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2020号行政法规

第28/2020号行政法规
本地学制正规教育学生评核制度

2020年7月27日
有效期:2020年7月28日至今
《第28/2020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0年7月15日制定,并于2020年7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编辑

本行政法规订定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阶段的学生评核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编辑

一、本行政法规适用于第9/2006号法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公立学校,以及该条第三款(一)项所指的本地学制私立学校。

二、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应在配合该等教育活动的特点和遵守规范特殊教育的专有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补充适用本学生评核制度。

第三条 评核的实施 编辑

一、对学生的评核,须以有关教育阶段及教育类型所设定的目标和基本学力要求为依据,并应通过多元方式实施,尤须考量学生的学习过程、学习目标、学习情况及学习环境,以了解学生在不同方面的表现与学习需要。

二、多元方式实施评核是指依据学习目标制定适切的评核内容、评核方式及评核参与者,尤其:

(一)评核内容应包括学生的认知、情意及技能;

(二)评核方式应结合运用口语评量、实作评量、档案评量、纸笔测试及数码测试;

(三)评核参与者除教学人员外,家长及学生亦应参与。

第四条 评核的类型 编辑

一、评核类型包括:

(一)形成性评核;

(二)总结性评核;

(三)特别评核;

(四)检定评核。

二、评核应结合运用形成性评核及总结性评核,并应以形成性评核为主。

第五条 形成性评核 编辑

一、形成性评核是一种具持续性的评核类型,在学与教过程中恒常进行,着重学习的历程。

二、形成性评核的目的为:

(一)让学生根据评核的结果,了解自身表现,调整学习方法及态度;

(二)让教学人员根据评核的结果,了解学生的学习进度,以调整教学策略与评核方式,并向学生提供必需的教学辅助。

第六条 总结性评核 编辑

一、总结性评核是一种具阶段性的评核类型,在教学过程或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着重学习的成果。

二、总结性评核的目的为:

(一)评估学生整体的学习表现,让教学人员了解学生达到目标的程度;

(二)检视学与教的最终成效,让教学人员调整课程,修正教学计划,编订教材,并制订深化或补救性的教学辅助方案。

第七条 特别评核 编辑

一、特别评核是一种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进行评核的类型。

二、特别评核的目的是制订、检讨和修订学生的个别化教育计划,保障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获得适切的教育。

第八条 检定评核 编辑

一、检定评核是一种具标准化的评核类型,对象涉及特定范畴的学生。

二、检定评核的目的为:

(一)检视教育素质,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教育政策的依据;

(二)让学校根据评核的结果调整课程,改进学与教。

三、教育暨青年局负责统筹和监督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能力水平的检定评核,学校应与该局配合,以促进并完成有关评核。

第九条 学生缺席评核的安排 编辑

一、学生基于下列原因缺席评核,学校须安排该学生补作评核,或豁免其作有关评核:

(一)健康理由;

(二)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个人名义参与区域性或国际性活动;

(三)校本学生评核规章规定的合理缺勤;

(四)不可归责于学生的原因。

二、如属上款所指的情况,学校不得因补作评核而扣减学生该次的评核成绩。

三、校本学生评核规章应订明学生缺席评核的安排。

第十条 跳级 编辑

一、具备以下任一资格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跳级申请:

(一)具职权的公共部门或其指定的实体评估为资优的学生;

(二)校本学生评核规章规定具备跳级资格的学生。

二、如学生进行评估和甄别鉴定后证实具备升读更高年级的条件,学校校长可批准其跳级就读。

三、如属跨教育阶段的跳级,学校须向跳级学生颁发原就读教育阶段的学历证书。

四、学校应将学生跳级的资料送交教育暨青年局备案。

第十一条 留级 编辑

一、小学教育一年级至四年级,不得要求学生留级,但按下条规定获教育暨青年局批准的情况不在此限。

二、小学教育五年级及六年级的整体留级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四,但按下条规定获教育暨青年局批准的情况不在此限。

三、初中教育阶段所有年级的整体留级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八,但按下条规定获教育暨青年局批准的情况不在此限。

四、为适用以上两款的规定,整体留级率是指某些年级的留级学生总人数与该等年级的学生总人数之比。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的留级 编辑

一、属下列情况,学校可向教育暨青年局申请安排学生留级:

(一)家长与学校均认同安排学生留级符合其学习发展;

(二)学生的出席率未达校本学生评核规章的规定。

二、上款所指的留级,须获教育暨青年局批准;如教育暨青年局不予批准,须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人员及家长的责任 编辑

一、学校负责规划和监察对学生的评核。

二、教学人员应运用多元模式评核学生的学习表现,并根据评核结果调整课程和改进教学,为学生提供深化或补救性的教学辅助。

三、家长应配合学校实施多元评核,共同促进学生有效学习。

第十四条 评核结果 编辑

一、评核结果应兼顾量化与质性,得以分数、等级或评语的方式呈现。

二、学校应将学生的评核结果记录于学生个人档案,并通知家长及学生。

第十五条 校本学生评核规章 编辑

一、学校在遵守本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制定校本学生评核规章。

二、校本学生评核规章须订定对评核结果的申诉途径。

三、学校应将校本学生评核规章及其修改,在教育暨青年局核准的招生期开始前向该局备案并向外公开,并于下一学校年度开始生效。

第十六条 监察 编辑

教育暨青年局具职权监察对本行政法规的遵守情况。

第十七条 过渡规定 编辑

一、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在运作的学校,可继续适用其原有的校本学生评核规章至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为止。

二、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在运作的学校,须自本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将根据本行政法规制定的校本学生评核规章向教育暨青年局备案,并在教育暨青年局核准的招生期开始前向外公开。

第十八条 废止 编辑

废止七月十八日第38/94/M号法令第九条。

第十九条 生效 编辑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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