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2022号行政法规

第45/2022号行政法规
修改第28/2003号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

2022年10月17日
《第45/2022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2年10月7日制定,并于2022年10月1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28/2003号行政法规

编辑

第19/2016号行政法规修改并重新公布,以及经第35/202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28/2003号行政法规第三-A条修改如下:

第三-A条
签发准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交通事务局,如属进口表B组别F所列货物;

(八)环境保护局,如属进口表B组别G及出口表A组别G所列货物。”


第二条 生效

编辑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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