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2020号行政法规 (2021年)

第45/2020号行政法规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组织及运作

2021年2月1日
第45/2020号行政法规 (2023年)
《第45/2020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0年12月16日制定,并于2020年12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性质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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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性质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部门,负责研究、协调及落实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政策和科技发展政策。

第二条
职责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职责如下:

(一)研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政策,并在该政策内建议和执行有利于经济适度多元及促进工商业发展的措施;

(二)营造和完善公平的营商环境;

(三)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及发展;

(四)签发对外贸易活动准照,订定对外贸易活动的限量制度并跟进相关的工作,以及签发澳门特别行政区产地来源证明文件;

(五)筹备和协调澳门特别行政区参与经济合作组织及会议的工作,并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活动领域内确保履行已作的承诺;

(六)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科技发展政策,推动科技产业及科技创新行业的成长和发展;

(七)协调各公共部门及实体筹备并执行科技创新及智慧化事宜的相关工作;

(八)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行业发展的环境;

(九)参与国家及区域重大科技项目的建设;

(十)促进企业开展与科技应用相关的研究或项目,推动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商品化;

(十一)研究及落实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执行有关工作;

(十二)签发依法属经济及科技发展局负责签发的工业或非工业牌照,并进行有关监督工作;

(十三)监察对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产品制造程序的法律规定及其他属经济及科技发展局职责范围内的法例的遵守情况;

(十四)执行法例规定或上级指示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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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两名副局长辅助,局长和副局长获赋予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表一栏目2所载的薪俸点。

二、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为履行其职责,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对外贸易及经济合作厅;

(二)产业发展厅;

(三)科技厅;

(四)知识产权厅;

(五)研究厅;

(六)牌照及稽查厅;

(七)行政及财政处。

三、工商业发展基金设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并由专有法例规范。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统筹和协调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整体工作,并监管各附属单位的工作;

(二)编制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活动报告;

(三)编制预算建议,并提交上级审批;

(四)与任何实体或机构联系时,代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五)核准经济及科技发展局须遵守的规定及指示;

(六)行使获授予或获转授予的职权,以及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一、副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获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

(三)在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二、局长由指定的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位时间较长的副局长代任。

第六条
对外贸易及经济合作厅

一、对外贸易及经济合作厅具下列职权:

(一)发出对外贸易活动准照;

(二)推动企业使用电子商贸平台;

(三)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限量制度,并跟进履行该制度的相关国际协议及报告的工作;

(四)发出产地来源证明文件;

(五)筹备和协调澳门特别行政区参与经济合作组织及会议的工作。

二、对外贸易及经济合作厅设有:

(一)对外贸易处;

(二)经济合作处。

第七条
对外贸易处

对外贸易处具下列职权:

(一)执行发出对外贸易活动准照及产地来源证明文件的相关工作;

(二)确保对外贸易的国际协议所衍生的义务得以履行,并根据法例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国际上所作的承诺,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产地来源规则;

(三)执行对外贸易活动的限量制度及相关的国际协议及报告;

(四)根据对外贸易的发展趋势,研究规范对外贸易活动及产地来源规则的法例并提出建议,以及釐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原产地标准;

(五)更新澳门特别行政区产品须遵守的各种产地来源资格制度的资料,并发布有关资料;

(六)与其他实体或机构合作,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对外贸易事宜签订的协议;

(七)推动电子报关的应用及发展;

(八)管理、结算消费税和核算倘须退还的消费税,以及订定有关的担保金额和管理经常帐目。

第八条
经济合作处

经济合作处具下列职权:

(一)筹备、协调和跟进澳门特别行政区参与经济合作组织、协约或会议的工作,并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活动领域内确保履行已作的承诺;

(二)研究、收集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所参与的经济合作组织、协约或会议在经济范畴上的有用资料;

(三)宣传和发布澳门特别行政区所参与的经济合作方面的资料。

第九条
产业发展厅

一、产业发展厅具下列职权:

(一)建议并执行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产业发展、经济活动多元化与现代化的政策措施;

(二)执行支援工商业发展和改善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二、产业发展厅设有:

(一)工商业支援处;

(二)促进营商处。

第十条
工商业支援处

工商业支援处具下列职权:

(一)执行和支援属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和工商业发展基金职责范围的支援工商业的政策措施;

(二)就执行支援政策措施的程序制定指引,并就优化或改善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建议及意见;

(三)收集、整理工商业政策措施的资料及数据,以及编制有关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促进营商处

促进营商处具下列职权:

(一)统筹属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与工商业发展基金职责范围的、有助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宣传和推广;

(二)协调相关的机构及公共实体,以推动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社区经济活动和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的执行;

(三)筹备和参与产业发展政策领域的研讨会、会议或活动。

第十二条
科技厅

一、科技厅具下列职权:

(一)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科技发展政策;

(二)推动科技发展的产学研合作;

(三)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行业发展的环境;

(四)协调各公共部门及实体共同建设及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

(五)促进与内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实体或机构在科技发展方面的协作及合作关系。

二、科技厅设有:

(一)科技产业促进处;

(二)科技应用及支援处。

第十三条
科技产业促进处

科技产业促进处具下列职权:

(一)执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

(二)落实有助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企业的设立、研发、成果转化、推广等的政策措施,为其提供支援服务;

(三)鼓励私人机构投资及参与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的研发项目,推动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商品化;

(四)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活动;

(五)协助具潜力的科技企业及科研项目落户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为其成果转化及业务发展提供支援服务;

(六)就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企业及业务的评定工作提供意见。

第十四条
科技应用及支援处

科技应用及支援处具下列职权:

(一)鼓励企业应用科技工具和手段,包括推动智慧化营运,提升生产力及竞争力;

(二)推广科技创新成果在社会的应用;

(三)协助执行重大科技项目的工作;

(四)推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科技领域的交流和合作,提升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项目开发、研究及应用的实力及水平;

(五)推动及支援科技领域标准的制定工作;

(六)依法执行获赋予的支援工作。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厅

一、知识产权厅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并执行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管理的政策,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二)就上项所指的事宜撰写法规草案或发表意见;

(三)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的注册登记工作;

(四)建立及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资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获取资讯的便利化;

(五)促进与内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实体或机构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协作及合作关系。

二、知识产权厅设有:

(一)商标注册处;

(二)专利及著作权处。

第十六条
商标注册处

商标注册处具下列职权:

(一)执行商标、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嘉奖的注册或登记工作,并制定相关的程序指引;

(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资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三)就优化或改善保护商标、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嘉奖等权利的相关政策提出建议及意见;

(四)促进与内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实体或机构在商标方面的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专利及著作权处

专利及著作权处具下列职权:

(一)执行发明专利、实用专利、半导体产品拓扑图、设计及新型的注册或登记工作,并制定相关的程序指引;

(二)执行著作权及有关权利集体管理机构登记的相关工作,并制定相关的程序指引;

(三)执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许可及质押等专利运用的附注管理工作;

(四)引导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发明人,以及专利的使用者加强专利资讯利用,开展面向产学研的专利资讯检索和分析技能培训;

(五)就优化或改善保护发明专利、实用专利、半导体产品拓扑图、设计及新型等权利,以及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的相关政策提出建议及意见;

(六)对有助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产业发展的项目提供专利检索资讯及意见;

(七)促进与内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实体或机构在专利及著作权方面的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研究厅

一、研究厅具下列职权:

(一)收集和分析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及科技发展相关的资讯,并利用有关资讯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及经济适度多元进行研究和分析,以及就有关事宜提出建议;

(二)统筹经济及科技发展局资讯系统及设备的管理。

二、研究厅设有:

(一)经济分析处;

(二)资讯处。

第十九条
经济分析处

经济分析处具下列职权:

(一)收集、分析和研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总体经济发展及适度多元有关的资料,以便提出建议和协助制定相关政策;

(二)就影响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及工商业发展的内外变数进行宏观经济研究,并预测该等变数的趋势;

(三)与相关的机构及公共实体协调或合作,就上两项所指的事宜进行研究或举办会议;

(四)向经济发展委员会提供必需的行政及后勤辅助。

第二十条
资讯处

资讯处具下列职权:

(一)制定配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整体发展的资讯计划;

(二)开发和维护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应用系统,建立、保存和管理该局职责范围内的电子数据及资料库;

(三)构建、管理和维护数据通讯网络,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资讯系统及资料数据安全、可用和符合处理个人资料的相关规定;

(四)引进、更新资讯技术及设备,对资讯设备进行总体管理,并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各附属单位提供资讯技术辅助;

(五)与其他公共部门及实体合作,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络资源的运用,并配合实施电子政务的工作;

(六)管理和维护电子报关所涉及的电子数据交换平台,并提供技术支援。

第二十一条
牌照及稽查厅

一、牌照及稽查厅具下列职权:

(一)监察对经济及科技发展局职责范围内的法例的遵守情况;

(二)处理工业场所牌照、工业单位牌照及其他依法属经济及科技发展局负责签发的牌照的申请,并进行有关的监督工作。

二、牌照及稽查厅设有:

(一)工商业稽查处;

(二)牌照及监管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业稽查处

工商业稽查处具下列职权:

(一)采取预防及监察措施,保障工商业及经济活动的正常发展;

(二)遏止违反规范经济活动的规定、妨碍经济发展或依法属经济及科技发展局负责监察的违法行为;

(三)就违法行为制作实况笔录,听取涉嫌违法者、证人及其他人的声明,并就调查程序编制卷宗及报告书,以便提交主管当局;

(四)根据法例的规定辅助司法当局。

第二十三条
牌照及监管处

牌照及监管处具下列职权:

(一)就签发工业场所牌照及工业单位牌照的事宜编制卷宗,监督有关场所,以及编制和更新工业纪录;

(二)就签发牌照予经营燃料产品商业活动的企业、转运企业、税务仓库、免税商店及依法属经济及科技发展局负责签发牌照的其他非工业场所的事宜编制卷宗,并进行有关监督工作;

(三)预防及遏止违反规范上两项所指牌照的规定、违反关于产地来源资格及证明的规定和违反产品安全一般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提起调查程序;

(四)依法对各项企业援助计划执行监察工作;

(五)应主管实体的要求,就工业场所申请聘用外地雇员的事宜发表意见;

(六)与有关公共部门及实体合作,执行工业用途楼宇的安全、卫生及防火规定;

(七)向工业场所检查委员会提供必需的行政及后勤辅助;

(八)根据有关锅炉及压力容器的规定,编制和更新蒸气发电机与容器、发动机及压缩机的纪录;

(九)在本条所指的监察工作领域内,行使上条(三)项所指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行政及财政处

行政及财政处具下列职权:

(一)负责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一般文书处理事务;

(二)负责有关人事管理的行政事务,包括组织和更新个人档案;

(三)准备预算建议;

(四)负责管理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常设基金及有关退回;

(五)负责有关总务事务和取得资产及劳务的行政事务;

(六)负责管理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财产,以及确保其设施、车队、通讯设备及通讯系统的保存、安全及保养;

(七)将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征收所得的收入、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转交财政局;

(八)编制和执行工商业发展基金的预算,跟进该预算的遵守情况和负责该基金的会计工作;

(九)编制和更新工商业发展基金的财产纪录;

(十)编制工商业发展基金的年度管理帐目及报告。

第三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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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人员编制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一。

第二十六条
人员制度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人员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适用的法例。

第四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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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人员的转入

一、经济局的编制人员,按原有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人员编制内的职位。

二、领导及主管人员,按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表二转入新架构的相应官职,而有关领导及主管人员的定期委任维持原有任期。

三、在经济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任用的人员转入新架构,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转入透过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将该名单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五、以派驻或征用的方式在经济局担任职务的人员,保持其原有职务上的法律状况,并视为以派驻或征用制度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提供服务;为职程效力,其提供服务的时间计算入原职位服务时间内。

六、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官职、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第二十八条
开考

本行政法规生效前经济局已开设的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负担,由原分配予经济局的拨款,以及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三十条
更新提述

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经济局”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提述。

第三十一条
废止

废止第25/2017号行政法规《经济局的组织及运作》。

第三十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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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人员编制 (第二十五条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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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2
厅长 6
处长 13
科长 1 a)
高级技术员 6 高级技术员 58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6
技术员 5 技术员 13
传译及翻译 文案 2
监察 督察 40
技术辅助人员 4 技术辅导员 43
资讯 资讯助理技术员 4 a)
技术辅助人员 3 行政技术助理员 74
总数 263

a)职位出缺时撤销。

表二 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转入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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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官职 转入的官职
局长 局长
副局长 副局长
对外贸易及经济合作厅厅长 对外贸易及经济合作厅厅长
产业发展厅厅长 产业发展厅厅长
知识产权厅厅长 知识产权厅厅长
研究厅厅长 研究厅厅长
牌照及稽查厅厅长 牌照及稽查厅厅长
对外贸易处处长 对外贸易处处长
经济合作处处长 经济合作处处长
工商业支援处处长 工商业支援处处长
促进营商处处长 促进营商处处长
经济分析处处长 经济分析处处长
资讯处处长 资讯处处长
工商业稽查处处长 工商业稽查处处长
行政及财政处处长 行政及财政处处长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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