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012号法律

第11/2012号法律
修改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

2012年9月10日
有效期:2012年9月11日至今
《第11/201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2年8月29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2年9月3日签署,并于2012年9月1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 编辑

第3/2004号法律通过、第12/2008号法律修改及第39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全文的《行政长官选举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六十条以及附件一修改如下:

第八条
组成

一、选委会由四个界别的四百名人士组成。

二、 ......

第十九条
选举方式

一、具有投票资格的每一法人享有最多二十二票投票权,由最多二十二名已被登录于选委会选举日期公布日前最后一个已完成展示的选民登记册的投票人行使。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第二十四条
候选人的出缺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废止)

第四十一条
提名方式

一、任何候选人的提名须由不少于六十六名选委会委员以联合签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

二、 ......

三、 ......

四、 ......

第六十条
选举标准

一、 ......

(一)不设分组的界别或某界别分组的候选人由投票人进行投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直至填满获分配的名额;

(二)(原(三)项)

(三)(原(四)项)

二、 ......


附件一
(第八条第二款所指)
选委会委员界别、界别分组和名额分配

一、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共一百二十人。

二、第二界别共一百一十五人:

(一)文化界二十六人;

(二)教育界二十九人;

(三)专业界四十三人;

(四)体育界十七人。

三、第三界别共一百一十五人:

(一)劳工界五十九人;

(二)社会服务界五十人;

(三)宗教界:天主教代表二人、佛教代表二人、基督教代表一人、道教代表一人。

四、第四界别共五十人:

(一)立法会议员的代表二十二人;

(二)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十二人;

(三)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十六人。”


第二条 生效 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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