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006号行政法规 (2009年)

第16/2006号行政法规 (2006年) 第16/2006号行政法规
退休基金会的组织及运作

2009年8月4日
第16/2006号行政法规 (2023年)
《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6年11月9日制定,并于2006年11月2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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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性质

退休基金会为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公法人,其受本行政法规及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第二条
监督

一、退休基金会受行政长官监督。

二、行政长官在行使其监督权时,有权作出下列行为:

(一)委任退休基金会的机关成员;

(二)核准退休基金会的本身预算草案及有关追加预算;

(三)核准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公务员及服务人员的退休及抚恤制度范畴内的有关财务运用的计划及方针;

(四)核准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范畴内的投资计划及有关运作;

(五)核准退休基金会的管理帐目;

(六)核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年度财务报表;

(七)许可取得、转让和让与属退休基金会财产的不动产,并许可对之设定负担;

(八)确认退休基金会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订立的协议及议定书;

(九)订定指引并发出指令,以贯彻退休基金会的目标。

三、行政长官可将其对退休基金会的监督权授予任一政府司长。

第三条
职责

一、退休基金会具下列职责:

(一)管理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公务员及服务人员的退休及抚恤制度;

(二)管理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

(三)运用和管理与退休及抚恤制度的执行有关的资源;

(四)研究和建议优化(一)、(二)项所指制度所需的措施;

(五)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经行政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并获监督实体确认后,退休基金会可聘请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管理公司,以便将财务运用的全部或部分管理工作交予该等公司负责。

三、退休基金会可根据上款的规定,设立或参与设立财务运用的管理公司。

第二章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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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机关

行政管理委员会、谘询会及监察委员会为退休基金会的机关。

第一节 行政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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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组成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由最少五名、最多七名行政管理人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及两名副主席;行政管理人由行政长官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委任,每一任期最长为两年,且可续期。

二、在委任批示中,须从行政管理人中指定担任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职务的人。

三、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须全职担任其职务,并以定期委任的方式获委任,且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部门的领导及主管人员制度。

四、其他行政管理人得以全职或兼职的方式担任其职务;属兼职的行政管理人,可兼任任何公共或私人职务。

五、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的每月报酬相等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附表一栏目二所定的局长官职薪俸点的报酬,而副主席的每月报酬则相等于该法令附表一栏目二所定的副局长官职薪俸点的报酬。

六、全职行政管理人的每月报酬相等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附表一栏目一所定的副局长官职薪俸点的报酬,而兼职行政管理人的每月报酬在委任批示中订定。

七、退休基金会的行政管理人受保密义务约束,应对因执行有关职务而获悉的任何事实保守秘密。

第六条
职权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行使旨在确保退休基金会良好运作及履行该基金会职责所需的权力,其尤具下列职权:

(一)编制退休基金会的工作计划、本身预算草案及管理帐目,以及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年度财务报表;

(二)收取退休基金会的收入并管理有关财产;在管理财产时须致力为退休基金会带来最大的收益,并须确保中、长期有价证券运用的稳健性;

(三)根据适用法例的规定,订定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供款处理及投放规则;

(四)许可作出对退休基金会履行职责及运作属必要的预算开支;

(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许可退休及抚恤制度和公积金制度的受益人登记,以及命令中止或注销有关登记;

(六)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尤其在录取人员和行使纪律惩戒权方面;

(七)就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投资计划及有关运作的订定及修改提出建议;

(八)接受遗赠、遗产或赠与;

(九)在任何争议中舍弃请求或撤回诉讼、进行和解和作出认诺,以及在仲裁程序中作出协议;

(十)促进及执行可提高退休基金会行政效率的措施;

(十一)核准退休基金会的内部规章。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可将上款所赋予的权力全部或部分授予其任何成员,但须在会议纪录中订明行使该授权的限制及条件,尤须载明可否将获授予的权力转授。

三、在本条第一款(二)至(六)项所指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视为一般管理行为。

第七条
运作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每周举行一次平常会议,并在主席召集时举行特别会议。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取决于出席成员的多数票,而主席所投的票具决定性,但以秘密投票方式进行的表决除外。

三、就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会议须缮立会议纪录,其内除须载有法律要求的其他资料外,尚须载明所作的决议及所处理事宜的摘要。

四、由行政管理委员会两名成员签署的文件方对退休基金会产生效力,且其中之一须为主席的签名,但属单纯事务性的行为,则仅须一名成员签署。

五、经行政管理委员会决议,就该决议所指定的行为,上款所指的任一签名可由退休基金会任一附属单位的主管的签名代替。

第八条
主席的职权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退休基金会各部门,并确保采取履行退休基金会职责所需的措施;

(二)将一切须由行政管理委员会议决的事宜送交该委员会审议,并建议采取其认为对退休基金会的良好运作属必要的措施;

(三)在法庭内外代表退休基金会;

(四)促使执行监督实体的决定及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五)行使行政管理委员会所授予的职权。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监督实体为此而指定的或按一般法所定标准而指定的副主席代任。

第九条
副主席的职权

行政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执行职务;

(二)按照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协调退休基金会附属单位的工作;

(三)行使行政管理委员会决议所赋予的或主席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谘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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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组成

一、谘询会由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及下列委员组成,且主席负责主持会议: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二)监察委员会主席;

(三)澳门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

(四)行政暨公职局局长;

(五)财政局局长;

(六)行政法务司司长及经济财政司司长的代表各一名,该等代表从有关办公室的人员中委任;

(七)一名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

(八)最多三名在经济财政或保险领域具经验且被公认为杰出的人士。

二、上款(六)、(七)及(八)项所指的谘询会成员由行政长官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委任,每一任期最长为两年,可续期,但可被免职,或可自拟终止职务之日起计最少提前六十日向行政长官呈交声明主动要求终止职务。

三、如本条第一款(三)至(五)项所指的谘询会成员同时在退休基金会的行政管理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担任职务,则由其法定代任人出任在谘询会的职务。

四、谘询会在认为有需要时,可邀请无投票权的下列人士参与会议:

(一)非属谘询会成员的退休基金会其他机关的成员,以及有关附属单位的据位人;

(二)其他的机构或经济活动部门的代表,以及对退休基金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具专门知识或与该等事宜有关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

五、第五条第七款的规定适用于谘询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职权

一、应监督实体、谘询会的主席或任何成员的动议,谘询会具职权就与履行退休基金会职责有关的事宜发表意见。

二、在上款所规定的概括性职权范围内,谘询会具职权作出下列行为:

(一)对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范畴内的投资计划及有关运作的建议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二)对退休基金会财政管理的计划建议及方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以及按谘询会认为合适的周期跟进该等事宜的执行情况;

(三)对退休基金会本身预算及有关追加预算的草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四)对上年度的退休基金会管理帐目及公积金制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作出其认为对履行退休基金会的职责属适当的提议。

第十二条
运作

一、谘询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平常会议,并在主席或最少半数成员召集时举行特别会议。

二、谘询会的意见及提议由出席成员以多数票通过。

三、就谘询会会议须缮立会议纪录,其内除须载有法律要求的其他资料外,尚须载明所作的决议及所处理事宜的摘要。

第三节 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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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组成

一、监察委员会由最少三名、最多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该等成员由行政长官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委任,每一任期最长为两年,且可续期。

二、监察委员会成员可兼任其他公共或私人职务。

三、监察委员会成员的每月报酬由行政长官于委任批示中订定。

四、监察委员会成员可被行政长官以说明理由的批示免职,亦可自拟终止职务之日起计最少提前六十日向行政长官呈交声明主动要求终止职务。

五、第五条第七款的规定适用于监察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职权

监察委员会具下列职权:

(一)监察对适用于退休基金会的法律及规章性规定的遵守情况;

(二)须每三个月审查一次退休基金会的帐目及有关预算执行情况,并取得其认为对跟进有关管理属必要的资料;

(三)就会计数值是否与财产价值相符进行其认为适当的审查及核对,尤其是关于出纳的可动用资金以及退休基金会本身的或由其保管的其他资产及有价证券方面;

(四)就行政管理委员会或谘询会向其提出的事宜及问题发表意见;

(五)就退休基金会的管理帐目、盈馀运用的建议、公积金制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及行政管理委员会提供帐目时所须提交的其他文件发表意见;

(六)执行本行政法规及其他适用于退休基金会的法例所规定的或法律所赋予的其他职务。

第十五条
运作

一、监察委员会每月举行一次平常会议,并以其成员的多数票作出决议。

二、监察委员会在主席或最少两名其他成员共同召集时可举行特别会议。

三、就会议须缮立会议纪录,并应将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以及查核及审查的结果通知行政管理委员会。

四、应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的召集,监察委员会成员须出席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会议。

第三章 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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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架构

一、退休基金会为履行其职责,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退休及抚恤制度厅;

(二)公积金制度厅;

(三)组织及资讯处;

(四)行政及财政处。

二、经行政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并获行政长官确认后,尚可设立或有的组织模式,但不影响上款规定的适用。

第十七条
退休及抚恤制度厅

一、退休及抚恤制度厅为负责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的公务员及服务人员的退休及抚恤制度的附属单位,其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就退休及抚恤制度会员的登记、登记的中止及注销的合法性作出报告;

(二)组织和不断更新会员及受益人的档案及资料库,以及与该等档案及资料库相关的文书;

(三)审查会员的扣除及服务时间的计算;

(四)每年核对会员的年资表;

(五)计算会员的退休金及其合资格继承人的抚恤金;

(六)审查会员或其他受益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的合法性;

(七)处理退休及抚恤制度受益人应得的定期金及其他补助;

(八)跟进和不断更新退休基金会资料库中有关退休及抚恤制度会员的个人资料及扣除事宜,以及有关退休人员及抚恤金受领人的各项补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福利的资料;

(九)促使退休人员及抚恤金受领人办理年度生存证明;

(十)就退休基金会的财务资产管理策略提出意见及建议;

(十一)就退休基金会财务投资的目的及指引提出意见及建议;

(十二)跟进并监管退休基金会的财务资产,不论该等资产是由退休基金会直接管理或由专门实体协助管理;以及在保存本金原则的前提下,务使财务资产获取最大的收益;

(十三)监管退休基金会财务资产的表现,并定期作出分析;

(十四)监管协助管理财务资产的专门实体,并就有关合同及其解除提出意见及建议;

(十五)确保与金融机构及协助管理财务资产的专门实体的联系;

(十六)在退休基金会的计划范畴内进行所需的财务研究和编制有关的财务意见书。

二、退休及抚恤制度厅下设:

(一)退休及抚恤制度会员辅助处;

(二)退休及抚恤制度财务资源管理处。

第十八条
退休及抚恤制度会员辅助处

退休及抚恤制度会员辅助处负责执行上条第一款(一)至(九) 项所指职权,以及在退休及抚恤制度厅范围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退休及抚恤制度财务资源管理处

退休及抚恤制度财务资源管理处负责执行第十七条第一款(十)至(十六)项所指职权,以及在退休及抚恤制度厅范围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积金制度厅

一、公积金制度厅为负责执行和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附属单位,其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就公积金制度供款人的登记、登记的中止或注销的合法性作出报告;

(二)就公积金制度范畴内的其他申请的合法性作出报告;

(三)组织和不断更新供款人及受益人的档案及资料库,以及与该等档案及资料库相关的文书;

(四)收取公积金制度的供款;

(五)审查供款时间的计算,并每年核对供款时间年表;

(六)依法处理供款帐户的结算及其他权利;

(七)跟进和不断更新载有公积金制度供款人的个人资料、有关供款及帐户结馀的退休基金会资料库;

(八)定期向供款人提供其供款帐户的资料;

(九)就一切与供款投资有关的事宜,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架构及投资选择的事宜,提出意见及建议;

(十)处理有关供款投放之事宜;

(十一)跟进和监管所投资的基金的表现,并定期作出分析;

(十二)监管基金管理人,并就有关合同及其解除提出意见及建议;

(十三)宣传公积金制度,包括为供款人举办有关供款投资的讲座等活动;

(十四)确保与协助管理基金的专门实体的联系;

(十五)编制公积金制度的年度财务报表;

(十六)在公积金制度范畴内进行所需的研究和编制有关的意见书。

二、公积金制度厅下设:

(一)公积金供款人辅助处;

(二)公积金供款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供款人辅助处

公积金供款人辅助处负责执行上条第一款(一)至(八)项所指职权,以及在公积金制度厅范围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供款管理处

公积金供款管理处负责执行第二十条第一款(九)至(十六)项所指职权,以及在公积金制度厅范围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组织及资讯处

组织及资讯处负责向退休基金会的所有机关及部门提供技术及操作方面的辅助,其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开发和管理退休基金会的资讯系统;

(二)就履行退休基金会职责所需的资讯建立自动化及电脑化的处理系统,并维持其运作;

(三)就取得资讯设备及资讯应用程式开展所需的技术研究;

(四)提供有关使用资讯设备及资讯应用程式的内部培训;

(五)管理退休基金会的资讯设备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作及安全性,以及确保各附属单位所使用的资讯工具之间的相容性;

(六)确保储存于由其管理的资讯载体的资料及退休基金会资料库所载的一切资料的安全性及保密性;

(七)根据上级的指引并在其他附属单位的配合下,协调退休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执行报告的编制工作;

(八)定期且有系统地编制有关跟进退休基金会工作的文件及其他管理数据;

(九)执行行政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行政及财政处

行政及财政处负责在人力、财务及财产资源管理范畴内为各附属单位所开展的工作提供行政辅助,其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尤指涉及人员招聘、甄选、培训及人事管理的行政职能;

(二)负责一般文书处理及登记的工作;

(三)组织和管理人员的个人档案及退休基金会的中央档案,并就已归档的文件发出证明及副本,以及建议该等已逾有关保存期的已归档资料的最终处理方法;

(四)确保有关供应、总务、资产及劳务取得的行政事务;

(五)负责退休基金会的设施、车队、通讯设备及通讯系统的保存、安全及保养工作;

(六)确保征收依法应并入退休基金会财产的收入及收益所需的文书工作;

(七)处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的退休及抚恤制度的执行有关的支付,以及处理退休基金会的运作负担;

(八)核对和处理收支文件,并将之分类,以及确保在退休基金会工作范畴内进行的所有交易的会计程序;

(九)编制退休基金会的本身预算草案,跟进有关的执行,并提出适当的修改及修正建议;

(十)定期且有系统地编制有关跟进及监管退休基金会的财产及财政状况的文件;

(十一)编制退休基金会的年度管理帐目;

(十二)接收及跟进投诉及声明异议,并与其他附属单位合作,建议解决有关投诉及声明异议的措施;

(十三)执行行政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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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人员制度

退休基金会的人员适用一般法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所定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定期委任、征用及派驻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部门的公务员,得以定期委任、征用或派驻的方式在退休基金会担任职务。

第二十七条
技术顾问

退休基金会得以个人劳动合同或劳务提供合同的方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取得技术顾问服务,以执行特定或专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员编制

退休基金会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五章 财产及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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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财产管理

一、退休基金会履行其职责或行使其职权时所接收、取得或承担的一切资产、权利及债务,组成其财产。

二、退休基金会可自由管理和处分属其财产的动产。

第三十条
财政管理

退休基金会的财政管理,须受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及监督实体核准的指令约束。

第三十一条
收入

退休基金会的收入包括:

(一)在受退休基金会所负责的退休及抚恤制度保障的公务员及服务人员的薪俸中扣除的退休及抚恤供款;

(二)由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或自治机构本身预算支付的退休及抚恤制度供款,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供款;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预算转移;

(四)本身财产的收益;

(五)财务运用的收益,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六)转让或让与属其财产的资产的所得;

(七)遗赠、遗产或赠与,以及任何实体给予的特别津贴;

(八)应收的费用、罚款及手续费;

(九)历年的管理结馀;

(十)法律或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开支

退休基金会的开支包括: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就退休及抚恤制度所支付的定期金;

(二)退休人员及抚恤金受领人依法应得的其他福利性给付;

(三)其运作的本身开支;

(四)其所作交易及财务运用的费用,以及退休基金会应承担的就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供款所作投放的费用;

(五)履行其现有或将有的职责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收入的管理

退休基金会在履行管理收入的职责时,可作出下列行为:

(一)与获许可在国际金融中心运作的实体订立关于有价证券的技术辅助、管理、存放及保管的各种合同;

(二)透过在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信用机构存款,以及透过在资本市场进行外汇、票据、其他交易工具及有价证券的交易,直接运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资产及劳务的取得

资产及劳务的取得,由适用于公共部门及自治机构的法例规范;但与上条所指职务有关的交易、行为及合同除外,该等交易、行为及合同须按监督实体的许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免除

退休基金会免缴费用及手续费,且不影响适用法例所规定的其他免除。

第三十六条
标志

许可退休基金会使用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的标志。

第六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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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人员的转入

一、本行政法规生效之日仍属退休基金会编制的人员,按原任用方式、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本行政法规所核准的人员编制的相应职位。

二、上款所指编制人员的转入,按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将该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三、以编制外方式提供服务的人员,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四、按上数款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产生一切法律效果,计入所转入的职位、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五、原财政管理厅厅长、供款人处处长、组织暨资讯处处长及人事、行政事务暨总务部主管,分别转入公积金制度厅厅长、退休及抚恤制度会员辅助处处长、组织及资讯处处长,以及行政及财政处处长的职位,但监督实体另有决定者除外。

第三十八条
开考

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进行的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任期

本行政法规的生效,并不影响行政管理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现任成员的任期的持续。

第四十条
会计基础

退休基金会现行的专用会计格式及交易的会计制度维持适用,直至强制采用公共收支分类及公共会计单式簿记系统为止。

第四十一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所引致的负担,由退休基金会的本身资源承担。

第四十二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下列法规:

(一)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号法令及经该法令核准的《澳门退休基金会章程》;

(二)七月二十日第84/87/M号训令

第四十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一* (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八条所指者) 退休基金会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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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 局长 1
副主席 2
行政管理人(*) 4
厅长 2
处长 6
高级技术员 6 高级技术员 22
传译及翻译 - 翻译员 1
技术员 5 技术员 11
技术辅助人员 4 技术辅导员 33
3 行政技术助理员 16

(*)全职或兼职。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30/2010号行政命令

附件二 (第16/2006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六条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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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基金会标志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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