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005号行政法规

第21/2005号行政法规
西湾大桥规章

2005年11月28日
有效期:2005年11月29日至今
《第21/2005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5年10月13日制定,并于2005年11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第21/2005号行政法规》经《第15/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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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旨在订定使用西湾大桥应遵守的规定。

第二条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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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附于本行政法规并为其组成部分的《西湾大桥规章》。

第三条 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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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务运输局负责协调西湾大桥的通行条件,治安警察局负责监察交通情况、维持交通安全及向大桥使用者提供协助。

第四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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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西湾大桥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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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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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西湾大桥是指其上层桥面、下层车道及引桥。

二、西湾大桥的交通受《道路法典》及《道路法典规章》规范,但本规章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第二条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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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在西湾大桥上进行驾驶教学,并禁止动物、非机动车辆、轮带或金属履带车辆、轮式拖拉机及工业机械通行。

二、下层车道仅准许轻型客车通行。

三、违反第一款规定者,科下列罚金:

(一)凡动物及非机动车辆通行,科$1,000.00(澳门币壹仟元)至$5,000.00(澳门币伍仟元)的罚金;

(二)凡轮带或金属履带车辆、轮式拖拉机及工业机械通行,科$2,500.00(澳门币贰仟伍佰元)至$12,500.00(澳门币壹万贰仟伍佰元)的罚金;

(三)凡进行驾驶教学,科$1,500.00(澳门币壹仟伍佰元)至$7,500.00(澳门币柒仟伍佰元)的罚金。

四、违反第二款规定者,科下列罚金:

(一)凡轻型摩托车或重型摩托车通行,科$1,500.00(澳门币壹仟伍佰元)至$7,500.00(澳门币柒仟伍佰元)的罚金;

(二)凡轻型货车、重型货车或重型客车通行,科$2,500.00(澳门币贰仟伍佰元)至$12,500.00(澳门币壹万贰仟伍佰元)的罚金。

第三条 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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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在西湾大桥进行下列事宜:

(一)停车或泊车;

(二)掉头;

(三)倒车;

(四)使用远光灯;

(五)行人通行。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下列罚金:

(一) 属(一)项及(五)项所指情况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属(四)项所指情况者,科处罚款澳门币1,500元;*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5/2007号行政法规

(二)凡属(二)及(三)项的情况,科$2,500.00(澳门币贰仟伍佰元)至$12,500.00(澳门币壹万贰仟伍佰元)的罚金。*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5/2007号行政法规

第四条 禁止逆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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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逆法定方向使用车行道。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5,000.00(澳门币伍仟元)至$25,000.00(澳门币贰万伍仟元)的罚金,且视为严重轻微违反。

第五条 速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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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西湾大桥上行驶的车辆,应遵守下列车速上限及下限:

(一)上层桥面,时速八十公里及时速四十公里;

(二)下层车道及引桥,时速四十公里及时速二十公里。

二、上款订定的速度限制,可基于安全的特别理由而作出修改。

三、不遵守所定车速上限者,科$2,000.00(澳门币贰仟元)至$10,000.00(澳门币壹万元)的罚金,且不影响《道路法典》规定的适用。

四、不遵守所定车速下限者,科$500.00(澳门币伍佰元)至$2,500.00(澳门币贰仟伍佰元)的罚金。

第六条 行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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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西湾大桥上,所有车辆必须在前进方向的最左侧车道行驶,且尽量靠近路缘,但在第四款规定的情况或在准许超车的地点超车者除外。

二、驾驶者在作出上款所指的超车操作后,应在最左侧车道行驶。

三、禁止重型汽车超越其他车辆。

四、越过非因交通阻塞而不能移动的车辆的操作,不视为超车。

五、违反上述数款规定者,科$5,000.00(澳门币伍仟元)至$25,000.00(澳门币贰万伍仟元)的罚金,且视为严重轻微违反。

第七条 车辆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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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型汽车应与同一车道的前车至少保持三十公尺的距离。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1,000.00(澳门币壹仟元)至$5,000.00(澳门币伍仟元)的罚金,且视为严重轻微违反。

第八条 发动机及变速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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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车辆在发动机未启动或变速箱处于空档的情况下在西湾大桥行驶。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1,000.00(澳门币壹仟元)至$5,000.00(澳门币伍仟元)的罚金。

第九条 声响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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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湾大桥违反《道路法典》中对使用声响讯号所作的规定者,科$500.00(澳门币伍佰元)至$2,500.00(澳门币贰仟伍佰元)的罚金。

第十条 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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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在西湾大桥上进行车辆的任何修理。

二、在车辆损坏或缺乏燃料的情况下,车内的人应发出危险指示灯号,且在等待援助期间留在车内;如不能留在车内,应在车辆前方伫候。

三、不能移动的车辆的驾驶员,应示意其他驾驶员可超越其车辆,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个人的方法移动车辆。

四、违反上述数款规定者,科$1,000.00(澳门币壹仟元)至$5,000.00(澳门币伍仟元)的罚金。

第十一条 缺乏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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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车辆在西湾大桥上因缺乏燃料而不能移动,科$1,000.00(澳门币壹仟元)至$5,000.00(澳门币伍仟元)的罚金。

第十二条 拖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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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坏的车辆仅可由拖曳车辆拖走。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1,000.00(澳门币壹仟元)至$5,000.00(澳门币伍仟元)的罚金。

第十三条 具专门特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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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工务运输局因应技术性特别条件而作出安全考虑,必要时可禁止虽符合《道路法典》所定的限制,但具有不宜在西湾大桥通行的特征的车辆通行。

二、上款所指的禁止,得以行政长官批示转为确定性禁止。

三、如《道路法典》要求须获许可才能在公共道路通行的具专门特征的车辆欲通过西湾大桥,须经土地工务运输局同意,且该局应就每一情况定出通过西湾大桥的条件。

四、违反上款规定者,科$5,000.00(澳门币伍仟元)至$25,000.00(澳门币贰万伍仟元)的罚金,且视为严重轻微违反。

第十四条 燃料及易燃品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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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液态或气态燃料及易燃品,仅可由特征获核准且具有一条妥善接地的柔韧金属编织带的特种车辆运输。

二、基于安全理由,土地工务运输局必要时可定出上款所指车辆通过西湾大桥的时间表。

三、爆炸物品的运输,须经土地工务运输局的预先许可,而该局应就每一情况定出运输的时间及条件。

四、禁止运载液态或气态燃料、易燃品及爆炸物品的车辆在下层车道通行。

五、违反上述数款规定者,科$5,000.00(澳门币伍仟元)至$25,000.00(澳门币贰万伍仟元)的罚金,且视为严重轻微违反。

六、如属累犯,即使属同一实体的不同车辆,科$25,000.00(澳门币贰万伍仟元)至$125,000.00(澳门币拾贰万伍仟元)的罚金。*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5/2007号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液体的流出及物体的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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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有液体流出或所运载物料容易掉落的车辆在西湾大桥通行。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2,500.00(澳门币贰仟伍佰元)至$12,500.00(澳门币壹万贰仟伍佰元)的罚金,且违法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以车辆运载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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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车辆未装置高度高于所运载牲畜的封闭式侧挡板,以避免出现可能引起意外的情况,则禁止该车辆在西湾大桥上运载牲畜。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2,500.00(澳门币贰仟伍佰元)至$12,500.00(澳门币壹万贰仟伍佰元)的罚金。

第十七条 在驾驶室以外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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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湾大桥上,禁止具开放式货斗的货车在驾驶室以外载客。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按每人计算科$500.00(澳门币伍佰元)的罚金。

第十八条 禁止抛掷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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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在西湾大桥抛掷任何物件或垃圾。

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1,000.00(澳门币壹仟元)至$5,000.00(澳门币伍仟元)的罚金,且不影响因对大桥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失而适用有关法律后引致的司法程序。

第十九条 执行救援任务车辆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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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有任何救援车辆靠近,所有车辆应尽量靠近路缘行驶,且将速度减至车速下限,以便该等车辆通过。

二、对运载严重伤患者且发出适当讯号行驶的私人车辆,亦应采取相同的措施。

三、违反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者,科$1,000.00(澳门币壹仟元)至$5,000.00(澳门币伍仟元)的罚金。

第二十条 体育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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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西湾大桥举行体育比赛,须取得土地工务运输局的预先许可,且该局应定出使用的时间及条件。

二、未获上款规定的预先许可而组织体育比赛者,科$30,000.00(澳门币叁万元)至$150,000.00(澳门币拾伍万元)的罚金,另对其加科每名参赛者$3,000.00(澳门币叁仟元)至$15,000.00(澳门币壹万伍仟元)的罚金。

第二十一条 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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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湾大桥行驶的车辆,应遵守常设交通讯号、临时交通讯号及工作人员的指示,尤其在紧急情况下及在进行修葺工程期间。

第二十二条 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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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本规章所定的轻微违反行为后六个月内再犯同一或任一轻微违反者,科双倍的应处罚金。*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5/2007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 特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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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热带气旋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负责管理陆路交通的部门可决定关闭上层桥面或开放下层车道。

二、本规章所载的交通规则,不适用于正在执行工作且发出适当讯号行驶的救援车辆。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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