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012号法律

第12/2012号法律
修改第3/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

2012年9月10日
《第12/201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2年8月29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2年9月3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2年9月1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 编辑

第3/2001号法律通过、第11/2008号法律修改及第391/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全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及第四十三条修改如下:

第十四条
直接选举

透过普遍、直接、不记名和定期的选举,为第四届立法会选出议员十二人;为第五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选出议员十四人,但《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关修改者除外。

第二十一条
间接选举

透过间接、不记名及定期的选举,为第四届立法会选出代表下条所指选举组别的议员十人;为第五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选出代表下条所指选举组别的议员十二人,但《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关修改者除外。

第二十二条
选举方式

一、第四届立法会间选议席按下列选举组别产生:

(一) ......

(二) ......

(三) ......

(四) ......

二、第五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间选议席按下列选举组别产生:

(一)工商、金融界选举组别产生四名议员;

(二)劳工界选举组别产生两名议员;

(三)专业界选举组别产生三名议员;

(四)社会服务及教育界选举组别产生一名议员;

(五)文化及体育界选举组别产生两名议员。

三、以上两款所指的选举组别,由被登录于选举日期公布日前最后一个已完成展示的相关界别的选民登记册内的法人组成。

四、每一具投票资格的法人享有最多二十二票投票权,由在订定选举日期之日在职的法人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成员中选出的最多二十二名具有投票资格的投票人行使。

五、(原第四款)

六、(原第五款)

七、不得签署一份以上第五款(一)项所指声明书,否则该等声明书无效,而相关法人不得因此更换或替补投票人。

八、(原第七款)

九、(原第八款)

十、(原第九款)

第二十四条
选举标准

将选票转为议席是按照第十七条所载的规则为之。

第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及候选名单

一、 ......

二、提名委员会须最少由该选举组别被登载于选举日期公布日前最后一个已完成展示的选民登记册的法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组成,如以该百分率计算所得数字并非整数,则以上一个较小的整数为准。

三、 ......”


第二条 生效 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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