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2011号行政法规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33/2011号行政法规 在台湾设立澳门经济文化办事处
制定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2011年10月28日
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第一组 - 第46期(2011年11月14日) - 第2033-2035版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设立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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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台湾设立澳门经济文化办事处(下称“办事处”),其享有行政自治权。

二、办事处职务上从属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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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的职责如下:

(一)为澳门居民在台工作、学习、旅游、商务和生活,以及在急难事件提供服务与协助;

(二)促进澳台经贸旅游、科技环保、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创意、学术出版、专业技术、社会福利及其他领域等之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澳台两地共同打击犯罪以及司法协助合作。

第三条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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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由下列机关组成:

(一)办事处主任;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办事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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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事处由一名主任领导,其职权如下:

(一)代表办事处;

(二)管理办事处人员;

(三)在法定期限内,将办事处的工作计划、预算提案、年度帐目及管理帐目提交上级审议,但不影响行政管理委员会在该等事宜上的职权;

(四)担任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

(五)制定内部运作的规定及指引,以严谨履行办事处的职责;

(六)对透过入职、晋级、升级或定期委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担任职务,但基于任何原因身处台湾且具合理理由未能返回澳门的人员,主持其就职;

(七)行使获授予或转授的职权及其他法定职权。

二、办事处主任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按定期委任制度委任,职级等同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所载的副局长。

第五条
行政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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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委员会为办事处的财政管理机关,成员包括:

(一)办事处主任,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两名委员:其中一名是负责行政及财政管理事务的技术支援及协调的办事处工作人员,另一名是由办事处主任指定的人员;该两名委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办事处主任指定的工作人员代任。

二、行政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准备及编制办事处的工作计划及预算提案;

(二)跟进获通过的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核实支出的合法性及批准相关支付;

(四)统筹会计工作并监察其记帐;

(五)准备及编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当局提交的办事处年度帐目、管理帐目,以及提交帐目的其他强制性文件;

(六)依法确定及核准办事处内部运作所需的基金,并指定负责管理该基金的人。

三、行政管理委员会每月举行平常会议,并在委员会主席召集时举行特别会议。

四、每次会议均须缮写纪录,并由主席及委员签署。

五、行政管理委员会仅须在其中两名成员或相关代任人出席的情况下便可作出决议;如票数相同,主席的投票具决定性。

第六条
办事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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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自治实体及公营企业有联系且获聘任在办事处担任职务的人员,由行政长官委任。

二、办事处其他人员的聘任须经行政长官批准,并由办事处主任签订有关合同。

三、办事处人员适用第20/2003号行政法规所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外办事处人员制度》。

第七条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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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运作所产生的负担,由登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中拨予办事处的拨款,以及由财政局专门调动的其他拨款承担。

第八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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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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