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021号法律
第20/2021号法律 修改第3/1999号法律《法规的公布与格式》 2021年12月28日 |
《第20/202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1年12月16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1年12月17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1年12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3/1999号法律
编辑一、经第13/2009号法律修改的第3/1999号法律第一条修改如下︰
“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一、公布法规及本法律规定的文件的正式刊物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
二、《公报》的封面须载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且在中文名称之下附有葡文名称。
三、《公报》以电子方式出版,并公布于印务局网站。
四、如印务局资讯系统出现特殊情况,尤其是因网络安全事故而不能正常运作,以致无法以电子方式出版《公报》,则须以印刷方式出版。
五、在印务局资讯系统恢复正常运作后,须将以印刷方式出版的《公报》的电子档案上载于印务局网站,并明确指出该《公报》以印刷方式出版。”
二、第3/1999号法律第三条至第五条的标题分别改为“须公布于第一组的法规及文件”、“须公布于第一组的其他法规及文件”及“须公布于第二组的法规及文件”。
第二条 废止
编辑废止第3/1999号法律第十八条。
第三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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