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服制条例

空军服制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44年5月24日(非现行条文)
1955年5月24日
1955年6月6日
公布于民国44年6月6日
废止,陆海空军服制条例 (民国95年立法96年公布)

中华民国 44 年 5 月 24 日 制定21条
中华民国 44 年 6 月 6 日公布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21 条并附空军服制图说;并自中华民国四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施行
中华民国 44 年 6 月 16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5 年 1 月 3 日 废止21条
中华民国 96 年 11 月 7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14726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空军服制,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服制种类)

  空军服制,分左列五种:
  一、大礼服。
  二、礼服。
  三、晚礼服。
  四、军常服。
  五、军便服。

第三条 (大礼服之服用)

  大礼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国庆日庆贺或宴会时。
  二、元旦庆贺或宴会时。
  三、空军节庆贺或宴会时。
  四、受领勋章或参列其典礼时。
  五、随同总统参列阅兵或校阅时。
  六、参加本国或外国大典时。

第四条 (礼服之服用)

  礼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谒见或迎送总统时。
  二、就职、卸职举行仪式时。
  三、随同总统巡视或日间宴会时。
  四、谒见外国元首或参列其典礼与宴会时。
  五、访候或答访外国重要文武官员时。
  六、参加授旗或毕业典礼时。
  七、参加陆、海、空军军人婚、丧仪节及典礼时。

第五条 (晚礼服之服用)

  晚礼服之服用如左:
  一、国庆日、元旦日或空军节晚间宴会时。
  二、随同总统晚间宴会时。
  三、国家大典晚间宴会时。
  四、参加外国晚间宴会规定服用时。

第六条 (戴白手套之情形)

  服用礼服时,须戴白手套,其各种礼服之制式如附图(一)。

第七条 (军常服之服用)

  军常服之服用时如左:
  一、平时办公及外出时。
  二、参加典礼或集会时。
  三、操练演习及受检阅时。

第八条 (军常服)

  服用军常服时,除参加典礼及受检阅外,亦得服军便服。

第九条 (军常服、军便服之冬夏制式)

  军常服、军便服,分冬夏二种,各种制式如附图(二)(四)(五)(六);其换季时间,由国防部以命令定之。

第十条 (女职员之制服)

  女职员平时办公集会或外出时,应服制服;参加典礼时,加戴白手套,其制服之制式如附图(三)。

第十一条 (工作服制式)

  凡担任机械制造或维护工作时应服工作服,其制式如附图(七)。

第十二条 (飞行服之制式)

  飞行服之制式,由空军总司令部呈报国防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各种服制之适用)

  大礼服适用于少尉以上之空军军官;礼服、晚礼服适用于空军军官及士官;军常服、军便服适用于空军全体军官、士官、士兵、学员、生。

第十四条 (陆军编制部队之服制)

  空军所属之陆军编制部队,其军官、士官、士兵仍服用陆军服制。

第十五条 (调派他军种其服制之服用)

  空军人员调派陆、海军服务或陆、海军人员调派空军服务者,其服制仍照原隶军种服制条例规定服用。

第十六条 (特种地区之服装)

  特种地区服用之服装,得依其需要由空军总司令部呈报国防部核定之。

第十七条 (佩件制式)

  服装佩件制式等如附图(八)(九)(十)。

第十八条 (佩带勋、奖章)

  受有勋、奖章者,各从其规定佩带。

第十九条 (退伍军官之适用)

  退伍空军军官参加大典时,得适用本条例所规定之服制。

第二十条 (仪队服装之订定)

  有关国际性礼仪上所需组成仪队之服装,由国防部定之。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编辑

附件:空军服制图说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