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000号法律 (2010年)

第11/2000号法律 (2008年) 第11/2000号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组织法

2010年2月23日
第11/2000号法律 (2015年)
《第11/2000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0年11月16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0年11月23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0年12月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2008年11月17日经第14/2008号法律修改及重新公布。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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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的标的是界定和规范立法会开展活动所必需的行政与财政管理及技术辅助的机制。

第二条
性质

立法会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并设有具等级从属关系的立法会辅助部门。

第三条
会址

立法会的会址设于澳门“立法会大楼”。

第四条
设施

立法会可取得、承租或向行政长官征用对其运作所必需的设施。

第二章 立法会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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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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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机关

立法会的行政管理机关为:

(一)立法会主席;

(二)执行委员会;

(三)行政委员会。

第二节 立法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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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权限

一、立法会主席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律以及《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赋予的权限。

二、主席监管立法会的行政管理。

第七条
权限的授予

立法会主席得将上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限授予副主席或执行委员会的任何成员。

第八条
主席及副主席的秘书

一、立法会主席及副主席各有由其本人自由挑选,以编制外合同、私法合同或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秘书,该职务也可通过征用或派驻的方式由其他公共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二、立法会主席及副主席得随时决定终止其秘书的职务,但无论如何,秘书职务到立法届告满时即终止。

三、立法会主席及副主席的秘书的报酬,由执行委员会根据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高级技术员职程的报酬订定。

第三节 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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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权限

一、执行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订定行政管理的一般政策及其执行措施;

(二)订定立法会辅助部门工作人员以及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聘用及甄选政策,包括订定私法合同的报酬限额;

(三)监察立法会的财政管理;

(四)行使对立法会辅助部门人员的领导权;

(五)进行与立法会辅助部门的公务员、服务人员、散位人员的任用和状况调整有关的行为;

(六)按照公职的一般制度行使纪律惩戒权;

(七)制定立法会辅助部门的技术与行政部门的内部组织规章,并将其公布在《立法会会刊》第二组内。

二、立法会辅助部门直属于执行委员会。

三、立法届告满或立法会被解散时,执行委员会行使上两款所指的权限直至新立法届的首次会议时为止。

第十条
辅助人员

一、经执行委员会议决,立法会辅助部门的任何工作人员均得被指派为主席办公室工作。

二、经执行委员会议决,上款所指人员得获发一项额外报酬,但不得兼收超时工作报酬。

第四节 行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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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组成

行政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全体会议选出的一名议员,并由其任主席;

(二)立法会秘书长;

(三)执行委员会指定的属立法会辅助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权限

行政委员会的权限为:

(一)编制立法会预算案;

(二)编制立法会报告书及帐目;

(三)执行立法会的财政管理。

第十三条
职务的开始与终止

一、行政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与指定系为整个立法届而作出。

二、立法届告满或立法会被解散时,行政委员会的成员维持其职务,直至新立法届的首次会议时为止。

第三章 立法会辅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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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架构及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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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责及组成

一、辅助部门向立法会的行政管理机关及议员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二、辅助部门包括:

(一)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二)顾问团;

(三)一般行政及财政管理处;

(四)主席办公室;

(五)翻译办公室;

(六)纪录及编辑办公室;

(七)公关办公室;

(八)资讯办公室;

(九)图书馆。

第十五条
技术与行政辅助

一、对立法会工作的专门技术辅助特别包括:

(一)对主席、执行委员会、委员会以及议员的技术辅助;

(二)书面翻译与口头传译;

(三)《立法会会刊》及其他出版物的准备;

(四)全体会议及其他认为必需的会议的录音与书面纪录;

(五)立法会以及行政部门文献资料的登记和归档;

(六)与过往立法届有关的文献资料的整理;

(七)图书资料的辅助。

二、行政辅助包括对立法会正常运作必不可少的所有行政职能的履行,特别是人员的管理、会计、配备予立法会的与归立法会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保养以及立法会运作纪录的整理与保存。

第二节 秘书长与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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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节 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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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职权

一、在不妨碍第六条与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秘书长领导及协调行政与技术部门的整体工作,对需由上级作出决定的事项呈报上级批示。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五)项至(九)项规定的组织单位的协调员,由秘书长领导及监督。

第十七条
职权范围

一、秘书长负责:

(一)对立法会人员编制的调整以及内部组织和部门运作所必需的规章提出建议;

(二)建议对非领导人员的开考与任用;

(三)协调制订有关活动计划、预算、报告和帐目的草案;

(四)在自身权限范围内核准取得资产与服务;

(五)行使执行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二、秘书长得将上款(一)、(二)、(三)及(四)项所规定的权限授予他人,并且在有明示许可时得将获授予的权限转授。

三、对秘书长的决定,得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必要诉愿。

第二分节 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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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职权

一、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

二、秘书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指定的其中一名副秘书长代任或行使由其所授予的权限。

第三节 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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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顾问团

一、顾问团由顾问和技术顾问组成。

二、顾问团的工作由主席和执行委员会协调。

三、顾问团根据主席和执行委员会以及按照《立法会议事规则》和《立法届及议员章程》的规定由委员会和议员作出的指引负责提供顾问服务。

四、顾问团特别负责:

(一)根据主席、执行委员会、委员会或议员的指引,协助草拟法案、议案;

(二)对交予其研究的处于立法程序中的文本,审查法律技术的严谨性,并建议作出必要的修改;

(三)按照立法会有关机关的议决,审查有关文本的最后行文,并在其公布后进行跟进以确认是否有必要作出更正;

(四)应主席、执行委员会、委员会或议员的要求进行研究及编制意见书。

五、得在顾问团范围内设立工作小组,并由经执行委员会议决指派的顾问团其中一名成员担任小组协调员。

第四节 一般行政及财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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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职权范围

一、一般行政及财政管理处负责:

(一)管理立法会辅助部门的人力资源;

(二)建立议员及立法会辅助部门人员的个人档案并维持最新资料;

(三)确保有关设施、设备及车辆的管理和保养,并对有关纪录维持最新资料;

(四)与行政委员会合作编制预算案、报告书及帐目;

(五)执行预算;

(六)处理议员及立法会辅助部门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事宜;

(七)确保财物的供应及服务的取得;

(八)保证复制的制作。

二、一般行政及财政管理处设有一财政及财产管理科。

三、本条所指的主管职位以定期委任方式,从具有公认能力、才能及相应工作经验的人士中任用,或根据一般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人员调动方式任用。

第五节 主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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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职权范围

一、主席办公室负责:

(一)向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会直接提供技术及其他方面的辅助;

(二)执行由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会付托的工作。

二、主席办公室协调员无须接受工作评核。

第六节 翻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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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职权范围

一、翻译办公室负责确保翻译及传译服务。

二、翻译办公室还特别负责:

(一)确保全体会议、委员会会议及其他认为必需的会议的即时传译;

(二)与其他专业的公共实体合作,制定双语法律技术词汇。

第七节 纪录及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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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职权范围

纪录及编辑办公室负责:

(一)协调编制《立法会会刊》并促使其官方公布;

(二)对全体会议、委员会会议及其他认为必需的会议进行录音与书面纪录;

(三)确保对全体会议、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可能进行的会议视听技术方面的辅助;

(四)确保立法会完成的工作的中、葡文本文体正确及语文符合规范;

(五)出版汇编及其他非官方刊物。

第八节 公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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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职权范围

公关办公室负责:

(一)确保公众接待及谘询服务;

(二)对立法会代表团对外的官方任务提供辅助;

(三)策划及协助举办庆典、纪念活动以及对立法会的访问,并确保有关礼仪安排;

(四)对社会传媒机构就有关立法会工作的报导活动给予协助;

(五)接收市民对立法会所制定法例的建议和异议;

(六)对市民向立法会的投诉和询问作出指引;

(七)对立法会可能需要的由社会传媒机构制作的资讯进行收集与整理。

第九节 资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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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职权范围

资讯办公室负责:

(一)开展并实施配合立法会资讯系统与需要的资讯科技应用;

(二)确保对资料库的维护、整理与更新以及使用中的资讯系统的正常运作;

(三)为保证资料库中信息的安全与完整,研究并健全规范以及使程序规范化;

(四)在简化行政流程及使文件在立法会的应用规范化方面进行合作;

(五)协调资讯设备的取得并管理立法会的资讯设备系统。

第十节 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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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职权范围

图书馆负责:

(一)接收、整理、保存及公开通过法定存放制度所收到的或通过购买、赠与或交换所获取的资料;

(二)确保对立法会工作的文件及图书辅助;

(三)收集、分析、整理立法会可能需要的文件、图书提要、法例及其他科技资讯的资料并将其归档、公开;

(四)建议取得新的文件及图书提要,并负责办理相关的手续,特别是续订事宜;

(五)对使用者所要求的图书资料的提供进行必要的研究;

(六)定期进行文件及图书资料的有选择性的公开;

(七)维持图书目录的最新资料;

(八)促进对文件资料库的电脑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法定存放

行政当局的所有部门和机构,包括市政机构和公务法人,须依照法定存放制度,将非属部门内部传阅的所有官方或非官方出版刊物的三份样本送交立法会,以便存入其图书馆。

第十一节 办公室及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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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协调

属辅助部门的各办公室及图书馆的工作分别由执行委员会在有关的技术人员中以议决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协调。

第四章 人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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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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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人员编制

一、立法会辅助部门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法组成部分的附表一。

二、上款所指人员编制得透过执行委员会的建议由立法会的决议修改。

第三十条
人员的通则

一、立法会辅助部门人员的招聘、任用、晋阶、晋升根据本法律的规定进行,并补充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

二、立法会辅助部门的人员具有本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

三、立法会的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职务,但执行委员会考虑到兼任和不得兼任的法例后而给予的个别许可除外。

四、在必要且经执行委员会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立法会辅助部门的人员得以私法合同制度担任职务。

五、执行委员会得向负责第二十八条所指协调职务的人员发给一项额外报酬。

第三十一条
额外报酬

被执行委员会指定协助全体会议或各委员会会议工作的人员,有权收取不高于各自薪俸百分之三十的额外报酬,但该项报酬不得与其他超时工作的报酬一并兼收。

第三十二条
保密义务

一、立法会辅助部门的人员对在行使职务时知悉的事实和文件受保密义务约束。

二、当在纪律程序或司法程序中为自身辩护时,对与各自程序有关的事宜,保密义务终止。

三、全体会议、各委员会会议及其他会议所做的纪录,视作保密性质的文件,有关文件的查阅须事先取得主席经听取执行委员会意见后所作出的许可,但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议员需要查阅者除外。

第二节 领导及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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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

秘书长具有局长(二栏)的地位,对其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的公共行政机关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

第三十四条
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具有副局长(二栏)的地位,对其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的公共行政机关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

第三节 顾问及技术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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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制度

一、顾问及技术顾问由执行委员会主动或应各委员会建议,在具有为履行职务所需的高等教育学历或特别专长的人士中聘用。

二、顾问及技术顾问以定期委任制度、编制外合同、征用、派驻或私法上的合同方式履行其职务。

三、顾问及技术顾问的报酬分别为公共行政机关领导及主管职位中最高薪俸索引点的百分之九十五及百分之八十五,或由有关的私法合同订明。

四、顾问及技术顾问不得因超时工作而享有任何酬劳或补助。

五、当因工作需要而终止职务时,顾问及技术顾问有权收取依据经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号法令第一条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而计算的赔偿性补偿。

六、顾问及技术顾问享有空中运输商务客位的权利。

七、本法律未有规定的事宜,对顾问及技术顾问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的公职的一般制度以及属外聘情况下的外聘人员特别规定,或适用有关私法合同所定的条款。

第三十六条
技术员及专家

一、执行委员会得主动或应各委员会建议,聘用技术员、专家或其他人士,以协助立法会的工作。

二、有关聘用得以编制外合同、私法合同、散位合同、征用或派驻制度作出,对该等人员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或有关私法合同所定的条款。

三、在例外情况下,第一款所指的工作人员可以定期委任制度履行职务。

第四节 文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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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文牍

一、中文文牍及葡文文牍的职程是依二等、一等、首席、主任及首席主任文牍的职级而划分,分别相当于附表二及附表三所载各职阶的第一、二、三、四及五职等。*

二、职程是通过考核方式之考试而进入,从第一职等开始,投考人需具备十一年级学历,且其所受教育适合职务的特定要求。

三、职程的晋升、晋阶按照公职的一般制度进行。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2010号法律

第五章 服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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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服务的提供

一、立法会执行委员会得:

(一)委托研究与提供服务;

(二)邀请有关实体进行临时性质的研究、调查或工作;

(三)以包工制度聘用人员。

二、提供服务的方式及进行服务的一般条件由立法会执行委员会订定。

第六章 财政及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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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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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预算的编制与通过

一、立法会的预算是依照执行委员会的指示,由行政委员会编制,并由全体会议通过。

二、预算获通过后,立法会即将新一经济年度的收入与开支总额通知行政长官。

三、立法会预算拨款项目之间的转移透过执行委员会议决的许可进行,无需任何其他手续。

第四十条
补充预算

对立法会预算总额的修正以补充预算的方式进行,补充预算不得超过三次,且须按上一条的规定编制与通过。

第四十一条
收入

立法会的收入由以下构成:

(一)登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中的拨款;

(二)往年管理的结馀;

(三)转让本身资产的所得;

(四)本身可动用资金的利息;

(五)由法律、合同所赋予或因其活动而产生的任何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开支

一、立法会的开支由以下构成:

(一)立法会运作所固有的,特别是与人员、资产及劳务的取得、经常性转移及其他经常性开支与资本开支有关的负担;

(二)因退休金及抚恤金的月补偿而转移予退休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或其他福利机构而产生的有关负担。

二、关于秘书长及行政委员会核准开支的权限范围,由执行委员会以议决订定。

第四十三条
预算的执行

立法会的预算由辅助部门根据本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申请拨款

一、行政委员会每季度向财政局申请从总拨款中按十二分之一制度计算的该季度应得的款额。

二、第一次季度申请在紧接财政年度开始后十日内进行,其他的在所指季度前十日内进行。

第四十五条
十二分之一款额的提前拨付

在特殊情况下,行政委员会在获得执行委员会的赞同意见后,得申请提前拨付按十二分之一制度计算的款额。

第四十六条
预算的监察

一、为获全体会议通过,行政委员会编制立法会财务活动的报告书及帐目并呈交执行委员会。

二、报告书及帐目一旦获通过,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第11/1999号法律的规定,须将其呈交审计署。

第二节 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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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财产

一、立法会的财产由以有偿或无偿名义取得的全部财产及权利以及在实现或履行其职责过程中的各种负债所组成。

二、构成立法会动产及不动产的耐用品须载于每年更新的财产清册内。

第三节 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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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准用

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中凡不与本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部分,补充适用于立法会的财政及财产制度。

第七章 最后及过渡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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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所有权的保留

一、立法会因运作而产生的所有物质性产品,立法会是唯一的所有权人,但不妨碍议员的著作权。

二、未经事先取得立法会主席根据法律或通过合同表示的许可,禁止任何公共行政机构、部门与私人实体将上款所指产品出版或出售。

第五十条
翻译员

一、在不妨碍采用所规定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其他调动方式下,公共部门、自治机构、自治基金组织的翻译员得以派驻方式协助全体会议或委员会会议。

二、上款所指翻译员对参加的每一会议有权收取相当于索引点100点的15%的出席费;如会议超过四小时,超过的每小时另收同一索引点的5%的附加出席费,等于或超过半小时作一小时计。

第五十一条
人员的转入

一、立法会辅助部门的编制内人员转入本法律附表一的编制内职位,并维持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

二、转入以人员名单为之,除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需其他手续。

三、以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派驻或征用制度在服务中的人员或处于定期委任的人员维持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直至期满。

第五十二条
超时工作报酬

一、辅助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受一般法律就有关超时工作所定限额的限制。

二、上款所指人员超时工作的限额由执行委员会订定。

第五十三条
预算的负担

因执行本法律而引致的财政负担,在本经济年度将按本年度立法会预算中的可动用款项支付,或在必要时,以历年预算盈馀滚存的款项开立信用支付。

第五十四条
废止

废止八月九日第8/93/M号法律、七月二十九日第10/96/M号法律、三月三十一日第1/97/M号法律及其他同本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法例。

第五十五条
开始生效

本法律所规定的财政制度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表一* (第三十条所指者) 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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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职位及职程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秘书长 1
副秘书长 2
厅长 1
处长 1
科长 1
高级技术员 6 高级技术员 7
技术员 5 技术员 2
传译及翻译人员 翻译员 6
文案 文案 3
文牍 中文文牍 2
葡文文牍 2
技术辅助人员 4 公关督导员 2
4 技术辅导员 6
3 行政技术助理员 11
工人* 1 勤杂人员 1
合计 51

* 出缺时将予取消的职位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2010号法律

表二* (第三十九条所指者) 中文文牍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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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等 职级 职阶
1.º 2.º 3.º 4.º
5 首席主任 505 520 535 550
4 主任 455 470 485
3 首席 400 420 440
2 一等 335 355 375
1 二等 265 285 300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2010号法律

表三* (第三十九条所指者) 葡文文牍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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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等 职级 职阶
1.º 2.º 3.º 4.º
5 首席主任 505 520 535 550
4 主任 455 470 485
3 首席 400 420 440
2 一等 335 355 375
1 二等 265 285 300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2010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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