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6/M号法律
第4/96/M号法律 七月八日 尸体解剖 1996年7月8日 |
《第6/98/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96年6月21日通过,总督韦奇立于1996年7月1日颁布,并于1996年7月8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适用范围)
本法律适用于为教学、科学研究及治疗应用研究之人类尸体或其部分的解剖,以及器官、组织或部分的摘取。
(得被解剖的尸体)
在下列情况下之人类尸体解剖属合法:
a)其人在生时曾表示愿意把其尸体供上条所指任一目的之用;
b)尸体在十五日内没有人依法要求认领将之殓葬。
(补充法例)
六月三日第2/96/M号法律所定规则,尤其有关同意、无偿性、秘密性、死亡证明及摘取的施行等方面,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本法律所规定的情况。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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