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13号法律
第1/2013号法律 修改第11/2003号法律《财产申报》 2013年1月21日 |
经重新公布的第11/2003号法律 |
《第11/2003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3年1月23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3年1月14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13年1月2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11/2003号法律
编辑一、第11/2003号法律的名称改为《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
二、第11/2003号法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三条修改如下:
“
第一条
标的及适用范围一、本法律规范公共职位据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提交财产及利益申报书的义务。
二、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公共职位据位人为:
(一)......
(二)......
(三)......
(四)......
(五)包括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务法人在内的公共行政部门的领导及主管人员,以及该等公共行政部门的领导、行政管理、管理及监察机关的主席及成员;
(六)公营企业、公共资本企业或公共资本占多数出资额的企业,以及公产的特许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据位人;
(七)......
(八)其他等同领导及主管职位的据位人,尤其是办公室主任及顾问。
三、......
四、本法律亦规定公开下列人士提交的财产及利益申报书第四部分:
(一)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
(二)立法会议员;
(三)司法官员;
(四)行政会成员;
(五)办公室主任;
(六)包括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务法人在内的公共行政部门的局长及副局长,又或等同局长及副局长职位的据位人,以及该等公共行政部门的领导、行政管理、管理及监察机关的主席及成员;
(七)公营企业、公共资本企业或公共资本占多数出资额的企业,以及公产的特许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据位人。
第二条
申报书的内容一、申报书由四部分组成,应包括申报人个人身份资料和容许严格评估申报人及其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关系者的财产和收益,以及非财产性利益的一切资料。
二、......
三、......
(一)资产,包括不动产、商业企业或工业场所、在合伙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资或其他的资本参与、对船舶、飞行器或车辆拥有的权利、有价证券组合,以及金额或价值超过公职薪俸表所载薪俸点500点的对应金额的银行帐户、现金、债权、艺术品、珠宝及其他物品;
(二)......
(三)负债,指金额超过公职薪俸表所载薪俸点500点的对应金额的债务;
(四)......
(五)......
四、......
五、第四部分载明第一条第四款所指人士拥有的不动产、商业企业或工业场所、在合伙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资或其他的资本参与,以及在任何非营利组织担任的职务。
六、第二部分所载内容与第四部分相应栏目所载内容有差异时,无论是数量差别,抑或是资料缺漏,尤其为适用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律以第二部分所载内容为准。
七、申报书包括以上各款所指财产及利益,即使属:
(一)﹝原第五款(一)项﹞;
(二)﹝原第五款(二)项﹞。
八、申报人须清楚和充分列明以上各款所指的财产及利益,以便说明其性质、状况、识别资料、来源、金额、价值、发出实体、存放实体、债权实体或债务实体,以及按有关情况而应有的其他资料。
九、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所载资料可附同任何适当的确认文件,以资佐证。
十、如有需要,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的资料可补充填写于名为“补充栏目”的表格或附加文件内。
第三条
申报方式一、......
二、申报是以填写式样载于本法律附件一的表格的方式作出,该附件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有关表格的电子版本可从廉政公署互联网网站下载,并与纸本表格具同等效力。
三、第五条第一款所指负有通知义务者免费向申报人提供上款所指表格。
四、......
五、申报书及附加文件应包括一份正本,以及经识别为副本的两份副本。
第四条
提交的期限一、......
二、......
(一)......
(二)......
(三)对于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如转变所任职的实体或部门、因其职务法律状况改变而引致职等变动,又或其薪俸、底薪或长期酬劳变动达公职薪俸表所载薪俸点85点的对应金额,则自变动之日;
(四)......
三、......
四、上款的规定适用于因终止职务或因终止职务后重新担任相同职务而须作出的申报,但仅以距最后一次申报未超过一年,且无出现第二款(三)项所指任何变更的情况为限。
第五条
通知的义务一、......
二、......
三、......
四、上数款规定向存放实体作出的通知,须尽可能采用第5/2005号法律第三十一条所指方式作出。
第七条
申报书的提交一、申报人须亲身或按照下款的规定以邮寄方式,将已填妥的申报书正本及经识别为副本的两份副本送交相关的存放实体。
二、......
三、如以邮寄方式提交申报书,申报人可附上用于回寄申报书其中一份副本的已付邮资的回邮信封,该信封应能确保申报书的安全和保密。
第八条
提交申报书的收据一、存放实体在提交者面前将申报书的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放入相应的封套内密封,而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无须密封,归档存放;此外,须在申报书其中一份副本的第一部分上注明收讫,并将该份副本交回提交者。
二、如申报书以邮寄方式提交,由存放实体将申报书放入封套内密封;如附有已付邮资的回邮信封,存放实体在申报书其中一份副本的第一部分上注明收讫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以挂号邮件将该份副本寄回申报人。
三、如申报人未附上用于回寄申报书副本的已付邮资的回邮信封,又或信封不能确保申报书的安全和保密,存放实体须将副本放入封套内密封,附于卷宗内,以供申报人随时前往该实体签收。
第九条
提交申报书的记录专用册一、......
二、......
三、......
(一)申报人姓名、所任职的实体及职位、职级或职务;
(二)......
(三)......
四、......
第十条
卷宗的组成一、......
二、......
三、......
四、......
五、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的申报书、所有申请书及与申请有关的函件,须附入申报人的个人卷宗,而个人卷宗内亦须记录所有关于申报书的提交、取阅,尤其是经注明查阅者身份资料及查阅原因的已作出的查阅,以及将申报书公开的行为,以至相关的裁定,此外,尚须记录为执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作出的行为。
六、存放实体须将已密封在封套内的申报书其中一份副本存放在不同于正本所在处且受其管辖的地点,以供再造卷宗之用。
第十二条
负责的公务员一、..........
二、仅上款所指的人员获许可接触申报人个人卷宗,但不影响法律所定的保密规则的适用。
三、终审法院院长以批示任命人员,由其负责为执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而需进行的预备、核对及供公众查阅的操作。
第十三条
申报书的审查一、......
二、......
三、上款所订期限届满后,如申报人仍未纠正不当之处,则须承担欠交申报书的后果,但基于值得考虑的理由而未予纠正,且按情况获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接纳者除外。
第十六条
取阅条件一、提交申报书的记录专用册和申报书的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的取阅是自由的。
二、......
三、......
四、......
第十七条
取阅的程序一、......
二、......
三、......
四、......
五、......
六、第十四条(五)及(六)项所指实体的申请书应载明以显示获悉申报书的资料属其正当利益的事实,同时亦应附有证明所指的正当利益的文件,以及一份声明书,其内表示知悉未经许可透露,或透露与欲取得的资料不符的资讯时须负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七、......
八、......
第十八条
上诉对上条所指就申报书的取阅而作出的任何决定,可根据适用的规定在十日内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而终审法院须按照为紧急程序而规定的步骤及期间作出裁判。
第二十条
申报书卷宗的保存及销毁一、......
二、申报人死亡五年后或终止职务十年后,即销毁申报书,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三、如在上款所指期间内有刑事程序被提起,且在该程序中有需要取阅有关申报书,则申报书的保存期延长至有关程序结束为止。
四、按情况,申报卷宗的销毁须经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命令作出,被指定进行销毁工作的人员须缮立销毁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报书内容的透露一、 ﹝本条原有正文内容﹞。
二、由终审法院办事处确保公众可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互联网网站查阅申报书第四部分的内容;因应具体情况所需,行政长官可透过批示订定其他公开方式。
三、全部或部分复制第四部分的内容并将之提供予第三人时,应注明作出有关复制的具体理由,且不影响《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的适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取阅的程序凡利用以任何方式担任的职务或据有的职位而方便、容许或许可他人在违反法定条件及程序下取阅申报书或有关卷宗,处最高两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第二十五条
不法透露一、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者,处六个月至三年徒刑。
二、......
三、第十四条(六)项所指的人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未经告诉不得开展刑事程序。
四、......
五、......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者,科澳门币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资料不正确一、如申报书任一部分所载资料不正确系因不可宽恕的过错所引致,违法者将被科相当于所担任职位三个月至一年报酬的罚款。
二、如申报书任一部分所载资料不正确且属故意造成时,违法者受作虚假之当事人陈述或声明罪的处罚;如判处的刑罚为罚金时,则罚金不低于违法者所担任职位六个月的报酬。
三、......
第二十八条
财产来源不明一、根据第一条规定所指负有提交申报书义务的人,其本人或藉居中人所拥有的财产,异常地超过所申报的财产,且对如何和何时拥有不作具体解释或不能合理显示其合法来源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二、......
第三十条
配偶的合作义务一、......
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负有通知义务者免费提供上款所指申报书第一及第二部分表格。
三、凡故意和不合理地不遵守第一款所指义务者,处最高两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第三十三条
补充法律对本法律未予特别规范的有关个人资料处理及保护的事宜,适用第8/2005号法律。”
三、第11/2003号法律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由本法律的相应附件取代,此等附件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增加第11/2003号法律的条文
编辑在第11/2003号法律内增加第一-A条及第三十-A条,内容如下:
“
第一-A条
一般原则在不影响公共行政活动所应遵守的一般原则下,执行本法律时尚须遵守透明原则、严格尊重私人生活隐私原则及在处理个人资料上不歧视原则。
第三十-A条
处罚权限科处本法律规定的行政性质的处罚,因应存放实体而分别属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的权限。”
第三条 修改第11/2003号法律的葡文本
编辑第11/2003号法律第一条第二款(一)项、(二)项、(三)项、(四)项、(七)项及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葡文本修改如下:
«
Artigo 1.º
Objecto e âmbito de aplicação1.......
2. ......
1) O Chefe do Executivo e os titulares dos principais cargos;
2) Os deputados à Assembleia Legislativa;
3) Os magistrados;
4) Os membros do Conselho Executivo;
5)......
6)......
7) Os administradores por parte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os delegados do Governo;
8) ......
3. Consideram-se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nela se incluindo os serviços e fundos autónomos e os demais institutos públicos:
1) Os funcionários de nomeação definitiva ou em comissão de serviço;
2) Os agentes de nomeação provisória ou em regime de contrato além do quadro;
3) O pessoal contratado que preste trabalho subordinado;
4) O pessoal civil ou militarizado das Forças de Segurança de Macau;
5) O pessoal alfandegário.
4. ......
Artigo 11.º
Ficheiro de processos1. ......
2. O registo das declarações, bem como o ficheiro dos processos individuais, podem ser processados em sistema informático.
3. ......
Artigo 26.º
Falta de entrega da declaração1. A falta de entrega da declaração nos prazos estipulados pode determinar a suspensão do pagamento de um sexto do vencimento ou da remuneração base até se mostrar cumprida a obrigação de entrega da declaração em falta, sendo aquela efectivada logo que seja notificada pela entidade depositária 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Finanças ou a entidade com autonomia financeira junto da qual o declarante presta funções.
2. ......
3. ......»
第四条 过渡规定
编辑一、第11/2003号法律第一条第四款所指人士如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仍然在职,应自该日起计一百八十日内提交申报书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且不影响第11/2003号法律第四条的适用。
二、上款的规定不影响第11/2003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四)项所订期间的计算。
第五条 重新公布
编辑以附件形式重新公布经加入本法律通过的所有修改的第11/2003号法律。
第六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于公布后满九十日生效。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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