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2018号行政法规

第30/2018号行政法规
修改第14/2013号行政法规《海事及水务局的组织及运作》

2018年11月5日
第14/2013号行政法规 (2018年)
《第30/2018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8年10月19日制定,并于2018年11月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

编辑

第23/2015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4/2013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职责

一、〔……]

(一)〔……〕

(二)防控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执行清理海上垃圾及油污措施;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促进海域的管理与利用;

(二十二)〔……〕

二、〔……〕

第五条
领导及附属单位

一、〔……〕

(一)局长,局长由两名副局长辅助;

(二)〔……〕

二、〔……〕

(一)〔……〕

(二)〔……〕

(三)〔……〕

(四)〔……〕

(五)海域管理厅;

(六)〔原(五)项〕

(七)〔原(六)项〕

(八)〔原(七)项〕

三、海事及水务局尚设有下列从属机构,该等从属机构受行政长官批示所核准的专有规章规范:

(一)等同厅级的政府船坞;

(二)等同厅级的航海学校;

(三)等同处级的海事博物馆。

四、〔……〕

第七条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的职权为:

(一)辅助局长;

(二)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三)行使由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担任获指派的其他职务。

二、局长由指定的一名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位时间较长的副局长代任。

第八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

一、〔……〕

二、〔……〕

三、〔……〕

(一)〔……〕

(二)两名副局长;

(三)〔……〕

(四)〔废止〕

(五)〔……〕

四、行政管理委员会在财政处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一人担任秘书,秘书无投票权。

五、主席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根据上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指定的副局长担任主席职务。

六、秘书因故不能视事时,行政管理委员会在财政处的工作人员中指定代任人。

七、〔……〕

八、〔……〕

第十一条
海事活动厅

一、海事活动厅为负责支援航海、设置航标、测量水道、绘制海图、疏濬、支援海事事故、清理海上污染、管理疏濬物倾倒以及在海上监察对海事及水务局职责范围内法律及规章的遵守情况等事务的附属单位。

二、〔……〕

三、〔……〕

(一)〔……〕

(二)〔……〕

(三)采取保障海事活动安全的措施,提供海事事故支援;

(四)〔……〕

(五)〔……〕

(六)〔……〕

(七)统筹打捞工作,清理海上油污及海上垃圾;

(八)〔……〕

四、〔……〕

(一)进行水道、波浪、潮汐、海流测量;

(二)绘制澳门行政区域海图,拟定海图的修改通告;

(三)〔原(二)项〕

(四)执行海上监察工作,监察水上水下工程活动;

(五)拟定年度疏濬计划并监察其执行情况、执行特定的疏濬工作、监察疏濬物倾倒以及编制关于倾倒疏濬物许可的卷宗;

(六)〔原(四)项〕

(七)在评估海事工程对航海影响方面提供技术意见;

(八)编制关于发出海事活动准照的卷宗。

第十二条
船舶及船员厅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废止〕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二、〔……〕

第十三条
港口管理厅

一、港口管理厅为负责监察航行、港口及码头活动的附属单位,其职权尤其为:

(一)透过监察系统监察船舶航行及进出港;

(二)〔……〕

(三)〔……〕

(四)〔……〕

(五)〔废止〕

(六)〔……〕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协调客运码头泊位的使用事宜。

第十五条
行政及财政厅

一、〔……〕

二、〔……〕

三、〔……〕

四、〔废止〕

五、〔……〕

六、〔废止〕”


第二条 增加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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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4/2013号行政法规内增加第十四-A条,内容如下:

第十四-A条
海域管理厅

一、海域管理厅是负责开展海洋行政管理工作的附属单位,其职权尤其为:

(一)评估用海项目对海域管理与规划的影响;

(二)开展海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海域使用情况的监测、统计、评估工作;

(四)组织履行海域事务管理的合作安排与协议;

(五)编制海域使用的卷宗;

(六)建立及完善海域管理综合资讯平台,发布海域管理讯息。

二、海域管理厅设有海洋技术处,该处尤其具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海洋基础测量项目;

(二)组织开展海洋综合调查及专项调查;

(三)推动建立海洋监测机制,分析海洋监测数据;

(四)组织起草海域使用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五)促进海洋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与推广;

(六)促进海洋基础调查、监测、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七)就海洋环境保护事务发出意见书。”


第三条 修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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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于第14/2013号行政法规第二十条所指附件一的海事及水务局人员编制,由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载的人员编制取代。

第四条 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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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行政法规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给予海事及水务局本年度的财政拨款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五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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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第14/2013号行政法规第八条第三款(四)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第十五条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十九条。

第六条 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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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加入本行政法规所作的修改后,在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二重新公布第14/2013号行政法规。

第七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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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件一 (第二十条所指者) 海事及水务局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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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 局长 1
副局长 2
厅长 8
处长 16
高级技术员 6 高级技术员 35
传译及翻译 --- 翻译员 4
技术员 5 技术员 10
政府船坞主管 --- 政府船坞主管 3a)
技术辅助人员 4 技术辅导员 32
工务 --- 绘图员 5
港务 --- 海上交通控制员 20
水文员 6
海事督导员 11
技术辅助人员 3 行政技术助理员 53
港务 --- 海事人员 106
总数 312

a)职位出缺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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