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2020号行政法规

第44/2020号行政法规
政府总部事务局的组织及运作

2020年12月28日
《第44/2020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0年12月9日制定,并于2020年12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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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性质及隶属

政府总部事务局是负责为包括行政长官办公室、各司司长办公室及行政长官指定实体在内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总部各部门(下称“政府总部各部门”),在行政、财政、技术、礼宾及后勤等属政府总部正常运作必不可少的事宜上提供辅助及支援的公共部门,直接隶属于行政长官领导下运作,行政长官可将执行权限授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第二条
职责

政府总部事务局的职责如下:

(一)在政府总部各部门范围内的人员组织、财政管理、基础设施、资讯通讯、礼宾公关、后勤资源等属政府总部正常运作必不可少的事宜上提供技术、行政及财政辅助,并就属规范、行政及技术性质的措施和程序标准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以及确保翻译及法律等技术支援;

(二)统筹及管理政府总部各部门的财产资源,维护有关的设施及设备,并促进其有效利用;

(三)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礼宾及公共关系,尤其研究制定及适时更新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官方仪式或重大活动的礼宾排序及接待规格的标准指引,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嘉宾资料库;

(四)统筹或参与筹划行政长官指定的活动,尤其是授勋及嘉奖活动、行政长官及各司司长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式活动,以及在内地及其他地区的访问活动,并负责参与相关活动的人士的礼宾公关接待安排等事宜;

(五)统筹及跟进国内外部长级或以上级别的代表团、国际组织及行政长官指定的重要人士访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活动筹办安排及礼宾公关接待等事宜;

(六)负责跟进非外交政策的领事事务,并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或实体与领馆辖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国领事机构及其他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机构之间的联系工作;

(七)统筹及跟进政府总部的礼宾及公共关系事宜、会见及会议接待等相关事宜;

(八)研究、建议和统筹政府总部各部门资讯领域的整体发展,尤其促进政府总部各部门范围内的信息、数据共享及系统功能的协调,统筹和管理政府总部各部门的资讯系统及设备,以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施政需要;

(九)确保政府总部的公众接待及谘询服务,以及后勤支援服务的有效运作,并协助治安当局维护政府总部等设施的保安工作;

(十)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及行政长官指定的属其职责范畴内的任何工作。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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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政府总部事务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两名副局长辅助;局长和副局长获赋予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表一栏目2所载的薪俸点。

二、政府总部事务局为履行其职责,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行政财政厅;

(二)礼宾公关厅;

(三)综合事务厅。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一、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监管、领导及指导政府总部事务局的活动;

(二)管理及协调政府总部事务局及各附属单位的总体工作;

(三)就政府总部事务局编制人员的任用、晋升,以及聘用其他人员的事宜作出建议,并就分配任用于各附属单位人员的事宜作出建议;

(四)统筹及指导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报告及预算建议,以呈交上级审议,以及监察合法性并跟进执行情况;

(五)制定各附属单位正常运作应遵守的规则或指引;

(六)就应呈交上级批示的事宜作出报告书及意见书;

(七)对其他机构或实体代表政府总部事务局;

(八)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局长可依法将其职权授予或转授予其他领导及主管人员。

三、局长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指定的一名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官职时间较长者代任。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副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局长执行其职务;

(二)行使获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担任获指派的其他职务;

(三)在局长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第六条
行政财政厅

一、行政财政厅主要具下列职权:

(一)统筹政府总部事务局及政府总部各部门有关人事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确保行政程序的运作,协调一般文书处理的工作及有关纪录的跟进,统筹政府总部的文件档案管理事务;

(二)规划政府总部事务局的人力资源,辅助政府总部各部门人力资源的总体规划的制定,协助政府总部各部门的人员招聘及培训,以及负责政府总部事务局及政府总部各部门的人员个人档案的组织及更新;

(三)协助行政长官办公室处理与意见书、建议书、工作指令、批示及其他文件资料有关的文书工作,并按照规定将之传阅及发布,以及系统保存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各司司长办公室的已结或未结的卷宗及文件档案,并按照适用法例的规定将之归档,以及作数码化处理或使之资讯化;

(四)统筹政府总部事务局及政府总部各部门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并应为不同责任层次建立一套财务管理的指标制度,订定财政资源预算管理的总方针、目标及方法,并执行财务及会计管理的相关程序,负责有关总务事务,负责财货供应及管理职能,以及有关取得资产及劳务的文书处理事务;

(五)负责管理政府总部事务局及政府总部各部门的财产,编制及持续更新部门财产清册,以及确保其设施、设备及车队等资产的保存、安全及保养;

(六)编制政府总部各部门的绩效管理的具体方案,包括行政及组织程序标准化的执行措施,以促进持续优化及简化政府总部各部门的行政运作,并提升组织能力及绩效;

(七)负责为卸任行政长官因从事有利于国家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利益的工作或活动提供所需的辅助事宜。

二、行政财政厅设有:

(一)行政辅助处;

(二)财政管理处;

(三)设施管理处。

第七条
行政辅助处

行政辅助处主要具下列职权:

(一)促进及推动行政程序的简化及标准化,以持续优化政府总部各部门的行政运作效率并定期评估其成效;

(二)编制政府总部事务局的人力资源规划,并就制定政府总部各部门的人力资源总体发展的具体规划提供辅助;

(三)建立及完善综合行政管理系统,执行及处理政府总部事务局人员的招聘、甄选、任用、评核、晋升、培训、离职及退休的工作,跟进人员的转职、调动或同类性质的工作,以及推行优化行政管理的适当措施;

(四)确保一般文书处理及收发文件的相关登记工作,包括管理内部文件的传阅,并跟进收发文件的系统记录及相关的手续;

(五)构建及管理中央档案库并维持其运作,集中保存及处理一般档案及特别档案,包括确保政府总部各部门的所有文件档案的保存及处理,将已归档或具有价值的档案作数码化处理或使之资讯化,以及经许可后销毁已超过法定保存期限的资料;

(六)建立及更新政府总部事务局及政府总部各部门人员的个人档案,尤其系统地保存包括行政长官、各司司长及有关办公室人员的个人档案,以及发出其职权范围内的证明书及其他声明书;

(七)统筹及管理政府总部的文献刊物及图书中心,并保存在其内开展活动的文件,策划书刊的发行及推广,以及对档案保存发表意见及提出建议;

(八)处理政府总部事务局及政府总部各部门人员的报酬、补助、补贴、福利待遇及法定的扣除。

第八条
财政管理处

财政管理处主要具下列职权:

(一)编制政府总部事务局、政府总部各部门,尤其是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各司司长办公室的年度预算建议及其修改,并确保其执行,以及参与编制有关政府总部事务局及政府总部各部门的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并跟进其执行情况;

(二)编制年度管理帐目及有关报告,尤其就各项开支是否符合预算项目编制报告;

(三)依法登记并进行开支活动,以及负责管理银行帐户,向执行政府总部各部门预算的相关人员提供资讯,使其掌握相关开支的拨款预留情况及进展;

(四)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会计程序和出纳活动并处理政府总部事务局及政府总部各部门的开支及确保其合法性;

(五)负责获给予的常设基金的管理工作;

(六)统筹消耗性财货及劳务的供应及管理,包括采购、分发及验收工作,以及有关的文书处理工作,确保适当保养及管理库存财货,就财货申请作结算及评估,并建议监控消耗的必需措施。

第九条
设施管理处

设施管理处主要具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维修及保养有关交托政府总部事务局及政府总部各部门管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产,确保各项设施与设备的保存、安全及保养,促进财产资源有效利用;

(二)负责政府总部的总务事务,尤其包括政府总部各项设施的清洁及园艺服务、礼宾府及官邸的管家服务;

(三)统一管理政府总部事务局及政府总部各部门的车队及相关车务工作,包括协调政府总部事务局及政府总部各部门的车辆的使用及司机的管理;

(四)确保政府总部事务局及政府总部各部门的设施、设备及车辆的管理和保养,建议有关车辆的报废、取得新车辆,并采取适当措施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五)推动、跟进及监察政府总部事务局及政府总部各部门获分配管理的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的工程,并在有需要时,与其他部门合作,评估有关工程执行、设备购置、维修及保养方面的申请;

(六)与政府总部各部门配合,进行关于取得工程及财产的工作,并更新有关供应商的档案,以及辅助编制有关卷宗资料;

(七)跟进公共工程承揽合同、财货供应合同及提供服务合同的执行;

(八)编制及持续更新政府总部事务局及政府总部各部门的财产清册,并处理关于财产管理的行政程序。

第十条
礼宾公关厅

一、礼宾公关厅主要具下列职权:

(一)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礼宾及公共关系,尤其协助制定及适时更新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官方仪式或重大活动的礼宾排序及接待规格的标准指引,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嘉宾资料库;

(二)协助制定出入境礼遇的标准指引,并处理符合规格的出入境礼遇工作,以及协调跟进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边境口岸的政府贵宾室的服务安排;

(三)统筹或参与筹划行政长官指定的活动,尤其是授勋及嘉奖活动、行政长官及各司司长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式活动,以及在内地及其他地区的访问活动,并负责参与相关活动的人士的礼宾公关接待安排等事宜;

(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合作统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大型活动或同类活动,就活动筹办安排及礼宾公关接待等事宜提供建议及技术支援;

(五)统筹及跟进国内外部长级或以上级别的代表团、国际组织及行政长官指定的重要人士访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活动筹办安排及礼宾公关接待等事宜;

(六)负责跟进非外交政策的领事事务,尤其包括制定适当指引或采取适当措施,跟进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的证件申办事宜,以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领事便利、特权与豁免的事务;

(七)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或实体与领馆辖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国领事机构及其他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机构之间的联系工作,并就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及协助。

二、礼宾公关厅设有:

(一)礼宾事务处;

(二)领事事务处。

第十一条
礼宾事务处

礼宾事务处主要具下列职权:

(一)就行政长官及各司司长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会见、会议、隆重仪式及官式活动作出适当安排,包括参与相关活动的人士的礼宾公关接待安排;

(二)根据行政长官的指示及国际惯例,分析及协调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官式活动的礼宾程序及规格;

(三)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安排的重大活动提供仪典安排及礼宾方面的建议及技术支援;

(四)建立、管理及适时更新澳门特别行政区嘉宾资料库;

(五)统筹及跟进国内外部长级或以上级别的代表团、国际组织及行政长官指定的重要人士访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活动筹办安排及礼宾公关接待等事宜;

(六)协助制定行政长官及各司司长在内地及其他地区的访问计划,并筹备相关外访工作安排及礼宾公关接待等事宜;

(七)协助办理出入境礼遇的申请,并根据相关身份提供礼遇公关接待及相关服务安排;

(八)跟进政府总部各部门,尤其是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各司司长办公室的礼宾公关接待及会议后勤支援等工作,并确保会议厅的运作。

第十二条
领事事务处

领事事务处主要具下列职权:

(一)跟进非外交政策的领事事务,并根据国际协定及本地法例的规定,制定适当指引或采取适当措施;

(二)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或实体与领馆辖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国领事机构及其他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机构之间的联系工作,并就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及协助;

(三)跟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领事便利、特权与豁免的事务;

(四)跟进外交代表及领事官员证件的申办。

第十三条
综合事务厅

一、综合事务厅主要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建议和统筹政府总部各部门资讯领域的整体发展,开发及管理资讯网络及应用系统,购置及维护资讯及通讯设备,引进及应用资讯科技及设备,以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施政需要;

(二)统筹及执行政府总部的公众接待及谘询服务,保持与传播媒介的联系,确保政府总部的保安工作;

(三)提供法律技术支援,确保翻译及传译工作的执行;

(四)协调处理刊物的编辑、印刷和资讯发布及推广事宜。

二、综合事务厅设有:

(一)资讯技术处;

(二)研究组织处;

(三)公众接待处。

第十四条
资讯技术处

资讯技术处主要具下列职权:

(一)制定配合政府总部整体发展的资讯计划,研究及规划政府总部的电子政务工作,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二)负责设计、开发、管理、维护及发展政府总部统一的资讯系统及网络网站;

(三)研究及建立政府总部各部门工作所需的电子数据档案资料库,系统地保存所有已存档及处理中的文件,并使之资讯化及保持最新资料,以及确保完整及保密地保存资讯化资料,并依法经许可后销毁所保存的文件;

(四)构建、管理和维护数据通讯网络,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各种方式的通讯,以及确保政府总部的资讯系统及资料数据的安全性、可使用性和符合处理个人资料的相关规定;

(五)引进及更新资讯技术及设备、新媒体或自助设备的应用,对资讯及通讯设备进行总体管理及维护,并向政府总部资讯系统的用户提供资讯范畴的技术支援,包括协助采购资讯科技产品及服务,制定日常电脑应用的技术指引,统筹资讯及通讯设备及软件的购置、安装、维护及更新工作;

(六)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公共实体合作,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络资源的运用及协作,并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电子政务的工作;

(七)管理及维护现存的资讯系统,并持续检讨及优化有关系统的运作程序,研发及完善资讯解决方案,并提交有关的改善建议,以便提升组织的效益;

(八)制定及执行资讯安全策略,落实资讯系统的应变计划及风险管理措施,并配合资讯技术的发展,检讨及完善资讯保安政策。

第十五条
研究组织处

研究组织处主要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及编制工作计划、研究报告及建议书,收集、组织及整理各类会议及活动所需的文件,以及向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各司司长办公室提供技术意见及协助;

(二)筹办及组织政府总部各部门人员的交流活动、参观访问、研讨会等事宜,并负责与参与活动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联络;

(三)应上级要求提供法律技术支援,跟进处理纪律调查程序及司法诉讼程序,研究及建议政府总部各部门的内部文件流程的统整及优化,以及专用表格及印件的规范化,制定相关指引以促进提升行政效率;

(四)协调及执行翻译工作及文案工作,尤其是翻译研究报告、建议书、意见书、法规及其他文件,并跟进会议及活动的接续传译及同声传译的工作;

(五)确保与传媒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并向传媒发布资讯,尤其包括组织及处理政府总部刊物的编辑及印刷事宜,研究及整理由传媒发出的有关政府总部的有用资讯,与新闻局及传媒联系,以确保向公众提供政府总部的活动资讯及消息,以及协调跟进政府总部向公众提供的资料的编撰制作及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接待处

公众接待处主要具下列职权:

(一)统筹及执行政府总部的公众接待及谘询服务;

(二)接待前往政府总部的公众人士及来访人士;

(三)分析及处理所接收的请愿、申诉、投诉及举报等信函;

(四)透过与治安当局的联系,确保政府总部的日常保安工作,以及对突发事件采取必需的保安措施;

(五)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来访人士的安全和访问工作的顺利进行,包括识别访客的身份、安排接待及引见;

(六)根据法律规定,于政府总部指定的地点升降旗帜。

第三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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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人员编制

政府总部事务局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

第十八条
人员制度

一、政府总部事务局的人员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适用的法例,尤其须对交托其处理或因执行职务而得知的事项遵守热心义务和保密义务。

二、政府总部事务局的技术及行政辅助人员和翻译人员,如经行政长官以批示确认其执行的职务属行政长官办公室或各司司长办公室职责范畴内的相关工作,则适用第14/1999号行政法规《行政长官及司长办公室通则》第十九条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的规定。

第四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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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人员的转入

一、政府总部辅助部门的编制人员,按原有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政府总部事务局人员编制内的职位。

二、在政府总部辅助部门及礼宾公关外事办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任用的人员转入新架构,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三、第一款所指的转入透过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将该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上款所指的转入须以合同附注的方式作出,且继续维持相关的制度,直至有关合同终止之日为止,该等合同得以相同制度续期。

四、以派驻或征用的方式在政府总部辅助部门及礼宾公关外事办公室担任职务的人员,保持其原有职务上的法律状况,并视为以派驻或征用制度在政府总部事务局提供服务;为职程效力,其提供服务的时间计算入原职位服务时间内。

五、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官职、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第二十条
已开设的开考

本行政法规生效前政府总部辅助部门及礼宾公关外事办公室已开设的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财政负担,由本年度原分配予行政长官办公室预算内的部分拨款及礼宾公关外事办公室预算内的拨款,以及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二十二条
财产的使用

一、原分配予政府总部辅助部门及礼宾公关外事办公室使用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均转移予政府总部事务局使用,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二、政府总部事务局负责管理的政府总部各部门使用的车辆,经行政长官许可,得根据具体情况无须强制使用实体的识别牌。

第二十三条
更新提述

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政府总部辅助部门”及“礼宾公关外事办公室”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政府总部事务局”的提述。

第二十四条
修改第14/1999号行政法规

第8/2002号行政法规第1/2005号行政法规第33/2009号行政法规第3/2010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4/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A条及第十八条修改如下:

第三-A条
政府发言人

一、〔原有条文〕

二、政府发言人由新闻局局长当然兼任。

第十八条
招聘

一、〔……〕

二、〔……〕

三、〔……〕

四、办公室主任、私人助理及顾问,应从具担任有关职务的适当高等课程学历或学士学位,又或特别资历的人士中招聘。

五、〔……〕

六、〔……〕

七、〔……〕”


第二十五条
废止

废止:

(一)第14/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十九条第三款;

(二)第12/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总部辅助部门通则》;

(三)第9/2010号行政命令

(四)第233/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二十六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 政府总部事务局人员编制 (第十七条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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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2
厅长 3
处长 8
高级技术员 5 高级技术员 25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3
技术员 4 技术员 25
传译及翻译 文案 2
技术辅助人员 3 技术辅导员 61
公关督导员 1(a)
行政技术助理员 6(a)
总数 137

(a)职位出缺时撤销。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9/2023号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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