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212/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
制定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贺一诚
2022年11月30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有效期:2022年11月30日至今
本作品收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第212/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并于2022年11月3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5/2019号行政法规《关于使用国旗、 国徽、 区旗、 区徽及奏唱国歌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为深切哀悼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先生逝世,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至江泽民先生追悼大会举行之日止,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驻外机构国旗及区旗下半旗志哀。

二、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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