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2024号行政法规

第33/2024号行政法规
修改第20/2023号行政法规《人才发展委员会》

2023年10月28日
《第33/2024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4年10月23日制定,并于2024年10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20/2023号行政法规

编辑

第20/2023号行政法规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四条修改如下:

第十条
全体会议

一、〔……〕

(一)〔……〕

(二)〔……〕

(三)〔……〕

(四)组成属临时性质的专责小组;

(五)〔……〕

(六)〔……〕

(七)〔……〕

(八)〔……〕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第十一条
专责小组及其组成

一、〔……〕

(一)〔……〕

(二)高端人才计划专责小组;

(三)〔原(二)项〕

二、〔……〕

三、〔……〕

四、〔……〕

五、〔……〕

六、专责小组协调员可根据需要邀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代表,尤其是专业团体或学术机构的代表,以及对讨论事宜具相关知识或经验的人士列席专责小组会议,但该等人士无表决权。

七、经作出必要配合后,第七条第一款(二)项及(四)项至(七)项规定的义务,适用于专责小组成员;第七条第一款(五)项及(六)项规定的义务,适用于根据上款规定获邀列席会议的人士。

第十二条
专责小组的职权

一、〔……〕

二、高端人才计划专责小组按其计划具下列职权:

(一)拟定高端人才计划的具体设置、适用的评审准则及高端人才认定标准的建议方案;

(二)应人才引进评审委员会或其主席的要求,对参加上项所指人才引进计划的申请及其倘有的家团成员的居留许可申请发表初步意见,以及在认为有需要时透过视像通讯等方式与申请人进行面谈;

(三)应人才引进评审委员会或其主席的要求,对高端人才计划的主申请人及其倘有的家团成员的居留许可的续期申请发表初步意见;

(四)审议高端人才计划居留许可持有人的法律状况相关事宜,尤其包括议决是否接纳居留许可持有人法律状况的变更、指定倘有的设立新法律状况的期间,以及就废止有关居留许可发表意见;

(五)应人才引进评审委员会或其主席的要求,就优秀人才计划或高级专业人才计划转换为高端人才计划的申请发表初步意见;

(六)应财政局要求,就高端人才计划居留许可持有人取得第7/2023号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税务优惠批给及该法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税务优惠复核发表意见;

(七)为协助制定高端人才的引进政策及人才引进计划进行专项研究,并编制相关报告书;

(八)研究及制定各类人才引进计划的宣传推广策略;

(九)执行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指派的其他工作;

(十)行使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按引进人才的专业或产业范畴而组成的专责小组依其范畴具下列职权:

(一)〔原第二款(一)项〕

(二)〔原第二款(二)项〕

(三)〔原第二款(三)项〕

(四)〔原第二款(四)项〕

(五)审议优秀人才计划及高级专业人才计划居留许可持有人的法律状况相关事宜,尤其包括议决是否接纳居留许可持有人法律状况的变更、指定倘有的设立新法律状况的期间,以及就废止有关居留许可发表意见;

(六)〔原第二款(六)项〕

(七)应财政局要求,就优秀人才计划及高级专业人才计划居留许可持有人取得第7/2023号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税务优惠批给及该法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税务优惠复核发表意见;

(八)为协助制定人才引进的专业或产业范畴的政策及人才引进计划进行专项研究,并编制相关报告书;

(九)执行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指派的其他工作;

(十)〔原第二款(十一)项〕

四、〔原第三款〕

第十五条
秘书处

一、〔……〕

二、秘书处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委员会及人才引进评审委员会运作;

(二)〔原(一)项〕

(三)〔原(二)项〕

(四)〔原(三)项〕

(五)〔原(四)项〕

(六)编制委员会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活动报告,并呈交行政长官核准;

(七)〔原(六)项〕

(八)〔原(七)项〕

(九)〔原(八)项〕

(十)〔原(九)项〕

三、〔……〕

四、〔……〕

五、〔……〕

六、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负责向秘书处提供行政及技术支援,并向秘书处提供其运作所需的人员,以便秘书处行使第二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的职权

一、〔……〕

(一)〔……〕

(二)〔……〕

(三)〔……〕

(四)〔……〕

(五)管理在秘书处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

(六)〔原(五)项〕

二、〔……〕

三、〔……〕

第十九条
财政负担

委员会运作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预算中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如有需要,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出席费及报酬

一、委员会及专责小组的成员,以及根据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获邀列席会议的人士,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但已按下款规定收取报酬者除外。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所指专责小组的成员有权每月收取金额相当于公职薪俸表一百点的报酬。

三、〔……〕”


第二条 修改第19/2023号行政法规

编辑

第19/2023号行政法规《人才引进法律制度施行细则》第四十条修改如下:

第四十条
财政负担

人才引进评审委员会运作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预算中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如有需要,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三条 修改表述

编辑

第20/2023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十二)项的葡文文本所表述的“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de Desenvolvimento da Juventude”改为“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Educação e de Desenvolvimento da Juventude, doravante designada por DSEDJ”。

第四条 人员的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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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才发展委员会秘书处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员转入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二、上款所指的转入透过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应将该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三、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第一款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四、以派驻及征用方式在人才发展委员会秘书处提供服务的人员维持其原有职务的法律状况,并视为以派驻或征用方式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提供服务;为职程效力,其提供服务的时间计算入原职位服务的时间内。

第五条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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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分配予人才发展委员会使用的一切动产,均转移至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第六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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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第19/2023号行政法规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生效

编辑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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