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024号行政法规

第11/2024号行政法规
澳门旅游大学章程

2024年3月27日
《第11/2024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4年3月20日制定,并于2024年3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4/2024号法律《澳门旅游大学法律制度》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编辑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订定澳门旅游大学(下称“大学”)的章程。

第二条
职责

大学根据适用法例,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广和开展教学及研究活动;

(二)颁授与大学开办的课程相符的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以及其他荣衔、文凭及证书;

(三)颁授名誉博士学位及其他名誉荣衔;

(四)与公共或私人机构合作,包括依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及合同,以及设立、加入和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该等法人或组织的宗旨或活动须与大学的宗旨及利益相符;

(五)依法对同类机构开办的课程、修读期、课程学习计划内的科目或学科单元,以及颁授的学位、文凭和证书给予同等效力。

第三条
校监的职权

校监具下列职权:

(一)核准及颁授名誉博士学位及其他名誉荣衔;

(二)主持其出席的各项由大学举办的活动及仪式;

(三)核准大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分校、教研设施或其他形式的代表处;

(四)许可大学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取得不动产,以及转让属大学财产的不动产或对其设定负担;

(五)核准设立独立学术单位;

(六)行使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督实体的职权

监督实体具下列职权:

(一)任免校董会主席、副主席及第六条第二款(十三)项所指的成员;

(二)任免校长及副校长;

(三)核准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报告及年度管理帐目;

(四)核准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

(五)建议校监核准大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分校、教研设施或其他形式的代表处;

(六)建议校监许可大学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取得不动产,以及转让属大学财产的不动产或对其设定负担;

(七)建议校监核准设立独立学术单位;

(八)核准授予学位的证书式样;

(九)命令执行必要的审查;

(十)行使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专属权

一、大学依法具有其名称、标志、校歌、服式、礼仪,以及证书及文凭的式样等的专属权。

二、如无大学书面许可,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使用“澳门旅游大学”或其他类似称号,以及上款所指属大学专属权范围的内容。

第二章 机关 编辑

第一节 校董会 编辑

第一分节 性质、组成、职权及运作 编辑

第六条
校董会的性质及组成

一、校董会是负责制定及执行大学发展方针的机关。

二、校董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主席;

(二)副主席一名;

(三)校长;

(四)行政管理委员会代表一名;

(五)学术委员会代表一名;

(六)基本学术单位主管;

(七)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代表各一名;

(八)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一名;

(九)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局长;

(十)财政局局长;

(十一)旅游局局长;

(十二)文化局局长;

(十三)社会人士八至十名;

(十四)校友会代表一名;

(十五)学生会代表一名。

三、校董会主席在大学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一人担任校董会的秘书,并指定其代任人;秘书须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四、校董会主席不在、因故不能视事或出缺时,由副主席代任;如未能由副主席代任,则由监督实体从第二款(十三)项所指成员中指定的校董会成员代任。

五、校董会下设常设委员会。

第七条
校董会成员的委任及任期

一、上条第二款(一)项、(二)项及(十三)项所指的校董会成员,由监督实体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外的教育、文化、旅游、酒店、会展、商贸及服务业相关领域的人士中委任,任期最长三年,可续期;有关委任批示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

二、上条第二款(四)项所指的行政管理委员会代表,由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指定。

三、上条第二款(五)项所指的学术委员会代表,由学术委员会主席指定。

四、上条第二款(七)项所指的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代表,分别由主要从事教学职务及研究工作的人员选出,任期最长三年,可续期。

五、如以上数款所指的成员在任期内被替代,替代人的任期为被替代成员馀下的任期。

第八条
校董会的职权

一、校董会具下列职权:

(一)核准大学的总体方针及发展计划;

(二)审议大学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报告及本身预算,并呈监督实体核准;

(三)向监督实体提出大学章程的修改建议;

(四)向监督实体提出大学人员通则的修改建议;

(五)向监督实体提出设立独立学术单位的建议;

(六)核准关于学位颁授、奖助学金,以及人员通则规定的各项内部规范,并视乎该等规范仅产生对内效力或同时产生对外效力而选择对内公布、以通告形式于《公报》公布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布;

(七)向监督实体呈大学名称和标志的修改建议,以及授予学位的证书式样的设定或修改建议;

(八)经听取校长及学术委员会意见后,向校监建议颁授名誉博士学位及其他名誉荣衔名单;

(九)向监督实体建议校长的任免;

(十)经听取校长意见后,向监督实体建议副校长的任免;

(十一)按大学长远发展需要及财政可行性,对高等教育课程的开设、修改、中止及取消作出决议;

(十二)釐定及检讨学费、各项费用、手续费,以及设施及设备的使用收费,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十三)向监督实体提出大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设立分校、教研设施或其他形式的代表处的建议;

(十四)接受给予大学的各项津贴、补贴、共享收入、赠与、遗产及遗赠;

(十五)核准大学的校歌、服式、礼仪、不授予学位的高等教育课程证书及文凭式样;

(十六)向监督实体提出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取得不动产,以及转让属大学财产的不动产或对其设定负担的建议;

(十七)许可银行帐户的开立;

(十八)对依法向大学提出的申诉作出决定。

二、校董会可将上款(二)项、(九)项及(十)项所指的职权授予常设委员会。

三、校董会可将第一款(十一)项、(十二)项及(十四)项至(十八)项所指的职权授予常设委员会、校董会主席、校长或行政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校董会的运作

一、校董会每学年最少举行两次平常会议,特别会议则由主席主动召集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召集。

二、在过半数成员出席会议的情况下,校董会方可运作及作出决议。

三、校董会可自行制定其运作细则。

第十条
报酬及出席费

一、校董会主席及副主席有权收取报酬,其报酬由监督实体订定。

二、第六条第二款(十三)项至(十五)项所指的成员有权依法收取参与会议的出席费。

三、上款所指的出席费的金额相等于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定者。

第十一条
公正无私保障

一、校董会成员对执行职务时或因职务关系而获悉的非公开的资料或事实负有保密义务。

二、校董会成员须遵守《行政程序法典》有关回避、自行回避及声请回避制度的规定。

三、第六条第二款(十五)项所指的校董会成员不得参与大学个别人员或个别学生情况的讨论。

第二分节 常设委员会 编辑

第十二条
常设委员会的组成

一、常设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校董会主席,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校董会副主席;

(三)校长;

(四)第六条第二款(四)项所指的行政管理委员会代表;

(五)第六条第二款(五)项所指的学术委员会代表;

(六)校董会成员两名。

二、上款(六)项所指的成员,由校董会从第六条第二款(八)项至(十四)项所指的人士中委任。

三、常设委员会秘书职务由校董会的秘书或其代任人担任;秘书须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四、第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上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常设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
常设委员会的职权

常设委员会具下列职权:

(一)行使校董会授予的职权;

(二)就大学发展计划与政府及社会人士保持密切联络;

(三)适时提交大学章程及大学人员通则的修改建议予校董会审议。

第十四条
常设委员会的运作

一、常设委员会每学年最少举行四次平常会议,特别会议则由主席主动召集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召集。

二、在过半数成员出席会议的情况下,常设委员会方可运作及作出决议。

三、常设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应自会议举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校董会备案。

四、常设委员会可自行制定其运作细则。

第二节 校长及副校长 编辑

第十五条
校长的任免及代任

一、校长由校董会建议,并由监督实体任免。

二、校长的任期最长五年,可续期。

三、校长不在、因故不能视事或出缺时,由担任副校长资历较长的副校长代任;如未能由副校长代任,则由校长指定的学院院长代任。

第十六条
校长的职权

一、校长是领导大学学术及行政的最高机关,须向校董会负责。

二、校长具下列职权:

(一)代表大学,尤其代表大学依法订立协议、协定、议定书、备忘录及合同等文书;

(二)确保大学实现其宗旨及履行其职责;

(三)经听取行政管理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意见后,制定大学的总体方针及发展计划,并提交校董会核准;

(四)主持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并确保其决议顺利执行;

(五)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并确保其决议顺利执行;

(六)监督各学术单位、实习部门及辅助部门的运作,并确保彼此间的协调;

(七)制定及修改管治及管理事务的内部规范,并提交行政管理委员会核准;

(八)制定及修改教学事务的内部规范,并提交学术委员会核准;

(九)就各副校长的任免发表意见;

(十)经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后,任免各学术单位主管;

(十一)经听取行政管理委员会意见后,任免各实习部门主管及各辅助部门主管;

(十二)经听取行政管理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意见后,制定大学年度活动计划,并提交校董会审议;

(十三)制定大学年度活动报告;

(十四)经听取行政管理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意见后,向校董会提出大学章程及大学人员通则的修改建议;

(十五)经听取学术委员会或行政管理委员会意见后,制定第八条第一款(六)项所指的内部规范,并提交校董会核准;

(十六)就有关第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大学专属权的建议发表意见;

(十七)按大学长远发展需要及财政可行性,经听取行政管理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意见后,向校董会提交有关高等教育课程的开设、修改、中止及取消的建议;

(十八)作出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许可;

(十九)按大学人员通则的规定,决定大学工作人员的晋阶及晋级;

(二十)经听取行政管理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意见后,向校董会提出独立学术单位的设立建议;

(二十一)核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研究单位及项目的设立。

三、校长可将上款(一)项、(六)项至(八)项及(十八)项所指的职权授予各副校长以及主管,以便处理其领域内的事宜。

四、在不影响行使校长职权的情况下,校长可从事教学及研究活动。

第十七条
诉讼程序中的法庭代理

校长在法庭代表大学,校长亦可指派他人代表大学处理诉讼程序中的事宜,包括提起诉讼及应诉,但不影响现行诉讼法例规定的适用。

第十八条
副校长

一、副校长辅助校长执行职务。

二、副校长由校董会经听取校长意见后建议,并由监督实体任免。

三、副校长的任期最长五年,可续期。

四、副校长职位最多可由两人担任,具体工作由校长订定。

五、副校长不在、因故不能视事或出缺时,由校长指定基本学术单位主管或辅助部门主管代任。

六、在不影响行使副校长职权的情况下,副校长可从事教学及研究活动。

第十九条
供个人使用的车辆

校长有权获提供第7/2002号法律《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车辆的一般原则》第八条所指的供个人使用的车辆。

第三节 行政管理委员会 编辑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及组成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是大学的管理及行政机关,负责确保大学的行政、财政和财产的管理,且具有与一般自治部门及机构的行政管理委员会相同的法定职权。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校长,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各副校长;

(三)财政局代表一名。

三、上款(三)项所指的成员及其候补成员,以及有关任期,以公布于《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委任和订定。

四、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在大学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一人担任行政管理委员会的秘书,并指定其代任人;秘书须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具下列职权:

(一)就大学的总体方针及发展计划发表意见;

(二)设立及保持会计监管制度,使大学的财政及财产状况适时得到准确完整的反映;

(三)审查大学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报告及本身预算,并提交校董会审议,以便呈监督实体核准;

(四)审议大学预算修改,呈监督实体核准,并提交校董会备案;

(五)审议大学年度管理帐目,并呈监督实体核准;

(六)收取大学本身的收入及在具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库出纳职能的代理银行存取该等款项;

(七)按适用的法律规定许可开支;

(八)因大学运作所需而依法核准取得财货及劳务,包括租赁动产和不动产;

(九)行使第八条第一款(十二)项所指的费用的豁免权;

(十)监督大学财产的运用及保养;

(十一)核准非教学人员招聘的开考及相关典试委员会的组成;

(十二)管理大学的人力资源,尤其按大学人员通则的规定,核准人员的招聘,以及行使纪律惩戒权;

(十三)定期审查备用资金及存款,查核会计及出纳的帐目纪录,以及审核财政支出;

(十四)就大学章程及大学人员通则的修改建议发表意见;

(十五)就学费、各项费用及手续费事宜发表意见;

(十六)核准管治及管理事务的内部规范;

(十七)就高等教育课程的开设、修改、中止及取消发表意见;

(十八)核准非高等教育课程的证书及文凭式样;

(十九)就独立学术单位的设立发表意见;

(二十)就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研究单位及项目的设立发表意见;

(二十一)依法批准第二条(四)项所指的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及合同的签订;

(二十二)批准大学有关动产及不动产的租赁,并对有关动产的转让、设定负担或其他权利,以及对不需要或无法利用的物料及其他动产的转让或报废作出决议;

(二十三)对所有与大学正常运作有关的而未明确界定属于其他机关职权的各项事务作出决议。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可将上款(六)项至(十)项、(十二)项、(十三)项及(二十三)项所指的职权授予其一名或多名成员、学术单位主管、实习部门主管或辅助部门主管。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运作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每月最少举行四次平常会议,特别会议则由主席主动召集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召集。

二、在过半数成员出席会议的情况下,行政管理委员会方可运作及作出决议。

三、行政管理委员会可自行制定其运作细则。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编辑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及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是大学的学术及教学机关,负责指导大学的教学及科研工作,以确保学术的高水平及严谨性。

二、学术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校长,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各副校长;

(三)各学术单位主管;

(四)教务长;

(五)具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的教学人员五名。

三、上款(五)项所指的成员从在大学工作的全职教学人员中选出,任期最长三年,可续期。

四、学术委员会主席在大学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学术委员会的秘书,并指定其代任人;秘书须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权

学术委员会具下列职权:

(一)就大学的总体学术方针发表意见;

(二)就大学年度活动计划发表意见;

(三)就高等教育课程的开设、修改、中止及取消发表意见;

(四)核准非高等教育课程的开设、修改、中止及取消;

(五)就名誉博士学位及其他名誉荣衔的颁授发表意见;

(六)制定并检讨入读大学开办课程的特定条件,确保各学术单位有适当及相若的入学标准;

(七)制定课程的时效制度、上课率、评估、升级、纪律及居先顺序的规定;

(八)审核各学术单位建议的准毕业生名单及学位的颁授;

(九)核准教学人员的招聘和晋级的开考及相关典试委员会的组成;

(十)核准评估本科水平的标准及有关的毕业标准,确保各学术单位的建议符合大学一般的学术水平;

(十一)核准各学术单位建议的硕士、博士及其他学术资格的典试委员会的成立准则及组成,以确保大学颁授高等学位水平的一致性及严谨性;

(十二)订定在各学术领域内开办博士学位课程的必需条件;

(十三)就对学位、文凭、证书、学习计划及学科给予同等效力和认可以及计入学分作出议决;

(十四)就大学章程及大学人员通则的修改建议发表意见;

(十五)就独立学术单位的设立发表意见;

(十六)就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研究单位及项目的设立发表意见;

(十七)核准教学事务的内部规范;

(十八)就大学课程的学费发表意见;

(十九)按内部规范的规定,就针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作

一、学术委员会每学年最少举行四次平常会议,特别会议则由主席主动召集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召集。

二、在过半数成员出席会议的情况下,学术委员会方可运作及作出决议。

三、学术委员会可在特定事务上决议组成专责委员会,并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其属下的专责委员会。

四、学术委员会主席可为分析讨论事项邀请大学的人员、学生,以及在教育及职业培训领域的其他人士列席会议,但该等人士无投票权。

五、第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上款所指的获邀请列席的校外人士。

六、第十一条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第四款所指的获邀请列席的人士。

七、学术委员会可自行制定其运作细则。

第三章 学术单位、实习部门及辅助部门 编辑

第一节 学术单位 编辑

第二十六条
学术单位的组成

大学的学术单位由基本学术单位和独立学术单位组成。

第一分节 基本学术单位 编辑

第二十七条
基本学术单位的设置

一、大学设有下列基本学术单位:

(一)创新款待管理学院;

(二)创意旅游与智慧科技学院;

(三)管理及专业发展学院。

二、经校长核准,各学院可按其发展需要设立辖下的研究单位及项目。

第二十八条
架构

各基本学术单位的架构包括院长和教学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院长及副院长

一、院长为相关基本学术单位的学术及行政主管。

二、如有需要,院长可由一名副院长协助,在院长不在、因故不能视事或出缺时,代任其职务。

三、院长及副院长的任期最长五年,可续期。

第三十条
院长的职权

一、院长具下列职权:

(一)负责相关基本学术单位的管理及统筹工作,并保证其运作正常;

(二)代表相关基本学术单位;

(三)确保课程教学及研究工作的有效运作;

(四)主持教学委员会,并确保其决议的执行;

(五)经听取相关教学委员会的意见后,向行政管理委员会提交学院的年度活动计划和年度活动报告,以及被列入大学本身预算的建议内的学院预算;

(六)就招聘、晋阶、晋级和续聘院内人员作出建议;

(七)批准课程的入学申请,但博士学位课程除外;

(八)审查和批准考试成绩以及转修科目;

(九)向学术委员会建议准毕业生名单及学位的颁授;

(十)批准延学申请、休学和复学申请及退学和重新入学申请;

(十一)就中止计算硕士及博士学位课程论文的提交及答辩的期间的事宜发表意见;

(十二)按内部规范的规定对其所属基本学术单位的学生行使纪律惩戒权。

二、在不影响行使院长职权的情况下,院长可从事教学及研究活动。

第三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

一、教学委员会为参与基本学术单位教学工作的机关。

二、各基本学术单位的教学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院长,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副院长;

(三)各课程主任;

(四)教学人员代表最多两名;

(五)学生代表最多两名。

三、上款(四)项及(五)项所指的成员由院长经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后指定。

四、教学委员会可自行制定其运作细则。

第三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的职权

教学委员会具下列职权:

(一)就具有教学性质的事宜,尤其是课程的教学工作作出建议及发表意见;

(二)统筹教学人员教学工作的评估;

(三)对教学培训活动作出建议;

(四)就教学人员的年度工作编排发表意见;

(五)就主席交予该委员会的其他事宜发表意见。

第二分节 独立学术单位 编辑

第三十三条
独立学术单位的性质及设置

一、独立学术单位是大学按其发展及素质评鉴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教学、研究或教研兼备的单位。

二、大学设有下列独立学术单位:

(一)国际旅游与款待研究中心;

(二)世界旅游教育及培训中心;

(三)教育质素管理中心。

三、经公布于《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大学尚可设立其他独立学术单位。

第三十四条
独立学术单位主管及其职权

一、独立学术单位由一名主管领导,主管任期最长三年,可续期。

二、各独立学术单位的主管的职衔如下:

(一)国际旅游与款待研究中心主任;

(二)世界旅游教育及培训中心主任;

(三)教育质素管理中心主任。

三、独立学术单位主管具下列职权:

(一)代表相关独立学术单位,并确保其有效运作;

(二)确保学术工作的有效运作;

(三)向行政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关独立学术单位的年度活动计划和年度活动报告,以及被列入大学本身预算的建议内的单位预算;

(四)就招聘、晋阶、晋级和续聘单位内人员作出建议;

(五)按内部规范的规定对其所属单位的学生行使纪律惩戒权。

第二节 实习部门 编辑

第三十五条
住宿实习处及餐饮实习处

一、大学的实习部门为住宿实习处及餐饮实习处。

二、住宿实习处及餐饮实习处具下列职权:

(一)举办模拟活动及教学实习活动,以作为辅助各学术单位在技术及科技领域上的课程组成部分;

(二)基于学术或文化活动而按内部规范的规定提供住宿及饮食服务。

三、住宿实习处及餐饮实习处分别由住宿总监及餐饮总监主管,任期最长三年,可续期。

第三节 辅助部门 编辑

第三十六条
辅助部门的设置

辅助部门包括:

(一)教务部,下设招生及注册处及学生事务处;

(二)图书馆;

(三)行政及财政辅助处;

(四)组织及资讯处;

(五)校园管理处。

第三十七条
教务部

一、教务部具下列职权:

(一)配合大学的发展方针,研究及计划大学的招生政策及措施;

(二)研究及计划有关教务的管理和运作,建议并推动实施完善措施,以履行大学教育政策和目标;

(三)评估及关注学生参与校内、校外的服务和活动成绩进度,研究、检讨及改良有关措施;

(四)研究全球事务策略性的发展方向,规划及拓展大学与其他地区学术机构关系网络的合作。

二、教务部亦负责管理其下设的招生及注册处及学生事务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三、教务部由教务长主管,任期最长三年,可续期。

第三十八条
招生及注册处

一、招生及注册处具下列职权:

(一)按学术委员会指示,制定及筹备学生的录取、注册、选科、考试及奖学金发放程序;

(二)筹备及举办招生宣传活动及典礼;

(三)组织及更新与教学及学生学习有关的资料库;

(四)编制大学概览、校历、学生手册及毕业生名录;

(五)印制文凭、证书、学术证明文件及声明书;

(六)为学生签发和鉴证与学生事务相关的文件。

二、招生及注册处由一名处长主管,任期最长三年,可续期。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事务处

一、学生事务处具下列职权:

(一)处理支援学生学习的相关服务的申请;

(二)为学生提供专业服务,包括心理辅导、职业规划及升学的资讯及建议等;

(三)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组织相关活动;

(四)促进学生及校友组织的发展,积极与学生及校友沟通,并收集其对学生及校友事务的意见。

二、学生事务处由一名处长主管,任期最长三年,可续期。

第四十条
图书馆

一、图书馆具下列职权:

(一)为大学教学、学习及研究提供及购买参考书籍、学报、电子资讯网络及电子资料库;

(二)收集、保存、组织及发展大学的学术资源;

(三)提供适当场所、环境及专业指导,以供教学、学习及研究之用;

(四)确保图书馆的设施和设备能配合大学学术活动的使用;

(五)积极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外的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及资源共享;

(六)负责大学出版物的出版、登记及发行事宜。

二、图书馆由馆长主管,任期最长三年,可续期。

第四十一条
行政及财政辅助处

一、行政及财政辅助处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及计划有关人事及财务管理的运作,以配合大学的相关政策;

(二)处理一般文书的登记,组织文件档案库并维持其运作;

(三)签发、鉴证与人事和财务有关的声明及文件;

(四)协助处理人员的招聘、委任、晋级及调任方面的行政程序;

(五)协调各部门人员的分配任用、员工培训等事宜;

(六)协助执行人员纪律程序的结果及相关的投诉及上诉机制;

(七)管理有关人员的福利事务;

(八)编制大学的财政计划,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建议;

(九)执行获通过的预算案,确保财政的完善管理;

(十)编制年度管理帐目及相关报告;

(十一)负责获批准的收支结算程序;

(十二)组织及更新大学的财产清册;

(十三)处理大学依法获得的收入。

二、行政及财政辅助处由一名处长主管,任期最长三年,可续期。

第四十二条
组织及资讯处

一、组织及资讯处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计划及应用新的及最适宜的资讯科技,协助改善教学、学习、研究及行政工作;

(二)提供关于大学资讯安全的指导和建议;

(三)为一般教学、学习及研究活动提供适当的资讯科技设施及支援;

(四)协助教研人员及学生有效使用教学、学习及研究方面的资讯科技;

(五)为大学开发或选用适当的资讯管理系统,并协助各单位及部门有效使用有关系统;

(六)维护核心行政资讯系统的基建设施;

(七)为大学提供公用的资讯及通讯科技基建设施;

(八)提供办公室日常资讯科技设施及支援。

二、组织及资讯处由一名处长主管,任期最长三年,可续期。

第四十三条
校园管理处

一、校园管理处具下列职权:

(一)为大学提供综合的校园设施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

(二)负责校园的交通、绿化、保安及清洁等服务;

(三)提供校园的后勤支援;

(四)负责校园的水电、消防、空调及燃气系统等的管理;

(五)负责校园楼宇及设施的保养及维修;

(六)负责规划、协调及跟进校园的工程计划;

(七)负责空间规划事务。

二、校园管理处由一名处长主管,任期最长三年,可续期。

第四章 财政及财产制度 编辑

第四十四条
财政及财产管理

大学的财政及财产管理制度须遵守本章的规定,并补充适用自治部门及机构的财政及财产制度。

第四十五条
收入及开支

一、大学享有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规定的收入。

二、大学的开支为:

(一)与其运作有关的开支;

(二)履行获赋予或将获赋予的职责引致的其他开支;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五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编辑

第四十六条
人员的转入

一、原澳门旅游学院的编制内人员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载的编制内的相应职位。

二、原澳门旅游学院的领导及主管人员转入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载的相应职位,并维持其定期委任至期满,且不影响以相同制度续期。

三、以行政任用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制度任用的原澳门旅游学院人员转入新架构,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并继续受相同制度约束。

四、为一切法律效力,尤其是退休及抚恤制度、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年假的享受及在有关职程内晋级的效力,根据以上数款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均计入所转入的职位、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且其为晋级至紧接的较高职等而已修读的培训课程亦予计算。

第四十七条
等同

为适用上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定期委任制度获续期于大学担任领导及主管职位的人员等同如下:

(一)校长及副校长分别等同于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表一栏目1所指的局长及副局长;

(二)基本学术单位院长及教务长等同于厅长;

(三)基本学术单位副院长、独立学术单位主管、实习部门主管、图书馆馆长及处级附属单位的主管等同于处长。

第四十八条
原有校董会成员

原澳门旅游学院的校董会成员转为担任大学的校董会成员职务,并维持其原有任期及报酬至期满。

第四十九条
开考的效力

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开始的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期间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五十条
负担

因执行本行政法规所引致的负担,由原澳门旅游学院本身预算中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五十一条
转移

原澳门旅游学院的一切权利及义务,以及所有档案、卷宗和其他文件均转移至大学。

第五十二条
费用及内部规范

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原澳门旅游学院订定的学费、各项费用、手续费、设施及设备的使用收费,以及一切内部规范和规章制度继续适用,直至按本行政法规的规定重新订定或核准为止。

第五十三条
更新提述

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

(一)对“澳门旅游学院”及“澳门旅游学院院长”的提述分别视为对“澳门旅游大学”及“澳门旅游大学校长”的提述;

(二)对“澳门旅游学院副院长”的提述视为对“澳门旅游大学副校长”的提述;

(三)对“酒店管理学校”及“酒店管理学校校长”的提述分别视为对“创新款待管理学院”及“创新款待管理学院院长”的提述;

(四)对“旅游管理学校”及“旅游管理学校校长”的提述分别视为对“创意旅游与智慧科技学院”及“创意旅游与智慧科技学院院长”的提述;

(五)对“持续教育学校”及“持续教育学校校长”的提述分别视为对“管理及专业发展学院”及“管理及专业发展学院院长”的提述;

(六)对“旅游研究中心”及“旅游研究中心主任”的提述分别视为对“国际旅游与款待研究中心”及“国际旅游与款待研究中心主任”的提述;

(七)对“教与学优化中心”及“教与学优化中心主任”的提述分别视为对“教育质素管理中心”及“教育质素管理中心主任”的提述;

(八)对“教学酒店”及“教学酒店总经理”的提述分别视为对“住宿实习处”及“住宿总监”的提述;

(九)对“教学餐厅”及“教学餐厅总经理”的提述分别视为对“餐饮实习处”及“餐饮总监”的提述。

第五十四条
取代第6/1999号行政法规附件五

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由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载者取代。

第五十五条
废止

废止第47/2023号行政命令

第五十六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一 (本行政法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指者) 澳门旅游大学人员编制 编辑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校长 1 a)
副校长 2 a)
厅长 4 a)
处长 10 a)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7 a)
技术员 4 技术员 4 a)
旅游 旅业及酒店业学校辅导员 2 a)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5 a)
行政技术助理员 1 a)
总数 36

a)职位出缺时撤销。


附件二 (本行政法规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所指者) 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 编辑

原官职 转入职位
院长 校长
副院长 副校长
酒店管理学校校长 创新款待管理学院院长
旅游管理学校校长 创意旅游与智慧科技学院院长
持续教育学校校长 管理及专业发展学院院长
世界旅游教育及培训中心主任 世界旅游教育及培训中心主任
教与学优化中心主任 教育质素管理中心主任
教学酒店总经理 住宿总监
教学餐厅总经理 餐饮总监
教务长 教务长
招生及注册处处长 招生及注册处处长
学生事务处处长 学生事务处处长
图书馆馆长 图书馆馆长
行政及财政辅助处处长 行政及财政辅助处处长
组织及资讯处处长 组织及资讯处处长
校园管理处处长 校园管理处处长

附件三 (本行政法规第五十四条所指者) 编辑

附件五
(第五条第二款所指者)

(一)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二)文化局;

(三)体育局;

(四)卫生局;

(五)药物监督管理局;

(六)离岛医疗综合体北京协和医院澳门医学中心;

(七)社会工作局;

(八)社会保障基金;

(九)文化发展基金;

(十)澳门大学;

(十一)澳门理工大学;

(十二)澳门旅游大学;

(十三)教育基金;

(十四)体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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