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022号行政法规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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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22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2年2月16日制定,并于2022年3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编辑性质及隶属
一、土地工务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负责研究、规划、推行和实施在城市规划、土地管理、使用及发展方面的政策,并负责土木工程的发出准照和监察,以及建筑物内电力装置及机械设备安全条件的监察。
二、土地工务局隶属于运输工务司司长。
职责
土地工务局的职责为:
(一)在城市规划及土地管理、使用与发展方面,研究、建议和推行整个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空间整治政策;
(二)制定、实施、检讨和修改城市规划,并确保对相关规划的遵守;
(三)推动制定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及都市建筑方面的法律与规章,并确保对相关法律与规章的遵守;
(四)参与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尤其是订定有关城市规划及土地管理范围内的指导方针;
(五)协助研究和分析涉及各行业且在土地批给方面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私人建设计划及建议;
(六)发出私人土木工程准照,并进行监察;
(七)监察设于建筑物内的升降设备及其他升降设施(下称“升降设备”)的安装和检验的情况;
(八)监察大型游乐机电设备的安装和检验的情况;
(九)对执行工程计划的编制、工程的指导、监察和实施的职务者进行监察,并作出有关注册;
(十)研究并建议属其职责范围的适当措施;
(十一)为在土地工务局内运作的委员会提供技术、行政及后勤支援;
(十二)履行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编辑组织架构
一、土地工务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两名副局长辅助,局长和副局长获赋予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表一栏目2所载的薪俸点。
二、土地工务局为履行其职责,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城市规划厅;
(二)土地管理厅;
(三)城市建设厅;
(四)机电设施厅;
(五)法律厅;
(六)行政厅;
(七)研究及翻译处;
(八)资讯处;
(九)技术辅助处。
局长的职权
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调和策划土地工务局的总体活动,并监管各附属单位;
(二)编制土地工务局的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报告及预算建议,并提交上级审批;
(三)建议人员的委任及决定各附属单位人员的分配任用;
(四)制定各附属单位正常运作应遵守的规则或指示;
(五)与任何实体或机构联系时,代表土地工务局;
(六)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依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获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担任获指派的其他职务;
(三)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二、局长由指定的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务时间较长者代任。
城市规划厅
城市规划厅具下列职权:
(一)在具职权实体配合下,推动和跟进城市规划的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推动和协调城市规划的编制、检讨、修改、中止及取消中止,以及制定预防性措施的程序;
(三)跟进和评估城市规划的执行,并确保对相关规划的遵守;
(四)推动和跟进发出规划条件图及详细规划摘录的程序;
(五)持续更新土地使用条件,尤其是关于地役权及公用限制的资料;
(六)研究并建议土地的批给、取得及征收,但仅以调整城市规划准线或实施认定具公共利益的工程所需者为限;
(七)持续更新与发布城市规划、预防性措施及规划条件图有关的重要资料的电子资料库;
(八)就涉及土地利用的初研方案发表意见,尤其是就是否符合拟达至的目的及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适用法律与规章的规定;
(九)确保土地的批给符合城市规划,并就要求修改已批给土地的用途及更改利用目的的申请提供有关资讯;
(十)参与制定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与规章。
土地管理厅
土地管理厅具下列职权:
(一)在具职权实体配合下,推动订定有关管理土地的总体制度,以及研究及制定国有土地的批给及占用的计划,并建议批给及占用的条件;
(二)安排与土地批给和修订土地批给合同,及以占用准照方式占用土地有关的程序,并组成卷宗;
(三)在具职权实体配合下,就要求修改已批给土地的用途及更改利用目的的申请作出分析,并提供有关资讯;
(四)计算土地承批人应缴付的财政回报,建议订定特别负担及土地批给合同或修订土地批给合同的其他条款;
(五)确保已批给土地的实际利用,并负责监管土地批给合同或修订土地批给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六)负责监管对以占用准照方式占用土地的使用条件的遵守;
(七)组成所有与土地批给消灭有关的卷宗;
(八)计算因土地批给获续期而应缴付的特别税捐金额;
(九)研究并建议修订作为计算溢价金金额基础的系数,并更新租金金额;
(十)为实施认定具公共利益的工程而须取得或征收土地时,编制研究报告书和进行评估;
(十一)分析涉及各行业且在土地批给方面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私人建设计划。
城市建设厅
一、城市建设厅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并建议与私人土木工程发出准照和监察有关的卷宗及程序的简化及电子化措施;
(二)统筹与私人土木工程或活动发出准照和监察有关的检验行动;
(三)统筹腾空被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的行动计划;
(四)统筹建筑物勒迁及工程拆卸的行动计划;
(五)参与制定有关土木建筑的法律与规章;
(六)编制并建议批准在土地工务局范畴内,尤其是适用都市建筑法律制度的指引及传阅文件;
(七)为实施认定具公共利益的工程而须取得或征收土地时,参与编制研究报告书及进行评估;
(八)为著刑事检举的效力,编制和处理有关违反土木建筑及土地管理法律与规章的违法行为的卷宗。
二、城市建设厅设有:
(一)准照处;
(二)监察处。
准照处
准照处具下列职权:
(一)初步审议发出私人土木工程的准照申请;
(二)审议为申领私人土木工程准照及为工程合法化而递交的计划,并就该等计划提供有关资讯;
(三)审议由公共行政领域的部门或机构所递交的建筑或扩建工程的计划,并就该等计划提供有关资讯;
(四)审议被评定或待评定的楼宇内部的更改、保养及维修工程的计划,并就该等计划提供有关资讯;
(五)审议适用于预先通知制度的更改、保养及维修工程的申请,并就该等申请提供有关资讯;
(六)在发出准照阶段,就土地批给合同或修订土地批给合同有关国有土地实际利用条款的履行情况提供有关资讯;
(七)在发出准照阶段,就要求延长已批给土地的利用期限的申请发出意见书;
(八)审议为承诺有偿转让在建楼宇的法律行为而递交的预先许可申请;
(九)就发出活动准照或行政许可的场所内的工程发表意见并参与检验;
(十)负责发出私人土木工程的准照及证明;
(十一)就负责编制计划的技术员所作的不当情事组成有关卷宗。
监察处
监察处具下列职权:
(一)监察包括都市发展工程在内的土木工程的实施,并确保该等工程的实施符合经核准的计划及发出准照的条件;
(二)在施工期间,就土地批给合同或修订土地批给合同中的国有土地实际利用条款的履行情况提供有关资讯;
(三)在施工期间,就要求延长已批给土地的利用期限的申请发出意见书;
(四)监察对有关土木工程的法律与规章的遵守;
(五)审议有关土木工程的检验申请并参与检验;
(六)对正实施或已实施的非法工程,建议提起有关行政程序和组成卷宗,并促使进行拆卸和勒迁;
(七)执行对工程作出行政上的禁制;
(八)审议有关拆卸非法工程的预先通知申请;
(九)对国有土地的非法占用开展有关行政程序和组成有关卷宗,并促使其腾空,但不影响市政署的职责;
(十)对因处于残破或残危而可能危及人命安全或公共卫生的楼宇进行监察和检验;
(十一)监察对承诺转让在建楼宇法律规定的遵守;
(十二)对土木工程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有关处罚程序;
(十三)就已发出工程准照或无工程准照的投诉、声明异议及检举提供有关资讯;
(十四)就负责工程指导及监察的技术员,以及负责工程实施的建筑商及建筑商业企业主所作的不当情事组成有关的卷宗;
(十五)就拆卸非法工程及残破或残危楼宇工作的判给,以及腾空国有土地组成有关的卷宗。
机电设施厅
机电设施厅具下列职权:
(一)审议私人土木工程中有关电力装置及机械设备的计划,尤其是供电、空调系统、燃料及升降设备的计划,并就该等计划提供有关资讯;
(二)研究并推动在建筑范畴内制定有关电力装置及机械设备的技术标准;
(三)发出电力装置的使用准照;
(四)监察升降设备的安装、投入运作、保养和更改的情况;
(五)监察大型游乐机电设备的安装、投入运作、保养及更改的情况;
(六)调查升降设备的使用或保养操作所导致的意外;
(七)停止运行未能提供必要安全条件的升降设备;
(八)监察对设于私人建筑物内的电力装置及机械设备的法律与规章的遵守;
(九)对相关实体经营的升降设备保养及检验活动进行监察;
(十)建立并持续更新存放有关升降设备登记、保养、维修和运作状况的检验报告的资料库;
(十一)制定与推动良好使用电力装置及机械设备有关的计划。
法律厅
法律厅具下列职权:
(一)发出属土地工务局活动范围内的法律意见,并促进和进行相关法例的研究;
(二)提供法律技术辅助,尤其跟进涉及土地工务局的行政及司法程序;
(三)参与编制和修改与土地工务局职责有关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草案;
(四)在招标程序范围内,尤其对建议书、申诉及相关合同的分析提供辅助并发表意见;
(五)编制有关规章及内部指引的建议案,并确保与土地工务局职责有关的法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适用上取得一致性;
(六)依法或应具职权实体要求,对法规草案发表意见;
(七)在土地工务局职责范围内就作出行政违法行为所提起的处罚程序提供辅助;
(八)参与有关恢复都市建筑物合法性的强制执行措施的行动;
(九)为著刑事检举的效力,就编制及处理有关违反土木建筑及土地管理法律与规章的违法行为的卷宗提供辅助;
(十)在专案调查程序中提供辅助,并开展纪律或简易调查程序;
(十一)在与其他机构或实体已订立或将订立议定书的范围内所开展的活动中提供辅助。
行政厅
一、行政厅具下列职权:
(一)促进持续优化及简化土地工务局的行政运作,并提高行政成效;
(二)统筹技术员及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的注册和注册续期的程序,以及统筹有关资料库的管理;
(三)规划土地工务局的人力资源发展及管理,尤其在人员招聘及培训活动中提供辅助,以及负责组织及更新人员个人档案;
(四)统筹管理土地工务局的总档案,以及确保遵守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档案法例的规定;
(五)统筹土地工务局的财务管理和取得财货及服务的工作;
(六)统筹土地工务局所有设施及设备的财产管理和维护的工作。
二、行政厅设有:
(一)注册及人事管理处;
(二)总档案及财政管理处。
注册及人事管理处
注册及人事管理处具下列职权:
(一)负责执行有关从事计划编制、工程指导、监察及实施职务的私营部门技术员及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的注册及注册续期的程序,以及建立并持续更新资料库;
(二)负责执行升降设备维修实体及检验实体的注册和注册续期的程序,以及建立并持续更新资料库;
(三)负责执行燃气网络设置实体及燃气器材设置实体的注册及注册续期的程序,以及建立并持续更新资料库;
(四)负责执行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程序;
(五)负责执行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培训计划,以及人员晋升程序;
(六)建立和持续更新人员的个人档案;
(七)负责土地工务局的一般文书处理事务,并负责公众接待;
(八)确保对工作安全及卫生条件方面的适用法律及规章规定的遵守;
(九)接收、跟进及处理市民的谘询、建议及投诉。
总档案及财政管理处
总档案及财政管理处具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有关土木工程的总档案,并保持其运作条件;
(二)整理及编排已归档的文件;
(三)将已归档或具有价值的档案作数码化或资讯化处理;
(四)负责保存文件,避免其损毁、遗失及不能使用;
(五)发出在土木工程范围内已归档文件的证明及副本;
(六)负责处理人员的薪俸、其他补助及扣除的程序;
(七)编制、执行及控制土地工务局的预算;
(八)征收法律规定的手续费、费用或其他款项,并将之送交财政局,以及执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出纳活动;
(九)编制与常设基金的使用有关的文书,并负责监察该基金及其对适用法律规定的遵守;
(十)负责与执行工程和取得财货及服务程序有关的一切文书处理,包括草拟有关合同拟本及其替代凭证,以及执行与供应财货及服务有关的工作;
(十一)收取担保金或其他保证金,并处理退还、取消或减少该等担保金或保证金的事宜;
(十二)参与编制和修正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以及收集适当的资讯,建立监管机制,并跟进其执行情况;
(十三)负责处理一切应付费用的支付事宜;
(十四)编制及持续更新土地工务局的财产清册,并处理关于财产管理的行政程序;
(十五)负责管理财产,并负责监察所有设施及设备的安全、保存、卫生及保养;
(十六)负责管理、保养和修理车队及通讯系统。
研究及翻译处
研究及翻译处具下列职权:
(一)就土地工务局的活动进行持续研究,并推动与其活动范围有关的资讯、文件及资料的收集工作;
(二)自行或与本地或外地的其他具职权实体一并进行有助于建立有关土地工务局职责的统计资料的研究,并将所编制的统计资料集中化及系统化,以及处理和更新该等资料;
(三)建立及持续更新有关反映附属单位为辅助土地工务局的管理而开展的活动的统计图表;
(四)统筹编制活动计划,跟进该等计划的执行,并编制活动报告;
(五)负责翻译和公关工作;
(六)向各附属单位推广法例、规范,并传阅土地工务局的通知、批示及一般性指示;
(七)策划及组织由土地工务局举办的培训活动、课程、座谈会及研讨会,并确保跟进该等事宜;
(八)组织和管理有关文件与资讯的服务,并负责文件与刊物的取得、登记、分类、存档、处理及在附属单位的推广和传阅;
(九)负责推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实体间的学术与技术资讯交流,以及刊物交换;
(十)收集、分析和处理公众就土地工务局职责的事宜所发表的意见;
(十一)推动并举办有关良好使用楼宇、电力装置及机械设备的公民教育及宣传活动。
资讯处
资讯处具下列职权:
(一)确定辅助土地工务局开展活动所需的资讯系统及技术开发的要件;
(二)负责维护应用程式及资料库,并向使用者提供已开展的活动所需的资讯;
(三)构建及管理数据通讯网络,并采取措施确保资讯系统及数据资料的安全性、可使用性及符合处理个人资料的相关规定;
(四)引进及更新资讯技术及设备,对资讯设备进行总体管理,并向各附属单位提供资讯技术辅助;
(五)按有关进入资讯系统的规范,保证资讯的安全、完整及机密性;
(六)与其他公共部门合作,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电子化资讯共享,并配合实施电子政务的工作;
(七)收集编制统计及指标所需的资料,以及其他管理资料;
(八)推动和举办资讯方面的培训活动、课程、座谈会及其他活动。
技术辅助处
技术辅助处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城市规划委员会、土地委员会、都市更新委员会、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专业委员会,以及跨部门委员会的运作,尤其负责文书处理、召集书,以及准备议程、会议纪录及意见书并将之送交上述委员会审议及决议;
(二)跟进办理土地批给、修订土地批给合同及透过占用准照方式占用土地的手续,或跟进任何应向土地委员会呈交的卷宗;
(三)跟进办理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及登记手续;
(四)组织会议纪录簿册,以及组成和持续更新(一)项所指委员会的卷宗档案;
(五)建立和持续更新有关批给及占用国有土地、承批人及占用准照持有人,以及专业证明持有人的资料库;
(六)在具职权实体配合下,编制和组成土地的取得及征收的卷宗;
(七)协助以国家的名义登录及登记被视为可处置土地的农用房地产、任何都市房地产,以及其他属国家的私产。
第三章 人员
编辑人员编制
土地工务局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
人员制度
土地工务局的人员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适用的法例。
工作证
一、土地工务局人员执行监察职务佩戴的工作证的式样,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二、当上款所指的人员要求时,其他公共实体应提供合作。
第四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编辑人员的转入
一、土地工务运输局的编制人员,按原有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土地工务局编制内的相应职位。
二、在土地工务运输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任用的人员转入新架构,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三、以上两款的规定不影响第13/2022号行政法规《公共建设局的组织及运作》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的适用。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转入透过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应将该名单公布于《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五、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开考的效力
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土地工务运输局已开始的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开考,仍然有效。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所引致的财政负担,由给予土地工务运输局的部分拨款承担,以及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更新提述
在与土地工务局执行职责相关的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土地工务运输局”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土地工务局”的提述。
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
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六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六修改如下:
“
附件六
(第六条第二款所指者)(一)土地工务局;
(二)公共建设局;
(三)[原(二)项]
(四)[原(三)项]
(五)[原(四)项]
(六)[原(五)项]
(七)[原(六)项]
(八)[原(七)项]
(九)[原(八)项]
(十)[原(九)项]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废止
废止:
(一)七月七日第29/97/M号法令;
(二)第19/2010号行政命令。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 (第十九条所指者) 土地工务局人员编制
编辑人员组别 | 级别 | 官职及职程/职级 | 职位数目 |
---|---|---|---|
领导及主管 | — | 局长 | 1 |
副局长 | 2 | ||
厅长 | 6 | ||
处长 | 7 | ||
高级技术员 | 5 | 高级技术员 | 79 |
传译及翻译 | — | 翻译员 | 10 |
技术员 | 4 | 技术员 | 14 |
传译及翻译 | — | 文案 | 2 |
监察 | — | 督察 | 2 |
地形测量 | — | 地形测量员 | 4 |
技术辅助人员 | 3 | 技术辅导员 | 72 |
工务 | — | 技术稽查 | 22 |
绘图员 | 3 | ||
资讯 | — | 资讯助理技术员 | 2 a) |
技术辅助人员 | — | 行政技术助理员 | 14 a) |
总数 | 240 |
a)职位出缺时撤销。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53/2023号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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