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023号行政法规

第13/2023号行政法规
印务局的组织及运作

2023年4月24日
《第13/2023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3年3月29日制定,并于2023年4月2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编辑

第一条
性质

印务局为具有法律人格的公务法人,享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

第二条
监督

一、印务局受行政法务司司长监督。

二、在不影响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的情况下,监督实体在行使上款所指的监督权时,具下列职权:

(一)委任机关据位人;

(二)许可人员的聘用;

(三)在获授权范围内许可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取得不动产,以及许可将不动产转让或对之设定负担;

(四)订定指引及发出指令;

(五)核准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活动报告、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的项目的预算,以及管理帐目;

(六)在获授权范围内许可金额超过行政管理委员会具职权许可的开支。

第三条
职责

一、印务局的职责如下:

(一)出版《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

(二)构建及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查询系统;

(三)印刷印务局具专属印刷权的印刷品,以及公共部门及实体委托的其他印刷品,并在获委托时销售有关印刷品;

(四)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为适用上款(三)项的规定,印务局具专属印刷权的印刷品包括: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例的政府汇编及单行本;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施政报告;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总帐目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五)公共政策谘询文件;

(六)藉《公报》公布式样的政府表格、证书、准照及其他印刷品;

(七)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的政府印刷品;

(八)具保密内容的印刷品,又或因本身性质而须在特别保安及监管条件下印刷的印刷品。

三、公共部门及实体向印务局取得印刷服务时,无须进行招标及询价。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编辑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编辑

第四条
组织架构

一、印务局设有下列机关:

(一)局长,并由一名副局长辅助;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

二、印务局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统筹及规划厅,其下设印刷处;

(二)公报出版处;

(三)行政及财政处。

三、局长及副局长的薪俸为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表一栏目1所载者。

第二节 局长及副局长 编辑

第五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调和策划印务局及各附属单位的整体活动;

(二)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活动报告、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的项目的预算,以及管理帐目,并将之提交行政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就人员的委任及聘用提出建议,并决定各附属单位人员的分配;

(四)制定各附属单位应遵守的规则或指引;

(五)依法对人员行使纪律惩戒权;

(六)与其他机构或实体联系时,代表印务局;

(七)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副局长的职权

副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获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担任获指派的其他职务;

(三)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第三节 行政管理委员会 编辑

第七条
组成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由下列三名成员组成:

(一)局长,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行政及财政处处长;

(三)财政局代表。

二、上款(一)项及(二)项所指成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被指定代任该等官职者代任。

三、第一款(三)项所指成员及其候补人,由公布于《公报》的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委任。

四、主席在印务局工作人员中指定一名行政管理委员会秘书及其代任人;秘书须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第八条
职权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具下列职权:

(一)作出印务局所需的一切财务管理行为;

(二)在职权范围内许可作出开支及其他资源的运用;

(三)审议印务局的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活动报告、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的项目的预算,以及管理帐目,并将之呈交监督实体核准;

(四)对接受赠与、遗产及遗赠作出审议;

(五)对转让或报废被视为无用或不能再用的物料及其他动产作出审议;

(六)对重估寿命期满但仍具可使用条件的资产的价值作出审议;

(七)向监督实体建议不属于行政管理委员会职权但有利于印务局进行适当的财务管理的措施;

(八)对取得或以任何方式转让不动产,又或对之设定负担作出审议,并呈交监督实体核准。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主席,以便许可与下条所指的一般管理行为有关的开支,以及上限为澳门元七万五千元的其他性质的开支,但所作出的开支行为均应由行政管理委员会于随后的会议追认。

第九条
一般管理行为

一般管理行为包括:

(一)支付人员的薪俸、工资及其他补助;

(二)将对人员所作的应从薪俸或工资中扣除的属法定的扣除或其他方面的扣除款项转移予相关实体;

(三)作出关于印刷所需物料及设备的开支,但每次开支上限为澳门元二十万元;

(四)作出关于取得经常性消耗物料及用品或要求提供简单服务的开支,但每次开支上限为澳门元一万五千元;

(五)作出关于电、水、通讯、燃料以及不动产清洁及管理的开支;

(六)作出关于人员、物料、设备、不动产及车辆的保险开支;

(七)作出在本地报章上刊登公告及通告的开支;

(八)许可解除担保。

第十条
主席的职权

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具下列职权:

(一)召开及主持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订定及核准议事日程;

(三)执行及促使执行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四)行使行政管理委员会授予的职权。

第十一条
运作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每月举行两次平常会议,会议日期及时间由主席订定;主席可主动或应任一成员的书面要求而召开特别会议。

二、仅在全体成员出席会议时,行政管理委员会方得运作并作出决议。

三、就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缮立会议纪录,该纪录应由全体成员及秘书签署。

四、关于行政管理委员会运作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程序法典》中有关合议机关的规定。

第四节 附属单位 编辑

第十二条
统筹及规划厅

一、统筹及规划厅具下列职权:

(一)与委托印务局印刷的公共部门及实体接洽,并作出报价,以及经设计、排版后制作成最终文稿供印刷使用;

(二)按印务需求,对印刷所需技术、物料的种类、数量作出规划,并适时采购相关设备及物料;

(三)统筹及监督印刷品的印制流程,确保符合生产进度及质量要求;

(四)组织和管理印刷品的资料档案;

(五)管理印务局的实体和网上销售站的营运;

(六)研究和拓展智慧印务的使用,尤其发展智能化的印务流程;

(七)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统筹及规划厅亦负责管理其下设的印刷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三条
印刷处

印刷处具下列职权:

(一)执行印制流程的各项工作,以及对所需物料进行计算、预留及调度,并提出采购建议;

(二)对制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要求;

(三)适时和妥善运送印刷品至委托的公共部门及实体所指定的交付地点;

(四)管理印刷品仓库及保密物品仓库;

(五)确保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工作安全及卫生规则进行工作;

(六)确保印刷设备处于良好运作状态。

第十四条
公报出版处

公报出版处具下列职权:

(一)按法律规定及为出版《公报》而订定的内部规则制作《公报》,并将之于印务局网站发布;

(二)将《公报》的资讯汇入法律查询系统,以及制作含有参考资讯的《公报》网页版,并持续对有关资讯进行整理和更新;

(三)依法将用作刊登于《公报》的稿件原文纸本送交澳门档案馆;

(四)将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出版的纸本政府公报作电子化处理,确保有关文献内容获妥善保存;

(五)编制法例的汇编及单行本;

(六)统筹和执行资讯系统的构建、管理和优化工作;

(七)维护资讯网络安全及稳定,确保资讯系统及资料数据保密和完整;

(八)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及财政处

行政及财政处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订定人事政策及管理人力资源,尤其是统筹人员的招聘、表现评核、晋升、离职及退休的程序;

(二)实施优化人力资源的适当措施;

(三)组织及更新人员的个人档案,以及发出有关证明书及声明书;

(四)协助编制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的项目的预算并确保其执行,以及编制管理帐目;

(五)确保遵循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并执行会计处理及出纳活动;

(六)就取得财货及劳务以及开展工程的事宜,统筹及进行有关的招标及谘询工作;

(七)确保物料及设备的供应,并作出保管;

(八)管理车队,包括车辆的保养、安全及维修;

(九)编制及持续更新财产清册;

(十)负责动产及不动产的保养、安全及维修;

(十一)支援行政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财政及财产制度 编辑

第十六条
适用法例

印务局的财政及财产管理制度适用自治部门及机构的财政及财产制度。

第十七条
收入

印务局的收入包括:

(一)提供服务及销售所得;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转移;

(三)本身财产的收益;

(四)本身可动用资金的利息;

(五)转让本身财产所得;

(六)依法收取的费用、手续费及其他款项;

(七)接受的赠与、遗产及遗赠;

(八)根据法律或合同获给予的其他收益。

第十八条
开支

印务局的开支包括:

(一)运作上的负担,尤其是人员报酬、取得财货及劳务方面的负担;

(二)因支付退休金、抚恤金、公积金及社会保障基金而应转移予退休基金会及社会保障基金的每月供款的负担;

(三)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而引致的交通费的负担;

(四)因管理、保养印务局的不动产及设备所产生的负担;

(五)因维护印务局权益而应提起或参与诉讼所引致的负担;

(六)因开展活动或其他合理原因而应作出的任何开支。

第十九条
财产

一、印务局的财产包括其动产、不动产、权利及债务。

二、构成印务局财产的动产及不动产应载于每年更新的财产清册,且有关财产清册应附同每一经济年度编制的管理帐目。

第四章 人员 编辑

第二十条
人员编制

印务局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
人员制度

印务局的人员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适用的法例。

第五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编辑

第二十二条
人员的转入

一、印务局的编制人员按原有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附件一所载的编制内相应职位。

二、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指的领导及主管人员,按该附件转入新架构内的相应官职,并维持其定期委任至期满。

三、印务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员转入新架构,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四、以上数款所指的转入透过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应将该名单公布于《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五、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以上数款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官职、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六、以派驻及征用方式在印务局提供服务的人员维持其原有职务的法律状况;为职程效力,其提供服务的时间计算入原职位服务的时间内。

第二十三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印务局预算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二十四条
刊登《公报》的费用

一、于《公报》刊登告示、公告及通告的费用,由公布于《公报》的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订定。

二、如私人实体拟于《公报》刊登上款所指的文件,印务局可要求其在递交原件时支付临时费用,而确定费用则于刊登有关文件后结算。

三、如私人实体自相关文件刊登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支付所欠缴的费用,则按税务执行程序的规定,以印务局发出的证明作为执行名义进行强制征收。

第二十五条
废止

一、废止下列规定,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一)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号法令

(二)第12/2010号行政命令

(三)第65/2018号行政命令

二、在上条第一款所指批示生效前,上款(三)项所指的行政命令继续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一 (第二十条所指者) 印务局人员编制 编辑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1
厅长 1
处长 3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4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1
技术员 4 技术员 2
传译及翻译 文案 8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20
行政技术助理员 4 a)
照相排版员 2 a)
总数 39

a) 职位于出缺时撤销。

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指者) 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 编辑

领导及主管官职
现有组织结构 新组织结构
局长 署长
副局长 副署长
照相排版处处长 公报出版处处长
行政暨财政处处长 行政及财政处处长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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