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024号法律
第17/2024号法律 修改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 2024年8月26日 |
《第17/2024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4年8月14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4年8月16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4年8月26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10/2000号法律
编辑经第4/2012号法律修改及重新公布的第10/2000号法律第二-A条至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A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修改如下:
“
第二-A条
任务及工作范围一、廉政公署的任务是依本身职责,针对在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活动范围内的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尤其以有组织方式作出的、或具国际或跨区域规模的经济财务犯罪,进行预防及调查的行动,调查及侦查对外贸易中的行贿行为,以及执行行政申诉工作,以促使人的权利、自由、保障及正当利益得到保护。
二、〔……〕
第三条
职责一、〔……〕
(一)〔……〕
(二)〔……〕
(三)〔……〕
(四)针对对外贸易中的行贿行为,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查及侦查,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机构就该等事宜进行调查或侦查的职责;
(五)〔原(四)项〕
(六)〔原(五)项〕
二、〔……〕
三、信用机构的活动亦包括在第一款(一)项至(三)项所指的职责内。
第四条
权限〔……〕
(一)查明具有充分依据使人怀疑在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发生贪污犯罪及与贪污相关联的欺诈犯罪的事实的迹象或消息,以及查明具有充分依据使人怀疑发生对外贸易中的行贿行为、针对公有财产的犯罪、滥用公共职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或上条第一款(五)项所指犯罪的事实的迹象或消息;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应公共实体要求,临时派出人员到公共实体,对行政程序进行现场跟进;
(九)〔原(八)项〕
(十)〔原(九)项〕
(十一)〔原(十)项〕
(十二)〔原(十一)项〕
(十三)〔原(十二)项〕
(十四)因应情况所需,重新审查上项所指的行政行为或程序,以改善公共行政工作;
(十五)〔原(十三)项〕
(十六)〔原(十四)项〕
(十七)〔原(十五)项〕
(十八)与本地或外地公共或私人实体合作,以推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的廉洁运作及管理模式;
(十九)促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反贪及行政申诉实体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确保尤其是信息请求的接收或回复,又或将信息请求转介予其他实体,以及传达来自该等实体或组织的信息;
(二十)促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落实反贪及行政申诉领域的区域及国际公约、条约、协议及议定书;
(二十一)〔原(十六)项〕
第六条
合作的特别义务一、廉政公署在履行第三条第一款(六)项所指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共实体提供所需合作,并可按该等实体的职权要求进行任何调查、专案调查、全面调查、鉴定、分析、检查或必需的措施。
二、上款所指实体有义务向廉政公署提供其拥有的资讯、文件及其他资料,并回应廉政公署提出的要求,而廉政公署可订定有关实体履行义务的期间。
三、为履行第三条第一款(一)项及(六)项所指的职责,公共实体有义务将其所知悉的、出现在其工作范围的刑事及纪律方面的资讯知会廉政公署,但不影响法定程序的进行,而廉政公署可订定有关实体履行义务的期间。
四、〔原第三款〕
五、〔原第四款〕
六、〔原第五款〕
第七条
不处罚的情况一、〔……〕
二、如有关人士事先经廉政专员以有依据的批示给予适当的许可,为着第三条第一款(二)项至(五)项所规定的目的而由其本人或透过第三者假装接受由公务员或非公务员所提出的不合法要求,且此做法对获取证据以揭发在本法律适用范围内所包括的任何犯罪属适当者,则上述做法不受处罚。
三、如假装接受利益对获取证据以揭发第三条第一款(二)项至(五)项所规定的任何犯罪属适当者,亦可获许可。
第十一条
程序一、廉政公署在第三条第一款(二)项至(五)项所指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及措施,受作出必要配合后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约束,但不影响本法律的适用。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对属廉政公署职责范围内的犯罪,应将归档批示或控诉书、起诉批示或不起诉批示及终局判决的副本送交廉政公署。
第十二条
其他行为及措施一、廉政公署在第三条第一款(一)项及(六)项所指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及措施,不受特别形式约束,但在收集证据时,不得采取损害人的权利、自由、保障及正当利益的程序。
二、〔……〕
三、〔……〕
四、〔……〕
五、如被劝喻机关不接受或部分接受第四条(十三)项所指的劝喻,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有理据的回复;如被劝喻机关指出劝喻所涉问题复杂并附理据,回复期间则可按相同期间延长一次。
六、〔……〕
七、〔……〕
第十四条
违令一、〔……〕
二、〔……〕
(一)〔……〕
(二)依法须履行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规定的义务,但在为有关目的而订定的期间届满时仍未履行有关义务者;
(三)〔……〕
三、〔……〕
第二十九条
顾问、调查员及其他人员一、〔……〕
二、调查员的制度相等于司法警察局的刑事侦查人员职程,但有关培训课程、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实习及进入职程的年龄上限的规定则不适用。
三、担任调查员职务须符合下列要件,并合格完成廉政公署提供的培训:
(一)特级调查员、首席调查员、高级调查员及调查员职级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
(二)总调查主任、首席调查主任、高级调查主任及调查主任职级须具备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或不颁授学士学位的连读硕士学位或连读博士学位,又或属具有卓越功绩的特级调查员。
四、为适用第二款的规定,总调查主任、首席调查主任、高级调查主任、调查主任、特级调查员、首席调查员、高级调查员及调查员职级分别等同于督察长、一等督察、二等督察、副督察、刑事侦查主任、首席刑事侦查员、一等刑事侦查员及二等刑事侦查员职级。
五、获委任担任廉政公署顾问或主管职务的调查员,当其获委任前的原薪俸较其薪俸为高时,可选择收取委任前的原薪俸,并以此作为计算退休及抚恤制度或公积金制度的供款;如其在担任有关职务的期间内退休,亦将以此较高的薪俸计算退休金。
第三十条
任命及免职上条所指人员由廉政专员自由任命及免职,并得被调任、派驻或以合同方式聘用,为着所有效力,任命批示或有关合同所定的日期为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除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公布外,无须其他手续,但行政长官可豁免上述事宜的公布。
第三十一-A条
特别义务廉政公署的调查员,以及具有调查职能的主管人员及顾问有下列特别义务:
(一)通知上级任何可能引致妨碍其在预防及调查的行动中履行职务的事实;
(二)〔原(一)项〕
(三)在进行身份查验或在采取任何剥夺或限制自由的措施时,适当表明身份;
(四)在采取行动时,不作出任何滥用权力、专横或歧视的行为;
(五)在执行职务时,阻止第三人作出任何滥用、专横或歧视的行为;
(六)以正确态度对待公众;
(七)在进行任何拘留时,尽职地遵守及履行法律规定的步骤、期限及要件。
第三十六条
使用武器一、在具体情况下透过廉政专员批示,可给予助理专员及被安排作侦查的廉政公署部门的领导及主管人员、顾问及调查员持有、使用及携带工作用武器的权利,其口径及种类须以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二、〔……〕
第三十九条
人员制度本法律及其他补充法规未有特别规定的事宜,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规范公职人员的一般性规定。"
第二条 修改第10/2000号法律的名称及章节标题
编辑一、第10/2000号法律的名称改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
二、第10/2000号法律第四章的标题改为“最后规定”。
第三条 修改第10/2000号法律的葡文文本
编辑一、第10/2000号法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葡文文本修改如下:
“3. Para efeitos do disposto nos dois números anteriores, à publicação é aplicável, com as necessárias adaptações, o n.º 7 do artigo 12.º.”
二、第10/2000号法律第十九条的葡文文本修改如下:
“O Comissário contra a Corrupção goza do estatuto de autoridade pública, sem prejuízo do disposto no n.º 3 do artigo 11.º.”
三、第10/2000号法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葡文文本修改如下:
“2. Os investigadores, quando afectos à realização de inquérito penal, gozam, no exercício das suas funções, do estatuto de órgão de polícia criminal, e o demais pessoal de apoio pode gozar do estatuto de agente de autoridade.”
四、第10/2000号法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葡文文本修改如下:
“1. O Comissariado contra a Corrupção pode, em casos excepcionais, celebrar contratos com entidades públicas ou privadas para a realização de acções de formação, estudos e trabalhos de natureza técnica e de carácter eventual.”
五、第10/2000号法律第三十四条的葡文文本修改如下:
“1. O disposto no artigo 26.º aplica-se aos assessores, investigadores, demais pessoal de apoio e a todos os que colaborem com o Comissariado contra a Corrupção. 2. Os assessores e demais pessoal de apoio beneficiam do disposto no n.º 3 do artigo 21.º.”
第四条 增加第10/2000号法律的条文
编辑在第10/2000号法律内增加第二十九-A条,内容如下:
“
第二十九-A条
长期服务奖励金一、注销在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登记时,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廉政公署调查员,即使获委任为廉政专员、助理专员或在廉政公署执行领导、顾问或主管职务者,有权取得长期服务奖励金:
(一)年满五十岁;
(二)在具备本款所指身份的情况下的供款时间不少于二十五年。
二、因纪律制度或刑法的规定被撤职或确定终止职务的调查员不适用上款的规定。
三、长期服务奖励金的计算适用第8/2006号法律《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对于长期服务奖励金的结算、支付及时效,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的第8/2006号法律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条 调查员的转入
编辑原首席调查主任、高级调查主任、调查主任、首席调查员、高级调查员及调查员职级的人员,分别转入第10/2000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首席调查主任、高级调查主任、调查主任、首席调查员、高级调查员及调查员职级中与其原职阶相应的职阶。
第六条 转入的效力
编辑一、廉政公署调查员的转入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
二、上款所指的转入无须任何手续。
三、为一切法律效力,在廉政公署担任调查员职务的服务时间及相关工作表现评核,于转入后均予以计算至所转入的职级及职阶,且调查员的原有权利不得因适用本法律而有任何减少。
四、本法律的规定不改变任用调查员所采用的联系方式的法律性质。
第七条 更新提述
编辑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提述。
第八条 废止
编辑废止第10/2000号法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
第九条 重新公布
编辑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在经第4/2012号法律重新公布的第10/2000号法律的文本上,引入经本法律所作的修改,以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第10/2000号法律全文。
第十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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