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02号法律

第2/2002号法律
修改第6/96/M号法律

2002年2月11日
《第2/200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2年1月29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2年2月6日签署并发布本法律,并于2002年2月1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一、第五条增加一f)项,内容如下:

f) 违法者利用消费者的游客身份,尤其透过旅游从业员的合作。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如下:

第二十八条
货物方面之欺诈

一、在不影响贸易习惯及常规下,为出售而展示或出售货物者,倘在交易关系上存有欺骗消费者的意图,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

a) 将假造、伪造或价值已降低之货物作为真实、未经变更或完好之货物;或

b) 与所声称之货物具有或外显之性质、质量及数量相比,性质不同、质量较次、数量较少之货物。

二、属过失之情况,处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六十日罚金。


第二条 生效

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二月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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