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组织法 (民国103年)
← |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组织条例 | 科技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3年1月7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3年(2014年)1月7日 中华民国103年(2014年)1月22日 公布于民国103年1月2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9881号令 |
科技部组织法 (民国108年) |
|
第一条 (设立目的)
- 行政院为推动全国科学发展与技术研究及应用等相关业务,特设科技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职掌事项)
-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 一、规划国家科技发展政策。
- 二、政府科技发展计画之综合规划、协调、评量考核及科技预算之审议。
- 三、推动基础及应用科技研究。
- 四、推动重大科技研发计画及支援学术研究。
- 五、产业前瞻技术研发政策之规划、推动、管理、技术评估。
- 六、发展科学工业园区。
- 七、管理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 八、其他有关科技发展事项。
第三条 (部长、政务次长及常务次长之设置)
-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次级机关及其业务)
- 本部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 一、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执行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所定事项。
- 二、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执行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所定事项。
- 三、南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执行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所定事项。
第六条 (得派员驻境外办事)
-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 (民国101年)}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 前项驻外人员担任驻外机构科技单位主管职务,必要时得借调专科以上学校具教授资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间不得超过四年,期满应即归建。
第七条 (各司长之聘任)
- 本部自然科学及永续研究发展司、工程技术研究发展司、生命科学研究发展司、人文及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司、科教发展及国际合作司之司长职务,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教授之资格聘任;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由本部核定之。
第八条 (聘用人员及员额限制)
- 本部为应全球科技快速发展,多元化进用科学技术人才,以提升我国科技竞争力,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生命科学、人文及社会科学、科教发展、国际科技合作、永续发展研究、产学及应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领域科技专业人员,其聘用员额不得超过一百一十人。
第九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编制表)
-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十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