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90/M号法令

本法规已于2008年被第7/2008号法律废止。
第32/90/M号法令
七月九日

1990年7月9日
《第32/90/M号法令》经总督文礼治于1989年11月24日核准,并于1990年7月9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因法律上规定,收取按照实际生产结果或实际提供的工作时间而定工资的工作者方面的周假制度发生疑问。

考虑到雇主及劳工团体双方代表在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内所表明,且载于有关会议录的立场。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四月三日第24/89/M号法令第十七及二十六条条文,修改如下:

第十七条
(生效)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倘在每周休息日提供工作,应支付:

a)平常报酬的双倍予收取月薪的工作者;

b)按照风俗习惯所定范围而与雇主协定的金额,予收取按照实际生产结果或实际提供工作时间而定工资的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一、

二、周假的工资值,同样视作包括在按照实际生产结果或实际提供工作时间而计算的工作者工资。但应给于他们与年假及强制性假期有关的额外补偿。

三、对同时收取上述各款所指方式组合工资的工作者,在不妨碍获得与不固定报酬相应的部分内的年假及强制性假期的补偿权利下,周假的工资值同样视作包括在协定报酬。

四、为著二及三款规定之目的,年假及强制性假期应得的补偿,将按照近三个月实际提供的工作每日平均数计算,或日期较短,则以实际维持工作关系的时间计算,在任何情况下,超时工作亦包括在上述平均数的订定。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通过

著颁行

总督 文礼治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令,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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