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08号法律

第4/2008号法律
废止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号法令有关刑事诉讼及刑事性质的规定

2008年6月2日
《第4/200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8年5月20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8年5月2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8年6月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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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号法令第十四条g项、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二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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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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