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科技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3年1月7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3年(2014年)1月7日 中华民国103年(2014年)1月22日 公布于民国103年1月2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9891号令 |
科技部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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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科技部为办理北部科学工业园区业务,特设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园区研究发展、综合规划、管制考核。
- 二、人才培训、研发奖助、产学合作、实验中小学联系协调。
- 三、作业基金之财务规划、调度、稽核及管理。
- 四、园区投资引进、园区事业营运管理、外汇及贸易业务、侨外投资管理。
- 五、工商行政与减免税捐证明之核发、外籍专门性技术性人员聘雇管理、服务业引进及管理、消防、安全防护。
- 六、园区工商团体之协调与联系、劳工行政、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劳动检查、性别工作平等及环境保护。
- 七、园区土地、厂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筑管理、景观规划管理。
- 八、园区土地之开发与建物之建设、维护及用水、用电计画管理、交通管理。
- 九、其他依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六条授权本局办理事项。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