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5/M号法律
本法规已于2019年被第20/2019号法律确认为不生效。 |
第11/95/M号法律 八月七日 为核准《刑法典》之立法许可 1995年8月7日 有效期:1995年8月7日至今 |
第58/95/M号法令 刑法典 |
《第11/95/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95年7月25日通过,总督韦奇立于1995年7月25日颁布。已被第20/2019号法律确认为不生效。 |
鉴于澳门总督之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的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c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标的)
赋予总督在新《澳门刑法典》范围内,就刑罚之延长及保安处分与有关前提之事宜之立法许可。
(意义及范围)
上条所指许可之意义及范围如下:
一、建立一刑事体系,使公正得以实现、法益受保护、基本权利获得保障、社会安定得以维持,以及使不法分子能重新纳入社会;
二、确立原则上仅对不可归责者方科处剥夺自由之保安处分之解决方法;
三、藉著延长刑罚制,解决具有危险性之可归责者之问题;
四、明确订定保安处分及有关前提,禁止以类推订定危险性状态或确定与危险性状态相应之保安处分。
(期限)
本立法许可自公布之日起计,一百八十日内有效。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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