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2022号行政法规

第32/2022号行政法规
博彩委员会

2022年7月27日
《第31/2022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2年7月27日制定,并于2022年7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编辑

设立博彩委员会(下称“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 编辑

委员会为协助行政长官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博彩业政策的机关。

第三条 职责 编辑

委员会具下列职责:

(一)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博彩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并协助制定相关政策;

(二)协助制定规管博彩业所需的规范;

(三)在制定监管博彩业的发展及运作的措施方面提出建议;

(四)就发出与博彩业相关的指引提出建议;

(五)就依法须听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宜发表意见。

第四条 组成 编辑

一、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经济财政司司长,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行政长官办公室代表一名;

(三)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代表一名;

(四)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代表一名;

(五)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代表一名;

(六)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一名;

(七)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代表一名;

(八)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

二、主席可邀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代表,又或专家参与或列席委员会的会议,但该等人士无表决权。

第五条 委任及任期 编辑

一、上条第一款(二)项至(七)项所指的成员,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委任,任期为两年,可续期。

二、上款所指的成员在任期内被替代时,替代人的任期为被替代成员馀下的任期。

第六条 主席的职权 编辑

主席具下列职权:

(一)代表委员会;

(二)召集及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订定及核准议程;

(四)促使遵守本行政法规;

(五)行使本行政法规及其他现行法规所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秘书 编辑

一、委员会秘书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指定。

二、秘书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编制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书及议程;

(二)编制会议纪录并统筹提供与会议相关的辅助文件;

(三)统筹委员会日常文书、档案及资料的管理事宜;

(四)执行由主席指派的其他职务。

第八条 运作 编辑

一、委员会以全体会议的方式运作。

二、全体会议的运作须遵守《行政程序法典》关于合议机关的规则及本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全体会议 编辑

一、全体会议分为平常会议及特别会议。

二、平常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特别会议则由主席或应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书面要求召开。

三、全体会议在过半数委员会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运作。

四、全体会议应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召集,且召集书应列明议程。

第十条 保密 编辑

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宜具保密性,但委员会主席另有相反决定除外。

第十一条 合作义务 编辑

委员会开展工作时,有权要求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

第十二条 取得劳务 编辑

经主席许可,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可按取得劳务的法定制度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取得劳务。

第十三条 出席费 编辑

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获邀出席会议的人士,依法有权收取出席费。

第十四条 行政及技术支援 编辑

博彩监察协调局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

第十五条 财政负担 编辑

委员会运作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博彩监察协调局预算中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十六条 废止 编辑

废止:

(一)第38/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

(二)第101/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十七条 生效 编辑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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