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1/M号法律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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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1/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91年7月26日通过,总督韦奇立于1991年8月16日颁布,并于1991年8月29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
因应澳门的发展特征和需要进行教育改革是适宜的。
为此,必须制订一套有关教育制度的法规。
鉴于总督的建议并经履行《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指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c)项的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十八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9/2006号法律
第三十九条
(牟利或不牟利机构)
(牟利或不牟利机构)
一、*
二、机构处于下列其中的任何一项条件时,则被视为不牟利私立教育机构:
a)不收取学费或任何其他费用;
b)收取学费或任何其他费用,但所有的收入全部用作支付教育机构运作的一般费用,包括改善学习条件及教学质素的费用。
三、不牟利私立教育机构每年度的盈馀将拨作基金,必须用于机构本身。
四、*
五、所有不处于本条二款所指条件的机构,被视为牟利私立教育机构。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9/2006号法律
第四十条至第五十六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9/2006号法律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六日颁布
著颁行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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