、申,曾参之子。童子隅坐而执烛。隅坐,不与成人并。童子曰:“华而睆,大夫之箦与?”华,画也。箦,谓床笫也。说者以睆为刮节目,字或为“刮”。子春曰:“止。”以病困不可动。曾子闻之,瞿然曰:“呼。”呼,虚惫之声。曰:“华而睆,大夫之箦与?”曾子曰:“然。斯季孙之赐也,我未之能易也。元,起易箦。”未之能易,己病故也。曾元曰:“夫子之病革矣,不可以变。幸而至于旦,请敬易之。”言夫子者,曾子亲没之后,齐尝聘以为卿而不为也。革,急也。变,动也。幸,觊也。曾子曰:“尔之爱我也不如彼。彼,童子也。君子之爱人也以德,成己之德。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息犹安也。言苟容取安也。吾何求哉?吾得正而毙焉,斯已矣。”毙,仆也。举扶而易之,反席未安而没。言病虽困,犹勤于礼。 【疏】“曾子”至“而没”。 正义曰:此一节论曾子临死守礼不变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华画”至“为刮”。 正义曰:凡绘画五色,必有光华,故云“华,画也”。云“箦谓床笫”者,《尔雅·释器》云:“箦谓之笫。”云“说者以睆为刮节目”者,说者,谓在郑之前解说《礼》者,说此“睆”为刮削木之节目,使其睆睆然好。故《诗》云“𪾢睆黄鸟”,传云“𪾢睆,好貌”是也。云“字或为‘刮’”者,谓《礼记》之本有以“睆”字为“刮”云“华而刮”者,故云“字或为‘刮’”。 注“未之能易,己病故也”。 正义曰:言此未病之时犹得寝卧,既病之后,当须改正。以己今病,气力虚弱,故时复一时,未能改易。闻童子之言,乃更惊骇。 注“曾子”至“觊也”。 正义曰:知齐尝聘以为卿者,《韩诗外传》云:“曾子仕于莒,得粟三秉。方是之时,曾子重其禄而轻其身。亲没之后,齐迎以相,楚迎以令尹,晋迎以上卿。方是之时,曾子重其身而轻其禄。”既言“轻其禄”,是不为也。但齐以相,楚以令尹,晋以上卿,而郑言“齐尝聘为卿”者,以三国文连,含带为注耳,且相即是上卿。“革,急也”,《释言》文。 “曾子”至“已矣”。 曾参谓曾元曰:尔之爱我也不如彼童子。何者?君子之爱人也,必以善事成己之德,则童子是也。细小之人爱人也,不顾道理,且相宁息,即汝是也。吾今更何求焉?唯求正道,易换其箦而即仆焉。“斯已矣”者,斯,此也。已犹了也。此则正一世事了,不陷于恶。故君子慎终如始,《礼》云“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故《春秋》鲁僖公薨于小寝,讥即安也;成公薨于路寝,《传》曰“言道也”。他人名己,得呼为大夫之称,而言夫子,若己不为大夫,则己所为当须依礼,不得寝大夫之床也。

始死,充充如有穷。既殡,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练而慨然,祥而廓然。皆忧悼在心之貌也。求犹索物。 【疏】“始死”至“廓然”。 正义曰:此记人因前有死事,遂广说孝子形节也。事尽理屈为穷。言亲始死,孝子匍匐而哭之,心形充屈,如急行道极,无所复去,穷急之容也。 “既殡,瞿瞿如有求而弗得”者,殡敛后,心形稍缓也。瞿瞿,眼目速瞻之貌。求犹觅也。貌恒瞿瞿,如有所失而求觅之不得然也。“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者,又渐缓也。皇皇犹栖栖也。至葬后,亲归草土,孝子心形栖栖皇皇,无所依托,如有望彼人来而彼人不至也。 “练而慨然”者,转缓也。至小祥,但叹慨日月若驰之速也。 “祥而廓然”者,至大祥而寥廓,情意不乐而已。

邾娄复之以矢,盖自战于升陉始也。战于升陉,鲁僖二十二年秋也。时师虽胜,死伤亦甚,无衣可以招魂。鲁妇人之髽而吊也,自败于台鲐始也。败于台鲐,鲁襄四年秋也。“台”当为“壶”,字之误也。《春秋传》作“狐鲐”。时家家有丧,髽而相吊。去纚而紒曰髽。礼,妇人吊服,大夫之妻锡衰,士之妻则疑衰与?皆吉笄无首,素緫。 【疏】“邾娄”至“始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二国失礼之事。 注“战于”至“招魂”。 正义曰:鲁僖公二十二年春,伐邾,取须句。秋八月,及邾人战于升陉。《左传》云:“邾人以须句故出师。公卑邾,不设备而御之。臧文仲曰:‘国无小,不可易也。无备,虽众不可恃也。先王之明德,无不惧也,况我小国乎?君其无谓邾小,蜂虿有毒,而况国乎?’不听,公及邾师战于升陉。”是也。 注“时师虽胜,死伤亦甚”者,则《传》云“我师败绩,邾人获公胄,县诸鱼门”是也。郑云此者,解“复之以矢”之意。以其死伤者多,无衣可以招魂,故用矢招之也。必用矢者,时邾人志在胜敌,矢是心之所好,故用所好招魂,冀其复反。然招魂唯据死者,而郑兼云“伤”者,以其虽胜,故连言死伤以侠包耳。若因兵而死,身首断绝不生者,应无复法。若身首不殊,因伤致死,复有可生之理者,则用矢招魂。《左氏》直言“邾”,《公羊》云“邾娄”者,何休云:“夷言娄声相近也。” 注“败于”至“素緫”。 正义曰:案《左传》鲁襄公四年,冬十月,邾人伐鄫,臧纥救鄫,侵邾,败于狐鲐,鲁人怨而歌之。鲁襄四年冬也,此云“秋”,郑举其初也。云“‘台’当为‘壶’,字之误也,《春秋传》作‘狐鲐’”,《左传》云:“臧之狐裘,败我于狐鲐。我君小子,朱儒是使。朱儒朱儒,使我败于邾。”臧纥,武仲也。言狐裘,武仲所服也。是时襄公年七岁,微弱,故云“我君小子”也。朱儒,短人也。臧武仲短小,故云“朱儒”。云“去纚而紒曰髽”者,案《士冠礼》“纚,广终幅,长六尺”,所以縚发。今以凶事,故去之,但露紒而已。云“礼,妇人吊服,大夫之妻锡衰”者,《丧服传》云:“大夫吊于命妇锡衰,命妇吊于大夫亦锡衰。”是“大夫之妻吊服锡衰”也。云“士之妻则疑衰与”者,以士妻吊服之文,故云“疑衰与”。必以疑衰者,案《周礼·司服》有锡衰、缌衰、疑衰,锡衰为上,缌衰次之,疑衰为下。案《丧服》,大夫吊服锡衰,《丧服小记》云“诸侯吊,必皮弁锡衰”,则君吊大夫、大夫相吊皆锡衰,其服同也。锡衰之下但有缌衰、疑衰。天子吊诸侯皆以缌衰,吊大夫、士以疑衰。若诸侯,吊大夫以锡衰,吊同姓之士缌衰,吊异姓之士疑衰。故郑注《文王世子》云同姓士缌衰,异姓士疑衰。以其士自相吊如一,皆疑衰,故郑注《司服》云“旧说,士吊服素委貌冠,朝服”。此士不以缌衰为吊服者,以缌衰是士之丧服,不以吊也,故注《丧服》云:“士以缌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改其裳以素,辟诸侯。”近庶人吊服,而衣犹非也,疑衰变其裳以素耳。以此言之,是士吊服疑衰、素裳也,故以为士妻吊服疑衰。必知吊服夫妻同者,以《丧服》大夫、命妇俱以锡衰吊故也。云“皆吉笄无首素緫”者,《大戴礼》文也。

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南宫縚,孟僖子之子南宫阅也,字子容。其妻,孔子兄女。夫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诲,教也。尔,女也。从从,谓大高。扈扈,谓大广。尔,语助。盖榛以为笄,长尺,而緫八寸。”緫,束发垂为饰。齐衰之緫八寸。 【疏】“南宫”至“八寸”。 正义曰:此一节论妇人为舅姑服髽与笄緫之法。 “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者,“之”并是语辞也。南宫縚妻姑丧,谓夫之母也。以是夫子兄之女,故夫子诲之作髽法。 “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者,上“尔”为女,下“尔”语辞。言期之髽稍轻,自有常法。女造髽时,无得从从而大高,又无得扈扈而大广。既教以作髽,又教以笄緫之法。其笄用木无定,故教之云盖用榛木为笄,其长尺,而束发垂馀之緫垂八寸。 注“南宫”至“兄女”。 正义曰:知“孟僖子之子南宫阅”者,案《左氏·昭七年》传云孟僖子将卒,召其大夫云“属说与何忌于夫子,以事仲尼”。以南宫为氏,故《世本》云“仲孙玃生南宫縚”是也。云“字子容,其妻孔子兄女”者,《论语》云“以其兄之子妻之”是也。 注“从从,谓大高;扈扈,谓大广”。 正义曰:从从是高之貌状,故《楚辞·招隐》云:“山气巃嵸兮石嵯峨。”则巃嵸是高也。扈扈犹广也,《尔雅·释山》云“卑而大,扈”,郭云:“扈是广貌也。”此云无得高广者,谓无得如斩衰高广也。 注“緫束”至“八寸”。 正义曰:案《丧服传》云“緫六升,长六寸”,谓斩衰也,故此齐衰长八寸也,以二寸为差也。以下亦当然,无文以言之。《丧服》箭笄长一尺,吉笄长尺二寸。榛笄长尺,斩衰、齐衰笄同一尺,降于吉笄二寸也。但恶笄或用栉,或用榛,故《丧服》有栉笄,故夫子称“盖”以疑之。

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可以御妇人矣,尚不复寝。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夫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加犹逾也。 【疏】“孟献”至“等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献子除丧作乐得礼之宜也。依礼,禫祭暂县省乐而不恒作也,至二十八月乃始作乐。又依礼,禫后吉祭,乃始复寝。当时人禫祭之后则恒作乐,未至吉祭而复寝。今孟献子既禫暂县省乐而不恒作,比可以御妇人而不入寝,虽于礼是常,而特异馀人,故夫子善之云“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不谓“加于礼一等”。其祥、禫之月,先儒不同。王肃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为禫,二十六月作乐。所以然者,以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又与上文“鲁人朝祥而莫歌,孔子云‘逾月则其善’”,是皆祥之后月作乐也。又《间传》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士虞礼》“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与《尚书》“文王中身享国”谓身之中间同。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是僖公之丧至此二十六月,《左氏》云“纳币,礼也”。故王肃以二十五月禫除丧毕。而郑康成则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而作乐,复平常。郑必以为二十七月禫者,以《杂记》云父在为母、为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为母、为妻尚祥、禫异月,岂容三年之丧乃祥、禫同月?若以父在为母屈而不申,故延禫月,其为妻当亦不申,祥、禫异月乎?若以“中月而禫”为月之中间,应云“月中而禫”,何以言“中月”乎?案《丧服小记》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又《学记》云“中年考校”,皆以“中”为间,谓间隔一年,故以“中月”为间隔一月也。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是也,谓大祥者缟冠,是月禫,谓是此禫月而禫,二者各自为义,事不相干。故《论语》云“子于是日哭则不歌”,文无所继,亦云“是日”。文公二年,公子遂如齐纳币者,郑《箴膏肓》:“僖公母成风主婚,得权时之礼。”若《公羊》,犹讥其丧娶。其鲁人朝祥而莫歌,及《丧服四制》云“祥之日鼓素琴”及夫子“五日弹琴不成声,十日成笙歌”,并此献子禫县之属,皆据省乐忘哀,非正乐也。其八音之乐,工人所奏,必待二十八月也,即此下文“是月禫,徙月乐”是也。其朝祥莫歌,非正乐歌,是乐之细别,亦得称乐,故郑云“笑其为乐速”也。其《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据丧事终,除衰去杖,其馀哀未尽,故更延两月,非丧之正也。王肃难郑云:“若以二十七月禫,其岁末遭丧,则出入四年,《丧服小记》何以云‘再期之丧三年’?”如王肃此难,则为母十五月而禫,出入三年,《小记》何以云“期之丧二年”?明《小记》所云,据丧之大断也。又肃以“月中而禫”,案《曲礼》“丧事先远日”,则大祥当在下旬,禫祭又在祥后,何得云“中月而禫”?又禫后何以容吉祭?故郑云二十七月也。戴德《丧服变除礼》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故郑依而用焉。郑以二十八月乐作,《丧大记》何以云“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以禫后许作乐者?《大记》所谓禫后方将作乐,释其内无哭者之意,非谓即作乐。《大记》又云“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间传》何以云“大祥居复寝”?《间传》所云者,去垩室,复殡宫之寝。《大记》云“禫而从御”,谓禫后得御妇人,必待吉祭然后复寝。其吉祭者,是禫月值四时而吉祭。外而为之,其祝辞犹不称以“某妃配”,故《士虞礼》云“吉祭犹未配”。 注“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 正义曰:知者,案襄五年《经》书“仲孙蔑会吴于善道”,《传》云“孟献子会吴于善道”,是孟献子为仲孙蔑也。仲称孟者,是庆父之后。郑注《论语》云:“庆父辀称死,时人为之讳,故云‘孟氏’。”杜预以为庆父是庄公长庶兄,庶长,故称孟。

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哀未忘。十日而成笙歌。逾月且异旬也。祥亦凶事,用远日。五日弹琴,十日笙歌,除由外也。琴以手,笙歌以气。 【疏】“孔子”至“笙歌”。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除丧作乐之限。 “十日而成笙歌”者,上云“弹琴而不成声”,此云十日而成笙歌之声音,曲谐和也。 注“五日”至“以气”。 正义曰:此者解先弹琴后笙歌之意。由弹以手,手是形之外,故曰“除由外也”。祥是凶事,用远日,故十日得逾月;若其卜远不吉,则用近日,虽祥后十日亦不成笙歌,以其未逾月也。

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讥其早也。礼,既祥,白屦无絇,缟冠素纰。有子,孔子弟子有若。 【疏】“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 正义曰:此一节明除丧失礼之事。 有子,孔子弟子有若也。“盖”是疑辞,录记之人传闻有子既祥而丝屦,未知审否,意以为实,故云“盖”。既祥而丝屦,以组为缨也。 注“讥其”至“有若”。 正义曰:此丝屦、组缨,禫后之服。今既祥而著,故云“讥其早也”。云“礼,既祥,白屦无絇”,戴德《丧服变除礼》文。云“缟冠素纰”者,《玉藻》文。素纰当用素为缨,未用组,今用素组为缨,故讥之。案《玉藻》云“玄冠綦组缨”,知此非綦组缨者,若其綦组为缨,则当以玄色为冠,若既祥玄冠,则失礼之甚,不应直讥组缨也。案《士冠礼》“冬皮屦,夏用葛”,无云“丝屦”者。此丝屦以丝为饰。絇,𫄷纯之属。故《士冠礼》云:“白屦,缁絇𫄷纯;𫄸屦,黑絇𫄷纯。”郑注《屦人》云:“絇,屦头饰。𫄷是缝中𬘓。纯,缘也。”此有子盖亦白屦,以素丝为𫄷纯也。

死而不吊者三:谓轻身亡孝也。畏、人或时以非罪攻己,不能有以说之死之者。孔子畏于匡。厌、行止危险之下。溺。不乘桥船。 【疏】“死而”至“厌溺”。 正义曰:此一节论非理横死不合吊哭之事。 畏,谓有人以非罪攻己,己若不有以解说之而死者,则不吊。郑玄注引《论语》以证之,明须解说也。案《世家》云:阳虎尝侵暴于匡,时又孔子弟子颜刻为阳虎御车。后孔子亦使刻御车,从匡过。孔子与阳虎相似,故匡人谓孔子为阳虎,因围,欲杀之。孔子自说,故匡人解围也。自说者,谓卑辞逊礼。《论语》注云“微服而去”,谓身著微服潜行而去,不敢与匡人鬭,以媚悦之也。 厌,谓行止危险之下,为崩坠所厌杀也。 溺,谓不乘桥船而入水死者。何胤云:“冯河、潜泳,不为吊也。”除此三事之外,其有死不得礼,亦不吊。故昭二十年卫齐豹欲攻孟絷,宗鲁事孟絷。是时齐豹欲攻孟絷,宗鲁许齐豹攻之,不告孟絷。及孟絷被杀而死,宗鲁亦死之。孔子弟子琴张欲往吊之,孔子止之,曰:“齐豹之盗,而孟絷之贼。女何吊焉?”杜预云:“言齐豹所以为盗,孟絷所以见贼,皆由宗鲁。”是失礼者亦不吊也。

子路有姊之丧,可以除之矣,而弗除也。孔子曰:“何弗除也?”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弗忍也。”行道,犹行仁义。 【疏】“子路”至“除之”。 正义曰:庾蔚云:“子路缘姊妹无主后,犹可得反服,推己寡兄弟,亦有申其本服之理,故于降制已远而犹不除。非在室之姊妹,欲申服过期也。是子路已事仲尼始服姊丧,明姊已出嫁,非在室也。”

大公封于营丘,比及五世,皆反葬于周。齐大公受封,留为大师,死葬于周,子孙生焉,不忍离也。五世之后,乃葬于齐。齐曰营丘。君子曰:“乐,乐其所自生。礼,不忘其本。言其似礼乐之义。古之人有言曰‘狐死正丘首’,仁也。”正丘首,正首丘也。仁,恩也。 【疏】“大公”至“仁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忠臣不欲离王室之事。“大公封于营丘”者,周之大师大公封于营丘,及其死也,反葬于镐京,陪文武之墓。其大公子孙,比及五世,虽死于齐,以大公在周,其子孙皆反葬于周也。言“反葬”者,既从周向齐,今又从齐反往归周。君子善其反葬,似礼乐之意,故云:先王所制乐者,乐其所自生,谓爱乐己之王业所由生,以制乐名。若舜爱乐其王业所由,能绍尧之德,即乐名《大韶》;禹爱乐其王业所由,由治水广大中国,则乐名《大夏》。 “礼,不忘其本”者,谓先王制礼,其王业根本由质而兴,则制礼不忘其本而尚质也;若王业根本由文而兴,制礼尚文也:是不忘其本也。礼之与乐,皆是重本。今反葬于周,亦是重本,故引礼、乐以美之。君子既引礼、乐,又引古之人有遗言,云“狐死正丘首”谓狐之死,正首而向丘。所以正首而向丘者,丘是狐窟穴根本之处,虽狼狈而死,意犹向此丘,是有仁恩之心也。今五世反葬,亦仁恩之心也。但乐之与礼,两文相互。乐云“乐其所自生”,则礼当云“反其所自本”;礼云“不忘其本”,则乐当云“不忘其生”也。乐云“乐其所自生”者,初生王业,因民之所乐而得天下,今王者制乐,自爱乐己之所由得天下。乐者,是王者自乐,不据民之所乐也。 注“齐大”至“营丘”。 正义曰:知“留为大师”者,案《诗·大雅》云“维师尚父”,毛传云:“师,大师也。”《史记·齐世家》云:“大公望吕尚者,东海上人也,四岳之后。”尚佐武王伐纣,为大师云,死葬于周。子孙是大公所生焉,故不忍离其先祖,非谓子孙生在于周;“子孙生焉”者,不忍离其生处。必五世者,五世之外则服尽也。然观经及注,则大公之外为五世,便是玄孙之子,服尽亦反者,其实反葬正四世。知者,案《世本》大公望生丁公伋,伋生乙公得,得生㾞公慈母,慈母生哀公不臣。案《齐世家》,哀公荒淫,被纪侯谮之周,周夷王烹哀公,亦葬周也。哀公是大公玄孙,哀公死,弟胡公靖立。靖死,献公山立。山死,武公寿立。若以相生为五世,则武公以上皆反葬于周。若以为君五世,则献公以上反葬周。二者未知孰是。云“齐曰营丘”者,《地理志》云:“临淄县,齐大公所封。”案《释丘》云:“水出其前而左曰营丘。”以水营绕,故曰营丘。然周公封鲁,其子孙不反葬于周者,以其有次子在周,世守其采地,则《春秋》“周公”是也。故郑康成作《诗谱》云“元子伯禽封鲁,次子君陈世守采地”。下云“延陵季子葬于嬴、博之间”者,古礼也,故舜葬苍梧。周则族葬,故《冢人》云“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是也。

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伯鱼,孔子子也,名鲤。犹,尚也。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嘻,悲恨之声。伯鱼闻之,遂除之。【疏】“伯鱼”至“除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过哀之事。 注“嘻,悲恨之声”。 正义曰:“悲恨之声”者,谓非责伯鱼,悲恨之声也。时伯鱼母出,父在,为出母亦应十三月祥,十五月禫。言“期而犹哭”,则是祥后禫前。祥外无哭,于时伯鱼在外哭,故夫子怪之,恨其甚也。或曰:为出母无禫,期后全不合哭。

舜葬于苍梧之野,舜征有苗而死,因留葬焉。《书》说舜曰“陟方乃死”。苍梧于周,南越之地,今为郡。盖三妃未之从也。古者不合葬。帝喾而立四妃矣,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为正妃,馀三小者为次妃。帝尧因焉。至舜,不告而取,不立正妃,但三妃而已,谓之三夫人。《离骚》所歌湘夫人,舜妃也。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合十二人,《春秋说》云“天子取十二”,即夏制也。以虞夏及周制差之,则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周人上法帝喾立正妃,又三二十七为八十一人以增之,合百二十一人。其位:后也,夫人也,嫔也,世妇也,女御也,五者相三,以定尊卑。季武子曰:“周公盖附。”附谓合葬。合葬自周公以来。 【疏】“舜葬”至“盖附”。 正义曰:此一节论古者不合葬之事。 “舜葬于苍梧之野”者,舜南巡守,因征有苗而死。以古代不合葬,且天下为家,故遂葬于苍梧之野。 “盖三妃未之从也”。 从犹就也。古不合葬,故舜之三妃不就苍梧与舜合葬也。云“盖”者,录记之人传云舜时如此,未知审悉,故云“盖”。“未之从”者,记人以周公始附,舜时未有此礼,故云“未之从”也。记者既论古不合葬,与周不同,引季武子之言,云周公以来盖始附葬。附即合也,言将后丧合前丧。武子去周公不远,无可疑,亦云“盖”者,意有谦退,不敢指斥,事虽不疑,亦云“盖”也。故《孝经》夫子云“盖天子之孝也”“盖诸侯之孝也”,非是不知,谦为疑辞。 注“舜征”至“为郡”。 正义曰:郑案《淮南子》云“舜征三苗而遂死苍梧”,《史记》云“舜践帝位三十九年,南巡守,崩于苍梧之野,葬于九疑山,是为零陵”。案《尚书》“窜三苗于三危”,在西裔。今舜征有苗,乃死于苍梧者,张逸答焦氏问云:“初窜西裔,后分之在南野。”《汉书·地理志》有苍梧郡,是“今为郡名”也。 注“古者”至“尊卑”。 正义曰:知“帝喾立四妃”者,案《大戴礼·帝系》篇云:“帝喾卜四妃之子,皆有天下。长妃有邰氏之女,曰姜嫄,生稷;次妃有娀氏之女,曰简狄,生契;次妃陈丰氏之女,曰庆都,生尧;次妃陬氏之女,曰常宜,生帝挚。帝喾崩,帝挚即位。挚崩而尧立。”郑此注用《帝系》之文。稷为尧之异母弟也,及注《诗·生民》之篇与此异也,以为姜嫄是“高辛之世妃”,谓高辛后世子孙之妃,用《命历序》之文,以为帝喾传十世,姜嫄是帝喾十世以后子孙之妃。云“象后妃四星”,案《援神契》云:“辰极横,后妃四星纵,曲相扶。”案《祭法》云“帝喾能序星辰以著众”,明象星立妃也。云“帝尧因焉”者,以此经云舜“三妃未之从”,明尧亦四妃也。云“舜不告而取”者,案《孟子》,万章问孟子云:“舜不告而取,何也?”孟子曰:“告则不得取。”父母终,不为取妻,是绝其后也。云“但三妃而已”者,案《帝王世纪》云“长妃娥皇,无子;次妃女英,生商均;次妃癸比,生二女霄明、烛光”是也。云“《离骚》所歌湘夫人”者,案《楚辞·九歌》第三曰《湘夫人》,云“帝子降兮北渚,目眇眇兮愁予”是也。王逸注《离骚》云娥皇、女英堕湘水溺焉,又《秦纪》云“死而葬焉”,非溺也。《山海经》以为二女,此云“三”者,当以记为正,《山海经》不可用。云“周人上法帝喾,立正妃”者,案《昏义》“后一,夫人三”是也。若然,案郑注《尚书》“帝乙妾生微子,后立为正妃,生纣”,殷已有后者,谓三妃里之正,仍无后也。云“夫人也”者,即舜之三妃也。“嫔也”者,即夏所增九女也。“世妇也”者,即殷所增二十七人也。“女御也”者,即周所增八十一人也。自夏以下,节级三倍加之。

曾子之丧,浴于爨室。见曾元之辞易箦,矫之以谦俭也。礼,死浴于适室。 【疏】“曾子之丧,浴于爨室”。 正义曰:此一节论曾子故为非礼以正其子也。 注“见曾”至“适室”。 正义曰:案上易箦之后,反席未安而没焉,得有浴爨室遗语者,以反席之前,欲易之后,足可有言,但记文不备。必知谓曾元之辞易箦,故矫之者,曾子达礼之人,应须浴于正寝,今乃浴于爨室,明知意有所为,故云“矫之”也。云“礼,死浴于适室”者,《士丧礼》“死于适室”,下云“甸人掘坎于阶间,为垼于西墙下,新盆、槃、瓶造于西阶下”,乃浴于适室也。于爨室,为谦。无甸人掘坎、为垼之事,是俭也。

大功废业。或曰:大功,诵可也。许其口习故也。 【疏】“大功”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遭丧废业之事。“大功废业”者,业,谓所学习。业学业则身有外营,思虑他事,恐其忘哀,故废业也。诵则在身所为,其事稍静,不虑忘哀,故许其口习。言“或曰”者,以其事疑,故称“或曰”。然录记之人必当明礼,应事无疑,使后世作法。今检《礼记》,多有不定之辞。仲尼门徒亲承圣旨,子游裼裘而吊,曾子袭裘而吊。又小敛之奠,或云东方,或云西方。同母异父昆弟,鲁人或云为之齐衰,或云大功。其作记之人多云“盖”,多云“或曰”,皆无指的,并设疑辞者,以周公制礼,永世作法,时经幽、厉之乱,又遇齐、晋之强,国异家殊,乐崩礼坏,诸侯奢僭,典法讹舛,是以普天率土不闲礼教。故子思,圣人之胤,不丧出母;随武子,晋之贤相,不识殽烝。作记之人,随后撰录,善恶兼载,得失备书。但初制礼之时,文已不具,略其细事,举其大纲。况乃时经离乱,日月县远,数百年后,何能晓达?记人所以不定,止为失礼者多。推此而论,未为怪也。亦兼有或人之言也。

子张病,召申祥而语之曰:“君子曰终,小人曰死。申祥,子张子。欲使执丧成己志也。死之言澌也。事卒为终,消尽为澌。太史公《传》曰:“子张姓颛孙。”今曰申祥,周、秦之声,二者相近,未闻孰是。吾今日其庶几乎。”言易成也。 【疏】“子张”至“几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张将终,戒勗其子之事。 子张病困,召子申祥而语之曰:若君子之死谓之为终,言但身终,功名尚在;若小人之死,但谓之为死,无功名可录,但形骸澌尽也。子张言此,欲令子执治其丧,每事从礼,使我得成君子。 “吾今日其庶几乎”者,庶,幸也;几,冀也。言吾若平生为恶,不可幸冀为君子之人;吾即平生以善自修,今日将死,其幸冀为君子乎。汝但执丧成礼,以助我意,则功名得存,但身终而已。 注“申祥”至“孰是”。 正义曰:知“申祥,子张子”者,以病而召之,与曾子召申、元同,故知子张子也。云“太史公《传》曰‘子张姓颛孙’”者,案《史记》,太史公姓司马,名谈,前汉人,作大史官,修史未成而卒,其子迁续成《史记》,作《仲尼七十二弟子传》,云“子张姓颛孙”。“今曰申祥”者,谓今《礼记》作“申祥”。云“周、秦之声,二者相近”者,谓周国、秦国之人言“申”与“颛”声音相近,今不知“颛”是,不知“申”是,故云“未闻孰是”也。

曾子曰:“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不容改新。阁,庋藏食物。 【疏】“曾子”至“也与”。 正义曰:此一节论初死奠之所用之事。 “始死之奠”者,鬼神所依于饮食,故必有祭酹。但始死未容改异,故以生时庋阁上所馀脯醢以为奠也。《士丧礼》复魄毕,以脯醢升自阼阶,奠于尸东,此之谓也。 注“不容改新。阁,庋藏食物”。 正义曰:阁,架橙之属。人老及病,饮食不离寝,恐忽须无常,故并将近置室里阁上也。若死,仍用阁之馀奠者,为时期切促,急令奠酹,不容方始改新也。

曾子曰:“小功不为位也者,是委巷之礼也。讥之也。位,谓以亲疏叙列哭也。委巷,犹街里委曲所为也。子思之哭嫂也为位,善之也。礼,嫂叔无服。妇人倡踊,有服者,娣、姒妇小功。倡,先也。申祥之哭言思也亦然。”说者云:言思,子游之子,申祥妻之昆弟,亦无服。过此以往,独哭不为位。 【疏】“曾子”至“亦然”。 正义曰:此一节论无服为位哭之礼。 “小功不为位也”者,曾子以为哭小功之丧当须为位。时有哭小功不为位者,故曾子非之云:若哭小功不为位者,是委细屈曲街巷之礼,言礼之末略,非典仪正法。既言其失,乃引得礼之人。子思之哭嫂,为亲疏之位。于时子思妇与子思之嫂有小功之服,故子思之妇先踊,子思乃随之而哭。非直子思如此,其申祥哭妻之兄弟言思亦然,是亦如子思也。 注“位谓”至“为也”。 正义曰:知位谓亲疏叙列者,以其“子思哭嫂为位”下云“妇人倡踊”,妇人既在先,明知为位也。云“委巷,犹街里委曲所为也”者,谓庶人微贱,在街巷里邑委细屈曲所为,不能方正也。此子思哭嫂,是孔子之孙,以兄先死,故有嫂也。皇氏以为原宪字子思,若然,郑无容不注。郑既不注,皇氏非也。孔氏《连丛》云“一子相承,以至九世”,及《史记》所说亦同者,不妨虽有二子,相承者唯存一人,或其兄早死,故得有嫂。且杂说不与经合,非一也。 注“娣、姒妇小功。倡,先也”。 正义曰:案《丧服》小功章,“娣、姒妇,报”,传云:“弟长也。”郑注云:“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妇谓穉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谓据妇年之长幼,则不据夫年之大小。故成十一年《左传》云:“声伯之母不聘,穆姜曰:‘吾不以妾为姒。’”穆姜,鲁宣公夫人;声伯之母,鲁宣公弟叔肸之妻,是弟妻为姒。又昭二十八年《左传》云:“子容之母走谒诸姑曰:‘长叔姒生男。’”子容之母,伯华之妻也;长叔姒,是伯华之弟叔肸之妻,是亦谓弟妻为姒也,皆不系夫身长幼。云“倡,先也”者,案《诗》云“倡予和女”,是倡为先。 注“言思,子游之子,申祥妻之昆弟”者,谓妻之亲昆弟也。自此以外皆不为位,故《奔丧》礼,“哭妻之党于寝”,郑引《逸奔丧礼》云“壹哭而已,不为位矣”。

古者冠缩缝,今也衡缝。缩,从也。今礼制。衡读为横。今冠横缝,以其辟积多。故丧冠之反吉,非古也。解时人之惑。丧冠缩缝,古冠耳。 【疏】“古者”至“古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记者解时人之惑也。古者,自殷以上也。缩,直也。殷以上质,吉凶冠皆直缝。直缝者,辟积襵少,故一一前后直缝之。 “今也衡缝”者,今,周也。衡,横也。周世文,冠多辟积,不复一一直缝,但多作襵而并横缝之。 “故丧冠之反吉,非古也”者,周吉冠文,故多积襵而横缝也。若丧冠质,犹疏辟而直缝,是丧冠与吉冠相反,故云“丧冠之反吉”也。而时人因谓古时亦丧冠与吉冠反,故记者释云“非古也”,正是周世如此耳,古则吉凶冠同从缝。

曾子谓子思曰:“伋,吾执亲之丧也,水浆不入于口者七日。”言己以疾时礼而不如。子思曰:“先王之制礼也,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之执亲之丧也,水浆不入于口者三日,杖而后能起。”为曾子言难继,以礼抑之。 【疏】“曾子”至“能起”。 正义曰:此一节论曾子疾时居丧不能以礼,子思以正礼抑之之事。 曾子谓子思伋,夸己居亲之丧能行于礼,故云“吾水浆不入于口七日”,意疾时人行礼不如己也。故子思以正礼抑之,云古昔先代圣王制其礼法,使后人依而行之,故贤者俯而就之,不肖者跂而及之。以水浆不入于口三日,尚以杖扶病。若曾子之言,即后人难为继也。

曾子曰:“小功不税,据礼而言也。日月已过,乃闻丧而服,曰税。大功以上然。小功轻,不服。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言相离远者闻之恒晚。而可乎?”以己恩怪之。 【疏】“曾子”至“可乎”。 正义曰:此一节论曾子怪于礼小功不著税服之事。曾子以为,依礼,小功之丧,日月已过,不更税而追服,则是远处兄弟,闻丧恒晚,终无服。“而可乎”,言其不可也。曾子仁厚,礼虽如此,犹以为薄,故怪之。此据正服小功也,故《丧服小记》云“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其馀则否。郑康成义,若限内闻丧,则追全服。若王肃义,限内闻丧,但服残日,若限满,即止。假令如王肃之义,限内秪少一日乃始闻丧,若其成服,服未得成即除也;若其不服,又何名追服?进退无理,王义非也。

伯高之丧,伯高死时在卫,未闻何国人。孔氏之使者未至,谓赙赗者。冉子摄束帛,乘马而将之。冉子,孔子弟子冉有。摄犹贷也。孔子曰:“异哉,徒使我不诚于伯高。”徒犹空也。礼所以副忠信也,忠信而无礼,何传乎? 【疏】“伯高”至“伯高”。 正义曰:此一节论礼所以副忠信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冉子孔”至“贷也”。 正义曰:案《仲尼弟子传》,冉有名求,鲁人也。摄犹贷也,谓冉子见孔子使人未至,贷之以束帛乘马而行礼。 “孔子曰”至“伯高”。 孔子既闻冉有贷之行礼,故怪恨之,云:空使我不得诚信行礼于伯高。 注“徒犹”至“传乎”。 正义曰:忠信由心,礼在外貌。若内无忠信,礼何所施?故云“忠信而无礼”,谓无忠信也。既无忠信,礼何传乎?言不可传行也。冉有代孔子行吊,非孔子本意,是非孔子忠信,虚有吊礼。若孔子重遣人更吊,即弥为不可,故云空使我不得诚信行礼于伯高。

伯高死于卫,赴于孔子。赴,告也。凡有旧恩者,则使人告之。孔子曰:“吾恶乎哭诸?以其交会尚新。兄弟,吾哭诸庙。父之友,吾哭诸庙门之外。别亲疏也。师,吾哭诸寝。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所知,吾哭诸野。别轻重也。于野,则已疏;于寝,则已重。已犹大也。夫由赐也见我,吾哭诸赐氏。”本于恩,哭于子贡寝门之外。遂命子贡为之主,明恩所由。曰:“为尔哭也来者拜之,知伯高而来者勿拜也。”异于正主。 【疏】“伯高”至“拜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亲疏所哭之处,各依文解之。 注“别亲疏也”。 正义曰:兄弟亲,父友疏。必哭诸庙及庙门外者,兄弟是先祖子孙,则哭之于庙。此殷礼。周则哭于寝,故《杂记》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之侧室。”若无殡,当哭诸正寝。父之友与父同志,故哭诸庙门外。非先祖之亲,故在门外也。 注“别轻重也”。 正义曰:师友为重,所知为轻。所以哭师于寝,寝是己之所居,师又成就于己,故哭之在正寝。此谓殷礼。若周礼,则《奔丧》云“师,哭诸庙门外”,故郑答赵商之问亦以为然,孙炎云:“《奔丧》‘师,哭诸庙门外’,是周礼也。”依礼而哭诸野,若不依此礼,则不可。故下云“恶野哭”者,以违礼为野哭也。 “曰为”至“拜也”。 夫子既命子贡为主,又教子贡拜与不拜之法。若与女相知之人,为尔哭伯高之故而来吊尔者,则尔拜之。若与伯高相知而来哭者,女则勿拜也。凡丧之正主,知生知死来者悉拜。今与伯高相知而来不拜,故郑云“异于正主”。

曾子曰:“丧有疾,食肉饮酒,必有草木之滋焉。”增以香味,为其疾不嗜食。以为姜桂之谓也。为记者正曾子所云草木滋者,谓姜桂。 【疏】“曾子”至“谓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居丧有疾得食美味之事。 注“为记”至“姜桂”。 正义曰:知非曾子之言而云“为记者”,以上云“草木之滋焉”,下云“以为姜桂之谓也”,是解上“草木之滋”。岂可曾子自言,还自解乎?故以为记者正曾子之言。

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明。明,目精。曾子吊之曰:“吾闻之也,朋友丧明则哭之。”痛之。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无罪也!”怨天罚无罪。曾子怒曰:“商,女何无罪也?吾与女事夫子于洙、泗之间,言其有师也。洙、泗,鲁水名。退而老于西河之上,西河,龙门至华阴之地。使西河之民疑女于夫子,尔罪一也;言其不称师也。丧尔亲,使民未有闻焉,尔罪二也;言居亲丧无异称。丧尔子,丧尔明,尔罪三也。言隆于妻子。而曰,女何无罪与?”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过矣!吾过矣!谢之,且服罪也。吾离群而索居亦已久矣。”群,谓同门朋友也。索犹散也。 【疏】“子夏”至“久矣”。 正义曰:此一节论子夏恩隆于子之事。 案《仲尼弟子传》云:子夏姓卜名商,魏人也。哀丧其子而哭,丧失其明。曾子是子夏之友,故云“朋友丧明则哭之”。子夏丧子之时,曾子已吊;今为丧明,更吊,故曾子先哭,子夏始哭。云“疑女于夫子”者,既不称其师,自为谈说,辩慧聦睿,绝异于人,使西河之民疑女道德与夫子相似。皇氏言:“疑子夏是夫子之身。”然子夏魏人,居在西河之上,姓卜名商,西河之民无容不识,而言是鲁国孔丘。不近人情,皇氏非也。

夫昼居于内,问其疾可也。似有疾。夜居于外,吊之可也。似有丧。是故君子非有大故,不宿于外。大故,谓丧忧。非致齐也,非疾也,不昼夜居于内。内,正寝之中。 【疏】“夫昼”至“于内”。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子居处当合于礼,各依文解之。 注“大故,谓丧忧”。 正义曰:上文云“夜居于外,吊之可也”,郑云“似有丧”,此注兼云“忧”者,以其文云“大故”,语意既宽,非独丧也,故《周礼》每云“国有大故”,皆据寇戎灾祸,故此兼云“忧”也。身既有忧而夜在于外者,既忧祸难,不暇入内,或与臣下外人夜里在外图谋祸患,此谓中门外也。故礼,斩衰及期丧皆中门外为庐垩室,是有丧夜居中门外也。 “非致”至“于内”。 平常无事之时,或出或入,虽昼居于外,亦有入内;虽夜居于内,亦有出外。时唯致齐与疾,无问昼夜,恒居于内,故云“非致齐也,非疾也,不昼夜居于内”。 注“内,正寝之中”。 正义曰:恐内是燕寝,故云“正寝之中”。必知正寝者,以其经云“非致齐,不居于内”,致齐在正寝。疾则或容在内寝,若危笃,亦在正寝。上文云“昼居于内,问其疾可也”,不问齐者,齐是为祭之事,众所共知,不须问也。此齐在内,《祭统》云“君致齐于外,夫人致齐于内”,对夫人之寝为外、内耳。

高子皋之执亲之丧也,子皋,孔子弟子,名柴。泣血三年,言泣无声,如血出。未尝见齿,言笑之微。君子以为难。言人不能然。 【疏】“高子”至“为难”。 正义曰:此一节论高柴居丧过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皋,孔子弟子,名柴”。 正义曰:案《史记·仲尼弟子传》,高柴,郑人,字子皋。 注“言泣无声,如血出”。 正义曰:凡人涕泪,必因悲声而出,若血出,则不由声也。今子皋悲无声,其涕亦出,如血之出,故云“泣血”。 注“言笑之微”。 正义曰:既云“泣血三年”,得有微笑者,凡人之情,有哀有乐,哀至则泣血,乐至则微笑。凡人大笑则露齿本,中笑则露齿,微笑则不见齿。 “君子以为难”。 君子以高柴所为,凡人难可为之。何者?凡人发声始涕出,乐至为大笑。今高柴恒能如此,馀人不能,故为难也。

衰,与其不当物也,宁无衰。恶其乱礼。不当物,谓精麤广狭不应法制。齐衰不以边坐,大功不以服勤。为亵丧服。边,偏倚也。 【疏】“衰与”至“服勤”。 正义曰:此一节论衰裳升数、形制必须依礼及著服不得为亵之事,各依文解之。 “衰,与其不当物也”者,此语乃通于五服而初发斩衰也。衰,丧服也。当犹应也。物,谓升缕及法制长短幅数也。衰以表情,故制有法度。若精麤不应,广狭乖法,便为失礼,故云“宁无衰”也,是虽有不如无也。 “齐衰不以边坐”者,因上“宁无衰”以广其事也。边坐,谓偏倚也。丧服宜敬,坐起必正,不可著衰而偏倚也。齐衰轻,既不倚,斩重,不言亦可知也。 “大功不以服勤”者,大功虽轻,亦不可著衰服以为勤劳事也。齐衰言不边坐,则大功可也。大功不勤,则齐衰固不可而小功可也。

孔子之卫,遇旧馆人之丧,前日君所使舍己。入而哭之哀,出,使子贡说骖而赙之。赙,助丧用也。𬴂马曰骖。子贡曰:“于门人之丧,未有所说骖。说骖于旧馆,无乃已重乎?”言说骖大重,比于门人恩为偏颇。夫子曰:“予乡者入而哭之,遇于一哀而出涕。遇,见也。旧馆人恩虽轻,我入哭,见主人为我尽一哀,是以厚恩待我,我为出涕。恩重,宜有施惠。予恶夫涕之无从也,小子行之。”客行无他物可以易之者,使遂以往。 【疏】“孔子”至“行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欲示人行礼副忠信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前日君所使舍己”。 正义曰:知非旧所经过主人,必以为“君所使舍己”者,若是经过主人,当云“遇旧主人之丧”,故礼称皆云主人。是以《左传》云“以为东道主”,又云“昔吾主于赵氏”,皆主人为主。今此云“馆人”,明置馆舍于己,故以为“君所使舍己”者。 注“赙助”至“曰骖”。 正义曰:谓助生者丧家使用,故《既夕礼》“知死者赠,知生者赙”,是赙为助生也。熊氏以此赙助丧用谓助死者,因云“赙得生死两施”,熊氏非也。案隐元年《穀梁传》云“钱财曰赙”,此用马者,即财也,故《少仪》云“赙马不入庙门”。云“𬴂马曰骖”者,《说文》云:“𬴂,旁马。”是在服马之旁。又《诗》云“骐駵是中,䯄骊是骖”,骖在外也。孔子得有骖马者,案《王度记》云:“天子驾六马,诸侯四,大夫三,士二。”古《毛诗》云:“天子至大夫皆驾四。”孔子既身为大夫,若依《王度记》则有一骖马也,若依《毛诗说》则有二骖马也。 “子贡”至“行之”。 以子贡不欲说骖,故夫子语其说骖之意,云:我所说骖者,我乡者入而哭之,遇值主人尽于一哀,是厚恩待我,我为之出涕。既为出涕,当有厚施惠。“予恶夫涕之无从”者,谓我感旧馆人恩深,涕泪交下,岂得虚然?客行更无他物易换此马,女小子但将骖马以行之,副此涕泪。然《论语》云“颜回之丧,子哭之恸”,恸比出涕,恸则为甚矣,又旧馆之恩不得比颜回之极,而说骖于旧馆,惜车于颜回者,但旧馆情疏,厚恩待我,须有赗赙,故说骖赙之;颜回则师徒之恩亲,乃是常事,则颜回之死必当以物与之。颜路无厌,更请卖车为椁,以其不知止足,故夫子抑之。

孔子在卫,有送葬者,而夫子观之,曰:“善哉为丧乎!足以为法矣。小子识之!”子贡曰:“夫子何善尔也?”曰:“其往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慕,谓小儿随父母啼呼。疑者,哀亲之在彼,如不欲还然。子贡曰:“岂若速反而虞乎?”速,疾。子曰:“小子识之,我未之能行也。”哀戚,本也;祭祀,末也。颜渊之丧,馈祥肉。馈,遗也。孔子出受之,入弹琴而后食之。弹琴以散哀也。 【疏】“孔子”至“行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礼以哀戚为本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慕谓”至“还然”。 正义曰:言慕如小儿啼呼者,谓父母在前,婴儿在后,恐不及之,故在后啼呼而随之。今亲丧在前,孝子在后,恐不逮及,如婴儿之慕。疑者,谓凡人意有所疑在,傍徨不进。今孝子哀亲在外,不知神之来否,如不欲还然,故如疑。《问丧》云“其反也如疑”,郑注云:“疑者,不知神之来否。”与此相兼乃足。 “子贡曰‘岂若速反而虞乎’”。 子贡之意,葬既已竟,神灵须安,岂如速反虞祭安神乎?但哀亲在彼,是痛切之本情;反而安神,是祭祀之末礼,故下文夫子不许。

孔子与门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效孔子也。孔子曰:“二三子之嗜学也,嗜,贪。我则有姊之丧故也。”二三子皆尚左。复正也。丧尚右,右,阴也。吉尚左,左,阳也。 【疏】“孔子”至“尚左”。 正义曰:此一节论拱手之礼。 注“丧尚”至“阳也”。 正义曰:此既凶事尚右,吉事尚左,案《特牲》《少牢》吉祭,皆载右胖,《士虞礼》是凶事,载左胖者,取义不同。吉祭载右胖者,从地道尊右;《士虞礼》凶祭载左胖者,取其反吉。故《士虞礼》“设洗于西阶西南”,郑注“反吉”是也。

孔子蚤作,作,起。负手曳杖,消摇于门,欲人之怪己。歌曰:“泰山其颓乎?泰山,众山所仰。梁木其坏乎?梁木,众木所放。哲人其萎乎?”哲人,亦众人所仰放也。以上二句喻之。萎,病也。《诗》云:“无木不萎。”既歌而入,当户而坐。蚤坐,急见人也。子贡闻之,曰:“泰山其颓,则吾将安仰?梁木其坏,哲人其萎,则吾将安放?夫子殆将病也。”觉孔子歌意。殆,几也。遂趋而入。夫子曰:“赐,尔来何迟也?坐则望之。夏后氏殡于东阶之上,则犹在阼也。殷人殡于两楹之间,则与宾主夹之也。周人殡于西阶之上,则犹宾之也。以三王之礼占己梦。而丘也,殷人也。予畴昔之夜梦坐奠于两楹之间。是梦坐两楹之间而见馈食也。言奠者,以为凶象。畴,发声也。昔犹前也。夫明王不兴,而天下其孰能宗予?予殆将死也。”孰,谁也。宗,尊也。两楹之间,南面乡明,人君听治正坐之处。今无明王,谁能尊我以为人君乎?是我殷家奠殡之象,以此自知将死。盖寝疾七日而没。明圣人知命。 【疏】“孔子”至“而没”。 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自说死之意状,各依文解之。 注“欲人之怪己”。 正义曰:杖以扶身,恒在前而用,今乃反手却后以曳其杖,示不复杖也。又夫子礼度自守,貌恒矜庄,今乃消摇放荡以自宽纵,皆是特异寻常。陵旦如此,故云欲人之怪己。杖曳于后,示不复用。消摇宽纵,示不能以礼自持。并将死之意状。 注“梁木,众木所放”。 众木,榱、桷之属,依放横梁乃存立。放则依也,故《论语》云“放于利而行”,孔曰:“放,依也。” 注“以上”至“不萎”。 正义曰:泰山、梁木并指他物,“哲人其萎”指夫子之身。以二物比己,故云“以上二句喻之”。云“《诗》云‘无木不萎’”者,此《小雅·谷风》刺幽王之诗,言天下俗薄,朋友道绝,其《诗》云“无草不死,无木不萎”,证“萎,病”。 注“蚤坐,急见人也”。 正义曰:君子寻常不自当户。已歌而入,即当户而坐,故云“蚤坐”。坐不在隐处,是急欲见人。 “泰山”至“安放”。 上既泰山、梁木、哲人三句,今子贡所云“泰山其颓”,云“吾将安仰”,梁木、哲人揔云“吾将安放”者,以泰山、梁木共喻哲人,子贡意在忩遽,不暇句句别言,故直引梁木、哲人相喻而足,揔云“吾将安放”。 “夏后”至“之也”。 “夏后氏殡于东阶,则犹在阼”“周人殡于西阶,则犹宾之”,夏与周并言“犹”者,以其既死,无所知识,孝子不忍以生礼待之,犹尚阼阶以为主,犹尚西阶以为宾客,故言“犹”也。“殷人殡于两楹之间”,不云“犹”者,庾蔚云:“东阶、西阶,平生宾主所行礼之处,故云‘犹’。两楹之间,生无此礼,故不云‘犹’。”然礼,宾主敌者授受于两楹之间,又是南面听朝之处,庾云“生无此礼”,于义疑也。盖以夫子梦在两楹而见馈食,知是凶象,无听朝之事,不得云“则犹尊之”,以有宾主二事,故云“与”也。郑注《考工记》宗庙、路寝制如明堂,周之明堂东西九筵,南北七筵,则五室,每室二筵。则五室之外堂上窄狭,得容殡者,以路寝广大,故得容之。其上圆下方,五室之属,如明堂耳。至《明堂》具解。 注“言奠者,以为凶象”。 正义曰:时夫子梦见馈食,不梦凶奠也。但奠礼,既死之后,未葬之前,柩仍在地,未立尸主,唯奠停饮食,故云“奠”也。 注“孰谁”至“将死”。 正义曰:“孰,谁也”,《释诂》文。礼有大宗、小宗,故云“宗,尊也”。知“两楹之间,人君听治正坐之处”者,案《觐礼》“天子负斧依南面”,又《顾命》云“牖间南向”,是天子两楹治事之处也。每日视朝虽在路门外,退坐当路寝两楹也。其诸侯视朝亦南面,知者,以诸侯一国之尊,故《论语》云“雍也可使南面”,郑注言“任诸侯治”也,则在路寝南面听政。若其燕、飨,则在阼阶西面,《燕礼》《大射》是也。案《庄子》“圣人无梦”,庄子意在无为,欲令静寂无事,不有思虑,故云圣人无梦。但圣人虽异人者神明,同人者五情,五情既同,焉得无梦?故《礼记·文王世子》有九龄之梦,《尚书》有武王梦协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