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24号法律

本法规已于2024年4月20日被第5/2024号法律废止。
第1/2024号法律
修改第2/2018号法律《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

2024年1月15日
《第1/2024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4年1月11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4年1月15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4年1月1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2/2018号法律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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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8号法律的名称修改为《取得第三个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

第二条 修改第2/2018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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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18号法律第二条、第四条及第十三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

(二)[……]

(三)“取得第三个或以上不动产或其权利”:是指:

(1)在作出下条第一款所指的文件、文书或行为以取得一个或两个不动产或其权利之日,取得人拥有多于一个其他不动产或其权利;

(2)在作出下条第一款所指的文件、文书或行为以取得两个不动产或其权利之日,取得人拥有一个其他不动产或其权利;

(3)藉下条第一款所指的文件、文书或行为,于同一日取得多于两个不动产或其权利。

第四条
税率

一、取得印花税的税率为《印花税规章》第十七章规定的可课税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废止]

三、[废止]

第十三条
处罚规定

一、在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五款所定的期间,未缴纳应缴的全部或部分取得印花税者,科处相当于所欠税款二分之一的罚款,但不影响以下两款规定的适用。

二、如在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五款所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缴纳税款,则罚款减至三分之一。

三、如在上款所指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缴纳税款,则罚款减半。”


第三条 修改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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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2/2018号法律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的中文文本所表述的“非首个”改为“第三个或以上”。

二、第2/2018号法律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的葡文文本所表述的“segundo e posteriores”及“segundo ou posteriores”均改为“terceiro ou posteriores”。

第四条 更新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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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法例中对第2/2018号法律《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及其规定的“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印花税”的提述,视为对第2/2018号法律《取得第三个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及其规定的“取得印花税”的提述。

第五条 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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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前作出的原有第2/2018号法律第三条第一款所指的文件、文书或行为,继续适用该原有法律的规定,尤其是相关的税款退还及处罚规定。

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本法律生效之日前作出的原有第2/2018号法律第三条第一款所指的文件、文书或行为,如纳税主体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前已按原有第2/2018号法律第八条的规定结算或缴纳取得印花税,财政局须宣告按原有第2/2018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税率结算及征收的取得印花税的程序消灭,并退还倘有的按该税率征收的取得印花税税款。

第六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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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第2/2018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十条。

第七条 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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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法律生效后九十日内,须以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第2/2018号法律的全文,将本法律所作的修改及已不生效的规定,透过必要的取代、删除或增加条文方式加入到适当位置。

二、在按上款规定重新公布的文本中,根据第20/2020号法律《会计师专业及执业资格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更新有关术语。

第八条 生效及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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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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