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无丧师之礼。子贡曰:“昔者夫子之丧颜渊,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无服,不为衰。吊服而加麻,心丧三年。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弟子为师丧制之礼,各依文解之。 “门人疑所服”者,依礼,丧师无服,其事分明,今夫子之丧,门人疑者,以夫子圣人,与凡师不等,当应特加丧礼,故疑所服。 注“吊服”至“三年”。 正义曰:知为师吊服加麻者,案《丧服》“朋友,麻”,其师与朋友同,故知亦加麻也。必知丧师与朋友同者,案下云“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群居则绖,出则否”,是弟子相为与为夫子同,但绖出与不出有异,明其服同也。云“吊服而加麻”,麻谓绖与带也,皆以麻为之,故云“加麻”也。又《丧服》缌麻章云“朋友,麻”,郑云“朋友虽无亲,而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绖带”是也。郑知服缌之绖带者,缌为五服之轻,又与锡衰等,同为吊服之限,故知缌之绖带也。论云:为师及朋友皆既葬除之,案《司服》云“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其首服皆弁绖”,郑司农云:“锡者,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郑康成云:“无事其缕,哀在内。”以服稍重,故但治事其布,不治事其缕。郑司农又云:“缌,十五升布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郑康成云:“无事其布,哀在外。”以其稍轻,故得治缕也。司农又云:“疑衰,十四升。”康成云:“疑之言拟也,拟于吉服。”谓比拟吉服十五升也。“首服弁绖”者,郑注《司服》云:“弁绖如爵弁而素,加环绖。”郑知如爵弁者,见下文云“殷人冔而葬”,又云“弁绖葛而葬,与神交之道”,冔是祭冠也,故知弁绖是爵弁也。知“加环绖”者,以《杂记》云“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天子吊诸臣之服,无问当事与不当事,皆弁绖也。诸侯以锡衰为吊服,但首服有异。吊他国皆首服皮弁,故《丧服小记》云“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是也。若吊己臣,当事则弁绖,故《服问》云“公吊,当事则弁绖”,于士,虽当事亦皮弁。诸侯虽以锡衰为常吊之服,其吊士亦有缌衰、疑衰,故郑注《文王世子》云“同姓之事则缌衰,异姓之士则疑衰”。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亦弁绖,故郑注《丧服》云:“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绖,否则皮弁,辟天子也。”其士之吊服则疑衰,故郑注《丧服》云:“士以缌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旧说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郑注云:“此实疑衰也,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当事亦弁绖,故郑注《丧服》云“士弁绖、皮弁之时如卿大夫”。凡吊服唯有弁绖,皆无带也。知无带者,《周礼·司服》及《服问》但云弁绖,不云带,故知然也。其朋友之服,诸侯及大夫等则皆疑衰,故郑注《丧服》云“朋友之相为服,则士吊服”也。既特云“士吊服”,明诸侯、大夫等皆用士之吊服,唯加缌之绖带为异耳。是以《丧服》“朋友,麻”,郑注云:“服缌之绖带。”又下文云“子游袭裘,带绖而入”,郑注云:“所吊者朋友。”是朋友相为加带。凡朋友相为者,虽不当事亦弁绖,故下文云“群居则绖”是也。其庶人,郑注《丧服》云:“庶人不爵弁,则其吊服素冠委貌。”郑注不显所著之服,文承疑衰素裳之下,则庶人亦用疑衰。或者庶人布深衣,当服布深衣,冠素委貌也。

孔子之丧,公西赤为志焉。公西赤,孔子弟子,字子华。志,谓章识。饰棺墙,墙之障柩,犹垣墙障家。置翣,墙,柳衣。翣,以布衣木,如摄与?设披,周也;设崇,殷也;绸练设旐,夏也。夫子虽殷人,兼用三王之礼,尊之。披,柩行夹引棺者。崇,崇牙,旌旗饰也。绸练,以练绸旌之杠。此旌,葬乘车所建也。旌之旒,缁布,广充幅,长寻,曰旐。《尔雅》说旌旗曰:“素锦绸杠。”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之丧送葬用三王之礼,各依文解之。 注“公西”至“子华”。 正义曰:案《仲尼弟子传》云:“公西赤,字子华,少孔子四十二岁。”郑云:“鲁人也。” “饰棺”至“夏也”。 孔子之丧,公西赤以饰棺荣夫子,故为盛礼,备三王之法以章明志识焉。于是以素为褚,褚外加墙,车边置翣,恐柩车倾亏,而以绳左右维持之,此皆周之法也。其送葬乘车所建旌旗,刻缯为崇牙之饰,此则殷法。又韬盛旌旗之竿,以素锦于杠首,设长寻之旐,此则夏礼也。既尊崇夫子,故兼用三代之饰也。 注“墙柳”至“摄与”。 正义曰:墙之障柩,犹垣墙障家,故谓障柩之物为墙。障柩之物即柳也。外旁帷荒,中央材木,揔而言之,皆谓之为柳也。《缝人》注云:“柳,聚也,诸饰所聚。”前文注云“墙,柳”者,以经直云“周人墙置翣”,文无所对,故注直云“墙,柳”也。此文为下对设披、设崇、设旐之事皆委曲备言,故亦委曲解之,故注云“墙,柳衣”也。其实墙则柳也。《杂记》丧从外来虽非葬节,以裳帷障棺,亦与垣墙相似,故郑注“不毁墙”之下云“墙,裳帷也”,皆望经为义,故三注不同。云“翣,以布衣木”者,郑注《丧大记》云:“汉礼,翣以木为筐,广三尺,高二尺四寸,方,两角高,衣以白布,画云气,柄长五尺。”云“如摄与”者,摄是汉时之扇。与,疑辞。郑恐人不识翣体,故云如今摄与。 注“披柩”至“绸杠”。 正义曰:案《丧大记》国君“𫄸披六”,郑云:“设之于旁,所以备倾亏也。”故此云“披,柩行夹引棺者。”云“崇牙,旌旗饰也”者,对下“绸练设旐”,故为“旌旗饰”也,谓旌旗之旁刻缯为崇牙。殷必以崇牙为饰者,殷汤以武受命,恒以牙为饰。云“此旌,葬乘车所建也”者,案《既夕礼》,陈车门内右,北面,“乘车载旜,道车载朝服,槀车载蓑笠”,故知此旌,乘车所建也。凡送葬之旌,经文不具。案《既夕》,士礼,而有二旌:一是铭旌,是初死书名于上,则《士丧礼》“为铭各以其物,书名于末,曰‘某氏某之柩’,置于西阶上”,葬则在柩车之前,至圹与茵同入于圹也。二是乘车之旌,则《既夕礼》“乘车载旜”,亦在柩之前,至圹,柩既入圹,乃敛乘车所载之旌载于柩车而还。故郑注《既夕礼》云:“柩车至圹,祝脱载除饰,乃敛乘车、道车、槀车之服载之而还。不空以归,送形而往,迎精而反。”此是士之二旌也。其大夫、诸侯则无文。其天子亦有铭旌,与士礼同,故《司常》云“大丧,共铭旌”,郑注云:“王则大常也。《士丧礼》曰:‘为铭各以其物。’”初死,亦置于西阶。将葬,移置于茵,从遣车之后,亦入于圹也,是其一旌也。《司常》又云:“建𫷷车之旌。”𫷷,谓兴作之,则明器之车也。其旌则明器之旌,止则陈建于遣车之上,行则执之以从遣车,至圹,从明器而纳之圹中,此二旌也。案士礼既有乘车载旜,摄孤卿之旜,则天子亦当有乘车载大常,谓以金路载之,至圹载之而归,但礼文不具耳,此其三旌也。然则天子三旌也,士以礼无遣车,故无𫷷车之旌,但二旌耳。诸侯及大夫无文,熊氏以为大夫以上有遣车,即有𫷷旌,并有三旌也。云“旌之旒,缁布,广充幅,长寻,曰旐”者,《尔雅·释天》文。引之者,证经中“设旐,夏也”。案郑注《明堂位》云:“有虞氏当言緌,夏后氏当言旗。”以此差之,古代尚质,有虞氏但注旄竿首,未有缯帛,故云“緌”也。夏家渐文,故有素锦绸杠,又垂八尺之旐,故夏云“旗”也。旗是大古名,非交龙之旗。周则文物大备,旗有九等,垂之以縿,繋之以旃,又有交龙之旗、龟虵之旐,与夏不同。夏虽八尺之旐,更无馀饰。又引《尔雅》“素锦绸杠”者,亦《尔雅·释天》文。引之者,证经文“绸练”,练则素锦,用以为绸杠也。

子张之丧,公明仪为志焉。志亦谓章识。褚幕丹质,以丹布幕为褚,葬覆棺,不墙不翣。蚁结于四隅,画褚之四角,其文如蚁行往来相交错。蚁,蚍蜉也。殷之蚁结,似今蛇文画。殷士也。学于孔子,效殷礼。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弟子送葬车饰学孔子行殷礼之事,各随文解之。 “子张之丧,公明仪为志焉”者,公明仪是其弟子,亦如公西赤为章识焉。此公明仪又为曾子弟子,故《祭义》云“公明仪问于曾子曰‘夫子可以为孝乎’”是也。 “褚幕丹质”者,褚谓覆棺之物。若大夫以上,其形似幄。士则无褚。今公明仪尊敬其师,故特为褚。不得为幄,但似幕形,故云“褚幕”。以丹质之布而为之也。 “蚁结”者,蚁,蚍蜉也。又于褚之四角画蚍蜉之形,交结往来,故云“蚁结于四隅”。所以不墙不翣者,用殷礼也。所以画蚁者,殷礼士葬之饰也。棺盖亦或取蚍蜉。夫子圣人,虽行殷礼,弟子尊之,故葬兼三代之礼。今公明仪虽尊其师,只用殷法不墙不翣,唯特加褚幕而已。上葬夫子用三代之饰,案《士丧礼》,既非圣人,亦用夏祝、商祝,彼谓祝习夏礼、商礼,揔是周祝也,故郑注《士丧礼》云:“夏祝,祝习夏礼者也。夏人教以忠,其于养宜,故主馈食。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于接神宜,故主衣服袭敛。”周人之丧皆有夏、商二祝,与夫子用三代之礼,其义不同。夫子用三代之礼,不为僭者,用其大夫之礼耳。必用三代者,夫子圣人,德备三代文物故也。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虽除丧,居处犹若丧也。干,盾也。弗与共天下也。不可以并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言虽适市朝,不释兵。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为负而废君命。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魁犹首也。天文,北斗魁为首,杓为末。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为其负当成之。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尊师也。出,谓有所之适。然则凡吊服加麻者,出则变服。群居则绖,出则否。群,谓七十二弟子相为朋友服。子夏曰:“吾离群而索居。”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亲疏报仇之法,各依文解之。 “遇诸市朝”者,上既云“不仕”,得有遇诸朝者,身虽不仕,或有事须入朝,故得有遇诸朝也。“不反兵而斗”者,言执杀之备,身常带兵,虽在市朝,不待反还取兵即当斗也。然朝在公门之内,兵器不入公门,身得持兵入朝者,案《阍人》“掌中门之禁”,但兵器不得入中门耳,其大询众庶在皋门之内,则得入也。且朝文既广,设朝或在野外,或在县、鄙、乡、遂,但有公事之处,皆谓之朝。兵者,亦谓佩刀已上,不必要是矛、戟。皇氏以为市朝正谓市也,市有行肆似朝,故云“市朝”。此辞非也。《上曲礼》唯云“不与共戴天”,文不备也。《上曲礼》云“兄弟之仇不反兵”,此父母之仇云“不反兵”,又此昆弟之仇不云“不反兵”者,父母与昆弟之仇皆不反兵。《上曲礼》昆弟之仇云“不反兵”者,谓非公事,或不仕者,故恒执持杀之备。此文昆弟之仇据身仕,为君命出使,遇之不斗,故不得云“不反兵”也。二文相互乃足。 注“为负而废君命”。 正义曰:负犹不胜也。为其斗而不胜,废君命也。下注云“为其负当成之”,负亦谓不胜也。 注“天文,北斗魁为首,杓为末”。 正义曰:案《春秋运斗枢》云:“北斗七星:第一天枢,第二旋,第三机,第四权,第五衡,第六开阳,第七摇光。第一至第四为魁,第五至第七为杓。”是“魁为首,杓为末”。 “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谓从父昆弟之仇,既不为报仇魁首,若主人能自报之,则执兵陪助其后。

易墓,非古也。易,谓芟治草木。不易者,丘陵也。 【疏】“易墓,非古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墓内不合芟治之事。 注“易谓”至“陵也”。 正义曰:墓谓冢旁之地。易谓芟治草木,不使荒秽。不易者,使有草木如丘陵然。言“易墓,非古也”,则古者殷以前墓而不坟,是不治易也。

子路曰:“吾闻诸夫子: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馀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馀也;丧主哀。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馀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馀也。”祭主敬。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丧主哀、祭主敬之事。 “吾闻诸夫子”者,诸,之也。据所闻事于孔子也。 “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馀也”,此所闻事丧礼,居丧之礼也。与,及也。礼有馀,明器、衣衾之属也。言居丧及其哀少而礼物多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馀也”者,若物多而哀少,则不如物少而哀多也。 “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馀也”者,祭礼,谓祭祀之礼也。“而礼有馀”,谓俎豆、牲牢之属多也。言敬少而牢多也。 “不若礼不足而敬有馀也”者,若牲器多而敬少,则不如牲器少而敬多也。

曾子吊于负夏,负夏,卫地。主人既祖、填池,祖,谓移柩车去载处,为行始也。“填池”当为“奠彻”,声之误也。奠彻,谓彻遣奠,设祖奠。推柩而反之,反于载处。荣曾子吊,欲更始。降妇人而后行礼。礼,既祖而妇人降。今反柩,妇人辟之,复升堂矣。柩无反而反之,而又降妇人,盖欲矜宾于此妇人,皆非。从者曰:“礼与?”怪之。曾子曰:“夫祖者,且也。且,未定之辞。且,胡为其不可以反宿也?”给说。从者又问诸子游曰:“礼与?”疑曾子言非。子游曰:“饭于牖下,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殡于客位,祖于庭,葬于墓,所以即远也。故丧事有进而无退。”明反柩非。曾子闻之,曰:“多矣乎,予出祖者!”善子游言,且服。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负夏氏葬礼所失之事。 “既祖、填池”者,案《既夕礼》,启殡之后,柩迁于祖,“重先,奠从,柩从,升自西阶,正柩于两楹间,用夷床”,郑注云:“是时柩北首。”设奠于柩西,此奠谓启殡之奠也。质明,彻去启奠,乃设迁祖之奠于柩西。至日侧,乃却下柩,载于阶间,乘蜃车,载讫,降下。迁祖之奠设于柩车西,当前束。时柩犹北首,前束近北。前束者,谓棺于车,束有前后,故云“前束”。乃饰柩,设披,属引,彻去迁祖之奠,迁柩向外而为行始,谓之祖也。妇人降,即位于阶间,乃设祖奠于柩西。至厥明,彻祖奠,又设遣奠于柩车之西,然后彻之,苞牲取下体以载之,遂行。此是启殡之后至柩车出之节也。曾子吊于负夏氏,正当主人祖祭之明旦,既彻祖奠之后,设遣奠之时而来吊。主人荣曾子之来,乃彻去遣奠,更设祖奠,又推柩少退而返之向北,又遣妇人升堂。至明旦,妇人从堂更降,而后乃行遣车礼。从曾子者意以为疑,问曾子云:此是礼与?曾子既见主人荣己,不欲指其错失,为之隐讳,云:夫祖者,且也。且是未定之辞,祖是行始,未是实行。且去住二者皆得,既得且住,何为不可以反宿,明日乃去? 注“祖谓”至“祖奠”。 正义曰:“祖,谓移柩车去载处,为行始”者,案《既夕礼》注云:“束棺于柩车,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间。”柩从两楹却下,载于车,乃回车南出,是为祖也。祖,始也,谓将行之始也。云“奠彻,谓彻遣奠,设祖奠”者,案《既夕礼》祖日明旦,彻祖奠,设遣奠。曾子正当设遣奠时来,主人乃彻去遣奠,还设祖奠,似若不为遣奠然。经云“主人既祖”,祖之明日既彻祖奠之时,故谓之“既祖”。郑云“祖,谓移柩车去载处”者,解正祖之名也。皇氏、熊氏皆云:“曾子虽今日来吊,遥指昨日为‘既祖’。”于文賖缓,其义非也。 注“礼,既祖而妇人降”。 正义曰:《既夕礼》文。以既祖,柩车南出,阶间既空,故妇人得降立阶间。今柩车反还阶间,故妇人辟之升堂。妇人既已升堂,柩车未回南出,则妇人未合降也。今乃降之者,以曾子贤人,欲矜夸宾于此妇人也。言“皆非”者,柩无反而反之,是一非;既反之,未回车南出,不合降妇人而降之,是二非也。 注“给说” 正义曰:《论语》云“御人以口给”,谓不顾道理,以捷给说于人也。 “曾子”至“祖者”。 多犹胜也。曾子自知己说之非,闻子游之答是,故善服子游也,故言子游所说出祖之事胜于我所说出祖也。

曾子袭裘而吊,子游裼裘而吊。曾子指子游而示人曰:“夫夫也为习于礼者,如之何其裼裘而吊也?”曾子盖知临丧无饰。夫夫,犹言此丈夫也。子游于时名为习礼。主人既小敛,袒、括发,子游趋而出,袭裘、带、绖而入。于主人变乃变也。所吊者朋友。曾子曰:“我过矣!我过矣!夫夫是也。”服,且善子游。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吊礼得失之事,各依文解之。 “子游趋而出,袭裘、带、绖而入”,凡吊丧之礼,主人未变之前,吊者吉服而吊。吉服,谓羔裘、玄冠、缁衣、素裳,又袒去上服,以露裼衣,则此“裼裘而吊”是也。主人既变之后,虽著朝服,而加武以绖,又掩其上服。若是朋友,又加带,则此“袭裘、带、绖而入”是也。案《丧大记》云“吊者袭裘,加武、带、绖”,注云:“始死,吊者朝服裼裘如吉时也。小敛则改袭而加武与带绖矣。”武,吉冠之卷也。加武者,明不改冠,但加绖于武。《丧大记》所云,亦据朋友,故云“带、绖”。带既在要,郑注“加武与带绖”,似带亦加武者,其实加武唯绖,连言带耳。主人成服之后,吊者大夫则锡衰,士则疑衰。当事,皆首服弁绖。此子游之吊,未知主人小敛以否,何因出则有带、绖服之而入?但子游既及吊丧,豫备其事,故将带、绖行也。

子夏既除丧而见,见于孔子。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弹之而不成声,乐由人心。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礼而弗敢过也。”作,起。子张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和,弹之而成声,作而曰:“先王制礼,不敢不至焉。”虽情异,善其俱顺礼。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子夏、子张居丧顺礼之事。此言子夏、子张者,案《家语》及《诗》传皆言子夏丧毕,夫子与琴,援琴而弦,衎衎而乐;闵子骞丧毕,夫子与琴,援琴而弦,切切而哀。与此不同者,当以《家语》及《诗》传为正。知者,以子夏丧亲无异闻,焉能弹琴而不成声?而闵子骞至孝之人,故孔子善之云“孝哉,闵子骞”,然《家语》、《诗》传云“援琴而弦切切”以为正也。熊氏以为子夏居父母之丧异,故不同也。

司寇惠子之丧,惠子,卫将军文子弥牟之弟惠叔兰也,生虎者。子游为之麻衰,牡麻绖。惠子废适立庶,为之重服以讥之。麻衰,以吉服之布为衰。文子辞曰:“子辱与弥牟之弟游,谢其存时。又辱为之服,敢辞。”止之服也。子游曰:“礼也。”文子退,反哭。子游名习礼,文子亦以为当然,未觉其所讥。子游趋而就诸臣之位。深讥之。大夫之家臣位在宾后。文子又辞曰:“子辱与弥牟之弟游,又辱为之服,又辱临其丧,敢辞。”止之在臣位。子游曰:“固以请。”再不从命。文子退,扶适子南面而立,曰:“子辱与弥牟之弟游,又辱为之服,又辱临其丧,虎也敢不复位。”觉所讥也。虎,适子名。文子亲扶而辞,敬子游也。南面而立,则诸臣位在门内北面明矣。子游趋而就客位。所讥行。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子游讥司寇惠子废适立庶得行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惠子”至“虎者”。 正义曰:案《世本》,灵公生昭子郢,郢生文子木及惠叔兰,兰生虎,为司寇氏。文子生简子瑕,瑕生卫将军文氏。然则弥牟是木之字。 注“为之”至“为衰”。 正义曰:子游既与惠子为朋友,应著吊服,加缌麻带、绖,今乃著麻衰、牡麻绖,故云“重服讥之”。云“麻衰,以吉服之布为衰”者,案《诗》云“麻衣如雪”,又《间传》云“大祥,素缟麻衣”,皆吉服之布称麻,故知此麻衰亦吉服之布也。案《丧服》云“公子为其母,麻衣”,郑注云“小功布深衣”者,以大夫之子为其母厌降大功,则公子为其母厌降宜小功布衰,与此别也。案吊服,锡衰十五升去其半,疑衰十四升。今子游麻衰,乃吉服十五升,轻于吊服,而云“重服以讥之”者,据牡麻绖为重。吊服弁绖大如缌之绖,一股而环之,今乃用牡麻绞绖,与齐衰绖同,故云重也。 注“深讥”至“宾后”。 正义曰:大夫之宾位在门东近北,大夫之家臣位亦在门东,而南近门,并皆北向,故在宾后也。故卢云:“丧,宾后主人,同在门东,家臣宾后,则近南也。” 注“南面”至“明矣”。 正义曰:然郑亦不知臣定位,今以此为证,故云“明矣”。子游吊在臣位,适子既向南面对子游,故知臣位在门内北面也。案郑注之意,前既云“大夫家臣位在宾后”,则此又云“臣位在门内北面”,则凡宾,位在门东,亦得与卢合也。而前《檀弓》云“趋而就伯子于门右”,注云:“去宾位,就主人之兄弟贤者。”若案彼注云,则未趋时宾位应在门左者,以檀弓之吊当在小敛前,同国并异国并在门左。若诸侯礼,大国宾辟寄公,故在门右耳。或云:檀弓为异国礼,讥于仲子,故自处异国之宾,故在门西也。

将军文子之丧,既除丧,而后越人来吊。主人深衣练冠,待于庙,垂涕洟。主人,文子之子简子瑕也。深衣练冠,凶服变也。待于庙,受吊不迎宾也。子游观之,曰:“将军文氏之子,其庶几乎亡于礼者之礼也,其动也中。”中礼之变。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居丧得中礼之变,各依文解之。 将军文子,其身终亡,既除丧,大祥祭之后,越人来吊,谓远国之人始吊其丧。主人文子之子身著深衣,是既祥之麻衣也,首著练冠,谓未祥之练冠也,待宾于庙,目垂于涕,鼻垂于洟。子游观之,曰“将军文氏之子,其庶几乎亡于礼者之礼也”者,亡,无也。其始死至练祥来吊,是有文之礼;祥后来吊,是无文之礼。言文氏之子庶几堪行乎无于礼文之礼也。所以堪行者,以其举动也中,当于礼之变节也。 注“主人”至“宾也”。 正义曰:“文子之子简子瑕也”,知者,《世本》文。云“深衣练冠,凶服变也”者,深衣即《间传》麻衣也,但制如深衣,缘之以布曰麻衣,缘之以素曰长衣,缘之以采曰深衣。 “练冠”者,谓祭前之冠。若祥祭,则缟冠也。此谓由来未吊者,故练冠。若曾来已吊,祥后为丧事更来,虽不及祥祭之日,主人必服祥日之服以受之。故《杂记》云“既祥,虽不当缟者必缟,然后反服”,注云:“谓有以丧事赠赗来者,虽不及时,犹变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礼也。其于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子为之。”《杂记》经文本为重来者,故缟冠;卫将军之子始来者,故练冠。故《杂记》注引此文者,证祥后来吊之事一边耳。推此而言,禫后始来吊者则著祥冠;若禫后更来有事,主人则著禫服。其吉祭已后或来吊者,其服无文。除丧之后亦有吊法,故《春秋·文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是也。云“待于庙,受吊不迎宾也”者,以其死者迁入于庙,故今待吊于庙,就死者。案《士丧礼》始死为君命出,小敛以后为大夫出,是有受吊迎宾。今以除服受吊,故不迎宾也。或曰:此非己君之命,以敌礼待之,故不迎也。或云:此是禫后吉时来也,故不在寝而待于庙也。《礼论》亦同。

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绖也者,实也。所以表哀戚。掘中霤而浴,毁灶以缀足,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殷道也。明不复有事于此。周人浴不掘中霤,葬不毁宗躐行。毁宗,毁庙门之西而出,行神之位在庙门之外。学者行之。学于孔子者。行之,效殷礼。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殷周礼异之事,各依文解之。 “幼名,冠字”者,名以名质,生若无名,不可分别,故始生三月而加名,故云“幼名”也。 “冠字”者,人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类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年至五十,耆艾转尊,又舍其二十之字,直以伯仲别之。至死而加谥。凡此之事,皆周道也。然则自殷以前,为字不在冠时,伯仲不当五十,以殷尚质,不讳名故也。又殷以上有生号,仍为死后之称,更无别谥,尧、舜、禹、汤之例是也。周则死后别立谥,故揔云“周道也”。《士冠礼》二十已有“伯某甫”“仲叔季”,此云“五十以伯仲”者,二十之时虽云伯、仲,皆配“某甫”而言,五十之时直呼伯、仲耳。《礼纬·含文嘉》云:“质家称仲,文家称叔。”周代是文,故有管叔、蔡叔、霍叔、康叔、聃季等。末者称季是也。 “掘中”至“道也”。 此以下三句明殷礼也,每一条义兼二事也。中霤,室中也。死而掘室中之地作坎。所以然者,一则言此室于死者无用,二则以床架坎上,尸于床上浴,令浴汁入坎,故云“掘中霤而浴”也。 “毁灶以缀足”者,亦义兼二事:一则死而毁灶,示死无复饮食之事,故毁灶也;二则恐死人冷强,足辟戾不可著屦,故用毁灶之甓连缀死人足,令直,可著屦也。 “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者,亦义兼二事也。毁宗,毁庙也。殷人殡于庙,至葬,柩出,毁庙门西边墙而出于大门。所以然者,一则明此庙于死者无事,故毁之也;二则行神之位在庙门西边,当所毁宗之外。若生时出行,则为坛币告行神,告竟,车躐行坛上而出,使道中安稳如在坛。今向毁宗处出,仍得躐此行坛,如生时之出也,故云“毁宗躐行,出于大门”也。 “殷道也”者,道,礼也。上三句皆是殷礼也。 注“明不”至“之外”。 正义曰:“此”谓中霤、灶、宗。所以掘中霤、毁灶及宗,是明不复有事于此处也。云“周人浴不掘中霤”者,用盘承浴汁也,是以《丧大记》“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沐用瓦盘”,郑注云:“浴、沃用枓,沐于盘中,文相变也。”案郑旨,则知浴用盘也。云“葬不毁宗躐行”者,周殡于正寝,至葬而朝庙,从正门出,不毁宗也,故《士丧礼》不云躐行也。然周家亦不毁灶缀足,而郑注不云者,以周缀足用燕几,其文可见,故此不言耳。至于毁宗躐行、掘中霤,周虽不为,而经文无云不掘、不毁,故郑注言之也。但举首末言之,则中从可知也。云“毁宗,毁庙门之西而出”者,庙门西边墙也。云“行神之位在庙门之外”者,以其“毁宗”即云“躐行”,故知行神在庙门之外,当毁处之外也。行神于后更说。

子柳之母死,子硕请具。具,葬之器用。子柳,鲁叔仲皮之子,子硕兄。子柳曰:“何以哉?”言无其财。子硕曰:“请粥庶弟之母。”粥,谓嫁之也。妾贱,取之曰买。子柳曰:“如之何其粥人之母以葬其母也?不可。”忠恕。既葬,子硕欲以赙布之馀具祭器。古者谓钱为泉布,所以通布货财。子柳曰:“不可。吾闻之也,君子不家于丧。恶因死者以为利。请班诸兄弟之贫者。”以分死者所矜也。禄多,则与邻里乡党。君子曰:“谋人之军师,败则死之。谋人之邦邑,危则亡之。”利己亡众,非忠也。言亡之者,虽辟贤,非义退。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不粥人之母及因死为利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柳”至“硕兄”。 正义曰:案《下檀弓》云“叔仲皮学子柳”,故知子柳是叔仲皮之子。知子硕兄者,以此云“子硕曰‘请粥庶弟之母’”,故知子硕兄也。 注“古者”至“货财”。 正义曰:解布名也。言古者谓钱为泉布,所以然者,言其通流有如水泉而遍布,货买天下货财也。郑注《周礼》云:“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于水泉,其流行无不遍也。”郑又云:“泉始盖一品,周景王铸大泉而有二品。后数变易,不复识本制。至汉,唯有五铢久行。”案郑此旨云“五铢”者,其重五铢。凡十黍为一参,十参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故钱边作五铢字也。郑又云:“王莽改货而异作,泉布多至十品,今存于民间多者,有货布、大泉、货泉。货布长二寸五分,广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其圜好径二分半,足枝长八分,其右文曰货,左文曰布,重二十五铢,直货泉二十五。大泉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泉,直十五货泉。货泉径一寸,重五铢,右文曰货,左曰泉,直一也。”案《食货志》云今世谓之笇钱是也,边犹为货泉之字;大泉即今大四文钱也,四边并有文也;货布之形,今世难识,世人或耕地犹有得者,古时一个准二十五钱也。然古又有刀,刀有二种,一是契刀,一是错刀也。契刀直五百,错刀直一千。契刀无缕,而错刀用金缕之。刀形如钱,而边作刀字形也,故世犹呼钱为钱刀也。

公叔文子升于瑕丘,蘧伯玉从。二子卫大夫。文子,献公之孙,名拔。文子曰:“乐哉,斯丘也!死则我欲葬焉。”蘧伯玉曰:“吾子乐之,则瑗请前。”刺其欲害人良田。瑗,伯玉名。 【疏】“公叔”至“请前”。 正义曰:此一节论蘧伯玉仁者,刺文子欲害人良田之事。 注“文子,献公之孙,名拔”。 正义曰:案《世本》云:“献公生成子当,当生文子拔,拔生朱,为公叔氏。”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言声无节。孔子曰:“哀则哀矣,此诚哀。而难为继也。失礼中。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哭踊有节。”【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孔子讥弁人哀过之事。 “而难为继也”者,此哀之深,后人无能继学之者也。 “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器踊有节”者,又广述其难继为失也。夫圣人制礼,使后人可传可继,故制为哭踊之节,以中为度耳。岂可过甚,皆使后人不可传继乎?然《杂记》曾申问于曾子曰:“哭父母有常声乎?”曰:“中路婴儿失其母,何常声之有?”则与此违者,云曾子所言,是始死之时,悲哀志懑,未可为节;此之所言,在袭敛之日,可以礼制,故哭踊有节也。所以知然者,曾申之问,泛问于哭时,故知举重时答也;此之所言“哭踊有节”,节哭之时,在于后也。

叔孙武叔之母死,武叔,公子牙之六世孙,名州仇,毁孔子者。既小敛,举者出户,出户袒,且投其冠,括发。尸出户,乃变服,失哀节。冠,素委貌。子游曰:“知礼。”嗤之。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武叔失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武叔”至“子者”。 正义曰:案《世本》,桓公生僖叔牙,牙生戴伯兹,兹生庄叔得臣,臣生穆叔豹,豹生昭子婼,婼生成子不敢,敢生武叔州仇。仇是公子牙六世孙,故云“公子牙六世孙”也。云“毁孔子”者,《论语》云“叔孙武叔毁仲尼”是也。 注“尸出”至“委貌”。 正义曰,案《士丧礼》“卒敛,彻帷,主人西面冯尸,踊无筭,主妇东面冯,亦如之。主人髺发,袒,众主人免”,下云“士举,男女奉尸侇于堂”。《丧大记》亦云“卒,小敛,主人袒,说髦,括发以麻”,下云“奉尸夷于堂”,是括发在小敛之后,奉尸夷于堂之前。主人为欲奉尸,故袒而括发在前。今武叔奉尸夷堂之后乃投冠括发,故云“尸出户,乃变服,失哀节”。云“冠,素委貌”者,案《杂记》云“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注云:“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爵弁,而加此绖焉。”郑知然者,以《丧大记》云“君将大敛,子弁绖”,大夫大敛无文,明亦弁绖。大敛既尔,明小敛亦然,故云大夫以上弁绖。案武叔投冠,武叔是诸侯大夫,当天子之士,故云士素委貌。若然,案《士丧礼》“主人括发”,郑注云:“始死,将斩衰者鸡斯,将括发者,去笄纚而紒。”无素委貌者,熊氏云:“《士丧礼》谓诸侯之士,故无素冠也。”崔氏云:“将小敛之时已括发,括发后大夫以上加素弁,士加素委貌。至小敛讫,乃投去其冠而见括发。”今案《士丧礼》及《大记》皆小敛卒乃括发,无小敛之前为括发者,崔氏之言非也。案《士丧礼》“小敛括发”,郑注《丧服变除》云“袭而括发”者,彼据大夫以上之礼,死之明日而袭,与士小敛同日,俱是死后二日也。郑注《士丧礼》一括发之后比至大敛自若,所以《大记》云“小敛,主人袒,说髦,括发”,是诸侯小敛之时更括发者,崔氏云:“谓说去其髦,更正括发,非重为括发也。” “子游曰‘知礼’”。 子游是习礼之人,见武叔失礼,反谓之“知礼”,故知嗤之也。

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谓君疾时也。“卜”当为“仆”,声之误也。仆人、射人皆平生时赞正君服位者。君薨以是举。不忍变也。《周礼·射人》:“大丧,与仆人迁尸。” 【疏】“扶君”至“是举”。 正义曰:此一节论君薨所举迁尸之人。 注“谓君”至“位者”。 正义曰:知是君疾时者,以下云“君薨以是举”,故知君疾时也。知“卜”当为“仆”者,以卜人无正君之事。案《周礼·大仆职》“掌正王之服位”,《射人职》“掌国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及王举动,悉随王,故知也。

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君子未之言也。二夫人,犹言此二人也。时有此二人同居,死相为服者,甥居外家而非之。或曰:同爨缌。以同居生缌之亲可。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失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时有”至“非之”。 正义曰:知同居者,以下云“同爨缌”,故知同居也。云“甥居外家而非之”者,以言从母及舅,皆是外甥称谓之辞,故知甥也。若他人之言,应云妻之兄弟妇、夫之姊妹夫相为服,不得云“从母之夫、舅之妻”也。言“甥居外家而非之”者,谓甥来居在外姓舅氏之家,见有此事而非之。或云外家者,以二人同住,甥居外旁之家,遥讥之。 “或曰:同爨缌”。 甥既将为非礼,或人以为于礼可许。既同爨而食,合有缌麻之亲。此皆据缌麻正衰,非吊服也,故云“相为服”。若是吊服,疏人皆可,何怪此二人?何胤以为吊服加麻绖,如朋友然,非也。凡吊服不得称“服”,故上云“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时朋友吊服而称“无服”,故知此“相为服”非吊服也。

丧事欲其纵纵尔,趋事貌。纵,读如揔领之揔。吉事欲其折折尔。安舒貌。《诗》云:“好人提提。”故丧事虽遽,不陵节;吉事虽止,不怠。陵,躐也。止,立俟事时也。怠,惰也。故骚骚尔则野,谓太疾。鼎鼎尔则小人。谓大舒。君子盖犹犹尔。疾舒之中。 【疏】“丧事”至“犹尔”。 正义曰:此一节论吉凶趋容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诗》云‘好人提提’”。 正义曰:所引者,《魏风·葛屦》之诗也。魏俗褊薄,遣新来妇人缝作衣裳,故述而刺之,云美好妇人初来之时提提然。引之者,证安舒之意。 “故丧”至“犹尔”。 以上丧事欲疾,吉事欲舒,因上生下,故云:丧事虽须促遽,亦当有常,不得陵越丧礼之节;吉事虽有行止住之时,不得怠墯宽慢。故丧事骚骚耳过为急疾,则如田野之人急切无礼。若吉事鼎鼎尔不自严敬,则如小人然形体宽慢也。若君子之人,于丧事之内得疾之中,于吉事之内得舒之中。盖行礼之时,明闲法则,志意犹犹然。“犹犹”是晓达之貌。

丧具,君子耻具。辟不怀也。丧具,棺衣之属。一日二日而可为也者,君子弗为也。谓绞、紟、衾、冒。 【疏】“丧具”至“弗为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孝子备丧具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辟不”至“之属”。 正义曰:此辟不怀,宣八年《左传》云:“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也。”怀,思也。葬用近日,则是不思念其亲。今送死百物皆具,是速弃其亲。今未即办具,是辟不思亲之事也。云“丧具,棺衣之属”者,棺即预造,衣亦渐制,但不一时顿具。故《王制》云“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唯绞、紟、衾、冒,死而后制”是也。

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或引或推,重亲远别。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欲其一心于厚之者。姑姊妹嫁,大功。夫为妻期。食于有丧者之侧,未尝饱也。助哀戚也。 【疏】“丧服”至“者也”。 正义曰:《丧服》是《仪礼》正经,记者录丧服中有下三事,各以释之。其兄弟之子期,姑姊妹出适大功,皆《丧服》经文。嫂叔无服,《丧服》传文。所以嫂叔无服,进在姑姊妹之上者,取或引或推二者相对。其子服重,是引而进之;其嫂无服,是推而远之。并云“盖”者,记人虽解其义,犹若不审然,故谦而言“盖”。 注“或引”至“远别”。 正义曰:己子服期,今昆弟之子亦服期,牵引进之,同于己子。案《丧服》传,“昆弟之子期,报之也”,此云“引”者,《丧服》有“世父母、叔父母期”,又云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有相报答之义,故云报也。己子服期,昆弟之子应降一等服大功,今乃服期,故云“引”也。二文相兼乃备。“或推”者,昆弟相为服期,其妻应降一等服大功,今乃使之无服,是推使疏而斥远之也。言“重亲”,解“或引”;言“远别”,解“或推”。远别者,何平叔云:“夫男女相为服,不有骨肉之亲,则有尊卑之异也。嫂叔亲非骨肉,不异尊卑,恐有混交之失,推使无服也。” “姑姊妹之薄也”者,未嫁之时为之厚,今姑姊妹出嫁之后为之薄,盖有夫婿受我之厚而重亲之,欲一心事于厚重,故我为之薄。

曾子与客立于门侧,其徒趋而出。徒,谓客之旅。曾子曰:“尔将何之?”曰:“吾父死,将出哭于巷。”以为不可发凶于人馆。曰:“反哭于尔次。”次,舍也。礼,馆人使专之,若其自有然。曾子北面而吊焉。【疏】正义曰:此一节论馆客使如其己有之事。 “曰‘反哭于尔次’”。 于时立曾子之门,故曾子许其反哭于汝次舍之处。依礼,丧主西面。曾子所以北面吊者,案《士丧礼》主人西面,其宾亦在东门北面,谓同国之宾。曾子既许其哭于次,故以同国宾礼北面吊焉。

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为也。之,往也。死之、生之,谓无知与有知也。为犹行也。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斵,成犹善也。竹不可善用,谓边无縢。“味”当作“沬”。沬,靧也。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无宫商之调。有钟磬而无簨虡。不县之也。横曰簨,植曰虡。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死者也。神明者,非人所知,故其器如此。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生人于死者不可致死、致生之事。 “之死而致死之”者,之,往也。谓生者以物往送葬于死者。“而致死之”,意谓之无复有知,是不仁之事也,而不可为也。 “之死而致生之”者,谓以物往送葬者,而虽死犹致生之意,是不知之事,而不可为也。 注“之往”至“知也”。 正义曰:谓生者以物往送死者。故何胤云:“言往死者处而致此死者之意,谓死如草木无知。如此用情,则不仁,不可行于世也。往死者处而致此死者于全生之物,则不知,而不可行也。舍此二涂不仁、不知之间,圣人之所难,言付之不测之竟。”言“无知与有知”者,即下云“夏后氏用明器,示民无知;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 “是故竹不成用”者,圣人为教,使人子不死于亡者,不便谓无知;不生于死者,不便谓有知。故制明器以神明求之,不死不生,不可测也。成,善也。故为器用并不精善也。竹不善用,谓竹器边无縢缘也。何胤云:“若全无知,则不应用。若全有知,则亦不应不成。故有器不成,是不死不生也。” “瓦不成味”者,味,犹黑光也。今世亦呼黑为沬也。瓦不善沬,谓瓦器无光泽也。 “木不成斵”者,斵,雕饰也。木不善斵。郑注云“‘味’当作‘沬’,沬,靧也”,靧谓靧面,证沬为光泽也。“琴瑟张而不平”者,亦张弦而不调平也。 “竽笙备而不和”者,亦备而无宫商之调和也。“有钟磬而无簨虡”者,簨虡,县钟磬格也,亦有钟磬而不用格县挂之。郑云“不县之也”者,案《典庸器》云“大丧,𫷷笋虡”,明知有而不县之也。云“横曰簨,植曰虡”者,虡,距也,以用力,故曰虡也。 注“言神”至“知”。 正义曰:神明微妙无方,不可测度,故云“非人所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