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2004号行政法规

第28/2004号行政法规
对军事设施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

2004年8月9日
《第27/2004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4年7月28日制定,并于2004年8月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4/2004号法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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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订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的军事设施所作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

第二条 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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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第4/2004号法律第四条、第六条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二、作出上款所指行政违法行为者,科澳门币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三条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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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行政法规所指行政违法行为提起程序及科处相关罚款,属治安警察局的职权。

第四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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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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