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96/M号法律

第24/96/M号法律
八月十九日
编制外合同人员扣除的退还

1996年8月19日
《第24/96/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96年8月7日通过,护理总督李必禄于1996年8月12日颁布,并于1996年8月19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的规定,命令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扣除的退还)

一、在澳门退休基金会登记的编制外合同人员,得申请退还由其本人为退休及抚恤目的作出的扣除,只要有关合同是由行政当局主动使它失效或解除。

二、上款规定不适用于因纪律程序而被终止联系的情况。

第二条
(退还的款项)

退还扣除的款项相当于实际由服务人员所承担并转移到退休基金会的款项。

第三条
(程序)

扣除的退还应于联系终止后九十日内向退休基金会申请。

第四条
(退还的效力)

扣除退还所涉及的服务时间不得为其他目的再作计算,特别是为退休及抚恤的目的。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颁布。

著令公布。

护理总督 李必禄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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