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A/93号法律

本法规已于1999年被第1/1999号法律确认停止生效。
第4-A/93号法律
二月二十六日
修改《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

1993年3月1日
《第4-A/93号法律》经共和国议会于1993年2月2日通过,共和国总统苏亚雷斯于1993年2月22日颁布,于1993年2月26日刊登于《葡萄牙政府公报》,并于1993年3月1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共和国议会依据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d项及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如下:

独一条——在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号法律内,增加一新条文,行文如下:

第四十条
高等法院之过渡组成

一、在依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使澳门法院具有完全及专属之审判权之命令前,澳门高等法院由院长及四名法官组成。

二、在上款所指之期间内,高等法院之全会运作时法官人数不得少于四名,而每一分庭运作时法官人数须为三名。


应公布于《澳门政府公报》。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日通过。

共和国议会议长 缪博诚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颁布。

命令公布。

共和国总统 苏亚雷斯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副署。

总理 施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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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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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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