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2015号行政法规

第26/2015号行政法规
法务局的组织及运作

2015年12月30日
《第26/2015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5年11月20日制定,并于2015年12月3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编辑

第一条*
性质及隶属

一、法务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负责总体法务政策与集中统筹立法方面的研究及技术辅助工作,执行法律草拟、法律翻译、国际及区际法律事务、法律推广等方面的政策,并负责登记及公证机关、私人公证员的统筹及辅助工作,以及支援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运作。

二、法务局隶属于行政法务司司长。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9/2021号行政法规

第二条
职责

法务局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制定法务政策,并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的完善进行研究及提出建议;

(二)执行集中统筹立法工作,协助制定立法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三)草拟及协助草拟属行政长官及政府权限的法律提案、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文件的草案;

(四)统筹法律翻译事务,研究并建议采取措施,使上项所指草案的法律技术词汇统一;

(五)就国际、区际法律事务及国际、区际司法协助提供法律技术辅助;

(六)促进及进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宣传及推广工作;

(七)与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实体进行与本身职责相关的合作;

(八)统筹登记及公证事务,监察登记及公证机关、私人公证员的工作并作出技术指导,以及制定相关规章;

(九)负责登记及公证机关的行政及财政管理;

(十)监察仲裁机构的设立及存续的合法性;*

(十一)依法向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司法援助委员会、登记暨公证委员会、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员会及其他机关提供技术、后勤及行政辅助;**

(十二)管理法律人员资料库;

(十三)履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四)根据上级指示,执行属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21号行政法规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9/2021号行政法规

第二章 机关及组织附属单位 编辑

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法务局的机关为:

(一)局长,由三名副局长辅助;

(二)登记暨公证委员会。

二、法务局为履行职责,设下列附属单位:

(一)法制研究及立法统筹厅;

(二)法律草拟厅;

(三)法律翻译厅;

(四)国际及区际法律事务厅;

(五)法律推广及公共关系厅;

(六)登记及公证事务厅;

(七)技术辅助厅;

(八)行政及财政管理厅;

(九)资讯技术处。

三、*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9/2021号行政法规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领导、策划及统筹法务局的总体工作,并监管各附属单位;

(二)统筹法务局的年度活动计划、工作报告、预算建议及其修改,并提交监督实体审批;*

(三)建议人员的委任,决定各附属单位人员的分配任用;

(四)核准法务局人员须遵守的规定及指引;

(五)对外代表法务局;

(六)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获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9/2021号行政法规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获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三)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二、局长由获指定的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务时间较长的副局长代任。

第六条
登记暨公证委员会

一、登记暨公证委员会为局长的谘询机关,负责协助局长行使对登记及公证机关、私人公证员的指导职能。

二、登记暨公证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法务局局长;*

(二)法务局副局长,但仅限于获授予领导及协调登记及公证事务厅的职权者;*

(三)不少于五名在法务局和登记及公证机关担任职务的登记官及公共公证员;*

(四)不少于三名私人公证员。*

三、上款(三)项及(四)项所指的成员由法务局局长指定。*

四、登记暨公证委员会主席由法务局局长出任;秘书由登记及公证事务厅厅长出任且须列席会议,但无投票权。*

五、登记暨公证委员会对属登记及公证机关及私人公证员职权范围内的事宜发表意见;属以下情况,须征询登记暨公证委员会的意见:*

(一)关于登记及公证机关组织架构及其工作人员通则以及私人公证员通则的法例所规定的情况;

(二)拟向登记及公证机关、私人公证员发出任何一般性传阅文件或命令。

六、登记暨公证委员会的意见,在法律规定其具约束力时或经法务局局长认可后,即具约束力。*

七、登记暨公证委员会每月举行平常会议一次,特别会议则按《行政程序法典》的规定举行。*

八、登记暨公证委员会具有编制其内部规章的职权。*

九、登记暨公证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21号行政法规

第七条
法制研究及立法统筹厅

一、法制研究及立法统筹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的完善进行研究及提出建议;

(二)协调及落实集中统筹立法工作;

(三)协助制定立法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四)编制法务局的年度活动计划及工作报告;

(五)负责向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六)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法制研究及立法统筹厅下设:

(一)法制研究处;

(二)立法统筹处。

第八条
法制研究处

法制研究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的完善进行研究及提出建议;

(二)收集、分析及管理与法务局负责草拟的立法项目有关的法例、司法见解、国际法文书、协议、比较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跟进由法务局草拟的法规生效后的实施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并作出检讨及评估,以提出所需的修订建议。

第九条
立法统筹处

立法统筹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为执行集中统筹立法工作编制所需指引及施行细则;

(二)协助制定立法计划,且在有需要时提出调整方案;

(三)监督立法计划及计划以外的其他立法项目的执行情况并编写报告,以促进负责的公共部门及实体按时完成草拟工作;

(四)就立法项目的启动进行前期法律分析;

(五)要求负责立法项目的公共部门及实体提交工作进度报告。

第十条
法律草拟厅

一、法律草拟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编制属政府权限的法律提案、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文件草案;

(二)在执行集中统筹立法工作上,就特定立法项目与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组成法规草拟小组共同草拟法规草案;

(三)统筹法律清理的工作,并协调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参与该项工作;

(四)就提高法律草拟工作的质素,进行研究及提出建议;

(五)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草拟厅下设:

(一)法规草拟一处;

(二)法规草拟二处。

第十一条
法规草拟一处

法规草拟一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负责对重大法典和涉及民生、经济事宜的其他重大法规的制定、检讨及修订工作;

(二)按有关公共政策谘询、法规草案的草拟规则及流程等指引,开展关于上项所指法典及重大法规的谘询工作,并就所收集的意见编制谘询总结报告;

(三)草拟(一)项所指法典及重大法规的草案。

第十二条
法规草拟二处

法规草拟二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负责对上条(一)项以外法规的制定、检讨及修订工作;

(二)按有关公共政策谘询、法规草案的草拟规则及流程等指引,开展关于上项所指法规的谘询工作,并就所收集的意见编制谘询总结报告;

(三)草拟(一)项所指法规的草案。

第十三条
法律翻译厅

法律翻译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负责属政府权限的法律提案、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文件的草案中葡译本的核对及法律技术分析工作,但属其他附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技术分析工作除外;

(二)负责由法务局草拟属政府权限的法律提案、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文件草案的翻译工作,以及其他属法务局职责范围内的翻译工作;

(三)就提高法律翻译工作的技术及语文水平,进行研究及提出建议;

(四)研究在使用法律技术词汇时所出现的语文问题,并阐释与统一该等词汇;

(五)负责编制及修订法律翻译方面的参考资料;

(六)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国际及区际法律事务厅

一、国际及区际法律事务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就国际法及区际法律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国际条约及区际协议的谈判工作;

(三)协调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各公共部门及实体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司法协助事宜;

(四)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国际及区际法律事务厅下设:

(一)条约处;

(二)国际及区际关系事务处。

第十五条
条约处

条约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就国际法及区际法律提供法律意见;

(二)研究或协助制定区际合作所需的协议草案;

(三)研究国际组织发出且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规定、提议或指令,并就将之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工作作出跟进;

(四)编制国际条约及区际协议方面的报告书,并提供国际组织及协议方所要求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际及区际关系事务处

国际及区际关系事务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应上级指示参与或协助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参与国际性及区域性会议;

(二)辅助有关国际及区际方面的司法协助的相关工作;

(三)跟进国际法及区际协议文书的公布;

(四)协调及协助在国际法及区际法律范畴内须开展的涉及多个领域的活动。

第十七条
法律推广及公共关系厅

一、法律推广及公共关系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提供法律资讯及进行推广工作;

(二)处理有助法务局执行职务的资讯及公共关系辅助工作;

(三)监督青少年普法中心的运作;

(四)研究利用不同媒体或途径优化宣传及推广法律的工作;

(五)确保法务局与传媒及公众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六)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推广及公共关系厅下设:

(一)法律推广处;

(二)公共关系处。

第十八条
法律推广处

法律推广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宣传及推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法及区际协议文书;

(二)向公众提供法律资讯;

(三)组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及其他法律推广活动;

(四)负责青少年普法中心的运作,推动青少年参与中心活动;

(五)与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合作完善澳门法律资料库;

(六)统筹及促进出版法律刊物的工作。

第十九条
公共关系处

公共关系处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对传媒机构报导法务局的工作及活动提供协助,并收集与整理与法务局职责范围相关的新闻资讯;

(二)安排法务局的对外活动及接待工作;

(三)统筹及协调法务局对外资讯的发布;

(四)接收投诉,以及在有需要时作出转介并跟进处理结果;

(五)接收公众的查询并在有需要时作出转介;

(六)执行其他公共关系范畴的工作。

第二十条
登记及公证事务厅

登记及公证事务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就登记及公证法律制度的适用作出跟进、评估及检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就优化登记及公证服务的质素及效率,以及电子化服务进行研究及提出建议;

(三)就登记及公证机关、私人公证事务发表意见;

(四)管理登记及公证的资料库,并就其运作及安全进行研究及提出建议;

(五)查核登记及公证机关、私人公证员的工作;

(六)就对登记及公证机关、私人公证员作出的投诉、声明异议、检举,以及就有关纪律程序及其他调查程序作出处理;

(七)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术辅助厅

技术辅助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向司法援助委员会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二)就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适用作出跟进、评估及检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三)就投诉、声明异议、检举、纪律程序及其他调查程序作出处理,但上条(六)项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四)就法务局内部提出的法律问题编制意见书;

(五)监察仲裁机构的设立及存续的合法性;*

(六)管理法律人员资料库,为此,可要求各公共部门及实体提交并适时更新其法律人员资料;

(七)搜集、整理及保存法律文献、《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书籍、刊物、研究资料及与法务局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及资料,以及促进与其他公共及私人实体共享资源;

(八)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021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二条
行政及财政管理厅

一、行政及财政管理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制定人力资源的发展及管理计划;

(二)研究及制定法务局绩效管理的具体方案,包括行政及组织程序标准化的执行措施;

(三)研究及编制法务局设施及设备的财产管理计划;

(四)统筹法务局的财政、财产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五)向法务局各附属单位提供行政及技术辅助;*

(六)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及财政管理厅下设:

(一)人力资源处;

(二)财政及财产处。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9/2021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处

人力资源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负责人事管理的工作,为此安排招聘及甄选程序,并使有关档案及文书保持最新资料;

(二)在法务局各工作领域内,促进职业进修及培训活动;

(三)负责一般文书处理及收发文件的登记工作;

(四)按部门的需要以及使文件传送渠道合理化的目标,定出表格的式样及档案系统;

(五)建立及管理人力资源档案库;

(六)支援各附属单位的杂务及车辆接载的工作,并监管有关的执行人员。

第二十四条
财政及财产处

财政及财产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编制法务局的预算建议及其修改,并执行预算上的会计工作;*

(二)征收法律规定的手续费、费用或任何其他款项,并将之送交财政局,以及执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出纳活动;*

(三)负责监察拨给法务局的常设基金的管理,以及监察拨给法务局附属单位的流动资金的管理;

(四)执行有关储备、总务的工作以及关于取得财货及劳务的文书处理工作;

(五)负责财产管理、设施及设备的保存、安全及保养,并编制部门的财产及设备清册。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9/2021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
资讯技术处

资讯技术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执行法务局职责范围内的电子化计划,以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电子政务的工作;

(二)与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的资讯单位合作,以推动资讯的互联互通;

(三)开发及优化登记及公证服务的电子化系统;

(四)设立完善、安全的资讯网络,并确保资讯系统的良好运作;

(五)配合资讯技术的发展,检讨及完善资讯保安政策;

(六)检讨资讯系统及设备,以提升组织的效率,并提出完善及优化建议;

(七)配合法务局的运作,统筹资讯设备的取得、安装及维护;

(八)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登记及公证机关* 编辑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9/2021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六条*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9/2021号行政法规

第二十七条
登记及公证机关

一、登记及公证机关包括:

(一)民事登记局、物业登记局、商业及动产登记局;

(二)公证署。

二、上款所指机关由专有法规规范。

第四章 人员 编辑

第二十八条
人员制度

一、对法务局的人员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适用的法例,但不影响本章规定的适用。

二、登记及公证机关的人员制度,由专有法规规范。

第二十九条
登记及公证事务厅的人员制度

一、登记及公证事务厅,除其他人员外,尚有属法务局人员编制的登记官及公证员担任职务。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属登记及公证机关人员编制的登记官及公证员,可依法转入法务局人员编制。

三、法务局可依法借助其他登记官及公证员以兼职制度,执行属登记及公证事务厅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四、在批准上款规定的兼职的批示内釐定一项附加报酬,其数额须与执行的工作相称。

五、法务局得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登记官及公证员。

六、因应工作需要,属法务局人员编制的登记官及公证员亦可依法转入登记及公证机关人员编制。*

* 附加 - 请查阅:第4/2021号行政法规

第三十条
在登记及公证机关和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担任职务的人员的从属
*

一、在登记及公证机关担任职务而不属该等机关人员编制的人员,从属于有关登记官或公证员,但不影响赋予法务局的机关与部门的职权。

二、由法务局安排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担任职务的人员,从属于该中心的主任,但不影响赋予法务局的机关与部门的职权。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9/2021号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
人员编制

一、法务局人员编制载于本行政法规附表一内,该附表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二、登记及公证机关拥有本身的人员编制。

第五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编辑

第三十二条
人员的转入

一、法务局及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的编制人员,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本行政法规附表一所载编制内的相应职位。

二、领导及主管人员转入本行政法规附表二所载新架构规定的官职,该附表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而有关领导及主管人员的定期委任维持原来的任期。

三、以上两款所指转入是透过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该名单除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其他手续。

四、上款所指名单,应载明有关人员的原职位及将在本行政法规设立的法务局新架构内担任的相同或其他职位。

五、以合同方式提供服务的人员,保持其原有职务上的法律状况。

六、以征用或派驻制度提供服务的人员,保持其原有职务上的法律状况,并视为以征用或派驻制度在法务局提供服务。

七、按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所提供的服务时间,为一切法律效力,计入所转入的官职、职程、职级及职阶内的服务时间。

第三十三条
开考的效力

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开始的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期间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
财政负担

一、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法务局预算中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二、因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的人员转入及原有运作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法务局预算的拨款承担。

三、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将原分配予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的预算的结馀转予法务局预算内。

第三十五条
更新提述

一、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法务局”的提述。

二、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法务局的“查核暨申诉厅”、“行政暨财政管理厅”及“财政暨财产处”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分别视为对“登记及公证事务厅”、“行政及财政管理厅”及“财政及财产处”的提述。

第三十六条
废止

废止下列法规:

(一)经第2/2014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36/2000号行政法规《法务局之组织及运作》,但第二十二条除外;

(二)第22/2010号行政法规《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的组织及运作》;

(三)第5/2010号行政命令

第三十七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表一* 法务局人员编制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指者) 编辑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3
厅长 8
处长 11
登记官及公证员 登记官及公证员 4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98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32
技术员 4 技术员 25
传译及翻译 文案 8
资讯 资讯助理技术员 1 a)
技术辅助人员 4 技术辅导员 52
3 行政技术助理员 4 a)
总数 247

a)职位出缺时撤销。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5/2023号行政命令

附表二 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指者) 编辑

法务局及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领导及主管官职 法务局领导及主管官职
法务局局长 局长
法务局副局长 副局长
法务局法律草拟厅厅长 法律草拟厅厅长
法务局法律翻译厅厅长 法律翻译厅厅长
法务局法律推广厅厅长 法律推广及公共关系厅厅长
法务局查核暨申诉厅厅长 登记及公证事务厅厅长
法务局技术辅助厅厅长 技术辅助厅厅长
法务局行政暨财政管理厅厅长 行政及财政管理厅厅长
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立法计划统筹处处长 立法统筹处处长
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国际关系事务处处长 国际及区际关系事务处处长
法务局人力资源处处长 人力资源处处长
法务局财政暨财产处处长 财政及财产处处长
法务局资讯处处长 资讯技术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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