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001号法律 (2022年)

第16/2001号法律 (2012年) 第16/2001号法律
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

2022年6月23日
《第16/200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1年8月30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1年9月19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1年9月2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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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范围及标的

一、本法律订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法律制度。

二、〔废止〕

三、非法博彩根据特别法予以刑事处罚。

四、规范进入娱乐场和在场内工作及博彩的条件,由专有法规订定。

五、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下称“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业务规范,由专有法规订定,尤其包括以下事宜:

(一)从事业务的准入制度;

(二)适当资格及财力的审查机制;

(三)配合监察实体执行法定职责的各种义务;

(四)承批公司对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连带责任;

(五)处罚制度。

第一-A条
目的

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为: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及操作须在维护国家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二)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适度多元及可持续发展;

(三)娱乐场幸运博彩须以公正及诚实方式经营及操作;

(四)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须不受犯罪影响,并应确保其经营及操作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打击跨境非法资金流动,以及预防清洗黑钱和恐怖主义的政策及机制;

(五)娱乐场幸运博彩的规模及经营,以及进行博彩活动,须受到法定限制;

(六)参与娱乐场幸运博彩监察、经营、管理及操作的人须具备适当资格担任此等职务;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从娱乐场运作收取税项及其他费用的利益受到应有保障。

第二条
定义

一、为适用本法律及补充法规,以及与博彩相关法例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幸运博彩——结果系不确定而博彩者纯粹或主要是靠运气之博彩;

(二)互动博彩——同时以下列方式进行之幸运博彩:

(a)按有关规则之规定,给予或赢取一项金钱或其他具价值之奖品;

(b)博彩者透过电讯工具如电话、电话传真、互联网、数据网或录像讯号和数码资料传送而进入或参与博彩,并为此支付或同意支付金钱或其他价值;

(c)该博彩为亦在澳门各娱乐场提供或经核准之幸运博彩或电动或机动博彩机之博彩。

(三)互相博彩——以动物之速度竞赛或体育赛事作为投注对象,而当中的获胜者在扣除佣金、费用及税项后,按个别投注额之比例互相分取总投注金额之博彩;

(四)向公众提供之博彩活动——仅靠运气赢出之博彩活动,诸如彩票、奖券、泵波拿及抽奖等;

(五)娱乐场——经行政长官许可经营幸运博彩业务的地方及场所;

(六)博彩桌——承批公司用于向博彩者提供娱乐场幸运博彩活动的设备,且该设备的全部博彩活动过程均由承批公司的雇员负责主持及操作;

(七)博彩中介——从事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的公司;

(八)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下称“博彩中介业务”)——向博彩者提供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消遣等各种便利而收取由承批公司支付不多于法定佣金上限的金额作为回报,以推介娱乐场幸运博彩的业务;

(九)合作人——由博彩中介选定以协助其从事博彩中介业务,但不属其雇员,且获博彩监察协调局许可的自然人;

(十)管理公司——透过与承批公司签订合同而负责管理该承批公司的娱乐场的公司;

(十一)承批公司的主要雇员——获承批公司许可以承批公司名义作出法律行为,以及作出人事、财务或业务管理行为的雇员。

二、“娱乐场”一词仅可由经营幸运博彩之承批公司使用。

第三条
娱乐场幸运博彩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有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权,其他实体经营该博彩,必须经事先批给。

二、幸运博彩仅可在娱乐场内经营,但不影响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适用。

三、〔废止〕

四、经博彩监察协调局主动或应承批公司提出申请而建议,得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许可在娱乐场内经营的幸运博彩种类,并核准其施行规则。

五、〔废止〕

六、在娱乐场内不得经营互相博彩,亦不得经营向公众提供之博彩活动。

七、在例外情况下,得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许可承批公司经营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在此情况下批给合同得予以修订,亦得由双方签订合同附录。

八、〔废止〕

第四条
互动博彩

一、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承批公司不得经营任何形式之互动博彩。

二、相对于娱乐场幸运博彩之经营批给而言,互动幸运博彩之经营系以另一独立批给为之。

第五条
幸运博彩的经营地方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仅可在行政长官许可的地方及场所内进行,作出许可时,尤其应考虑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城市规划及对社区的影响,并须预先听取博彩委员会的意见。

二、娱乐场必须位于承批公司拥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内,但不影响第四款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适用。

三、应承批公司的申请,行政长官经听取博彩委员会的意见后,可许可其关闭娱乐场,但不影响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有关娱乐场仍属可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产。

四、行政长官可批准在订定之期间内:

(一)在澳门注册之船舶或航空器当处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且在具旅游利益之航线上,于该等船舶或航空器上经营及进行任何方式之幸运博彩;

(二)在澳门国际机场离境之已清关区域内,经营及进行直接以筹码或货币派彩之博彩机之博彩。

五、上款﹙一﹚项所指之经营,仅可批给予已在特区注册之船舶或航空器之所有人或租赁人之商业企业主,或获此等商业企业主许可之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承批公司。

六、按以上两款规定获许可经营及进行的幸运博彩,须遵守由专有法规订定的特定规则及条件;该等规则及条件,除作出仅属必要的配合外,均须依循本法律及有关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的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

七、按第四款及第五款规定许可经营及进行的幸运博彩,不适用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及(三)项、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A条
娱乐场的范围

一、娱乐场必须包括以下能完全识别和界定的功能区域:

(一)幸运博彩区;

(二)出纳柜台区;

(三)娱乐场出入口处及监控工作区;

(四)运送、寄存、储存及保管幸运博彩的筹码或现金的区域;

(五)点算幸运博彩的筹码或现金的区域;

(六)批给合同订定的后勤区域。

二、娱乐场所在的建筑物所有权人须确保娱乐场使用者的自由通行,并维持娱乐场所需的水电、空调、电讯网络、监控、卫生等配套设施,以及员工餐饮、休息等附属设施的有效运作。

三、更改娱乐场的范围及区域须经行政长官的许可。

四、基于以下原因,行政长官经听取博彩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单方调整娱乐场的幸运博彩区:

(一)承批公司在行政长官订定的期间无合理理由而未充分利用娱乐场的幸运博彩区;

(二)屡次违反本法律及批给合同所定的义务。

五、为申请开设娱乐场、更改娱乐场范围或区域的许可,承批公司须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物业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以及被许可及划定为娱乐场的详细图则,当中包括能完全识别和界定第一款所指区域;

(二)如属分层建筑物,除上项所指文件外,尚须提交物业登记证明,当中载有独立单位说明书;

(三)倘有修改的分层所有权的设定凭证及物业登记证明,当中载有独立单位说明书。

第五-B条
幸运博彩区

一、在娱乐场内,仅可在幸运博彩区内经营博彩桌及博彩机。

二、在幸运博彩区可设仅为特定博彩者专用的区域。

第五-C条
博彩桌及博彩机数量

一、所有承批公司可经营的博彩桌及博彩机的总数量上限,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二、承批公司在每一娱乐场设置、增加或减少博彩桌及博彩机,须经经济财政司司长许可。

三、为适用以上两款的规定,尤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经济情况;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订定的博彩业发展政策;

(三)承批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

(四)承批公司的整体投资情况,包括对非博彩元素项目的投入;

(五)承批公司现有博彩桌或博彩机的经营状况。

四、经济财政司司长基于以下原因,可主动减少承批公司获批准的博彩桌或博彩机数量:

(一)有关博彩桌或博彩机的博彩毛收入连续两年均未达到第二十条第六款所指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的年度毛收入下限;

(二)承批公司在经济财政司司长订定的期间无合理理由而未充分利用获批准的博彩桌或博彩机。

第六条
持续性博彩

一、各娱乐场须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地运作。

二、仅在行政长官要求或许可的例外情况下,承批公司方可中止某一间娱乐场的运作或调整娱乐场的运作时间,且重新运作的时间由行政长官订定。

三、在紧急情况下,尤其是在发生严重事故、灾祸或自然灾难等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情况,可免除上款所指的许可,但娱乐场暂停运作及重新运作必须经博彩监察协调局同意。

四、〔废止〕

五、为适用第三款的规定,承批公司须配合博彩监察协调局建立可二十四小时运作的特别应急联络机制,以便与该局及其他承批公司保持联系。

第二章 批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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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竞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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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批给制度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有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权,仅可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并获得批给的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而有关批给按照本法律规定以行政合同订定。

二、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的批给数目最多为六个。

三、禁止以任何名义将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权设定负担、全部或部分移转或让与第三人,又或将构成承批公司与娱乐场幸运博彩有关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或批给合同地位部分移转或让与第三人。

第八条
公开竞投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之经营批给须预先进行公开竞投。

二、公开竞投可采用预先评定资格之限制竞投。

第九条
开投

开投系以行政长官批示为之,其内应特别载明:

(一)是否须先经预先评定资格;

(二)开投之程序,包括接收竞投书之日期;

(三)为获接纳为竞投人而应缴之担保金金额;

(四)批给制度,包括法律框架、将签订之批给合同之必要条款,并明确指出有关批给之最长期间;及

(五)接纳竞投之要件。

第十条
接纳竞投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且其公司所营事业包括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的股份有限公司,方获接纳参与竞投。

二、政府可在作出判给行为前,命令修改上款所指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及全体或若干股东间所订定之准公司协议内所载之任何规定。

三、在政府订定之期限内,不修改按上款规定须予以修改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准公司协议内所载之规定者,等同于放弃竞投。

四、每一竞投人应提供一项为获接纳参与竞投之担保金,其金额由行政长官订定,而该担保金得以适当之银行担保代替。

五、在接收竞投书所订期限届满后放弃竞投者,导致丧失已提供之担保金。

六、在例外情况下,尚未符合第一款所定要件之获承认具商誉之商业企业主可获接纳参与竞投,但有关企业主必须按行政长官以批示定出之规定及期限、依据该等要件在特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本条之规定适用于该等公司。

第十一条
批给的判给

一、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批给系透过行政长官在具说明理由之报告书内以批示临时判给。

二、在签署批给合同前,须以行政长官之批示作出判给之行为。

三、在批给合同签署前可与参与竞投公司进行磋商,以订定附加条件,而在竞投书内所载的每年溢价金金额不得在其后减少,但获行政长官同意者除外。

四、对于已进行竞投之一个或多个批给,行政长官如认为基于特区之利益,不宜判给者,有权不作判给。

五、批给合同应以载入财政局记录簿册之公证书形式订立,并由政府代表特区作为签署人。

六、批给合同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公布。

第十二条
上诉及期限

一、就判给行为前所作出之行为,尤其是有关预先评定资格之竞投之行为,不可提起司法争执,因而对此等行为不得提起司法上诉或提起中止其效力之请求,亦不得提起其他诉讼或措施。

二、针对判给行为之司法上诉,应向中级法院提起;按照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号法令核准之《行政诉讼法典》第六条之规定及效力,上述司法上诉属紧急程序,而利害关系人就进行行为之期限则减半,尤其是提出上诉之期限。

三、声明异议及行政上诉均不具有中止效力。

四、除非本法律之补足法规有特定规定、且不妨碍政府尤其在命令开投之批示中定出之特别期限下,载于十月十一日第57/99/M号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就提出声明异议或行政上诉之期间,以及为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进行任何行为、促请采取措施及就相关事务应表达之答辩或行使其他权力等之期间均减半。

第十三条
批给期间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批给期间应在批给合同内订定,且不得多于十年。

二、如批给期间未达上款所订定的上限,行政长官可最迟在批给期间届满前六个月,一次或分多次批准延长批给期间,但首次批给期间及延长期间的总数不得超过上款规定的上限。

三、如批给期间及上款所指的延长期间已达到第一款规定的上限,经说明理由,行政长官可例外地一次或分多次批准延长批给期间,但本款所指的例外延长期间总数不得超过三年。

四、批给期间之延长可引致批给合同被修订,亦可引致由双方签订合同附录。

第十四条
适当资格

一、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批给仅可判给予被认定具备适当资格取得批给之参与竞投公司。

二、参与竞投公司,以及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其董事及主要雇员,须接受由博彩监察协调局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

三、参与竞投之公司须支付用于审查其资格之调查费用;该费用将从接纳参与竞投之担保金金额中扣除。

四、在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时,政府尤应考虑以下标准:

(一)参与竞投公司之经验;

(二)参与竞投公司之商誉;

(三)与参与竞投公司属同一集团的其他公司的性质和商誉;

(四)与参与竞投公司有密切联系的实体的性质和商誉,尤其是作为参与竞投公司控权股东的实体的性质和商誉;

(五)受审查对象惯常的交易方法或其职业活动的性质是否显示出其有承担过度风险的显著倾向;

(六)受审查对象的经济财务状况;

(七)是否有合理理由怀疑用作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合规范或怀疑该等资金权利人的真实身份;

(八)是否与犯罪集团有不适当交易;

(九)受审查对象是否因实施可被处以三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控诉或被判罪。

五、以下实体亦须按本条的规定,在批给期间接受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

(一)承批公司;

(二)拥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其董事及主要雇员;

(三)承批公司的任何雇员、间接且单独或共同拥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与承批公司合作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博彩活动的实体。 六、就上款(三)项所指实体的资格审查,仅在博彩监察协调局认为有需要时才开展。

七、经审查后,如发现承批公司不具备适当资格,行政长官可订定期间予承批公司作出补正,但不影响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解除批给。

八、经审查后,如发现第五款(二)项及(三)项所指实体不具备适当资格,承批公司须在经济财政司司长订定的期间终止与该等实体的任何合作或涉及经营博彩活动的联系。

第十五条
财力

一、参与竞投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之公司,应证明具备适当财力经营所批给之业务。

二、参与竞投之公司须接受由政府作出之一项审查是否具备财力之程序。

三、参与竞投之公司须支付用于审查其财力之调查费用;该费用将从接纳参与竞投之担保金金额中扣除。

四、在审查财力时,政府尤应考虑以下标准:

(一)参与竞投公司之经济与财务状况;

(二)参与竞投公司之控权股东公司之经济与财务状况;

(三)与参与竞投公司有紧密联系之实体之经济与财务状况,尤其是承诺确保对参与竞投公司拟开展之投资及承担之义务提供融资之实体之经济与财务状况;

(四)拥有参与竞投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之持有人之经济与财务状况;

(五)参与竞投公司拟经营之一间或一间以上娱乐场之性质及类型,以及其有否准备在该等娱乐场兴建附加基础设施。

五、承批公司必须在批给期间保持其财力且须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此目的而订定的持续性监察。

六、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不具备适当财力时,经济财政司司长可要求承批公司提供适当的担保,尤其是银行担保,而无需再说明理由。

七、经济财政司司长可要求承批公司的控权股东就该公司履行所作出的承诺及所承担的义务而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商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适用。

八、如承批公司没有控权股东,经济财政司司长可要求上款所指担保由拥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提供。

第十五-A条
资料披露

一、为审查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所指实体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或财力,受审查对象须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供及准许其查阅及索取其认为对审查属必需的文件及资料。

二、如有关实体不履行上款规定的义务,则推定其不具备适当资格或财力。

第十六条
企业社会责任

承批公司尤应在以下方面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支持本地中小企业发展;

(二)支持本地产业多元发展;

(三)确保劳工权益,尤其是劳动债权的保障、本地雇员的在职培训及向上流动、保障员工的公积金制度;

(四)聘用残疾或复康人士;

(五)支持公益活动;

(六)支持各种教育、科研、环保、文化及体育等活动。

第二节 承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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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批公司的公司资本及股份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资本不得少于澳门元五十亿元,且在批给期间,其公司资产净值亦不得少于该金额。

二、承批公司必须证明公司资本由现金作出缴付,并应提供有关金额已存入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的信用机构的证明。

三、承批公司不得在开业前动用上款所指的存款。

四、如嗣后情况显示有需要者,行政长官可命令已成立之承批公司增加公司资本。

五、承批公司及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的全部公司资本,必须以记名方式出资,但如属获许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证券交易所买卖的股份除外。

六、承批公司公开发行债务证券,必须取得行政长官的许可。

七、承批公司或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作出以下行为,除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外,亦须获得经济财政司司长许可,否则视为无效:

(一)移转承批公司的股份或有关此等股份的其他权利,又或将之设定负担;

(二)作出涉及将表决权或其他股东权利赋予权利拥有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行为;

(三)承批公司移转其超过批给合同所定限额的物权及债权;

(四)承批公司订立价值相等于或超过批给合同所定限额的消费借贷或同类合同。

八、如上款(一)项所指的情况属死因移转,承批公司须于知悉有关事实后十五日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并须提交一切的证明文件。

九、在取得第七款所指的许可后,承批公司须在作出有关行为的三十日内,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十、承批公司及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均不得直接拥有其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的承批公司的任何资本,或间接拥有其他承批公司的5%或以上公司资本。

十一、〔废止〕

第十七-A条
公司上市

一、承批公司及承批公司为控权股东的公司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如直接或间接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承批公司须自知悉该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司机关兼任职务

一、禁止任何人兼任下列公司机关的职务,又或在下列任一公司的一个以上的公司机关中兼任职务,但不包括股东会: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机关;

(二)博彩中介的公司机关;

(三)管理公司的公司机关。

二、违反上款规定的公司机关成员所参与的行为或决议,均可撤销。

三、博彩监察协调局应要求承批公司、博彩中介或管理公司在其订定的期间撤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成员的公司机关职务。

四、〔废止〕

第十九条
常务董事

一、必须将承批公司之管理权授予一名常务董事。

二、上款所指的常务董事必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至少拥有承批公司15%的公司资本。

三、对于承批公司管理权的授予,包括常务董事的委任、权力的范围及委任期间,以及对该委任作出任何变更,尤其是涉及常务董事的暂时性代任或确定性代替,均须获得行政长官的许可,否则视为无效。

四、常务董事除须受第十四条规定有关要求适当资格之约束外,不得为不能担任此职务之人,尤其是不得为特区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及行政会委员。

五、〔废止〕

第二十条
溢价金的缴纳

一、在不影响第四款至第八款规定的适用下,承批公司须按照批给合同的规定缴纳每年的溢价金;有关溢价金是按每一承批公司获准经营的娱乐场数目、获准设置的博彩桌及博彩机数目、所经营的幸运博彩种类、娱乐场所在地点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定出的其他重要准则等而有所变动。

二、政府可规定溢价金按月缴纳。

三、政府可要求提供独立之银行担保(“first demand”)或政府可接受之其他担保,以保证承批公司按合同规定缴纳溢价金。

四、如承批公司的博彩桌或博彩机的平均毛收入未达到第六款规定的金额下限,承批公司须缴纳特别溢价金,其金额相当于按平均毛收入与该下限金额所计算的博彩特别税的差额。

五、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平均毛收入按当年承批公司获许可的最高博彩桌及博彩机数量计算,但不包括基于指定期间而获许可临时经营的博彩桌及博彩机数量。

六、每张博彩桌及每部博彩机的年度毛收入下限,以及上款所指的期间,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七、在订定上款所指年度毛收入下限时,尤应考虑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往的博彩毛收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

八、在异常、未能预测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例外调整第六款所指年度毛收入下限。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作出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承批公司应遵守市场经济所固有之原则,在良性及公平竞争下从事其业务。

二、政府以一视同仁之态度对待所有承批公司,并确保遵守规定以保障竞争,尤其是在各承批公司之间的良性及公平竞争。

三、禁止承批公司之间或属于有关集团之公司之间以任何方式商定之、能对承批公司之间之竞争造成阻碍、限制或破坏之协议或行为。

四、禁止一间或一间以上之承批公司不当利用在整个市场或在市场内相当部分所占之主导地位,以阻碍、限制或破坏承批公司之间之竞争。

五、以上两款所禁止的协议、决定、行为或事实均为无效。

六、〔废止〕

第二十二条
承批公司的义务

一、除本法律、其他适用法例及在批给合同内所规定的义务外,承批公司须履行下列一般义务:

(一)让经营博彩之毛收入接受每日监察;

(二)每年拨出其博彩毛收入2%的款项予一个以促进、发展或研究文化、社会、经济、教育、科学、学术及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公共基金;

(三)每年拨出其博彩毛收入3%的款项,用以发展城市建设、推广旅游及提供社会保障;

(四)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递交有关其章程的任何修改以供核准,否则视为无效;

(五)经营其他相关业务,必须取得经济财政司司长的许可;

(六)提供一项担保金,作为执行其须履行之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之担保;如已按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提供担保者,可免除提供上述担保金;

(七)将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任何情况,自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尤其与公司清偿能力或偿还能力有关的情况,针对公司或其董事而提起的任何司法诉讼,在其娱乐场发生的任何欺诈行为、暴力行为或犯罪行为;

(八)保持娱乐场之所有附属设施及相连部分按指定用途或按获准之用途正常运作;

(九)在娱乐场装设博彩监察协调局要求的电子监控设备及营运设备,并保存有关纪录至少六十日;

(十)遵守博彩监察协调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出的指引,尤其是有关最低内部监控基本程序及负责任博彩;

(十一)每三年接受博彩监察协调局对批给合同总体履行情况的检讨,如检讨结果显示承批公司未有积极或未履行批给合同的规定,须在经济财政司司长订定的期间作出改善;

(十二)承批公司作出超过批给合同所定按公司资本一定百分比计算金额的重大财务决定前,必须通知行政长官;

(十三)承批公司在批给期间为娱乐场设定任何负担,须取得经济财政司司长的许可,否则视为无效;

(十四)承批公司在批给期间为用于博彩业务的设备及用具设定任何负担,又或更换该等设备及用具,须取得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许可,否则视为无效;

(十五)承批公司在批给期间销毁用于博彩业务的设备及用具,须取得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许可;

(十六)承批公司聘用管理公司必须获得行政长官许可及核准管理合同拟本;

(十七)在任何情况下,承批公司只可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与管理公司分享娱乐场的收入或支付佣金;

(十八)承批公司不得与任何实体订定可使后者具有或可具有管理该承批公司权力的法律行为,否则视为无效。

二、承批公司须履行下列与博彩中介业务有关的义务:

(一)按博彩中介合同的规定支付佣金;

(二)最迟于每月十日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送交一份详细列明承批公司于上一月份支付予博彩中介的佣金数额的报表、已作就源扣缴的税款的报表,并附同核实有关计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三)更新其与博彩中介之间的商业记帐的资料;

(四)将任何可能影响博彩中介偿还能力的事实,尤其成为民事诉讼程序的被告人或与他人订立超出其偿还能力的借贷合同或融资合同的事实,自其发生之日起或承批公司知悉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五)就有迹象显示博彩中介实施犯罪及本法律所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自获悉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且不影响其他适用法例所规定的义务;

(六)监察博彩中介的业务,尤其博彩中介遵守与博彩相关的法例所定义务的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博彩中介在承批公司的娱乐场内进行违法活动。

三、基于公共利益,尤其是拓展外国客源市场的原因,在听取博彩委员会的意见后,行政长官可减免承批公司缴纳第一款(二)项及(三)项所指的拨款,具体规定以补充法规订定。

第二十二-A条
合作义务

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均须履行合作义务,容许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人员进入相应的设施及场所进行监察,并应上述人员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资讯、资料或证据。

第二十二-B条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经营博彩

一、如承批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须取得行政长官经听取博彩委员会意见后作出的许可。

二、如承批公司知悉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任一股东的下列情况,须自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一)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以及被终止该等经营权;

(二)由规管另一国家或地区的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经营活动的机构,为惩处、中止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拥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任一股东在该国家或地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或取得该等博彩经营活动准照或批给的事实而进行的任何调查。

第二十二-C条
筹码

一、承批公司必须取得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许可,方可购入筹码。

二、筹码的流通须取得经济财政司司长的许可,其可订定流通筹码的总金额上限。

三、承批公司必须以现金或信用凭证保证已流通筹码的兑现。

四、如出现不能兑现已流通筹码的风险,经济财政司司长可要求承批公司向财政局提交按已流通的筹码金额的特定比例计算的现金或高清偿能力的凭证,且该等凭证须指明权利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五、承批公司必须遵照博彩监察协调局发出的有关筹码发行及流通的指引。

第二十三条
从事博彩中介业务

一、从事博彩中介业务须取得由经济财政司司长发出的博彩中介准照,且不可移转。

二、每一博彩中介仅可于一间承批公司内从事博彩中介业务,并仅得以收取佣金的方式为承批公司推介娱乐场幸运博彩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承批公司分享娱乐场的收入。

三、〔废止〕

四、〔废止〕

五、〔废止〕

六、〔废止〕

七、〔废止〕

第二十四条
博彩厅或区域之进入

〔废止〕

第二十五条
博彩厅或区域之驱逐离场

〔废止〕

第二十六条
保留允许进入之权利

〔废止〕

第三章 税务义务及提供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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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博彩特别税

一、承批公司必须缴纳博彩特别税,该税款系按照经营博彩之毛收入计算。

二、博彩特别税之税率为35%。

三、博彩特别税款以按月方式缴纳,并应于有关月份翌月首十日内交到财政局。

四、特区与承批公司之间,可通过合同方式订定一项博彩特别税款之最低担保额。

五、经济财政司司长可要求承批公司提供适当的银行担保,以保证缴纳等于预计为每月须缴纳的博彩特别税款总和的款项。

六、就博彩特别税之债务,以税务执行程序征收。

第二十八条
税务制度

一、承批公司除须缴纳博彩特别税之外,尚须缴纳法律订定之税项、税捐、费用及手续费。

二、基于公共利益之原因,行政长官可暂时及例外地全部或部分豁免承批公司缴纳所得补充税。

第二十九条
博彩中介佣金的税项

一、承批公司必须透过确定性就源扣缴的方式,收缴与支付予博彩中介的佣金有关的税项,并按照源自博彩者的毛收入计算。

二、支付予博彩中介的佣金的税率为5%,且具免除责任的性质。

三、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行政长官可于最多五年内部分豁免缴纳本条所指税项,但该豁免不得超过有关税率的40%。

四、〔废止〕

五、支付予博彩中介的佣金的应缴税项,以按月方式缴纳,并应由承批公司于有关月份翌月首十日内交到财政局。

六、与支付予博彩中介的佣金税项有关的债务应以税务执行程序征收。

第三十条
会计及内部查核

一、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均应设置本身之会计系统、健全之行政组织、适当之内部查核程序并须遵从政府指示,尤其是透过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就此等事宜发出之任何指示。

二、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之商业记帐应以特区任一正式语文作出。

三、为会计上之效力,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之财政年度等同于历年。

四、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在会计之编排与提交方面,仅应采用特区现行公定会计格式之标准;经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或财政局局长建议,行政长官得以批示订定必须设置之会计簿册、文件或其他资料,以及订定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在将其营业活动记帐时应采用之标准及在会计之编排与提交方面必须遵守之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强制公布

一、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必须在批给期间,最迟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及在特区报章中最多人阅读的两份报章,其一为中文报章,另一为葡文报章,公布上一营业年度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以下资料: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件;

(二)业务综合报告;

(三)监事会意见书;

(四)外部执业会计师之综合意见书;

(五)于全年任何期间拥有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之公司资本5%或5%以上之主要股东名单,并指出有关百分率之数值;及

(六)公司机构据位人之姓名。

二、上款(一)项所指附件内须列明融资项目,并于其中登录该营业年度内取得之资金、其来源,以及资金在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上之运用。

三、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必须至少提前十日、将按照本章规定须公布之所有资料之副本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

第三十二条
提供资讯

一、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必须最迟在每季度之翌月月底,将上一季度之试算表送交予博彩监察协调局,而最后一季度之试算表,则最迟在下年度之二月底送交。

二、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必须最迟在举行通过帐目之每年股东大会之日前第三十日,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送交有关上一营业年度之全部会计报表及统计表。

三、除本法律所定之其他类同义务外,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尚应在上款所定之期限内,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送交以下资料:

(一)在有关营业年度内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受托人,以及会计部门负责人之全名,以及尽可能载有此等姓名之各种文本;及

(二)一份附有监事会及外部执业会计师之意见书之董事会报告及帐目。

四、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为顺利执行其职务所需,得要求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提供任何资料及资讯。

第三十三条
查验及监察活动

一、赋予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在查验及监察方面特别权力,以查核本章规定之义务之履行情况。

二、为上述目的,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经部门之最高负责人许可得随时及在有或无预先通知之情况下、直接或透过经适当委托之人士或实体对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之会计或簿记进行分析或查核,包括查验交易纪录、簿册、帐目及其他纪录或文件,查核是否存在任何类别之有价物,以及全部或部分复印为核实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有否遵守适用之法律规定及合同规定所必需之资料。

三、博彩监察协调局或财政局在进行本条所指查验及监察活动期间,得扣押任何为违法行为之标的或对组成有关卷宗属必要之文件或有价物。

第三十四条
年度帐目之外部审计

一、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应每年将其帐目交由预先经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同意之具公认声誉之独立外部实体进行审计。

二、上款所指之审计,应核实: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件是否在符合适用之法律及规章性规定之情况下制作;

(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件能否真实及适当地反映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之财务状况;

(三)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之会计簿册是否以适当之方式保持且正确记录其业务;及

(四)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有否提供被要求之资讯及解释,并应就拒绝提供资讯或解释之情况,以及提供虚假资讯之情况作详细说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之报告应与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指之会计报表及统计表一并送交。

四、除第二款所指资料外,博彩监察协调局或财政局可要求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之执业会计师提供其认为必需之其他资讯性质之资料,以及要求其出席与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之代表所举行之会议,以便作出解释。

五、在不妨碍本法律及其他法例规定之提供资讯义务之情况下,执业会计师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任何在履行其职务时所发现之可严重损害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或特区之利益之事实,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尤其是以下所列举者:

(一)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有关公司机构之据位人或工作人员涉嫌涉及任何犯罪活动或清洗黑钱活动;

(二)直接危及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之偿付能力之不当情事;

(三)进行未经准许之活动;及

(四)认为可严重影响承批公司、管理公司或特区之利益之其他事实。

第三十五条
特别审计

如有需要或属适宜时,博彩监察协调局或财政局,经其最高负责人许可,得随时及在有或无预先通知之情况下,命令由具公认声誉之独立执业会计师或由其他实体进行特别审计。

第三十六条
提供资讯的义务

一、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均必须与政府合作,尤其是与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合作,以便向该等部门提供所要求之资料及资讯、让该等部门分析或查核会计系统及进行特别审计,以及履行本章规定及其他补足规范所规定之义务。

二、〔废止〕

第四章 用于批给业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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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特区之财产

一、可将经营批给业务所需之属于特区所有之财产之享有、收益和使用暂时性转予承批公司。

二、上款之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亦适用于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规定,由特区负责管理之土地和自然资源之出租或批给,而有关土地和自然资源系作为供经营批给事业所需者。

三、承批公司应按照博彩监察协调局之指示,确保上两款因批给而获提供之财产完全得到保管或代替。

第三十八条
移交笔录

上条所指之转移应以一式三份之保管笔录载明,其内列出所有财产,并由博彩监察协调局、财政局及承批公司之代表签署。

第三十九条
因使用特区财产而须作之回报

一、承批公司应就使用特区之财产或使用属特区管理、使用及开发之财产而按批给合同规定给予回报。

二、上款所指回报之金额应每年按照特区之物价平均指数调整。

三、对于第三十七条提供予批给业务之用之财产,如其用途改为与合同不相符者,应由博彩监察协调局与承批公司协商修订有关回报。

第四十条
可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产

一、批给一旦解除或消灭,承批公司的所有娱乐场连同其全部设备及用具,以及按法律及批给合同规定于批给终止时应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其他财产或权利,均无偿、无任何责任及负担地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二、上款所指财产和权利的归属,不赋予收取补偿的权利,但不影响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A条规定的适用。

三、为登记的目的,第一款所指财产和权利的归属透过以公证书形式缮立的笔录作为移转凭证,即使娱乐场所在土地的批给属临时性亦然。

四、于批给期届满时归属特区之财产,尤其是由承批公司取得之用于博彩业务之设备及用具,如博彩监察协调局认为不适宜继续使用者,则可以将之弃用或销毁,并随即按特区财产冲销程序之适用法例,将之冲销。

第四十一条
用于批给业务之财产清册

一、第三十七条所指用于批给业务之全部财产,以及可归属特区之财产,应以一式三份之财产清册载明,并分别由博彩监察协调局、财政局及承批公司各执一份。

二、财产清册应每年更新,并最迟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更新出现变更之相关表。

第四十二条
改善费

对于第三十七条所指用于批给业务之财产所作之任何形式之改善费,以及对可归属于特区之财产所作之改善费,概不赋予承批公司任何赔偿权利。

第四-A章 负责任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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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A条
负责任博彩政策

一、承批公司仅可在娱乐场的幸运博彩区宣传与博彩相关的资讯或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宣传与博彩相关的资讯或活动须遵守当地法律。

三、承批公司有义务关注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活动的复杂性,并促进推广预防意识的行动及资讯、制定行为守则及推广良好实践行为。

四、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承批公司应在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前制定一个负责任博彩的推行计划及采取措施让公众,尤其包括旅客,有足够资讯,以负责任及温和态度博彩而不失控,并定期检讨及优化上述计划及措施。

第四十二-B条
负责任博彩推行计划

一、上条所指由承批公司负责制定的计划,尤其包括以下内容:

(一)让博彩者知悉博彩的负责任行为及赌博依赖及成瘾的问题的资讯,包含负责任博彩资讯;

(二)承批公司采取能确保被禁止进入娱乐场人士不得进入娱乐场的适当措施;

(三)推广第10/2012号法律《规范进入娱乐场和在场内工作及博彩的条件》第六条所指措施的资讯及申请途径;

(四)设立负责任博彩专责小组向有需要人士提供适当的协助及辅导服务;

(五)为员工设立的负责任博彩培训及再培训,以及设立辅导服务。

二、承批公司每年应最迟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当年的负责任博彩推广计划执行报告,以及翌年的负责任博彩推广计划。

第四十三条
行政上之违法行为

〔废止〕

第五章 暂时行政介入及批给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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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暂时行政介入

一、遇有以下任一情况,可暂时行政介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批给经营:

(一)发生或即将出现无合理理由中断经营之情况;或

(二)在承批公司之组织及运作上,或在设施及在供经营之用之物品在总体状况上出现严重混乱或不足之情况。

二、在暂时行政介入期间,批给之经营由政府之代表执管,而用作维持正常经营所必需之开支,由承批公司支付。

三、如认定属必要,可维持暂时行政介入;政府可在撤销暂时行政介入时,通知承批公司取回经营之批给;如承批公司不接受,则按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解除批给。

第四十五条
解除及消灭

一、行政长官在听取博彩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基于下列原因解除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批给:

(一)因危害国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而解除;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承批公司间协议解除;

(三)赎回;

(四)因承批公司不履行义务而解除;

(五)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六)因承批公司不具备第十四条所指的适当资格而解除。 二、为作出上款(一)项及(四)项所指决定,尤应考虑行为的严重性、违法者的过错程度、所获得的不法利益,又或其他应予重视的情节。

三、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批给因批给期间届满而消灭。

第四十六条
赎回

一、赎回是指政府在合同期届满前收回批给之经营。

二、批给的赎回使承批公司有权收取赔偿,有关金额的计算须特别考虑距离批给期届满时所剩馀的时间及承批公司已作出的投资。

三、行使赎回权利的期间,由批给合同订定。

第四十七条
因不履行义务而解除

一、如承批公司不履行按照法例或批给合同规定须承担的义务,行政长官可单方解除其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批给。

二、特别是下列者,构成单方解除批给之原因:

(一)放弃经营或无合理理由暂停经营;

(二)违反本法律及补充法规,或批给合同的规定,将全部或部分经营权作移转;

(三)欠缴依法应支付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项、溢价金或其他回报;

(四)未在经济财政司司长订定的期间达到批给合同规定的投资金额及标准。

三、批给一旦解除,承批公司的所有娱乐场连同其全部设备及用具,以及按法律及批给合同规定于批给终止时应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其他财产或权利,均无偿、无任何责任及负担地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四十七-A条
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一、不论承批公司有否不履行其受约束的任何义务,行政长官可基于公共利益,随时单方解除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批给。

二、按上款规定而解除批给,赋予承批公司收取合理赔偿的权利,有关金额的计算须特别考虑距离批给期届满时所剩馀的时间及承批公司已作出的投资。

第四十八条
其他情况的解除

一、如承批公司危害国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又或不具备适当资格,行政长官可单方解除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批给。

二、根据上款规定而解除批给的后果适用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A章 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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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A条
公共当局的权力

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的人员在执行监察职务时,具有公共当局的权力,并可依法请求警察当局及行政当局提供所需的协助,尤其在执行其职务时遇反对或抗拒的情况。

第四十八-B条
违令罪

凡拒绝博彩监察协调局或财政局的监察人员进入受监察的地点及在其内逗留至完成监察工作,或拒绝出示及提供监察人员依法要求的文件及资料者,构成普通违令罪。

第四十八-C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违法行为,对违法者科处下列罚款,且不影响批给合同订定的违约金:

(一)科澳门元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1)未按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履行会计或内部查核的义务;

(2)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二-B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科澳门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1)违反第五-A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的规定,又或不遵守第十七条第四款所指增加公司资本的命令,以及未按第十七条第八款及第九款作出通知或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2)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至(十一)项、(十三)项至(十五)项及第二款(二)项至(六)项、第二十二-B条第二款、第二十二-C条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二-A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

(3)承批公司不签署第三十八条所指的移交笔录;

(三)科澳门元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罚款:

(1)经营未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许可的幸运博彩种类,又或不遵守按该款规定核准的施行规则;

(2)承批公司违反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在非属其所有的不动产内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

(3)不遵守第五条第六款所指的特定规则及条件;

(4)违反第五-A条第三款、第五-B条第一款、第五-C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未按第十五条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规定提供适当的担保,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十款、第十七-A条的规定,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要求,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十二)项、第二十二-A条、第二十二-B条第一款、第二十二-C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按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提供担保,以及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八-N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第四十八-D条
附加处罚

一、作出上条(三)项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除科处罚款外,尚可科下列附加处罚:

(一)在批给期间关闭全部或部分幸运博彩区,为期一个月至一年;

(二)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为此须以摘录方式,连续五日至十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葡文报章内刊登该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于博彩监察协调局的网页公开该行政处罚决定,为期六个月;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费用由违法者负担。

二、科处上款(一)项规定的附加处罚并不中止已批给期间的计算。

三、第一款所指的处罚,自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计算有关期间。

第四十八-E条
法人的行政违法责任

一、法人,即使属不合规范设立者,以及无法律人格的社团及特别委员会,均须对其机关或代表以其名义且为其集体利益而作出本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二、如行为人违抗有权者的明示命令或指示而作出行为,则排除上款所指责任。

三、第一款所指实体的责任不排除有关行为人的个人责任。

第四十八-F条
酌科处罚

确定罚款及附加处罚时,须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所造成的损害、违法者的过错及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违法者的经济状况及过往行为。

第四十八-G条
累犯

一、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两年内,且距上一次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日不足五年,再次实施本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者,视为累犯。

二、如属累犯,对行政违法行为可科处的罚款的下限须提高四分之一,上限则维持不变。

第四十八-H条
履行尚未履行的义务

如因未履行义务而导致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该等义务尚可履行时,则科处处罚和缴纳罚款并不免除违法者履行该等义务。

第四十八-I条
处罚程序

一、如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博彩监察协调局须开立和组成卷宗,并提出控诉且将控诉通知涉嫌违法者。

二、控诉通知书内须订定十五日的期间,以便涉嫌违法者提出辩护;该期间自接获控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三、罚款须自作出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四、根据本法律的规定科处的罚款所得,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收入。

第六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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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J条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如因有关实体被法院命令解散或被科处第四十八-D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附加处罚而终止,则为一切效力,该终止视为属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L条
职权

一、博彩监察协调局负责监察本法律的执行情况。

二、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具职权科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对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科处处罚的决定,可向经济财政司司长提起必要诉愿。

第四十八-M条
通知方式

一、在不影响第六款规定的情况下,因执行本法律而作的通知得以单挂号信作出,并推定应被通知人于寄出单挂号信后第三日接获通知;如第三日非为工作日,则推定在紧接该日的首个工作日接获通知。

二、如应被通知人为承批公司、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其董事及主要雇员,则上款所指通知须按博彩监察协调局档案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作出。

三、如应被通知人属其他人,按下列地址作出通知:

(一)应被通知人或其受托人所指定的通讯地址或住址;

(二)如应被通知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依照身份证明局的档案所载的最后住所;

(三)如应被通知人为法人且其住所或常设代表处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身份证明局或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的档案所载的最后住所;

(四)如应被通知人持有治安警察局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依照该局的档案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

四、如以上两款所指的应被通知人的地址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地方,则第一款所指期间仅在《行政程序法典》所定的延期期间届满后方开始计算。

五、在因可归咎于邮政服务的事由而令应被通知人在推定接获通知的日期后始接获通知的情况下,方可由应被通知人推翻第一款所指的推定。

六、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竞投程序的通知适用补充性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八-N条
保密资讯

一、在不影响司法机关、刑事警察当局及刑事警察机关、警察当局、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可依法要求提供资讯的情况,以及第四款规定的适用下,下列资讯属保密资讯,任何人不得公开、查阅或向外披露,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一)竞投卷宗,以及有关竞投的全部文件及资料;

(二)由本地或外地的公共部门或实体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的,以及由该局所掌握的与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适当资格及财力有关的任何文书或资料;

(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九)项规定装设的电子监控设备保存的纪录。

二、上款的规定不适用《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三、第6/2006号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及其他法定须向外地提供资讯义务的相关法例所指的资讯,不包括第一款规定的资讯,但经行政长官许可者除外。

四、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仅可查阅由其本身提交予博彩监察协调局的文书或资料。

第四十八-O条
连带责任

拥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须对承批公司从事业务时被科处的行政罚款的缴纳负连带责任,即使该等公司已解散或基于任何原因已终止业务亦然。

第四十八-P条
解散及清算

承批公司解散或清算时,如未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透过强制性清册程序证明应予归还的财产处于良好的保存及运作状况,又或未显示出能透过经济财政司司长所接受的任何担保,确保支付因损害赔偿或任何其他名义而应支付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款项,则承批公司的财产不得进行分割。

第四十九条
修改公司章程或解散公司

一、下列公司,须修改公司章程或解散:

(一)为参与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所指公开竞投而设立或更改所营事业,但未能取得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公司;

(二)在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届满后未能取得新批给的现有承批公司;

(三)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被解除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公司。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解散公司的决议须自接获不获判给或解除批给的通知之日起,或对不获判给或解除批给提出上诉的裁决确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三、上款所指期限一经届满,且有关公司未作出修改公司章程或解散公司的决议,检察院应立即促请法院命令将有关公司解散。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或公司的解散应在有关决议作出日起或命令解散的判决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登记。

五、第一款(二)项及(三)项所指公司解散时,不适用《商法典》第三百二十三-A条的规定,且为适用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期间定为三年。

六、在不获判给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之日,拥有第一款(一)项所指公司10%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须对公司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修改公司章程或解散之前所产生且与本法律规定相关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七、在批给合同届满之日或在解除批给之日,拥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须对已流通的筹码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对现时之批给合约条款之维持

〔废止〕

第五十一条
现时之批给期间之延长

〔废止〕

第五十二条
补充法规

执行本法律所需的补充规范,由补充法规订定。

第五十三条
不适用《行政程序法典》的规定

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批给不适用《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七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废止性规定

一、废止与本法律规定相抵触之所有法例,但不妨碍第五十条之规定。

二、尤其是废止以下法例:

(一)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

(二)五月二十九日第6/82/M号法律

(三)九月二十二日第10/86/M号法律

(四)一月二十八日第2/84/M号法令;及

(五)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十三款。

第五十五条
变更规范性行为之性质

核准进行幸运博彩施行规则之批示、训令及行政命令,尤其是以下所列举者,现改为对外规范性批示性质之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一)一九六四年二月一日第7461号训令;

(二)一九六六年二月五日第8116号训令;

(三)〔废止〕

(四)〔废止〕

(五)〔废止〕

(六)一月十七日第9/76/M号训令;

(七)十二月十三日第210/76/M号训令;

(八)十月二十七日第171/79/M号训令;

(九)〔废止〕

(十)三月二十八日第54/81/M号训令;

(十一)〔废止〕

(十二)五月十八日第96/85/M号训令;

(十三)〔废止〕

(十四)五月二十五日第104/85/M号训令;

(十五)〔废止〕

(十六)〔废止〕

(十七)〔废止〕

(十八)〔废止〕

(十九)三月二十日第51/89/M号训令;

(二十)六月十二日第100/89/M号训令;

(二十一)〔不生效〕

(二十二)七月十七日第118/89/M号训令;

(二十三)〔废止〕

(二十四)〔不生效〕

(二十五)二月二十六日第65/90/M号训令;

(二十六)三月十九日第83/90/M号训令;

(二十七)〔废止〕

(二十八)三月二十五日第58/91/M号训令;

(二十九)七月十五日第125/91/M号训令;

(三十)八月五日第135/91/M号训令;

(三十一)一月二十九日第14/96/M号训令;

(三十二)一月二十九日第15/96/M号训令;

(三十三)〔废止〕

(三十四)二月十二日第22/96/M号训令;

(三十五)八月二十六日第219/96/M号训令;

(三十六)十月二十一日第261/96/M号训令;

(三十七)〔废止〕

(三十八)十一月十六日第234/98/M号训令;

(三十九)〔废止〕

(四十)〔废止〕

(四十一)〔废止〕

第五十六条
被废止规定之准用

在本法律生效前,任何法规对被本法律废止之法例所载规定所作之准用,视为对本法律相关规定之准用。

第五十七条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但不影响以下两款之规定。

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四条于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项、(七)项及(八)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于按第九条及续后数条规定作出的第一次公开竞投所产生之首份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合同公布后开始生效。

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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