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会议录影录音管理规则 (民国105年)
← | 立法院会议录影录音管理规则 (民国104年) | 立法院会议录影录音管理规则 民国105年3月18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立法院内规 2016年3月18日 |
|
第1条
- 立法院(以下简称本院)为贯彻议事公开,保障发言委员权益,特订定本规则。
第2条
- 本院院会及委员会会议实况,应全程录影,录音。影音讯号以不经剪辑,不加旁白,不设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 前项影音讯号不得做为任何形式之商业目的、广告、促销、宣传、政治目的、选举或诉讼使用。
- 第一项会议属秘密者,不予录影。
- 第一项影像之拍摄,应公开透明、忠实记录会议实况,其拍摄原则如附表。
第3条
- 本院院会及委员会会议录影、录音带,非经院会或委员会会议决议,不得携出院外或外借。
第4条
- 本院委员得备空白带,以书面注明会议名称、地点及发言时间,要求复制其本人发言之录影、录音。
- 他人发言之录影、录音不得要求复制,但经当事人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5条
- 本院院会会议录影带保存十年;委员会会议录影带保存四年。
- 前项会议属公开者,其录音带于速记录刊印公报后,保存一个月;属秘密者,保存一年。
- 本国或友邦元首在院会演讲之录影、录音带,永久保存。
第5-1条
- 本院程序委员会、修宪委员会会议之录影、录音及播出,比照本规则有关委员会之规定办理。
第6条
- 本规则经提报院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