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2023号行政法规

第43/2023号行政法规
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的组织及运作

2023年11月27日
《第43/2023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3年11月16日制定,并于2023年11月2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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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性质及隶属

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执行及评估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资产监督管理范畴的政策及措施,并隶属行政长官运作。

第二条
职责

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如下:

(一)执行公共资本企业范畴相关法例,制定适用于公共资本企业的指引,并监察其遵守情况;

(二)代表公共出资人在公共资本企业行使法例及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保障公共出资权益;

(三)督促和指导公共资本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内部治理及监管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推动企业战略发展和业务优化;

(四)就有关公共资本企业的事项提供意见及建议,尤其是企业的设立、出资的取得及转让,以及机关成员的任免;

(五)对公共资本全资企业及公共资本控股企业进行营运绩效评核,并就该等企业发放营运津贴的事项发表意见;

(六)执行与公共财政资助范畴相关的法例,并监察其遵守情况;

(七)统筹、协调和评估由公共部门及实体所开展的资助工作,以及发出相关指引或建议;

(八)设立、管理和持续完善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的资讯系统;

(九)取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公共出资人及公共部门及实体开展资助工作相关的文件及资料;

(十)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以及根据行政长官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项以外但其性质属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职责范畴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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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并由一名副局长辅助。

二、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公共资产管理厅,其下设公共资本企业监督处,以及资助统筹及监察处;

(二)行政财政及资讯处。

三、局长及副局长的薪俸为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表一栏目1所载者。

四、局长及副局长得以兼任方式担任职务;如以兼任方式担任职务,其报酬由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调和策划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的整体活动,并监管各附属单位;

(二)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报告及预算建议,并呈交行政长官审批;

(三)制定各附属单位应遵守的规则或指引;

(四)就人员的委任及聘用提出建议,并决定各附属单位人员的分配;

(五)依法对人员行使纪律惩戒权;

(六)与其他机构或实体联系时,代表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

(七)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副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获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担任获指派的其他职务;

(三)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第六条
公共资产管理厅

一、公共资产管理厅具下列职权:

(一)执行公共资本企业范畴相关法例,制定并向公共资本企业发出指引,并监察其遵守情况;

(二)推动公共资本企业战略发展及业务优化,并指导其建立现代企业治理制度,完善内部运作及治理体系;

(三)统筹和协调公共资本企业的设立、解散及其他组织变动事宜,执行公共资本企业出资的取得、转让及其他重大资产处置的程序;

(四)就公共资本企业机关成员任免的相关事宜提供意见及建议;

(五)监督公共资本全资企业及公共资本控股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营运计划及年度预算的编制、修改及执行情况,就向该等企业发放营运津贴的事项发表意见;

(六)定期对公共资本全资企业及公共资本控股企业进行营运绩效评核;

(七)执行与公共部门及实体开展资助工作相关的法例,并监察其执行及遵守情况;

(八)制定与开展资助工作相关的指引或建议,统筹和协调公共部门及实体所开展的资助工作,并对相关的成效作出评估;

(九)就公共部门及实体资助职能的合理分工及有效管理提供意见及建议;

(十)设立和管理与公共资本企业及公共财政资助相关的资讯系统;

(十一)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公共资产管理厅亦负责管理其下设的公共资本企业监督处,以及资助统筹及监察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公共资本企业监督处

公共资本企业监督处具下列职权:

(一)监察公共资本企业法律制度、相关法例及监管制度,以及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指引的执行及遵守情况;

(二)推动公共资本企业开展业务模式创新,调整及优化业务布局,落实营运目标及发展规划;

(三)指导公共资本全资企业及公共资本控股企业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尤其是订定和完善有关机关成员履行职务时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的行为规则,重大营运事项的决策、执行、管理及职权分配制度,内部监管制度及日常营运相关制度;

(四)执行公共资本企业出资的取得、转让及其他重大资产处置的程序;

(五)就有关公共资本企业的事项提供意见及建议,尤其是公共资本企业的设立、架构及资产重大变动,公共资本企业的年度营运计划及年度预算的编制、修改及执行情况,对企业经营及运作可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机关成员的任免及其薪酬的订定等提供意见及建议;

(六)就向公共资本全资企业及公共资本控股企业发放营运津贴的事项发表意见;

(七)建议聘请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对公共资本全资企业、公共资本控股企业及其附属企业的经营及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八)开展公共资本全资企业及公共资本控股企业的营运绩效评核,并编制有关营运绩效评核结果的报告;

(九)监察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公共资本企业机关成员履行职务的情况;

(十)协调和管理公共资本企业对外公布资料平台及内部数据库,并监察相关指引的执行及遵守情况;

(十一)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资助统筹及监察处

资助统筹及监察处具下列职权:

(一)监察公共部门及实体对与公共财政资助范畴相关法例及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指引的执行及遵守情况;

(二)对不遵守公共财政资助范畴相关法例及指引的情况,提供要求相关公共部门及实体作出纠正或整改的意见及建议;

(三)审视公共部门及实体开展资助工作的整体情况及资助职能的分工安排,并提供优化意见及建议;

(四)对公共部门及实体的资助规章及资助计划的制定及修改提供意见;

(五)收集和分析由公共部门及实体所开展资助工作的资料及数据,并进行成效评估;

(六)就评估中发现的成效不足的情况,提供改善和优化意见及建议;

(七)完善受资助活动或项目的事后监察制度,并监察对其执行及遵守情况;

(八)协调和管理与公共财政资助相关的资讯系统,并监察相关指引的执行及遵守情况;

(九)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行政财政及资讯处

行政财政及资讯处具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的一般文书处理事务;

(二)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尤其是组织和更新人员的个人档案、安排招聘及晋升程序;

(三)负责财政管理的工作,协助编制预算建议,并执行预算的会计工作;

(四)负责供应及总务的工作,尤其是取得财货及服务;

(五)负责财产管理,以及设施、设备及车辆的保存、安全及保养工作;

(六)编制及持续更新财产及设备清册;

(七)负责管理拨给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的常设基金;

(八)统筹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资讯系统及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资讯系统及数据安全;

(九)设立、管理和持续完善与公共资产监督相关的资讯系统;

(十)向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的其他附属单位提供行政、财政及资讯技术辅助;

(十一)执行上级指派的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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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人员编制

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

第十一条
人员制度

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的人员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适用的法例。

第四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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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人员的转入

一、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员转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二、上款所指的转入透过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应将该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三、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以个人劳动合同制度聘用的人员,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并继续受合同原有条款规范。

四、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以上数款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五、以派驻及征用方式在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提供服务的人员维持其原有职务的法律状况;为职程效力,其提供服务的时间计算入原职位服务的时间内。

第十三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本身预算中开支项目内的可动用资金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十四条
转移

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的所有档案、卷宗和其他文件均转移至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个人资料的处理

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采取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取得和处理为履行本行政法规及其他适用法例所赋予的职责所需的个人资料。

第十六条
更新提述

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主任”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副主任”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分别视为对“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及“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提述。

第十七条
修改第6/1999号行政法规

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一条所指的附件一(七)项修改如下:

“(七)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
废止

废止:

(一)第195/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

(二)第133/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三)第186/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

(四)第180/2023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十九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 (第十条所指者) 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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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1
厅长 1
处长 3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24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2
技术员 4 技术员 6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8
总数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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