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19号行政法规

第5/2019号行政法规
关于使用国旗、 国徽、 区旗、 区徽及奏唱国歌的具体规定

2019年2月4日
《第5/2019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9年1月25日制定,并于2019年2月4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经第1/2019号法律修改的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以及第6/1999号法律《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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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订定展示、悬挂、升挂及其他使用国旗、国徽及区旗、区徽,以及奏唱国歌的场所及场合,并订定其方式及方法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 国旗的展示、升挂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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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展示或升挂国旗的地点和日子

一、以下地点须每日展示或升挂国旗:

(一)行政长官官邸;

(二)政府总部;

(三)立法会;

(四)各级法院;

(五)检察院;

(六)礼宾府;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边境管制及检查站;

(八)澳门国际机场及客运码头;

(九)行政长官指定的其他地点。

二、以下地点须于工作日展示或升挂国旗:

(一)行政长官办公室;

(二)行政会;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外办事机构;

(四)行政长官指定的其他地点。

三、纳入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中小学学校、校本部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以及具备条件展示或升挂国旗且纳入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幼儿教育学校,在学校实际进行教育活动的日子展示或升挂国旗。*

四、大型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美术馆、科学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及其他同类公共文化及体育设施,在开放日展示或升挂国旗。*

五、除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地点和日子,以及下条第一款所述日子外,如拟在政府建筑物、办事处或场所展示或升挂国旗,须预先征得行政长官批准。*

六、为适用本条及下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如具备展示及升挂国旗的条件,应以升挂为优先。*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6/2021号行政法规

第三条
重大庆典和节日须展示或升挂国旗的机关和地点

一、每年国庆日(十月一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农历新年假期(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及国家宪法日(十二月四日),须在上条第二款规定的地点展示或升挂国旗。*

二、由市政署管理的大型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地方,须在上款规定的重大庆典和节日展示或升挂国旗。*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积极推动具备条件展示或升挂国旗的公共及私人实体在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庆典和节日展示或升挂国旗。*

四、行政长官可透过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规定须展示或升挂国旗的其他重大庆典和节日。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6/2021号行政法规

第四条
升降国旗

一、国旗在直立的旗杆上须徐徐升降,升起时,须把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二、下半旗时,须先把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国旗顶与杆顶之间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须先把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三、根据国际惯例,国旗是在日出时升起,日落时降下,但在政府建筑物、办事处及场所,以及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场所升挂的国旗,须在上午八时升起,下午六时降下。*

四、每支旗杆只准升挂一面国旗。

五、如遇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

六、须向奉派执行这项职务的人员详尽阐明正确的升降国旗程序。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6/2021号行政法规

第五条
升国旗仪式

一、在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二、举行升旗仪式时,须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士须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作出有损国旗尊严的行为。*

三、纳入本地学制正规教育的中小学学校,以及校本部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但如遇恶劣天气或不具备条件举行升旗仪式者除外。*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6/2021号行政法规

第六条
国旗下半旗

行政长官在应当将国旗下半旗的情形中,发布国旗下半旗的指示。

第七条
国旗的购置、装设、保养及使用
*

一、供升挂的国旗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只可由中央人民政府所指定的企业制造。

二、财政局负责为各公共部门购置国旗。

三、在政府建筑物、办事处及场所装设旗杆,由土地工务运输局负责。

四、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应为需购置国旗或装设旗杆的第二条第三款所指中小学学校、高等院校及幼儿教育学校提供协助。*

五、须定期检查国旗,以确保清洁及完好无缺;无须使用时,须把国旗弄干、折叠整齐和妥为存放。

六、如举办活动期间展示或使用国旗,活动主办者须在活动结束后收回或妥善处理活动现场的国旗。*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6/2021号行政法规

第三章 国徽的悬挂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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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悬挂及使用国徽
*

一、以下地点必须悬挂国徽:

(一)行政长官办公室;

(二)政府总部;

(三)立法会;

(四)各级法院;

(五)检察院;

(六)礼宾府;

(七)行政长官指定的其他地点。

二、除上款所述地点外,如拟在政府建筑物、办事处或场所悬挂国徽,须预先征得行政长官批准。

三、须在以下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

(一)行政长官办公室网站;*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

(三)立法会网站;*

(四)法院网站;*

(五)检察院网站;*

(六)行政长官指定的其他网站。*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6/2021号行政法规

第九条
国徽的购置及装设

一、供悬挂的国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只可由中央人民政府所指定的企业制造。

二、财政局负责为各公共部门购置国徽。

三、在政府建筑物、办事处及场所装设国徽,由土地工务运输局负责。

第四章 奏唱国歌的场合、 方式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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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奏唱国歌的场合

在下列场合,须奏唱国歌:

(一)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的就职宣誓仪式;

(二)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检察官的就职宣誓仪式;

(三)司法年度开幕仪式;

(四)升国旗仪式;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重大表彰仪式及重大纪念仪式;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的国家公祭仪式;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

(八)行政长官指定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播放国歌的重大庆典、节日及时点

一、每年国庆日(十月一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及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批给合同或牌照经营视听广播服务的电视台及电台,应按照公布于《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所规定的时点播放国歌或政府提供的国歌宣传影音资料,以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

二、行政长官可透过公布于《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规定须播放国歌或政府提供的国歌宣传影音资料的其他重大庆典和节日。

第十二条
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及官方录音版本

一、奏唱国歌时,应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且国歌应以完整的方式奏唱。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经适当批准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参与国际组织或体育赛事时,如需奏唱国歌,应提供从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下载的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以确保相关国际组织或赛会主办方在有关活动中使用上述曲谱或录音版本。*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6/2021号行政法规

第五章 区旗的展示、 升挂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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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展示或升挂区旗的地点和日子

一、以下地点须每日展示或升挂区旗:

(一)行政长官官邸;

(二)政府总部;

(三)立法会;

(四)各级法院;

(五)检察院;

(六)礼宾府;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边境管制及检查站;

(八)澳门国际机场及客运码头;

(九)行政长官指定的其他地点。

二、以下地点须于工作日展示或升挂区旗:

(一)行政长官办公室;

(二)行政会;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外办事机构;

(四)政府船只;

(五)行政长官指定的其他地点。

三、大型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美术馆、科学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及其他同类公共文化及体育设施,在开放日展示或升挂区旗。*

四、为适用本条及下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如具备展示及升挂区旗的条件,应以升挂为优先。*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6/2021号行政法规

第十四条
重大庆典和节日须展示或升挂区旗的机关和地点

一、每年国庆日(十月一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农历新年假期(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及国家宪法日(十二月四日),须在上条第二款规定的地点展示或升挂区旗。*

二、由市政署管理的大型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地方,须在上款规定的重大庆典和节日展示或升挂区旗。*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积极推动具备条件展示或升挂区旗的公共及私人实体在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庆典和节日展示或升挂区旗。*

四、行政长官可透过公布于《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规定须展示或升挂区旗的其他重大庆典和节日。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6/2021号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升降区旗

一、区旗在直立的旗杆上须徐徐升降,升起时,须把区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区旗落地。

二、下半旗时,须先把区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区旗顶与杆顶之间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须先把区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三、根据国际惯例,区旗是在日出时升起,日落时降下,但在政府建筑物、办事处及场所,以及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场所升挂的区旗,须在上午八时升起,下午六时降下。*

四、每支旗杆只准升挂一面区旗。

五、如遇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区旗。

六、须向奉派执行这项职务的人员详尽阐明正确的升降区旗程序。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6/2021号行政法规

第十六条
区旗下半旗

行政长官在应当或认为适宜将区旗下半旗的情形中,发布区旗下半旗的指示。

第十七条
国旗与区旗同时展示和升挂

一、国旗与区旗同时展示,须把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国旗与区旗同时升挂或并排升挂时,须先把国旗升起,最后才降下;而区旗须较国旗为小。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须在区旗之前。

四、国旗与区旗并排展示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五、国旗和区旗与其他机构的旗帜同时升挂,其他机构的旗帜不得较区旗为大。

六、国旗、区旗与其他机构的旗帜同时展示,须把国旗置于中心,区旗在左,其他机构的旗帜在右。

七、每支旗杆不得同时升挂国旗、区旗及其他机构的旗帜。

八、本条所指的左、右的位置,在室外时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为基准,以观众之左为左,观众之右为右;在室内时,以人背向展示国旗及区旗的后方墙壁为基准,以该人之左为左,该人之右为右。

第十八条
区旗的购置、装设、保养及使用
*

一、财政局负责为各公共部门购置区旗。

二、在政府建筑物、办事处及场所装设旗杆,由土地工务运输局负责。

三、须定期检查区旗,以确保清洁及完好无缺;无须使用时,须把区旗弄干、折叠整齐和妥为存放。

四、如举办活动期间展示或使用区旗,活动主办者须在活动结束后收回或妥善处理活动现场的区旗。*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6/2021号行政法规

第六章 区徽的悬挂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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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悬挂区徽的地点

下列机关和地点须悬挂区徽:

(一)行政长官办公室;

(二)政府总部;

(三)行政会;

(四)立法会;

(五)各级法院;

(六)检察院;

(七)礼宾府;

(八)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外办事机构;

(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边境管制及检查站;

(十)澳门国际机场及客运码头;

(十一)行政长官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二十条
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

一、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须把国徽置于中心、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国徽与区徽并排悬挂时,国徽在右,区徽在左。

三、本条所指的左、右的位置,在室外时应以徽的正面面向观众为基准,以观众之左为左,观众之右为右;在室内时,以人背向展示国徽及区徽的后方墙壁为基准,以该人之左为左,该人之右为右。

第二十一条
区徽的购置及装设

一、财政局负责为各公共部门购置区徽。

二、在政府建筑物、办事处及场所装设区徽,由土地工务运输局负责。

第七章 最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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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

未经行政长官预先批准,不得在任何非官方机构的标识、印章或徽章中,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或其图案。

第二十三条
废止

废止第3/1999号行政法规《国旗、国徽及区旗、区徽的悬挂及展示》。

第二十四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行政法规,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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