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16号法律

第1/2016号法律
修改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附件的传染病表

2016年2月22日
《第1/2016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6年2月27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16年2月28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6年2月2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 编辑

第8/2013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附件的传染病表所载的第二类疾病清单,由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所载者替代。

第二条 生效 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 第二类 可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疾病*2 编辑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编码 疾病
A01-A02 伤寒、副伤寒及其他沙门氏菌感染
A03 志贺菌病(包括细菌性痢疾)
A04.3 由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引起的感染
A06 阿米巴病
A08.0 轮状病毒性肠炎
A08.1 由诺沃克因子引起的急性胃肠炎
A15-A19 结核病
A22 炭疽
A30 麻风
A36 白喉
A37 百日咳
A38 猩红热
A39 脑膜炎球菌感染(有或无脑膜炎)
A50-A64 性传播感染
A80 急性脊髓灰质炎
A81 克雅二氏病(亚急性海绵状脑病)
A82 狂犬病
A90-A91 登革热
A92.8 寨卡病毒病
B01 水痘
B05 麻疹
B06, P35.0 德国麻疹[风疹],包括先天性德国麻疹
B08.4-B08.5 肠病毒感染
B15-B19 病毒性肝炎
B20-B24, Z2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B26 流行性腮腺炎
B30.3 急性流行性出血性结膜炎
B50-B54 疟疾
J10-J11 流行性感冒

*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改文本。

2.这类传染病通过呼吸道或消化道在人与人之间直接传播,或通过其他受感染的媒介在人与人之间传播;对这类传染病的患者及接触者,可能需要暂时隔离及/或避免接触。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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