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024号法律
第14/2024号法律 经济房屋及夹心房屋的楼宇独立单位的移转制度 2024年7月1日 |
《第14/2024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4年6月20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4年7月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编辑本法律订定在国家私产土地上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建造经济房屋及夹心房屋的楼宇独立单位的移转制度。
第二条 独立单位所移转的权利
编辑上条所指独立单位仅可移转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租赁方式批给所衍生的所有权。
第三条 批给的决定
编辑一、行政长官根据第10/2013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订定规范上条所指批给的条件,该等条件必须载明批给期间、批给用途、租金金额及移转独立单位的限制。
二、批给的决定须以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三、第10/2013号法律第四十七条所指的批给期间,自上款所指批示公布之日起计。
第四条 批给条件的登记
编辑一、批给条件须作物业登记,并以上条第二款所指的批示作为依据透过登录方式作出。
二、批给条件的登录无须载明承批人,但须遵守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10/2013号法律第一百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分层所有权的设定
编辑一、本法律制度中楼宇的分层所有权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而设定。
二、登记须根据《物业登记法典》第八十六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以基于性质的临时方式作出,并根据同一法典第四十三条第六款及第七款所指的文件转为确定。
第六条 职权
编辑一、房屋局为负责将经济房屋及夹心房屋的独立单位分配予相关承批人程序的实体。
二、房屋局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移转独立单位的买卖预约合同及有关公证书;
(二)申请批给条件及有关楼宇分层所有权设定的登记;
(三)申请发给门牌号码及在房屋纪录内作登录。
第七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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