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一号)
← |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情况 |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一号)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发布于国家统计局网站 http://www.stats.gov.cn/zt_18555/zdtjgz/zgrkpc/dqcrkpc/ggl/202302/t20230215_1903997.html |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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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基本情况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要求,我国进行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2]。一年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配合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圆满完成普查现场登记和普查主要数据的汇总评估工作,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
编辑习近平总书记参加人口普查现场登记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新时代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中央领导同志在中南海分别参加人口普查登记。李克强总理对人口普查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成立了由韩正副总理担任组长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由25个部门组成,全国乡镇、街道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建立普查机构,为普查工作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全面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各成员单位积极主动履职,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提供多方保障,确保了普查的顺利实施。
二、科学制定方案
编辑按照“科学与可行、需要与可能、继承与创新”的原则,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借鉴历次普查经验,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切实加强顶层设计。在全国组织开展了6项专项试点和1项综合试点,着力提高普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研究制定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和7项工作实施细则,对普查内容、普查方法,以及普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为人口普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三、坚持依法普查
编辑把依法依规普查贯穿于人口普查全过程各方面,深入贯彻《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认真实施《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严格落实普查方案的各项要求,严肃普查纪律。将人口普查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督察重要内容,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四、着力普查创新
编辑为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普查内容和普查方式进行创新。全面采用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由普查员使用电子设备采集,实时直接上报数据;实现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进行自主填报;强化部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的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云技术、云服务和云应用完成数据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三级等保标准对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首次对700多万普查人员实行线上集中统一管理。
五、精心组织登记
编辑组织各级普查机构认真选聘普查人员,强化各级培训,确保“两员”经考试合格后上岗。按时完成软件开发、户口整顿、区划绘图、入户摸底等前期准备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研究疫情对人口普查工作的影响,制定工作预案,调整工作进度,扎实推进普查工作。从2020年11月1日到12月10日,全国700多万普查人员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认真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对全国所有家庭和人口进行了全面普查,圆满完成普查入户登记任务。
六、确保数据质量
编辑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和企业大数据,对普查数据开展精细化比对核查。各级普查机构严格执行质量控制要求,认真开展质量验收,确保普查各阶段工作质量。为客观全面评价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了事后质量抽查,结果显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漏登率为0.05%,普查结果真实可靠。
七、全面摸清家底
编辑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全面查清了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方面情况,掌握了人口变化的趋势性特征,为完善我国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准确统计信息支持。这次普查,既摸清了我国人口总量,掌握了人口规模的变化趋势;也查清了人口结构和分布状况、人口迁移流动状况,反映了人口结构演变和人口社会变迁等情况。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2]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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