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021号行政法规 (2021年)

第19/2021号行政法规
博彩监察协调局的组织及运作

2021年6月22日
第19/2021号行政法规 (2023年)
《第19/2021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1年5月26日制定,并于2021年6月2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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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性质及隶属

一、博彩监察协调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协助制定博彩业政策、执行有关政策,以及规管、监察及协调博彩经营及活动的公共部门。

二、博彩监察协调局隶属于经济财政司司长。

第二条
职责

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职责为:

(一)协助制定及统筹博彩业政策,并执行相关政策;

(二)确保经营博彩业务的承批公司(下称“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人(下称“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关法例规范的其他个人或实体的活动,以及彼等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及法例规定;

(三)协助制定及完善属博彩监察协调局职责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向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关法例规范的其他个人或实体发出指引;

(四)监察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关法例规范的其他个人或实体的活动,尤其在履行法定义务及批给合同义务,以及遵守博彩监察协调局指引方面;

(五)监察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关法例规范的其他个人或实体的适当资格及财力;

(六)监察各类型博彩活动;

(七)监察博彩相关法例的遵守情况;

(八)监察博彩收入,尤其是法例或批给合同规定的博彩毛收入及其他收入;

(九)履行与博彩相关的调查工作;

(十)发出从事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的准照;

(十一)规管博彩机及其相关设备及系统供应及检测业务;

(十二)核准承批公司用作经营批给业务的设备、系统及用具;

(十三)促使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以及博彩中介人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政策及履行社会责任;

(十四)促进、协调及执行负责任博彩的宣传活动;

(十五)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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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博彩监察协调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两名副局长辅助。

二、为履行本身职责,博彩监察协调局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博彩监察厅;

(二)调查厅;

(三)法律及准照厅;

(四)财税及合规审计厅;

(五)设施及资讯厅;

(六)博彩研究及联络厅;

(七)行政财政处。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及统筹整体工作,并对各附属单位进行必要监督;

(二)编制活动计划及报告,以及预算建议,并提交上级审批;

(三)核准及发出部门应遵守则及工作指引;

(四)对外代表博彩监察协调局;

(五)建议人员的委任,并决定各附属单位人员的分配任用;

(六)行使获授予或获转授予的职权,以及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由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三)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二、局长由指定的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务时间较长的副局长代任。

第六条
博彩监察厅

一、博彩监察厅具下列职权:

(一)规划及建议有利监察博彩活动的策略及措施,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二)统筹有关娱乐场,以及获许可经营博彩的其他地点及场所的监察工作;

(三)统筹与博彩活动相关的监察工作,以及不法博彩活动的预防及调查工作;

(四)就与经营博彩业务相关的申请,以及根据法例规定对奖券销售、抽奖或同类活动的申请发表意见;

(五)就各类博彩方式及其规则或规章发表意见;

(六)统筹与博彩设备、系统及用具相关的监察工作,并研究及处理涉及其技术规格的事宜;

(七)处理涉及其职权范围的行政处罚程序;

(八)执行上级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博彩监察厅下设:

(一)监察一处;

(二)监察二处;

(三)博彩设备监察处。

第七条
监察一处

监察一处具下列职权:

(一)监察娱乐场的运作,以及进入娱乐场、在娱乐场内工作及博彩的相关法例及批给合同的遵守情况;

(二)预防及调查在娱乐场内的不法博彩活动;

(三)监察博彩中介人在娱乐场内的业务;

(四)监察在娱乐场内各类博彩方式;

(五)根据法例规定就娱乐场内进行推广博彩活动及比赛的申请进行分析及提出建议,并监察该等活动;

(六)就其职权范围内所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制作实况笔录、编制报告书并建议适用的措施及处罚,又或编制倘有的控诉书并提出控诉。

第八条
监察二处

监察二处具下列职权:

(一)监察娱乐场外博彩活动的相关法例及批给合同的遵守情况;

(二)预防及调查在娱乐场外的不法博彩活动;

(三)监察娱乐场外博彩活动的收入的核算活动;

(四)就娱乐场外博彩活动的规则及规章提出建议;

(五)根据法例规定就娱乐场外进行的博彩活动及承批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分析及提出建议;

(六)根据法例规定对奖券销售、抽奖或同类活动的申请进行分析及提出建议;

(七)就其职权范围内所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制作实况笔录、编制报告书并建议适用的措施及处罚,又或编制倘有的控诉书并提出控诉。

第九条
博彩设备监察处

博彩设备监察处具下列职权:

(一)建议博彩设备、系统及用具的技术规格;

(二)就核准博彩设备、系统及用具,以及影响其运作的申请进行分析及提出建议;

(三)监察博彩设备、系统及用具的运作;

(四)监察博彩机供应及检测业务的运作,并就有关申请进行分析及提出建议;

(五)就其职权范围内所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制作实况笔录、编制报告书并建议适用的措施及处罚,又或编制倘有的控诉书并提出控诉。

第十条
调查厅

一、调查厅具下列职权:

(一)对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关法例规范的其他个人或实体履行法定义务及批给合同义务方面有影响的事宜进行专项调查;

(二)调查及监察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关法例规范的其他个人或实体的适当资格;

(三)调查及监察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关法例规范的其他个人或实体的财力及业务经营状况;

(四)执行与博彩相关的其他调查工作;

(五)统筹监控娱乐场及获许可经营博彩的其他地点及场所的运作,并协调、处理及支援在该等场所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六)统筹监控博彩收入或博彩相关收入的点算及核查活动;

(七)有需要时支援各附属单位;

(八)执行上级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调查厅下设行动处。

第十一条
行动处

行动处具下列职权:

(一)监控娱乐场及获许可经营博彩的其他地点及场所的运作,尤其记录娱乐场加彩缴筹码的情况;

(二)处理及支援在获许可经营博彩活动场所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三)监控娱乐场的博彩毛收入,以及博彩相关法例或批给合同规定的博彩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点算及核查活动;

(四)向各附属单位提供行动支援。

第十二条
法律及准照厅

一、法律及准照厅具下列职权:

(一)统筹及处理与博彩监察协调局职责相关的法律工作及进行相关研究,并向各附属单位提供法律辅助;

(二)统筹及处理依法属博彩监察协调局审批的从事博彩相关业务的申请,尤其就准照或许可的事宜发表意见;

(三)负责博彩监察协调局的传译及翻译工作;

(四)协助处理属博彩监察协调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程序,并就该程序提出优化措施;

(五)执行上级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及准照厅下设:

(一)法律处;

(二)准照处。

第十三条
法律处

法律处具下列职权:

(一)执行向各附属单位提供的法律辅助工作;

(二)研究与博彩相关的法律事宜,尤其是规管及监察方面;

(三)草拟属博彩监察协调局职责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四)协助处理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行政申诉及司法诉讼程序,并就该程序建议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就协助处理的行政处罚程序发表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准照处

准照处具下列职权:

(一)就从事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的准照及续期事宜编制卷宗;

(二)就审批从事博彩机及其相关设备及系统的供应及检测业务的申请编制卷宗;

(三)就依法属博彩监察协调局监管的活动的准照或许可及相关续期事宜编制卷宗。

第十五条
财税及合规审计厅

一、财税及合规审计厅具下列职权:

(一)规划及建议有利于博彩业审计工作的策略及政策措施;

(二)统筹、制定及执行与经营博彩活动相关的财税及合规的审计工作;

(三)评估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及受博彩相关法例规范的其他个人或实体的财力及财务状况,并审查其回报;

(四)执行上级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财税及合规审计厅下设:

(一)财税审计处;

(二)合规审计处。

第十六条
财税审计处

财税审计处具下列职权:

(一)核算及审计博彩毛收入,以及法例或批给合同规定的博彩收入及其他收入,并核算应缴税项;

(二)监察及审计承批公司及其管理公司的会计或簿记,包括交易系统、纪录、簿册、帐目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监察及持续更新所有用于批给业务且属于或可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产及权利的清册,并进行有关查验;

(四)审计博彩设备及系统的设定数据及运作纪录。

第十七条
合规审计处

合规审计处具下列职权:

(一)监察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以及博彩中介人履行财务及税务方面的法定义务及批给合同义务,以及遵守博彩监察协调局指引的情况;

(二)监察及审计博彩中介人的会计或簿记,包括交易系统、纪录、簿册、帐目及其他相关文件,尤其是博彩中介人的财务报告及佣金支付方面;

(三)审计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以及博彩中介人与博彩活动有关的内部监控系统;

(四)审计及审查承批公司、其管理公司,以及博彩中介人对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措施及内部政策的履行情况;

(五)执行及协调有关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及区际合作。

第十八条
设施及资讯厅

一、设施及资讯厅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及建议属博彩监察协调局职责范围的资讯科技发展策略及执行资讯安全策略;

(二)研究、协调、评估和执行博彩监察协调局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讯及电讯系统的计划;

(三)统筹及执行属博彩监察协调局职责范围的资讯及网络的监督及管理工作,并提出优化建议;

(四)研究、建议及促进优化文件处理及行政流程,以及就组织运作的优化发表意见;

(五)研究、建议及促进优化绩效评估的模式,以及设立和完善相关系统,并跟进及评估推行情况;

(六)执行上级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设施及资讯厅下设:

(一)网络及设施处;

(二)资讯处。

第十九条
网络及设施处

网络及设施处具下列职权:

(一)对承批公司及其管理公司在网络安全方面的系统及措施提出建议;

(二)建立、管理及维护博彩监察协调局的数据中心、资讯网络、数据库及应用系统所需的资讯设施;

(三)制定及执行资讯安全计划,落实资讯系统的营运应变计划及风险管理措施;

(四)制定资讯科技发展的计划、日常电脑应用的技术指引及提供技术支援;

(五)监督承批公司及其管理公司在网络安全方面的系统及措施;

(六)协助采购资讯物品、设备、软件及服务;

(七)从资讯及电讯层面研究有关预防和打击娱乐场内外的不法活动,以及不法博彩活动的专门技术,并就设计、装置和维护有关系统及设备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资讯处

资讯处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及规划博彩监察协调局的电子化工作,并执行相关的工作计划;

(二)统筹、协调及执行博彩监察协调局就各附属单位资讯范畴所订定的工作计划;

(三)分析、设计及开发资讯系统;

(四)管理及维护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资讯系统,并持续检视及评估有关系统的运作及效益;

(五)设计及管理资讯系统运作所需的资料库,并配合电子化资讯共享的相容性需求;

(六)与其他公共部门合作,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电子化资讯共享,并配合实施电子政务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博彩研究及联络厅

一、博彩研究及联络厅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规划及建议有利于博彩业的策略及政策措施,并制定及执行整体工作规划;

(二)收集及研究与博彩业相关的资料及进行与博彩业相关的专项研究;

(三)跟进博彩监察协调局的对外宣传、公众接待及协助传媒机构的采访活动;

(四)统筹博彩监察协调局的人员培训及对外交流活动;

(五)促进承批公司及其管理公司执行其负责任博彩计划及政策的事宜,并协调该等公司与公共部门、教育机构及社会服务团体在宣传负责任博彩方面的合作;

(六)处理禁止进入娱乐场及废止该措施的申请;

(七)执行上级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博彩研究及联络厅下设:

(一)研究及资料分析处;

(二)联络及培训处。

第二十二条
研究及资料分析处

研究及资料分析处具下列职权:

(一)收集、研究及编制博彩业的资料及数据,并管理数据库,包括禁止进入娱乐场的人士、从事博彩业的人员的职业状况资料,并持续更新数据库资料;

(二)研究、收集和处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举行的博彩业学术或经济研讨会、会议或活动中对博彩监察范畴有利的资料,并提供检索资讯;

(三)研究各类型的博彩活动及博彩方式;

(四)研究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发及发展博彩业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博彩业的影响;

(五)向各附属单位提供资料及数据分析的技术辅助;

(六)研究、制定及运用编制和分析资料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联络及培训处

联络及培训处具下列职权:

(一)统筹及执行接待工作;

(二)接收公众的投诉、查询及建议,以及在有需要时作出转介及跟进处理结果;

(三)对传媒机构报导博彩监察协调局的工作及活动提供协助,并收集及整理博彩监察协调局职责范围有关的新闻资讯;

(四)统筹及协调博彩监察协调局对外资讯的发布;

(五)促进及执行博彩监察协调局职责范围的宣传工作;

(六)举办人员培训课程及相关活动;

(七)筹备、举办或与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合办与博彩业相关的研讨会、会议或活动;

(八)跟进禁止进入娱乐场及废止该措施的申请,并向被禁止进入娱乐场人士提供戒赌辅导的转介服务;

(九)与其他公共部门合作,优化培训资源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财政处

行政财政处具下列职权:

(一)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安排招聘及晋升程序;

(二)负责一般文书工作及接收博彩监察协调局职责范围内的申请,并交予相关附属单位处理;

(三)组建总档案库并维持其运作;

(四)负责财产管理,并确保设施、保安设备及系统的保存、安全及保养;

(五)编制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财产清册;

(六)负责供应及总务的工作,包括取得财产及劳务;

(七)编制、执行及控制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运作预算;

(八)监察拨给博彩监察协调局的常设基金的管理;

(九)将征收所得的收入、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转交财政局。

第三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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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人员编制

博彩监察协调局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二十六条
人员制度

对博彩监察协调局的人员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适用法例。

第四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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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个人资料处理

在遵守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的原则的情况下,博彩监察协调局可透过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取得及处理为履行本行政法规及其他法例所赋予的职责所需的个人资料。

第二十八条
人员的转入

一、博彩监察协调局的编制人员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本行政法规附件一所载的编制内的相应职位。

二、博彩监察协调局的领导及主管人员按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二转入新架构内的相应官职,并维持其定期委任至期满。

三、以行政任用合同提供服务的博彩监察协调局人员转入新架构,并维持其原有职务的法律状况。

四、以上数款所指的转入,按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将该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五、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以上数款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官职、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六、以派驻或征用的方式在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供服务的人员维持其原有职务的法律状况;为职程效力,其提供服务的时间计算入原职位服务的时间内。

第二十九条
开考的效力

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开始的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财政负担

因执行本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博彩监察协调局预算的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以及财政局为此所动用的其他拨款承担。

第三十一条
废止

废止:

(一)第34/2003号行政法规《博彩监察协调局的组织及运作》;

(二)第41/2010号行政命令

第三十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一 (第二十五条所指者) 博彩监察协调局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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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2
厅长 6
处长 13
高级技术员 6 高级技术员 41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5
技术员 5 技术员 40
监察 督察 324
技术辅助人员 4 技术辅导员 25
3 行政技术助理员 2
总数 459

附件二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指者) 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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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官职 转入的官职
局长 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幸运博彩监察厅厅长 博彩监察厅厅长
审计厅厅长 财税及合规审计厅厅长
研究调查厅厅长 博彩研究及联络厅厅长
行政财政处处长 行政财政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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